• e工具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 | 条款及条件

条款及条件

条款及条件
  1. 适用性
    1. 本条款及条件(包括各附件)适用于你(客户)在本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所有账户及本行向你提供的所有服务。
    2. 附表构成本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倘个别服务的条文与一般条文有抵触,个别服务的条文将凌驾于一般条文。
    3. 在适用于一项服务的条款或条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对「本行」及本行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本行的继任人及受让人。「你」包括你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及遗产代理人。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反之亦然。表示一种性别的词语应包括每个性别。「营业日」指本行在香港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下午)。「包括」并无限制意义。「人士」包括个人、公司、协会、独资经营商号、合伙商号、会所及社团。所有标题只为易于参考而设,并不影响诠释。本行的条款及条件以浅白语言撰写,诠释务须公正及公允。针对拟备人而设的诠释规则并不适用。
    4. 请你细阅本条款及条件,特别是第2条(资料)、第6条(密码)、第8条(收费及逾期利息)、第10条(本行责任的限制)、第11条(你的弥偿保证) 及第13条(抵销及留置权)。
  2. 资料
    1. 你须确认已阅读本行在分行展示或以其他方式给予客户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可不时修订)。你授权本行使用你的资料作该通知(可不时修订)所述用途,并向该通知(可不时修订)所述人士披露该等资料。
    2. 在无损上文的一般性情况下,你授权本行(a) 使用、存储、披露、共享、传递(无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予本行的分行及办事处、本行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有联系公司或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有联系公司或任何金融机构、收债机构、代理商、信贷公司、收费或信用卡发行公司、信贷参考机构,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或与上述实体交换任何有关于本条款及条件的资料或其他由本行提供或将向你提供有关你、你的户口、业务、交易及或未达成的交易、你使用本行的产品及或服务、产品、信贷融通及/或通融的资料(不包含个人资料)(统称「客户资料」); 及(b) 按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法规、规例、法院指令、守则或指引所规定或作查明、报告及防止已知或怀疑欺诈之用途,将任何客户资料披露、交换或传递予任何本地或海外司法、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政府部门、监管、规管、执法或其他机构、法庭或审裁处、自律机构、行业组织或协会(「权力机关」)或财富情报评估共享工具(FINEST)及或其他欺诈共享信息平台或任何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人士。在符合上述的规定下,本行将对客户资料予以保密。你确认并同意本行、权力机关和其他金融机构就查明、报告和防止欺诈、决定是否向你提供服务及其他合法之用途,获取和使用客户资料。若未获您的书面同意前,本行不会将客户资料披露予任何第三方人士。
    3. 你须确认并保证,就提供予本行有关第三方的任何资料(包括你的任何授权签字人、授权用户、股东、董事、联系人或合伙人),你已获得该第三方同意,根据第2条规定的目的向本行提供该等信息,并向第2条规定的人披露该等信息。
    4. 你进一步授权本行与他/她/他们的任何雇主(如适用)、其他银行、推荐人或任何其他来源联系,以获取或交换任何资料,并将你提供的信息与本行收集的其他信息比较以作检查。本行有权依据该等比较结果,采取任何可能不利于你或你们任何一人(如你是多于一人)利益的行动。
    5. 你明确授权本行通过录音带或其他设备不时记录你及/或本行任何授权人员之间任何电话通信,包括通过本行的电话热线进行的任何通信,并进一步同意,如任何时间发生有关该通信内容的争议,该通信记录或经本行职员及人员核证为真确的笔录将是该通信内容及性质的最终证据(除非及直至有相反之证据支持),并可用作该争议的证据。
    6. 如你的个人资料、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有任何更改,或你的任何授权签字人、授权用户、股东、董事(如你为有限公司)或合伙人(如你为合营公司)的名称、身份证号码或地址有任何更改,你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本行该等更改。
    7. 你将根据本行不时合理要求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材料或资料,以使本行能履行本条款及条件下的义务及责任,或确保遵守适用法律及法规。
    8. 你须确认你在任何时间给予本行的所有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完整。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你将从速通知本行。
    9. 对于或有关本行服务、网站、材料、软件或文件的拥有权及所有版权及任何性质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均属本行所有,如以上各项是由第三方提供,则属该第三方所有。你并无获授予任何权利、特许或利益,但仅作取用本行服务之用的特许则除外。
    10. 你将不会复制、散播、利用或更改本行所提述的任何资料(包括电脑软件),或使用该等资料作供自己参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3. 本行的服务
    1. 在使用服务或开立账户前,你将遵守本行合理的规定。每项服务只可在本行所合理决定的时间内提供,并须遵守本行所合理决定的程序及条件。本行可拒绝给予你使用服务而毋须负责。
    2. 每项服务及账户亦须受本行不时适用于该服务或账户的条款及条件管辖。假若该等条款及条件与本条款及条件有抵触,概以该等条款及条件为准。
    3. 在向本行给予付款指示或交易指示之时及或之前,你同意采取合理的可行措施保障你的利益、金钱和财产免于涉及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执法机构、政府部门或规管机构提供给公众的信息或工具(例如香港警务处提供的防骗视伏器)(“第三方工具”)检查接受付款或与你交易之另一方是否是真实和可信。你确认和同意本行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第三方工具,你需要承担使用第三方工具的风险和费用。此外,你将会就你的账户、提供予你的服务及或指示作出本行(在接纳你的指示之前、之时及或之后)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并采取任何行动。在你已采取所有该等行动并令本行信纳之前,你不会操作账户或使用服务。
    4. 本行在接获所有必要的指示、资金、财产及文件之前毋须采取行动,但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征收合理利息及费用,并且可终止或结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合理费用由你负担。本行在接到你的指示时,可在你的账户扣除款项,或在你的账户「冻结」本行合理估计执行你的指示所需金额的资金及财产。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着真诚作出或遗漏任何事情,则本行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5. 你只会使用本行的服务作合法用途。
  4. 本行的角色
    1. 在执行你的指示时,本行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本行的责任限于在本条款及条件及本行对有关服务的条款及条件(如有)中所列明的责任。本条款及条件(在可能范围内)适用于代表你进行的及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2. 你授权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与本行的服务有关的各方面而言,为有合理需要或属适宜的一切行动。
    3.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就你的指示),本行可真诚地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宜,而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该等事宜是本行相信有必要(包括但不限于借以遵守任何法律、规例、规则或惯例,包括监管机构、香港银行公会、交易所及结算所的规则、守则、指引及惯例)。 以上所有行动及不作为均对你具约束力。
    4. 本行可使用代理人、经纪、托管人、代名人、往来银行、网络、交易所、结算所及其他人士的服务以持有你的财产或履行任何服务。上述各方可能为本行的附属成员。其服务条款及条件将适用于你的交易。你须支付他们的收费,并就他们的合理申索向本行作出弥偿。本行挑选代理人时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本行只会根据适用法律委任合资格担任托管人的人士为托管人。
    5. 本行不会提供法律或税务意见。你将自行取得有关意见。
  5. 你的指示
    1. 你只可透过本行所通知的方式(本行将合理地行事),根据你的授权书(如适用的话)中的签署安排及本行的合理规定向本行发出指示。本行可拒绝或按照并非透过以上方式给予的指示行事。不同的服务可能有不同的发出指示方式。
    2. 你的被授权签字人在你给予本行的书面授权的范围内具你的授权。
    3. 你可以遵守本行的合理程序,更改你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
    4. 在本行取得你的撤销授权书面通知之前,授权将不会被撤回。授权将仍然有效,直至本行收到有关你已身故或无行为能力的书面通知。即使你章程有任何改变,授权亦仍然有效。
    5. 本行可合理地将本行所接获你的指示视为你意图发出的指示。任何指示,若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你或经你的授权发出,均属有效并对你具约束力,而不论该指示事实上是否已获授权。本行可要求身分或授权的凭证。本行可将你作出与另一项指示重复的指示视为另一项指示,除非本行实际上于执行前已知悉其为一项重复的指示。
    6. 你将确保你的指示完整及正确。如你的指示含糊不清,你授权本行以本行认为合理的任何方式行事。本行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下可按本行绝对酌情权拒绝接纳及或按照任何代表你或据称代表你的人士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书内之授权人)之指示或要求行事。指示一经接纳,除非经本行同意(本行将合理地行事),否则不得更改或取消。即使未能履行指示,你仍可能须支付合理收费及开支。
    7. 假如指示是本行就相关交易的营业时间以外接获,你的账户可按照市场惯例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项,但该指示可能须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处理。
    8. 如指示未能全面执行,可能会部分执行。除另行议定外,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营业日内(或如较早,交易终止前)获得执行,交易将告失效。
  6. 密码
    1. 密码」指本行接受以认证使用者,并且透过本行所告知的一个或以上渠道取得进入账户或服务的一种或以上的方法,可包括身分证明或号码、字母、代码、数码签署、借记卡或其他卡、象征标志、图章、印章、任何事物。不同的密码可以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或用于不同的渠道。
    2. 任何透过以你的密码所发出的指示均对你具约束力,即使你的授权书或其他安排有不同的规定亦然。更改你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不会影响以你的密码进行操作。如本行提供此项选择,则用于一个渠道的密码亦可能适用于其他服务或渠道,而任何使用将对你具约束力。
    3. 你将须采取一切合理的审慎措施,稳妥保密你的密码。假如你未当面收取密码,你将获本行寄发密码,所涉风险须由你自负。若情况许可,你可尽快更改本行给予你的密码。
    4. 假如你发觉或相信你的密码遭泄露、遗失或盗用,或曾发生任何未经授权交易,你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致电本行所告知的电话号码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在接获本行合理地相信为真实的报告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一律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5. 假如你以欺诈手法行事或因严重疏忽,或容许第三方使用你的密码,或未能遵守第6.3或6.4条,你有责任承担所有损失。然而,你毋须就因透过你的账户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而蒙受的直接损失负责。是项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除非未经授权指示是以电子方式发出,(b) 除非你是个人(不包括全东商号、合伙商号、会所及社团),或 (c) 透过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务费用或提取现金的任何塑料卡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
  7. 付款 / 交付
    1. 在日常操作过程中所作出的付款会在你为此目的所指定,以同一货币列值的账户(包括一账户下的分账户)扣除。这也适用于你账户被「冻结」的资金。本行将参考你以付款货币列值的账户(或分账户),决定有否足够结余或备用信贷服务。然而,本行可「冻结」其他货币的金额。如有必要,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将以一种货币收取或支付的金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本行可以就任何计算,按本行现货汇率将金额由一种货币名义上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2. 在符合适用的法律及规例下,经必要的扣除或扣起后,款项才会向你支付。
    3. 你须以本行通知的合理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转让及已清算的资金。任何一方无论交付任何财产,须以本行所通知的合理方式进行。
    4. 假如在任何日期,每方须为两项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货币付款,则每方于该日支付有关金额的责任将(按本行作出的选择)获解除,而原须支付较大金额的一方将须向另一方支付该金额超出较小金额之数。
    5. 你须应要求向本行偿还你所欠的所有款项(假如无议定到期日)。
    6. 你的付款将不会受任何条件所限制,亦不受制于任何税项、预扣税或扣税金额。假如法律规定须预扣或扣除任何税款,你将须支付额外的金额,使本行所收取的净额相等于在无预扣或扣除的情况下应已收取的净额金额。你需要准时向税务当局付款,并向本行送交凭证。
    7. 你须以负债货币支付款项。本行收到的其他货币的款项只会在一定限度内解除你的负债,该限度是止于本行可在切实可行情况下用所收取的金额以购入的负债货币的净金额。你须保证弥偿本行的任何合理损失及开支,有关弥偿乃一项独立责任,且不论法庭裁决如何。本行只需证明假如当时交易已实际进行或购买已经完成,本行就会招致损失,即属足够。
    8. 本行可将任何收取的款项以本行合理地选择的次序减低你的负债,或存入一个暂记账户,以保留本行证明你全部负债的权利。
    9. 为你账户所收入的款项或项目,在本行无条件地收到已清算的资金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会赚取利息。假如款项或项目或其部分并未实际上收到,本行可从你的账户扣除一切合理损失及开支。你将要承担贷记你账户之日至其后扣款之日(如本行合理地行事),任何汇率差额所引致的损失。
    10. 假如你未当面收取财产或文件,向你寄发该财产及文件,风险概由你承担。
    11. 本行可向你追讨任何错误付款。
    12. 本行可按照市场惯例保留向你支付待贷记于你账户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亦可保留代表你支付待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13. 除另有协定者外,任何付款、交收或厘定,若于非营业日到期,将改为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到期。
    14. 本行向你支付的现金将舍去金额的分位,只取角位(或如属日圆或其他外币,则只取最接近的日圆或按照市场惯例的单位),即已构成悉数支付。
    15. 除另有协定者外,须由本行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项或项目只会在香港开立该账户的本行办事处支付或交付。
  8. 收费及逾期利息
    1. 本行可在给予你合理通知后不时征收及(本行将合理地行事)更改合理费用及收费。本行将于你的账户扣除有关收费,而此等收费或会于非营业日内执行。本行的现行费用及收费表可按要求提供。
    2. 你须在议定时间或本行要求时,向本行支付费用及收费,以及所有合理实际开支,包括有关你的证券的应付款项、本行代表你支付的金额(连同根据本行未经安排备用信贷服务利率计算的利息)、本行的代理人费用及开支、交易所、结算所、注册处及监管机构的费用及征费,以及税项。
    3. 已支付的费用及收费一概不获退还。然而,假如你因本条款及条件更改而终止某项服务,除非金额微不足道,否则本行将按比例退还已就该服务支付的任何年费或定期费用。
    4. 利息由到期日或(如较早)本行代表你支付款项的日期至实际偿还日期(判决前后)根据你的所有应付款项累计(或会为非营业日)。利息须应要求支付,并且乃根据本行的未经安排备用信贷服务利率,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将实际日数除以360或365而计算,按本行的合理规定计算复利。
  9. 账户结单 / 确认书
    1. 如先前已同意或如你的账户是证券账户,除非根据适用规例毋须提供结单(例如你的账户并无交易及账户的结余是零),本行将向你提供你的账户的每月或其他定期结单。如你收不到结单,你将会通知本行。
    2. 你须承诺在收到每份账户结单或确认书后仔细查核。假如你发现任何错误或未经授权交易,你须在收到结单或确认书当日起计90天内或在议定时间或本行合理规定时间内,通知本行。假如你在该期限内并未通知本行,结单或确认书内的所有记项将成为不可推翻的记项,并对你具有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3. 即使你未于90天内通知本行,你毋须对以下未经授权交易负责:(a) 任何第三方伪造或欺诈所造成的未经授权交易,而本行并无对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和技巧;或 (b) 本行僱员或代理人伪造或欺诈所造成的未经授权交易;或本行失责或疏忽所造成的其他未经授权交易。除非你是个人(不包括全东商号、合伙商号、会所及社团),否则是项条款并不适用。
    4.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本行所知你的最后地址。
  10. 本行责任的限制
    1. 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就以下各项负责:
      1. 阻延或干扰你取用账户或服务,或未能使用账户或服务;
      2. 透过互联网、电话或任何其他媒介发送讯息出现任何遗失、错误、延迟、错误指示、舞弊或未经授权的修改或截取,或服务、账户或资料未经授权而被取用;
      3. 未能执行或执行你的指示时出现错误;
      4. 任何软件、设备或系统出现任何错误、操作失常、中断、暂停、不足或故障;
      5. 任何可损害电脑硬件或软件功能的东西(包括任何电脑病毒);或
      6. 因终止你的账户或终止向你提供任何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 本行毋须就第三方、政府、市场干扰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就本行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言,本行只须就严重疏忽或欺诈行为负责。本行毋须就本行有关办事处被禁止执行事务而向你交代。
      8. 在受第10.6条的规限下,本行均毋须就任何间接、特别、附带引起或相应的损害赔偿负责。
      9. 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仅作参考。除另有说明者外,该等资料并非要约。你确认本行并无就任何资料或任何投资结果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担保。除另有说明者外,所提供的任何价格、利率或其他报价仅作参考,并可于本行确认接受你的要约前毋须给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说明者外,你应付的价格并不包括(而你将额外支付)适用的税项、税费、交易征费、合理费用及开支。
      10. 本行毋须核证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真确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或真确性。
      11. 第10条及第11条在适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内施行。例如,如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适用,第10条及第11条只有在符合该条例的合理标准的范围内适用。
    2. 你的弥偿保证
      1. 你将弥偿本行及本行董事和僱员因你的指示、你的账户或向你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负债、合理损失或开支(包括税项或交易征费) ,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者外。
      2. 对于你或你的僱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违反本条款及条件或适用于账户、服务或交易的条款或条件)而造成本行有任何责任、合理损失或费用(包括税项或征费),你须使本行获得弥偿。你须向本行支付行使或执行本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你追讨任何款项或听取本行认为就你的账户所需的任何意见)所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额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及本行的行政开支)。
      3. 本行可僱用第三方代理人向你追讨逾期款项,合理费用由你支付。
    3. 你的陈述
      1. 你向本行陈述:
        1. 除非你已以书面通知本行并非如此,否则你是账户的唯一实益拥有人,不附带第三方索偿或利益,及你会以当事人身分而并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订立每项交易;
        2. 你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你真实及完整身份的身份证件)均为有效、真实、完整及准确;
        3. 你是根据本身的独立决定订立每项交易,交易对你适当与否是根据你的自行判断或你认为需要的第三方顾问意见;你明白及接纳有关交易的条款及风险,且不会倚赖本行的意见或建议;
        4. 你有足够的能力及权力履行你在本条款及条件及各项交易下的责任;
        5. 你在履行及执行你的责任时,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规则;及
        6. 你的责任根据条款乃合法、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2. 假如你持有客户账户,你向本行陈述及承诺:
        1. 你已安排可靠的系统核证客户身分;
        2. 你拥有合适的系统及控制设施,能将联合账户中的资金分配予个别的基本客户;
        3. 本行可就透过有关账户进行的交易提出合理查询;及
        4. 你对用来开立有关账户的资金的来源或出入该账户的资金的来源均认为满意。
      3. 以上陈述被视为在每次进行交易之日重复作出,于终止本行服务后仍然有效。
    4. 抵销及留置权
      1. 假如你有任何款项应付而未付或假如有第三方提出任何申索,本行可不向你发出事先通知而将你在任何地方在本行的所有或任何账户(不论单独持有或与他人共有)及将你的所有负债(不论属实际或或然性质、主要或从属、将来的或现有的、单独或联同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合并。就此而言,本行可将任何货币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可把将来的负债以商业上合理的形式经本行贴现成现值,当作目前欠负者处理,并可合理地估计或然或不可以数量计算负债的金额。这并非旨在设定抵押权益。
      2. 本行可从你的一个或以上账户内扣除你的任何应付金额(或其部分)。
      3. 在附加于及不损害法律可能赋予本行之任何其他抵押或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类似权利的情况下,本行有权及特此获授权(但并无责任)在法律许可的最广范围内,毋须通知你或其他任何人士而就你须向本行履行或偿付的责任及债务,按本行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方式及次序就该等责任或债务扣减、 抵销及运用(i)你在本行或任何其他人士于本行或与本行有关连或有联系之任何其他公司中你享有实益权益的任何户口中之任何结余(不论是否须发出通知及不论属何种货币);及(ii)本行应付或尚欠你任何货币之任何其他款项;及(iii)本行以其名义代表你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之户口中之任何结余,用以偿还或清偿你须向本行履行或偿付的责任及债务,不论属实际或或然性质、主要或从属、将来的或现有的、单独或联同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
      4. 你的财产(不论属任何性质、所在何处,以及是否由本行持有作安全保管或其他用途)受一项以本行为受益人的留置权规限。假如你不履行你对本行或本行任何附属公司负上的任何重大责任,本行可根据本行合理地厘定的价格、条款及方法出售你的任何物业或其中部分。本行可运用款项净额减低你的负债(不论是否因本条款及条件产生)。
    5. 改变
      1. 在受第14.2条的规限下,本行可改变本行的服务、营运方式、任何规定、时间限制或金钱款额,或实施限制,或暂停或取消任何服务(涉及所有或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本行可改变服务的名称。本行可改变本行的营业时间或可提供服务的时间。该等改变可不经通知而作出,而本行亦毋须承担责任。
      2. 本行可随时改变适用于任何服务或账户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并以通知知会你。如改变影响到费用、收费或你的权利或义务,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该通知将于30日后生效。
      3. 当本行按本行绝对的酌情权认为,为保障本行的利益起见属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得悉你已被提出破产或清盘的呈请,或已召开会议考虑你的清盘决议案,或你的合伙商号已被解散,或根据任何法律进行任何类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你已身故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本行真诚地认为就你的账户而言有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本行可(但无义务)在不提供任何理由及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于任何时间暂停或冻结任何服务或账户。
    6. 证据
      1. 本行任何形式的账户及记录对该处所述事情或事实而言均为不可推翻,并对你具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你同意该等账户及记录将于任何法庭或审裁处获接纳为当中所记录的事实及事情的证据。本行可记录与你的对话而无须给予警告。
      2. 本行保留权利,将本行的所有计算、估计及决定作为不可推翻,并对你具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3. 任何有关你的账户的文件经以本行合理决定的方式记录后,本行可予以销毁。记录只会在本行决定的期间保留。
      4. 本行可更正任何文件或记录的任何错误,毋须事先通知你。
    7. 通讯
      在不影响其他通讯方式的情况下,你同意收到以下列一种或以上方式送交的通讯,及你将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收悉该等通讯:
      1. 当通讯已在本行于香港一个或以上的银行大堂张贴3个营业日,
      2. 通讯在一份香港报章刊登的3个营业日后,
      3. 当通讯在本行网站刊登,
      4. 当通讯留交于你在本行记录中的任何地址,或邮寄予该地址48小时后(或如属海外地址则为7日后),
      5. 当通讯以电子邮件、讯息或图文传真发送往你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设备或图文传真号码,或
      6. 当透过致电本行所记录在案的任何号码或以其他口头通讯转达时(包括留下话音讯息),即使邮件被退还(如属邮寄),或你已身故或丧失能力。
    8. 终止
      1. 你可在给予本行30日或本行接受的较短期间的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账户或服务,但你须遵守本行的合理规定及向本行支付合理费用。
      2. 本行可于给予你不少于30日事先通知后终止你的账户。按本行唯一和绝对的酌情权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用作或怀疑被用作不法用途) ,本行无须事先通知可立刻暂停任何服务及或关闭你的账户,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且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3. 在你的账户终止后14日(或本行同意的较长期间)内,你须给予本行交付你的财产(如有)的指示(你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并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假如你不依此行事,本行将继续根据本条款及条件持有财产,但不附带任何责任(你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由终止日期起,任何贷方结余概不会获支付利息。
      4. 终止账户或服务不会影响累算权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行可取消、结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结的指示或合约。条款2 (资料)、条款7 (付款 / 交付)、条款8.4 (逾期利息)、条款10 (本行责任的限制)、条款11 (你的弥偿保证)、条款13 (抵销及留置权)及条款15 (证据)于账户终止后仍然有效。
    9. 其他事项
      1. 假如你是两名或以上人士:
        1. 你的责任是共同及个别的;对你的提述包括你当中任何一人;
        2. 除另行议定外,你当中任何一人有全面权力对你全体的一切事宜构成约束。如有任何互相抵触的指示,本行可拒绝行事。签署安排只可以由你全体人士更改;
        3. 向你当中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任何东西均会解除本行对你全体的责任;应付予你当中任何一人的款项可存入你的联名账户内;
        4. 向你当中任何一人发出的通讯乃向你全体发出的有效通讯;
        5. 本行可与你当中一人或以上达成妥协、解除责任或处理事宜,而不影响其他各人的负债;
        6. 本行可以你联名账户的结余减低你当中任何一人或以上的负债;
        7. (除非你是合伙商号,或账户是代第三方持有的)你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账户中的现金或其他财产将归尚存者所有;
        8. 如你当中任何一人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本行可能会冻结该账户,直至有就受影响账户持有人利益作出法律上有效的安排为止;
        9. 你当中任何一人可以书面通知本行(副本抄送你当中的其他人)冻结账户。你须通知其他人你的决定。你全体同意方可从新启动账户;及
        10. 结束一个账户须根据你的授权书中的签署安排办理。
      2. 假如你是合伙商号:
        1. 对你合伙协议的限制概不会对本行构成约束,而你的账户将受本条款及条件规管;所有合伙人(不论是一般、特别或限责合伙人)将共同及各别地承担责任;
        2.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若有新合伙人加入,你需要给以书面明确解除,否则退任合伙人仍须负上责任;
        3. 即使已通知你的合伙商号的组成有任何变动或解散,其余合伙人仍可全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你的账户。本行可以相同名称为新公司开立账户,并且不经查询为新公司收取指定给予旧公司的任何款项;及
        4. 你当中任何一人一旦身故,公司将继续拥有账户中的现金或其他财产。
      3. 假如你代另一位人士持有账户,你除了须承担该名人士对于账户的责任外,也须共同及个别接纳对于你账户的个人责任。你须确认你获全面授权开立、操作及结束该账户。你须弥偿本行涉及该账户的任何交易所产生的任何负债、合理损失或开支。
      4. 本行的权利不受你身故、丧失能力、重组、组织变动、无力偿债、破产或清盘所影响。
      5. 适用于一个账户或一项服务的条款及条件亦适用于所有未完成及未来的交易。
      6. 你须负责就本行为你处理的交易提交报税表及其他回覆及报告。
      7. 你须在必要时自费取得及维持使用服务所需的适当设备、设施及接驳(包括电脑、软件及通讯接驳)。你须负责支付所有电话、互联网服务及其他收费。
      8. 你不可在未经本行事先同意(本行将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出让、转让或承担你的账户或与本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出让或转让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及义务。
      9. 权利是累积性的,可多次行使及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权利及补救方法。假如任何条文或条文中的部分失效,所有其他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0. 任何权利的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并不构成豁免,而任何权利的单次或部分行使将不会妨碍本行的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1. 除另行议定外,本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及与你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限。双方均愿受香港法庭的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10. 并无第三者权利
      并非本条款及条件(或相关条款及条件(视情况适用))任何一方的任何人士或实体,将不会拥有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亦不会拥有导致或赋予第三者强制执行本条款及条件(或相关条款及条件(视情况适用))任何部分的合约或其他权利。


    附件1: 银行服务

    1. 代收 / 存入
      1. 本行可毋须给予理由而拒绝或接纳(受条件限制) 一项有待收取的项目。你须向本行支付合理领取费用,包括本行、付款银行及任何代理银行的收费。本行在贷记你账户前会澄清任何不明确之处。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毋须对未能收取或在过程中的任何延误、遗失或损毁负责。除特别同意者外,本行不会安排拒付证明或采取类似行动。
      2. 如账户名称与抬头人姓名/名称不同,即使支票附有背书,本行仍可按本行的酌情权,拒绝代收支票。
      3. 假如你未当面收取任何文件或项目,本行可将该文件或项目寄邮给你,但你须承担邮误风险。
      4. 你须确认你是你要求本行代收或贴现的项目的唯一拥有人。你授权本行(本行将合理地行事)就为你收取的项目所给予任何担保。本行可酌情选择或买入或代收的项目。
      5. 在每日截票时间后存入的项目(包括现金),均被视作在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存入。于截票时间前存入托收,而付款人为位于香港的银行的支票,有关利息将于当日贷记。假如支票于截票时间后存入,利息会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累算。假如支票退票,利息则会被取销,而合理收费将会适用。
      6. 利息只会在汇入汇款贷记于你的账户后累计。本行将在收到款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你。至于汇入的跨境付款,在本行确认收到资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检查后,你方可使用汇款。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将通知你并提供解释,除非本行有足够理据不作通知及解释。
      7.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应本行的代理银行或付款银行要求退还未向你支付的任何已收取金额而毋须承担责任。
      8. 就本行对你存入项目的点算结果,将对你有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2. 付出 / 汇款
      1. 付款指令须在你的账户具有足够相关货币的已清算资金,并遵从本行的规定下,方能被执行。该等规定可能包括金额限制,以及提取办事处的限制。特别而言,以现金或电子方式的提取可能会受限制。
      2. 假如本行向你或你的代表付款(包括兑付支票),而你的账户中并无足够的已清算资金或付款额超出备用信贷服务限额,你须连同利息及本行合理收费向本行支付不足之数。
      3. 本行获授权向持有本行相信是由你签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你亲身到场。
      4. 要求停止或更改兑付可能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弥偿保证,如属本行发出的汇票,则须交回原有汇票。即使兑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毋须负责;收费将不获退还。本行只会在经与代理银行或收款银行确认付款票据已被取消,并经收到已结清资金及扣除所有合理开支及(如适用的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付款货币为港元后退还款项。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就任何因汇率变动、利息或其他事项所产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负责。
      5. 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毋须为任何延误或未能执行支付或付汇或交付任何项目而负责。本行毋须就收款银行支付你的受款人的时间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银行追讨任何付款而负责。本行的代理银行及本行可进行或避免进行他们或本行相信就遵守任何适用的外国法律、规例或惯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为及不作为均对你具约束力。
      6. 汇出香港的资金可能在香港或目的地进行货币兑换。除另行议定外,汇款货币将为付款国家的货币,合理收费(包括本行的代理银行收费)将在付款予受款人前扣除。
      7. 本行毋须负责告知你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规例或关税的规定(包括外汇管制)。本行建议你自行查询。
      8. 如本行合理地认为有需要,可将款项汇往与你要求不同的地点,或可开出汇票其支付地与你的要求不同。
      9. 假如你的汇款或汇票申请使用暂订汇率,本行在合理地厘定适用的汇率后,可未经事先通知而在你的账户扣除任何不足之数或贷记任何收益。
      10. 本行将采取合理步骤以遵照你设定的汇款收款日,但并不保证一定可达到你的要求。受款人或其往来银行收取款项的时间将受制于本地及海外的截票时间及其他程序。
      11. 你授权本行向有关银行、其他机构及主管当局披露你的个人资料及关于你的汇款的资料。
      12. 准许付款予第三者账户的服务涉及多项风险,例如得以存取你的账户的未获授权人士可向第三者账户付款。
    3. 账户
      1. 本行会为若干账户向你支付贷方结余的利息。利息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时间(或会于非营业日内执行)贷记于你的账户。不同的货币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将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以每年360天或365天计算。假如账户在贷记利息当天之前结束,本行支付的利息将截至上一个月份或本行按照本行惯例合理地选择的任何日期为止。
      2. 假如你的账户获发存摺:
        1. 每次进行柜位交易均应出示存摺。你应于每次交易后查看存摺,以确保已记入适当的交易记录,如有任何错误,应从速通知本行;
        2. 存摺仅作参考用途,不一定会显示正确的结余,例如交易进行后可能在存摺并无记录。本行记录显示的结余是正确结余,明显错误除外。
      3. 假如你的账户获发账户卡,每次柜位交易均应出示该卡。
      4.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免除客户出示存摺或账户卡而毋须承担责任。
      5. 你应将你的存摺及账户卡锁好。如有遗失,你应尽快向本行报失。本行在回应你报失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毋须就任何付款负责。本行会发出新存摺、账户卡及账户号码,但你须作出令本行满意的弥偿保证、解释及支付本行合理收费。
      6. 存摺及账户卡乃本行财产,两者均不得转让。你不应以任何方式窜改存摺或账户卡。
      7. 假如你的账户结余少于本行合理规定的最低金额,或如你的账户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时间并无运作,本行可收取合理费用或采用零利率。不活动户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8. 本行可按照市场惯例就贷方结余征收费用。如账户在3个月内结束,本行可收取合理费用。

        「零存整付」储蓄计划
      9. 你将会于协定日期将协定定期存款存入指定账户。如存款日为星期六或非营业日,存款日将押后至下一个营业日。提前存款须直至协定存款日方可赚取利息。
      10. 本金及按协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只会在协定存款期结束时方会支付给你。如你未能在任何存款日存入协定款额,本行将毋须支付利息,并且可在扣除本行的合理收费及融资损失后终止存款安排及退回本金。如你要求在到期前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权利不支付利息并征收合理收费。
    4. 支票
      1. 支票应仅以本行规定的方式开出,并应只用于本行准许的账户。
      2. 若未有采取以合理的谨慎措施开出支票,或以可能助长涂改、欺诈或伪造的方法或方式开出支票,则你须就所有损失及合理费用负责。
      3. 本行可当面将支票簿交付给你,或交予持有你的授权指示的任何人或以平邮或挂号邮递方式寄送至你的通讯地址并从你的账户扣除邮资,所涉风险由你承担。
      4. 收到新支票簿后,你应检查序号、账户号码、你的列印姓名及支票页数。如有任何不妥当情况,你应尽快通知本行。
      5. 你须将你的支票簿锁好。支票如有遗失你应尽快向本行报失。就你的支票的止付要求或报失,本行在一段合理时间作出处理前,本行不会对任何付款负责。
      6. 假如支票并未按你在本行记录在案的签字式样签署,或不正确地填写、或更改而未经你全签确认、或损毁、或属期票或属过期支票,本行会将支票退回拒付。在此情况下本行将收取合理费用。你的签字式样如有更改,只在本行已将其记录在案后方会生效。
      7. 对于不能以合理谨慎措施察觉的支票或票据上的任何更改,本行不会负责。
      8. 假如多张支票同时兑付,本行可决定兑付次序而毋须承担责任。
      9. 你的账户结束后,本行可拒付任何其后兑付的支票而毋须承担责任。
      10. 你在结束账户时,需将所有未使用的支票交还予本行。
      11. 你开出的支票兑付及以电子方式记录后,可由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保留,保留期间为列于有关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营运的支票交换系统规则内的期间,其后将会销毁。你授权本行与代收银行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订立合约。
      12. 备用信贷服务安排乃由本行酌情决定是否批出。利息及收费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方式收取。本行可随时削减、取消、暂停或增加备用信贷服务安排款额,或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尚欠款项及利息。
      13. 支票」在适用情况下包括银票、汇票、本票及其他付款票据。
    5. 存款
      1. 定期、通知及其他存款仅可以本行接受的期间及利率,以及本行发出的存款确认书所指明的货币及最低金额存入。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率及资料均无约束力。
      2. 你应仔细查看每次的存款确认书,如有任何错误须尽快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你交回在完好状况下的确认书正本,以提取存款。新存款确认书或自动续期通知书将于续期时发出。
      3. 存款不可在到期前提取。就通知存款而言,「到期」指你与本行议定的通知期届满。本行可准许提早提取存款,但你须承担本行的损失、合理开支及收费。即使准许提早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权利不支付存款利息,而你可能被要求偿付任何已获支付的利息。
      4. 存款利息只会在到期时支付。利息乃根据存款的本金额按照议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的日数计算。就通知存款而言,利息将按日计算,利率按可比较金额及年期由本行所报的浮动利率计算。
      5. 原应在非营业日到期的存款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期。
      6. 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就已到期但未被续期或提取的存款,按本行的储蓄账户利率或由本行所厘定的任何其他利率支付利息,或按在续期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行就同类存款所报出的利率,按相同期限为存款续期。须予自动续期的存款将按在续期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行就同类存款所报出的利率计付利息。
    6. 外币
      1. 外币」指港元以外的货币,与及本行同意作本行服务之用的国际接受为等同于货币的记账单位。
      2. 本行对外币交易可以港元或外币交收,并可按本行的现货汇率将任何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3. 将外币存款存入外币账户可能会受到限制。存款如获本行接纳,你将要支付合理代兑换手续费及本行的合理收费。
      4. 在扣除合理代兑换手续费及本行的合理收费后,本行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提款,毋须对因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 以有关货币的电汇或其他转账方式支付;
        2. 开出有关货币的本票,兑付银行及地点由本行合理决定;
        3. 在本行的有关分行有足够外币现钞的情况下,以有关货币支付现钞;
        4. 按本行的电汇或现钞汇率(由本行选择)买入港元,以港元支付。
      5. 本行会以主事人身分与你订立外币及/或外汇交易。
    7. 美元/欧元结算
      在香港进行美元及欧元结算的附加规定为:
      1. 你承认香港的美元及欧元结算系统的操作是分别受美元结算所规则与美元操作程序及欧元结算所规则与欧元操作程序(每种规则及程序均经不时修改)所规限。
      2. 你同意,对于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真诚地或由交收机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美元或欧元结算所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结算所或结算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管理、营运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收机构、结算设施或任何成员的终止及/或暂停)方面所作出或所遗漏作出的任何事宜而直接或间接不论以何种形式引起或导致,亦不论类型或性质为何的任何申索、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商业损失、丧失商业机会、利润损失、特别或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应已知道可能存在该等申索、损失、损害或费用),香港金融管理局对任何人士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3. 在不影响本附件中第7.2条条文的情况下,你同意,对于因金融管理局按照或根据美元结算所规则与美元操作程序及欧元结算所规则与欧元操作程序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意见或批核而直接或间接不论以任何形式产生亦不论类型或性质为何的任何索偿、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商业损失、丧失商业机会、利润损失、特别或间接或随之而产生的损失),金融管理局对你并无任何责任,或招致任何法律责任,即使金融管理局事前知道或事前应合理知道该等索偿、损失、损害或费用可能存在。
    8. 借记卡(自动柜员机卡)
      1. 你将获发一张卡及密码(或在个别情况下让你选择密码),以进入该等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机及其他设备,存取有关账户及本行不时在有关渠道提供的服务。
      2. 经本行通知的货币为单位的支票及现金(硬币除外)可存入自动柜员机,惟须经本行最后点核,点核所得对你具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假如本行发现有任何出入,本行保留从存款户口内扣取该等纸币总值的权利。点核工作未必会在存款当天进行。存入的支票,由本行以代收方式处理,票款须待兑现后方能使用。
      3. 你的卡仅供你使用,并且不得转让。该卡乃是本行的财物。你须应本行要求将该卡交还本行。在你向本行交还该卡前,透过你的卡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概由你负责。
      4. 各卡须根据有关条件及合理手续费补发。未得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使用于其后寻回的失卡。
      5. 你授权本行把涉及使用你的卡或密码或两者的任何交易的金额,借记于你的账户。然而,你毋须就下列各项所引致向你的账户错误地收取的任何款项及其任何应计利息负责:
        1. 当你尚未收到该卡时,该卡被不当使用;
        2. 对于在你已发出充分通知(表示该卡或个人密码被遗失或被盗用或有其他人知道个人密码)之后,未经你授权的所有交易(但如你曾以欺诈方式或在严重疏忽下行事,或容许第三者使用你的密码,或未能遵守你在本综合条款及条件中第6.3或6.4条下有关密码的责任,则作别论);
        3. 当所使用的终端机或其他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持卡人蒙受直接损失,但如该故障是明显的,或已藉显示信息或通告通知持卡人则除外;及
        4. 当交易是透过使用伪造卡而进行时。
      6. 你无权凭卡获得贷款。
      7. 在无疏忽或无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对于你无法使用你的卡或密码,或任何卡、自动柜员机或其他设备的失灵,本行概不负责。对于你使用卡或密码购买的货品或服务,本行概不负责。你仅可向有关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提出索偿。
      8. 取消该卡不会取消账户。
      9. 假如本行是一个共享电子系统的一方,本行将对因系统另一方引致或带来使用该卡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向你负责。
    9. 自动调拨服务(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
      1. 假如你的往来账户当日结束时结余出现透支或超过该账户的备用信贷服务限额,你可使用自动调拨服务将资金由储蓄账户自动调拨至同一货币的往来账户。为免产生疑问,本项服务并不包括人民币的转账。
      2. 本行会于下一个营业日处理任何该等转账,惟该适用的储蓄账户必须有足够结存。假如被转账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往来账户的透支款项或该账户下任何备用信贷服务限额已超出之款项(因该储蓄账户没有足够结存或预先设定的透支限额已经或将会被超出或因其它理由),则本行不会从该储蓄账户进行转账。
      3. 本行可不时设定及更改由港元储蓄账户及美元储蓄账户自动调拨的每日最高限额。本行将就此对你作出通知。任何转账均不可超出每日的最高限额,本行亦只会执行在每日最高限额以内的转账。
      4. 假如本行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未能于进行转账或汇款,则本行毋须进行有关转账或汇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本行于本项服务下的责任在任何时候皆受本综合条款及条件第10条(本行责任的限制)所限制。
      5. 本行会对往来账户的透支款项或超出该账户下的任何备用信贷服务限额之款项,按本行当时厘定的透支利率收取利息,直到该等款项已获得偿还。
      6. 本行可不时酌情厘定对自动调拨服务之费用及收费。你授权本行在你指定的账户扣除任何费用、收费、开支及利息(如有)及本行因执行你的指示所产生现有的或或然的负债。
    10. 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
      1. 在本行的同意下,适用客户可选择使用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惟客户须符合本行不时订定之条件,而此项服务仅适用于港元往来账户。
      2. 如你的港元往来账户因支票及/或自动转账而引起的资金不足,本行可透过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支付(a)任何支票以避免退票;及/或(b)任何自动转账指示。
      3. 每笔转账之最高转账限额将不时由你与本行协定。
      4. 本行将设定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之最高转账限额以支付支票及/或自动转账。
      5. 在本行的同意下,你可设定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之最高转账限额,但该限额不得超过本行就此项服务不时设定之最高限额。假如你并未设定此项服务的最高限额,本行可全权酌情设定所适用之最高限额。
      6. 本行在支付任何支票及/或自动转账之金额之后,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息计算并通知你。
      7. 如果你的支票/自动转账指示金额超过你或本行就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所设之最高限额,本行将保留退回该支票及/或拒绝执行该自动转账指示的权利。
      8. 本行(按合理行事的方式)可不时知会你修订此项服务及有关要求。
      9. 本行可向你收取因使用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的支出及费用,本行可不时知会你更改有关之收费率及支付方式。
      10. 本行可随时就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所适用之港元往来账户(或你与本行协定之其他该等账户)扣除你使用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所应付之利息、其他费用及支出。


    附件2: 电子银行服务

    1. 你可透过互联网、电话,或本行建议的其他电子网络或设备,进入本行不时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你的指示可能由电脑自动处理而并无任何监督。
    2. 你明白及知悉,电子服务乃提供作为一种额外服务或渠道,以接收你的指示,并且不应被视作取代其他获接纳的发出指示方法。若无法提供电子服务,你将会使用其他方法或渠道向本行发出指示。
    3. 你知悉,如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购买证券,该服务只在可依法提供该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并在可依法提供该服务之时方可提供。该服务及有关该服务的资料不拟由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人士接达或使用。你知悉并将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
    4. 一经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你即已确认你有适当设备及设施,并同意收取本行取代纸张或其他通讯所发出的电子通讯。
    5. 除了运用本行准许的设备(及软件)以及通讯格式之外,或为以合理方式进入本行所提供服务的目的或任何方式之外,你不会进入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你将保证由你或由代表你的人士所发出讯息的内容不会抵触适用法律。
    6. 你与本行之间透过电子讯息方式订立的合约乃在香港及于本行最终确认你发出指示时订立。假如你没有收到确认书,你必须向本行查询。
    7. 电子讯息被视为经讯息发送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对以电子讯息订立的合约的有效性基于其订定的方式而提出异议。
    8. 假如本行要求你再确认,则你必须于时限内再确认,否则你的指示无效。
    9. 假如基于任何理由(例如于截止时间后)本行系统不接纳你的指示,你应重新尝试。本行的系统不会自行重新处理你的指示。本行的系统可处理你的指示,而毋须查核该指示是否与其他讯息有抵触。
    10. 你的账户结单可以通过寄存在本行网页一个既安全,又可以用你的密码存取的位置的方式向你发出。你可使用你的密码进入本行网页。你将依时阅览账户结单。
    11. 本行可接纳或拒绝本行系统所收取但与有关渠道所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指示。
    12. 你将透过同一通讯渠道就某宗交易与本行通讯。在有需要时,你须引述由本行所指定的交易编号。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使用任何可用渠道与你通讯。
    13. 你承认本行可基于电脑操作为理由拒绝已经受理的指示。你将向本行查明是否已执行你的指示。本行将不会就任何执行或未执行指示而知会你。
    14. 你承认以你的密码发出的电子指示,可将任何账户就电子银行服务进行登记,使之可透过电子指示进入。
    15. 你不会更改、规避或干扰本行的服务运作或本行的网页运作。未经本行同意,你不会更改由你所下载的任何表格。
    16. 在你的电脑或其他设备上所显示或打印的交易及讯息仅供你参考之用。
    17. 本行可向你的电脑或设备下载资料,包括识别数据。
    18. 当讯息已经本行的系统寄出或于本行网页登布,你被视为已收取该等讯息。
    19. 有关的记录(包括账户结单)只会在本行合理决定的期间保留在本行的系统或网页内。
    20. 与其他网络联系的超连结服务仅为你的便利而提供。这些超连结服务并不构成本行推荐或认许其他网站。本行对其他网站的内容概不负责,亦无核实该等网站的内容。
    21. 本行的网页由本行寄存,并通过一个独立服务供应商连结互联网。该独立服务供应商并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已挑选一个有信誉的供应商,惟本行对该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概不负任何责任。
    22. 在适用范围内,本附件亦适用于本行发行的塑胶卡。
    23. 你须及时遵守我们不时列明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有关保安措施。


    附件2A: 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


    免责声明

    1. 你 (客户) (作为认购可能在或不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若干证券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发售(「发售」) 的申请人)同意承担透过由或代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或「本行」(按适用)) 运作及/或维持的互联网网站(「网站」)不时提供的网上服务(详情见下文) (「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及透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包括 (i)因互联网的公开性质而造成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资料) 外泄、资料遗失、资料错误传送、电脑程式错误及病毒入侵;及(ii)未经授权使用、系统故障、服务停用、截取、干扰、传送中断或延迟传送。
    2. 本行并非以你的投资顾问的身份向你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本行亦毋须就你因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投资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你须就有关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法律、税务及其他事宜、本条款及条件、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由证券发行人或发售方(「发行人」)就适用的股份发售发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或任何发售文件(「发售文件」)及就每项发售的网上申请指示以及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可能对你造成影响的任何交易及买卖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3. 在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的规限下,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者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或电子设备的任何故障或错误)引致任何延迟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导致部分完成或未能或无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本行概不就你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
    4. 本行获授权酌情采取本行认为有利于本行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措施,包括遵守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规例、命令、指令、通告或要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任何提供中央结算及交收设施的系统的规则及规例。
    5. 除非本行亦为发行人,否则,就发售文件及申请表格(如适用)的内容而言,本行(i)毋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ii)毋须负责,(iii)并未授权及(iv)不应视作已授权。

    1. 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
      1. 在本条款及条件及不时修正之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的规限下,本行将透过网站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予你用作支付你的电子首次公开发售申请。
      2. 本条款及条件构成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的一部分。倘本条款及条件的条文与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的一般条文有抵触,本条款及条件有关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条文将凌驾有所抵触条文。
      3. 本条款及条件一经接纳,即你委任及授权本行不时代表你根据你的指示由你在本行开立的指定户口内将资金转往收款人的有关户口。倘若你指定户口资金不足,或在本行认为有合理理据支援下,本行保留权利拒绝按你的指示行事。本行为代表你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代理人,而非参与电子首次公开发售申请的各方的代理人。
      4. 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
        1. 你符合资格按发售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申请证券;
        2. 你年满18岁;及
        3. 你符合发行人及/或本行指定的其他规定(如有)。
      5. 本行可全权酌情不时订定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支付的最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每项交易或以每日计算,而毋须事先通知。同时,为计算此项付款金额,本行会将你每日的其他白表eIPO网上缴费交易的付款金额合并计算。
      6. 你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递交的付款指示乃不可撤回,且在未经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予以撤销。
      7. 本行将会编配一个参考编号以确认接获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支付或转账至收款人的指示,该编号将于萤光幕显示(为免生疑问,此举并不构成发行人接纳你认购该等证券的要约)。于参考编号在萤光幕显示时,你即被视为已接获该编号。本行并无责任另行通知你自己获分配的参考编号及你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应付的金额。
      8. 本行或代表本行按本附件中第1.7条所述方式确认及承认的所有指示(不论是否由你或宣称代表你的任何其他人士发出)均不可撤回,且对你具约束力。本行并无责任查核任何该等指示的权限或真确性。
      9. 本行谨此获你授权:
        1. 本行酌情向你的指定户口扣除或透支申请款额(连同任何溢价,如适用),以及本行因履行你的指示而产生的实际或或然负债等任何其他金额;
        2. 如其货币有别于证券者,则按本行的即期汇率兑换任何认购款额。你须承担因该兑换产生的任何汇兑亏损。
      10. 你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递交付款指示时,应确保有足够资金存入指定户口,以应付付款指示及根据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相关开支。
      11. 你在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时,会被要求确认及核实资料;有关付款指示及用作扣除认购款项及相关费用的指定户口资料。你应键入或输入该等资料并小心核对其准确性。本行毋须因任何由你提供的失误或错误资料而导致任何错付款项承担任何责任。
    2. 你的责任
      你:
      1. 声明、保证及同意严格遵守本条款及条件以及发售文件所载的所有条文、网上申请指示、网站所载的付款指示页次及其他指示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
      2. 授权本行向与发售相关的任何人士或,任何法律、规例、法令或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其他人士披露及转移所有有关你的资料;或倘本行认为(按合理行事的方式)该披露及转移就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乃属必要;或发售要求或规定作出该披露及转移,则授权本行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及转移所有有关你的资料;
      3. 授权本行按本行合理认为对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乃属必要或适宜的情况下送出或转送有关你的资料及贮存该资料在任何地方;
      4. 声明及承诺你拥有转移、使用、控制或处理有关或根据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而向本行提供或本行接获之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所需的一切授权及同意;及
      5. 倘本行根据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提供服务时转移、使用、控制或处理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违反任何个人权利或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而导致任何人士向本行提出任何索偿而产生或有关的任何亏损或负债,你须向本行提供弥偿。
    3. 管限条件
      1. 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及透过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进行的所有交易及买卖,均受本条款及条件、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综合条款及条件-投资产品、银行服务及户口申请表格的条款及条件、私隐声明及责任声明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不时适用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包括于网上申请指示或网站其他地方载列的条款及条件。该责任声明及其他条款及条件应按犹如已明文表示其适用于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般应用。
      2. 每项付款指示亦须受载于与此有关的发售文件内相关发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3. 本条款及条件所载的特定条文只规限所提供的eIPO网上缴费服务。就你与转账至所属户口的有关收款人,或意图透过网上缴费服务支付所引起或相关的基本交易,包括新股申请,本行并无任何关连或责任。
    4. 其他事项
      1. 本条款及条件可不时予以修订、修改及更改。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修订,须待以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发出通知后,方为有效。倘若你于修订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继续维持或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你将被视为已同意该等修订。
      2. 本行无法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本条款及条件下的权利或补偿权,概不应被视为放弃其权利,而本行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亦不应妨碍本行进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本条款及条件所订明的权利及补救措施可累积行使,亦不会排斥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偿权。
      3. 倘若于任何时间,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在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而在任何方面为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则其余条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或该条文根据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不会受到任何方式的影响或损害。
      4. 本行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对你就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向本行提供的资料保密。
      5. 本行须根据本条款及条件不时厘定每类通知的形式(不论是以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及其通讯模式。

    附件3: 人民币账户

    1.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当时的法定货币。
    2. 人民币账户」指你在本行开立、操作及置存的人民币储蓄账户或任何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
    3.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在你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的规定下,你只可在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储蓄账户及/或一个人民币往来账户(不论以你本人名义或与另一位人士联名开立),而本行可以随时向你发出14日事先通知结束你于本行开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币储蓄账户及/或人民币往来账户。该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
    4. 如你已于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储蓄账户,你可在本行酌情决定的规限下开立任何数目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不论以你本人名义,或倘为你与他人联名开立的人民币储蓄账户,则彼等之名义)。
    5. 存款存入人民币储蓄账户只能以人民币现钞(本行接纳的面额)、以本行根据处理你的指示当时本行厘定的现行汇率,转换港元(不论以现金或你于本行置存的港元账户内之港元)、以另一位香港人士在本行置存的人民币账储蓄户转账或以本行不时酌情规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将载列于人民币储蓄账户的存摺或结单内。
    6. 除本附件中第7、8及9条所规定和本行另行规定外,概不得自人民币储蓄账户支账或入账。
    7. 你可将人民币储蓄账户内的资金转往另一位人士于香港开立的本行人民币储蓄账户内。
    8. 你以同一名义开立的人民币储蓄账户、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及如附件6所述的人民币往来账户(如有)之间可以进行转账。
    9. 你可将人民币储蓄账户内的资金转往其以相同名义由你指定及经本行接纳于中国的财务机构开立之账户(「中国账户」)内。根据本条于同一日内自人民币储蓄账户及其他人民币账户(包括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及人民币往来账户) 转账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你可将根据本条转账而尚未从中国账户提取的资金转往人民币储蓄账户,惟须受制于中国适用法例及法规的规限及根据中国有关的提款安排。
    10. 倘本行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未能于任何人民币账户进行存款或转账或汇款,则本行毋须进行有关存款、转账或汇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
    11. 除非本行另有说明,否则不得自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提款、存款或转账,惟根据本附件中第6条所述于人民币储蓄账户的转账除外。
    12. 自人民币储蓄账户的提款仅可提取人民币现钞、港元现钞(以本行根据处理你的指示当时本行厘定的现行汇率,将人民币储蓄账户内的人民币转换为港元)或本行不时按其酌情权厘定的其他方法提取。
    13. 倘客户要求自人民币储蓄账户提取人民币,则本行有权支付人民币现钞(视乎本行是否有足够钞票而定)或本行以其酌情权可能厘定的其他方法支付。
    14. 提款方法将载于人民币储蓄账户存摺或结单内。
    15. 倘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迟或无法付款,则本行可酌情决定不付款, 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
    16. 人民币目前并非自由兑换的货币,而人民币的兑换可能受制于相关监管机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政策、监管要求及/或其他限制(有关政策、监管要求或其他限制将可能不时更改而毋须另行通知)。本行提供的实际安排可能须视乎相关时间当时的现行政策、监管要求及/或其他限制而定。
    17. 本行就人民币储蓄账户的提款或存款可按本行不时合理地厘定的费率收取服务费。你须按本行厘定的方法支付有关收费,而本行有权合理地自人民币储蓄账户内扣除有关收费。
    18. 本行可(但并无责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认为合适的该等文件或资料以确保遵守有关人民币账户的适用中国法例及法规(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所颁布者)。
    19. 人民币账户的所有交易须于本行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分行的柜台或透过本行不时酌情决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电话、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完成。如本行有所规定,则透过电话、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发出的指示必须依照该等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发出。
    20. 在香港使用人民币支票应遵守香港银行惯例。
    21. 你承认并同意,人民币账户的操作须受制于银行可能不时施加的任何限制(如对应任何香港或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其他部门或清算机构对在香港进行的人民币清算及结算服务的要求,该等限制可能即时生效)。
    22. 你须遵守香港及中国内地所有法例,以及适用于人民币服务,由香港或中国内地任何监管机构或其他部门不时厘定的所有规则、条件、规定及其他要求。
    23. 本行可能会:
      1. 在通知或不通知你的情况下采取任何行动,以遵守清算机构对在香港进行的人民币清算及结算服务、本行通过其进行人民币清算及结算服务的任何中国内地代理银行或任何香港或中国内地监管机构或其他部门的任何要求;
      2. 在不影响上述第23.1条的情况下,向上述第23.1条所述的任何实体提供有关你、你的账户及交易的任何资料;
      3. 在不给予理由及毋须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延迟或拒绝执行你的任何指示或接受任何人民币存款;及
      4. 随时以任何方式更改、暂停、撤回或终止全部或部分的人民币服务,或施加任何条件或限制(无论任何该等行动是否适用于本行任何其他客户)。

    附件4: 「综合账户」

    1. 合资格的客户可以按本行不时决定之条款及条件申请开立「综合账户」,「综合账户」包括综合账户服务附表所列之各个分账户。
    2. 作为「综合账户」客户,你将有权获得本行提供的若干服务及优惠及/或随时按本行接纳的方式发出指示以开立一个或以上的账户。
    3. 你使用「综合账户」 账户服务及享有优惠时,你同意遵守此「综合账户」 账户服务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受任何个别服务及账户之特定条款及条件规限。假若有任何歧义,概以个别服务及/或账户之条文为准。
    4. 「综合账户」之使用及受使用该服务影响之全部交易及买卖,均受本条款及条件丶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丶银行服务及账户申请表之条款及条件丶关于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通知丶以及本行其他不时适用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该等条款及条件将应按犹如已明文表示其适用于「综合账户」账户服务般应用。
    5. 所有「综合账户」客户均须缴付服务月费。本行可不时调整「综合账户」客户应须缴付之服务月费。
    6. 除非本行作出另行通知,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财总值,包括全部存款余额丶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资组合以及本行不时所决定之其他资产,于此之前连续三个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时段达至港币1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订定之其他数额),你可获豁免下一个月应付之服务月费。
    7. 本行可从你在本行开立的指定账户或「 综合账户」下的任何分账户内扣除「综合账户」服务之费用及收费。
    8. 假如你的理财总值低于本行所不时订定之总值下限及你不履行缴付上述第6条所指之费用及收费,又或你于指定账户或「 综合账户」下的任何分账户结存不足缴付该项费用及收费,本行可随时停止或终止你作为「 综合账户」 账户服务客户所享用的任何或全部「 综合账户」账户服务及优惠。本行会就该等停止或终止事宜事先向你发出书面通知。
    9. 所有借记卡及支票必须于「 综合账户」 之综合账户被你或本行终结之日交还本行。
    10. 本行将可(按合理行事的方式)随时通知你,为「 综合账户」 账户加入新的银行服务,或取代丶暂停丶更改或终止任何「 综合账户」 账户所提供的服务。
    11. 在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规限下,本行毋须就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任何故障或错误)引致任何延迟丶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导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无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损失丶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者则作别论。
    12. 本行会就你「 综合账户」 之综合账户下的各分账户提供一份综合月结单。

    「综合账户」之综合账户服务附表

    1. 港元储蓄账户(「综合账户」之港元储蓄账户
    2. 港元往来账户(「综合账户」之港元往来账户
    3. 多种货币储蓄账户
    4. 定期储蓄账户(「综合账户」之定期储蓄账户
    5. 美元往来账户
    6. 人民币往来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7. 人民币储蓄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8. 自动柜员机服务
    9. 电子银行服务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综合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综合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上列1及3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综合账户」之储蓄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综合账户」之储蓄账户』,上列2丶5及6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综合账户」之往来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综合账户」之往来账户』。



    附件5: 人民币公司账户

    1.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当时的法定货币。
    2. 人民币公司账户」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储蓄账户或任何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有关客户必须为提供零售丶餐饮丶住宿丶运输服务丶通讯服务丶医疗服务及教育服务(或本行不时决定的其他业务)的香港商业机构。
    3. 本行可酌情决定为你开立及置存人民币公司账户,并可(但并无责任)要求你提供本行认为适当的文件或资料,以证明你从事本附件中第2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服务。
    4.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你只可在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储蓄账户,而本行可以随时向你发出14日事先通知结束你于本行开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币储蓄账户。该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
    5. 如你已于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储蓄账户,你可在本行酌情决定的规限下开立任何数目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
    6. 存款存入人民币储蓄账户只能以人民币现钞(本行接纳的面额)或以本行不时酌情规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将载列于人民币储蓄账户的存摺或结单内。
    7. 除本附件中第8条所规定和本行另行规定外,概不得自人民币储蓄账户支账或入账。除本行另有规定,概不得于任何人民币账户存入支票或兑现支票。
    8. 你以同一名义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及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转账。
    9. 除非本行另有说明,否则不得自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提款丶存款或转账,惟根据本附件中第8条所述于人民币储蓄账户的转账除外。
    10. 自人民币储蓄账户的提款仅可提取人民币现钞丶港元现钞(以本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之汇率,厘定汇率将人民币储蓄账户内的人民币转换为港元)或本行不时按其酌情权厘定的其他方法提取。
    11. 倘客户要求自人民币储蓄账户提取人民币,则本行有权支付人民币现钞(视乎本行是否有足够钞票而定)或本行以其酌情权可能厘定的其他方法支付。
    12. 提款方法将载于人民币储蓄账户存摺或结单内。
    13. 倘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迟或无法付款,则本行可酌情决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
    14. 本行就人民币储蓄账户的提款或存款可按本行不时合理地厘定的费率收取服务费。你须按本行厘定的方法支付有关收费,而本行有权合理地自人民币储蓄账户内扣除有关收费。
    15. 本行可(但并无责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认为合适的该等文件或资料以确保遵守有关人民币账户的适用中国法例及法规(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所颁布者)。
    16. 人民币账户的所有交易须于本行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分行的柜台或透过本行不时酌情决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电话丶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完成。如本行有所规定,则透过电话丶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发出的指示必须依照该等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发出。


    附件6: 人民币往来账户

    1.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当时的法定货币。
    2. 人民币往来账户」指你在本行开立丶操作及置存的人民币往来账户。
    3.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4.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在你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的规定下,你只可在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往来账户(不论以你本人名义或与另一位人士联名开立),而本行可随时向你发出14日事先通知结束你于本行开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币往来账户(不论以你本人名义或与另一位人士联名开立)。该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
    5. 存款存入人民币往来账户只能以人民币现钞(本行接纳的面额)丶以本行参照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汇率,厘定有关汇率转换港元(不论以现金或你于本行置存的港元账户内之港元)丶以你或另一位香港人士在本行置存的人民币储蓄账户转账或以本行不时酌情规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将载列于人民币往来账户的结单内。
    6. 本行可不时设立适用于人民币往来账户内的人民币交易之限制,并可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遵从人民银行丶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丶香港金融管理局丶结算机构及任何其他机关的规则及规例。
    7. 在不影响本附件条款第6条的情况下及不论人民币往来账户内是否具备足够款项,本行有权以下列方式处理人民币往来账户的运作及其开出的任何支票, 而毋须负上任何责任:
      1. 在人民币往来账户开出一张金额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的支票会被退回。
      2. 在人民币往来账户每天开出的支票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如在人民币往来账户开出的多张支票之总金额超过人民币80,000元,本行可绝对酌情决定退回当中任何一张或多张支票。
      3. 本行将人民币往来账户的每日结余上限定于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本行有权将超出的金额转拨至由你指定并以你相同名义在本行开立之其他账户。假如人民币往来账户的每日结余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本行亦有权酌情不予处理存款或转账交易或于下一个营业日方处理该项交易。
      4. 人民币往来账户并无提供任何透支服务,你在任何时候均应在人民币往来账户内维持足够结余。如人民币往来账户结余不足,本行有权(但无责任)在获得你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从你在本行开立的其他账户转拨款项以弥补有关缺额,而此项转账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内完成。本行有权就该项转账徵收一项按本行不时规定的费率的手续费。如有关转账安排乃按你要求以弥补人民币往来账户结余不足,而本行认为该等情况出现的次数过多,则本行可酌情提出14日事先通知结束有关人民币往来账户。
      5. 本行另行同意外,你不得自人民币往来账户转入或转出资金。
      6. 透过以你本人名义或与另一位人士联名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往来账户及其他人民币账户(包括人民币储蓄及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每日进行的汇兑交易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此提款及存款的汇兑限额乃分开计算。 该等汇兑交易只可以本附件条款第13条所述的各项方法进行。
      7. 在获得本行事先同意下,你可将人民币往来账户内的资金转往其他以你相同名义并由你指定及经本行接纳于中国的财务机构开立之账户 (「中国账户」)内。你从人民币往来账户及所有其他人民币账户(包括人民币储蓄账户及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在一日内的转账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该项转账交易只可以本附件条款第13条所述的各项方法进 行。你可将根据本条转账而尚未从中国账户提取的资金转往人民币往来账户,惟须受制于中国适用法例及法规的规限及根据中国有关的提款安排。
      8.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人民币往来账户不可进行任何现金提取。如你获本行允许从人民币往来账户提取人民币现金,本行有权在本行备有足够人民币现钞的情况下以人民币现金付款或以本行酌情决定的其他方法付款。
      9. 款方法将列于结单内,列明人民币往来账户的有关支账记录。
    8. 如本行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控制范围以外的其他理由而未能存入或转拨或汇入或汇出款项至人民币往来账户,本行毋须存入丶转拨或汇入或汇出该等款项,除非及直至本行合理地能够进行有关存款丶转账或汇款为止。
    9. 除本行在本附件另有规定外,人民币往来账户不可进行任何提款丶存款及转账。
    10. 倘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迟或无法付款,则本行可酌情决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
    11. 本行可就任何透过人民币往来账户进行的交易按本行不时合理地厘定的费率收取服务费。你须按本行厘定的方法支付有关收费,而本行有权合理地自人民币往来账户扣除有关收费。
    12. 本行可(但并无责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认为合适的该等文件或资料以确保遵守有关人民币往来账户的适用中国法例及法规(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所颁布者)。
    13. 有关人民币往来账户的所有转账丶汇兑及汇款交易须于本行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分行的柜台或透过本行不时酌情决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电话丶 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完成。如本行有所规定,则透过电话丶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发出的指示必须依照该等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发出。
    14. 在不影响本附件条款第6条的情况下,由人民币往来账户开出的支票须受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设立的人民币结算系统不时生效的规则所规限。
    15. 此综合条款及条件的附件1内第4条有关「支票」之条款及条文,惟除第4.11条外,应适用于本附件有关人民币往来账户之操作。本附件的各项条文与上述该等有关「支票」的条款及条文如有任何歧异,概以本附件的条文为准。

    附件7: 「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

    1. 「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是按本行不时决定之条款及条件而向合资格的客户提供的综合理财服务。
    2. 作为「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你将有权获得本行提供的若干服务及优惠及/或随时按本行接纳的方式发出指示以开立一个或以上的账户。若干服务及/或优惠仅能提供予已经开立「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的客户所享用。
    3. 你使用「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及享有优惠时,你同意遵守此「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受任何个别服务及账户之特定条款及条件规限。假若有任何歧义,概以个别服务及/或账户之条文为准。
    4. 「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之使用及受使用该服务影响之全部交易及买卖,均受本条款及条件丶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丶银行服务及账户申请表之条款及条件丶关于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通知丶以及本行其他不时适用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该等条款及条件将应按犹如已明文表示其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般应用。
    5. 受此等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及遵守所有必须程序,你可在符合下述条件后,登记「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
      1. 你已符合本行所订定之理财总值或其他要求(如有);及
      2. (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服务)你以个人而非信托申请人身份申请。若获本行接纳,公司丶合夥商号丶独资经营者丶团体或协会可登记理财金账户服务的若干服务但不可开立「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
    6. 所有「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均须缴付服务月费。本行可不时调整「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应须缴付之服务月费。
    7. 除非本行作出另行通知,(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服务)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财总值,包括全部存款余额丶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资组合(在「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如适用)或你于本行开立之其他账户内)以及本行不时所决定之其他资产,于此之前连续三个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时段达至港币80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订定之其他数额),你可获豁免下一个月应付之服务月费。(只适用于「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财总值,包括全部存款余额丶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资组合(在「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如适用)或你于本行开立之其他账户内)以及本行不时所决定之其他资产,于此之前连续三个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时段达至港币10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订定之其他数额),你可获豁免下一个月应付之服务月费。
    8. 本行可从你在本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内扣除「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之费用及收费。
    9. 假如你的理财总值低于本行所不时订定之总值下限及你不履行缴付上述第7条所指之费用及收费,又或你于指定账户结存不足缴付该项费用及收费,本行可随时停止或终止你作为「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所享用的任何或全部「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及优惠。本行会就该等停止或终止事宜事先向你发出书面通知。
    10. 作为理财金账户服务客户,你将获发(a)一张理财金账户贵宾卡,仅供识别身份使用,或(b)如果你选择开立「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一张「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借记卡。作为「理财e 时代」账户服务客户,你将获发一张「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借记卡。除非发生明显错误,本行之记录将作为确认你「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 时代」账户服务客户身份之最终依据。
    11. 理财金账户贵宾卡及「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借记卡仅可为适当的理财金账户服务客户所使用而不可被转让。「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借记卡仅可为适当的「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所使用而不可被转让。你获发之全部的卡均须于有关「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终止时归还给本行。
    12. 本行将可(按合理行事的方式)随时通知你,为「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加入新的银行服务,或取代丶暂停丶更改或终止任何「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
    13. 在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规限下,本行毋须就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任何故障或错误)引致任何延迟丶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导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无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损失丶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者则作别论。

    附件8: 「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

    1. 在本行酌情决定的规限下,个人申请者可以向本行申请开立及持有「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成功开立「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客户将自动成为「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账户服务客户。作为「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客户,你将获发一张「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借记卡。
    2. 你同意每一项列于以下「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服务附表的银行服务及其他本行不时在「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下提供的银行服务均受本行不时适用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包括相关的账户授权书及客户指引),你亦同意受该等条款及条件约束。
    3. 当你终止你的「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后,你将被视为同时终止了(a)你的「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下所有的分账户及(b)你在「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下所拥有的权利。
    4. 资金调拨服务
      1. 你可以使用资金调拨服务,预先设定若干的准则,给予指示将资金从一个「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转往另一个「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或从一个「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转往另一个「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用作购买你所选择的货币。
      2. 可预设的准则为:
        1. 汇率准则
          在本行同意下,如果你所设定的某货币的目标汇率与本行的报价相同,一笔固定或可变动的金额将会定期地被兑换为该种货。
        2. 金额准则
          在本行同意下,一笔固定或可变动的金额可定期调拨,惟扣账账户内金额须维持足够最低金额(「最低结余」)。
          你须遵守最低结余要求才可以使用是项服务。
        3. 频率准则
          金额可以在本行同意的时间定期地调拨。
      3. 本行可按其酌情权不时规定或改变(本行将予以通知):
        1. 可供资金调拨服务的货币;
        2. 每种货币的最高或最低调拨金额;
        3. 你可进行调拨的时间及频率;
        4. 你可设定的最多或最少调拨指示次数。
      4. 你可决定在某一指定时间内,根据汇价准则及/或金额准则所设定的调拨指示其运作次数的上限。当本行所执行的调拨次数达到你所指定的上限后(「常备指示」),该等常备指示将被视为自动终止,此后,本行只会根据你所发出的其他指示行事。
      5. 你的任何资金调拨服务的指示,只会在本行处理该等指示后才会生效。该等指示将构成一个根据本条款及条件丶,任何其他适用的条款及条件及所有适用的法例及规例所作出的资金调拨兑换申请。如有任何抵触,个别服务及/或账户的条文将凌驾于一般条文。
      6. 你的任何资金调拨服务指示,只会在本行处理该等指示后才会生效。该等指示将构成一个根据本条款及条件丶任何其他适用的条款及条件及所有适用的法例及规例所作出的资金调拨申请。如有任何抵触,个别服务及/或账户的条文将凌驾于一般条文。
      7. 本行可不时决定是否提供本项服务及因应市场情况或其他理由而酌情暂停本项服务。本项服务亦可能因交易的数量,市场情况或其他情况而未能提供予客户。
      8. 你须确保有关账户有足够结存(连同任何适用的费用丶收费及利息)进行你的指示及缴付有关资金调拨服务的费用。
      9. 假如发生以下情况,资金调拨将不会进行:
        1. 有关账户没有足够结存扣除款额;或
        2. 有关账户有任何不正常的状况;或
        3. 因技术或其他执行上的原因引致该等调拨不能进行。
      10. 本行会根据以下的条件决定「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帐户是否有足够结存进行你的调拨指示:
        1. 若该调拨涉及汇兑,于执行日进行实际调拨时的账户结余;或
        2. 若该调拨不涉及汇兑,于执行日前一个营业日结束时的账户结余。
      11. 本行可不时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本行根据当时厘定的买入价或卖出价来调校汇价准则的时间及次数。本行并无责任以即时的基础去核对相关外汇市场的汇价及你所选择的汇率准则,本行亦无责任以该等汇价进行兑换。
      12. 如任何调拨的日子并非营业日,本行将于下一个营业日执行你的指示。
      13. 假如在任何日子你所选择的准则于同一日达到超过一次,本行只有责任于当天进行一次金额调拨(除非你另有指示)。
      14. 假如你的账户没有足够结存或因其他理由而无法支付调拨金额,你须对该项调拨指示所引起的任何费用丶收费丶开支及利息(如有)负责,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责者则作别论。你授权本行在你指定的账户扣除任何费用丶收费丶开支及利息(如有)及本行因执行你的指示所产生现有的或或然的负债。
    5. 自动备用信贷(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
      在本行不时决定并知会你的条款和本条款及条件的限规下,你可获本行批出「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下的信用限额(「自动备用信贷」)。你同意:
      1. 本行保留绝对酌情权随时批出丶取消丶审查及/或修订自动备用信贷的权利;
      2. 自动备用信贷仅提供予「理财金账户」之港元往来账户;
      3. 本行可不时酌情更改预先设定之自动备用信贷上限。你可选择减少该自动备用信贷的上限;
      4. 当你的自动备用信贷处于负结余时,本行(依据你与本行之间的协议)持有之你的任何资产都将不获放行;
      5. 自动备用信贷的利息会根据本行不时按其酌情权为「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客户而厘定的利率而累算。本行就该等利率变更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你。本行可在任何时间就「理财金账户」之港元往来账户(或你与本行协定之其他该等账户)扣除自动备用信贷的任何应付利息;
      6. 「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综合结单将会显示结单日港元往来账户下未付总额(「未付借方结余」)之详情。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偿还未付借款结余将根据本条款及条件被接纳并受该等条款及条件规限;
      7. 本行保留最终决定权于任何时候酌情暂停自动备用信贷或要求就未付的自动备用信贷及其利息及该未付自动备用信贷下的应付金额立即偿还;及
      8. 如你住址及职业有任何变更,你会以书面通知本行。
    6. 其他事项
      1. 本行会就你「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下的各分账户提供一份综合月结单。
      2. 本行可就「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客户的相关「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下的任何分账户扣除其应付的费用及收费。
      3. 在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规限下,本行毋须就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任何故障或错误)引致任何延迟丶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导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无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损失丶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者则作别论。
      4. 假如「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客户于其账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或在本行没有足够的信用限额以支付其应付的费用及收费,本行将可终止或暂停其作为「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客户所享用之一切优惠。
      5. 所有自动柜员机卡及支票必须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被你或本行终结之日交还本行。
      6. 本行及本行指定之任何服务商为你所提供之全部特别服务及优惠将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终止之日一并自行停止。

    「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服务附表

    1. 港元储蓄账户(「理财金账户」之港元储蓄账户
    2. 港元往来账户(「理财金账户」之港元往来账户
    3. 多种货币储蓄账户
    4. 定期储蓄账户(「理财金账户」之定期储蓄账户
    5. 美元往来账户
    6. 人民币往来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7. 人民币储蓄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8. 自动柜员机服务
    9. 电子银行服务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上列1及3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金账户」之储蓄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金账户」之储蓄账户』,上列2丶5及6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金账户」之往来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金账户」之往来账户』。



    「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服务附表

    1. 港元储蓄账户(「理财e时代」之港元储蓄账户)
    2. 港元往来账户(「理财e时代」之港元往来账户)
    3. 多种货币储蓄账户
    4. 定期储蓄账户(「理财e时代」之定期储蓄账户)
    5. 美元往来账户
    6. 人民币往来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7. 人民币储蓄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8. 自动柜员机服务
    9. 电子银行服务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上列1及3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e时代」之储蓄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e时代」之储蓄账户』,上列2丶5及6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e时代」之往来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e时代」之往来账户』。



    附件9: 工银信使

    1. 释义
      「通讯服务」指您为接收工银信使而使用的电讯服务丶接驳服务丶网络或其他服务。
      「电子地址」指以便向您发出工银信使的流动电话号码丶电邮地址或其他目的地。
      「工银信使」指由本行不时决定用于本服务的电子讯息,形式包括SMS 短讯或简短文字讯息丶电邮或其他形式的电子讯息。
      「设备」指能够并用于接收工银信使的流动电话丶任何类型的电脑丶个人数码助理或任何仪器丶媒介或设备。
      「服务供应商」指通讯服务供应商。
    2. 本服务的范围
      1. 本服务由向您的电子地址发出的工银信使所构成。本服务的部分可能包括有关您的账户操作通讯提示,您可不时选择使用该等通讯(方式由本行决定)服务。
      2. 您登记使用本服务,即同意接收工银信使推销本行产品或服务的讯息,或本行选定的第三方的推销讯息。倘您不愿意接收属推销性质的工银信使,可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本行。
      3. 本行可在毋须通知及毋须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不时设定丶更改丶修订丶增加或减少本服务或其任何方面的任何条件丶操作方式丶规定丶可供使用情况丶范围或特点,或对服务施加任何限制,或暂时中止丶撤销或取消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4. 本服务不拟供位于或居于工银信使发送可受法律限制或禁止的地方人士使用。您使用本服务必须遵守任何适用的规限或条件。
      5. 工银信使不应被视为购买丶认购或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投资丶存款丶保险或贷款)的要约丶招揽或建议。
      6. 任何工银信使仅供您参考之用,并非任何相关交易的凭证。您依据各个工银信使或根据该讯息行事前,应核实该讯息。
    3. 使用本服务
      1. 登记使用本服务,您即确认已经并将会自费继续使用适当的设备及通讯服务(包括充足容量),在任何时间接收及同意接收工银信使。
      2. 为使用本服务,本行可指定可使用的设备及通讯服务的类型或容量。
      3. 为使用本服务,您将会在本行登记一个(或在本行要求时登记一个以上)的电子地址。工银信使可发送至您的登记电子地址,直至本行已收到您的有效更改通知为止。倘您的任何登记电子地址有变,或您的设备已遗失或被偷去,或您的通讯服务有变丶暂停或中止接驳,则您须没有延误地通知本行。
      4. 本行将发送欢迎函件至您的登记地址及登记电子地址,确认您已登记使用本服务。倘您不想接收该函件,您必须联络本行的分行。
      5. 所有发送至您于本行登记的电子地址的工银信使,将视为已于本行发送工银信使时交付给您。倘本行认为您并未收到发送至您于本行登记的电子地址的工银信使,本行可酌情停止再发送工银信使给您。
      6. 除非本行另有决定,工银信使仅会发送一次。倘您删除工银信使,本行不会再发送该讯息。倘因任何理由而您收不到工银信使,本行没有责任向您再发送该讯息。
      7. 所有工银信使均为单向通讯,您毋须回覆。倘您被要求回覆本行,您应发送您的回覆至本行指定的电子地址。
      8. 倘您身在香港境外而并无暂停本服务,工银信使将会继续向您发送,而所有相关费用丶收费及开支均由您负担(包括您的服务供应商所收取费用)。
    4. 保安
      1. 您要保护您的设备,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士读取工银信使。
      2. 您绝不应该回覆声称来自本行的要求,并提供密码等您的个人丶账户或保安资料。任何有关声称要求或其他不当行为须立即向本行报告。
    5. 责任的限制
      1. 您确认,通过公开或第三方网络或服务发送工银信使附带风险,包括未经授权人士阅读丶截取丶修改丶损毁或滥用工银信使的风险,以及软件丶设备丶系统丶网络或服务操作失常丶不足丶暂停或故障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所有有关本服务的风险。
      2. 本行不会对您的服务供应商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上责任,亦不会就您使用本服务而由该等服务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丶收费或其他款项负上责任。
      3. 本行不会就您使用本服务以致您的数据丶软件丶设备或其他财产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上责任,除非有关损失或损坏直接并仅由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导致。
      4. 本服务为本行所提供的额外服务,倘因任何理由而随时不再提供本服务,您不得向本行索偿,并将会使用其他方式以取得透过本服务另行提供的资料。
    6. 收费
      1. 若干种类的工银信使(「收费电子讯息」),须按本行不时厘定的收费而提供。在发出不少于30 日的通知后,本行可不时收取新收费及更改任何收费。本行现行的收费表可供索阅。务请定期查阅任何新收费及收费变动。
      2. 您将指定一个您名下的账户以支付收费,并授权本行按月从该账户扣除收费。您将确保该账户内有足够资金/信用额以支付所有应计收费。
      3. 所有发送给您的收费电子讯息均会收费,不论您是否收到有关讯息,除非发送讯息是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致。
      4. 各个收费电子讯息均会收费。倘接收相同电子讯息两次,就收费而言,将会算作两个电子讯息。
      5. 您务请向您的服务供应商查询,会否就接收工银信使而收取任何费用丶收费或其他款项。您须自行负责一切有关收费。
    7. 暂停或终止
      1. 倘您并无履行或遵守任何此等条款及条件,包括未能支付任何收费,本行可在毋须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您使用本服务。
      2. 倘与本服务相关的本行或本行的服务供应商的任何设施故障丶维修丶修改或改良,本行可在毋须通知及毋须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您使用本服务。


    附件10: 外国法规定

    1. 释义
      1. 定义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附件所用词汇,具有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条款及条件」)项下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于本附件内:
        《海外户口税收合规法案》(FATCA)」指:
        1. 《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经修订)第1471条至1474条,或其任何修订或继任版本;
        2. 政府与政府规管机构之间就(a)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谅解备忘录、承诺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政府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谅解备忘录、承诺及其他安排);
        3. 本行与IRS或其他规管机构或政府机构根据或就(a)订立的协议;及
        4. 根据任何前述者在美国、香港或其他地方采纳的任何法律、规则、法规、诠释或惯例。

        外国法规定」指根据任何今后或现时的以下各项,向本行施加的任何义务:
        1. 外国法律(包括本行认为本行受约束的外国法律,并包括中国的法律及法规);
        2. 落实香港在与外国政府(包括中国政府)或规管机构的协议下的义务的香港法律;
        3. 本行与外国政府(包括中国政府)或规管机构订立的协议;或
        4. 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规管、政府、税务或执法团体就(a)至(c)项颁布的指引或准则。

        为免疑问,这个定义包含适用于本行的任何义务或规定(经不时修订或颁布,并包括根据FATCA的义务或规定)。
        政府机关」指于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政府、政府团体、政府机构或规管机构,包括香港税务局及IRS。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IRS」指美国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相关资料」指由你给予,或与你、任何最终拥有人、在本行的任何账户或任何交易相关的任何资料、文件或证明文件,并将包括(如文义允许)身份证明资料及个人资料。
        最终拥有人」指在本行的任何账户的任何最终实益拥有人、最终负责给予任何交易的指示的人士、代表你收取款项的任何人士,或本行按其全权及绝对酌情权识别为与你相关的任何其他人士。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
      2. 条款之间的抵触
        若本附件的中、英文本之间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概以英文本为准。
      3. 与条款及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
        本附件概不会以任何方式尝试限制本行在条款及条件下的任何权利,并应据此作诠释。
    2. 提供资料的承诺
      1. 你同意本行可按本行厘定为在任何外国法规定下所需,向任何人士或政府机关(不论是否在香港法律下设立)披露相关资料。
      2. 你承诺向本行提供本行合理要求的资料、文件及证明文件,以履行本行在任何外国法规定下的义务。你确认及同意,这可包括关于你(或你当中的任何一方)、你的授权代表或最终拥有人的资料、文件或证明文件。
      3. 你将不时向本行提供关于在本行设立或继续维持任何账户或提供服务的身份证明资料及个人资料。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可导致本行不能执行某项交易,或在本行操作或维持任何账户。这亦可导致本行需要按照外国法规定下所需扣起或扣减款项。
      4. 你必须在30天内适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有关任何相关资料的任何更改。
    3. 弥偿
      在没有限制你提供的任何其他弥偿下,除非本行疏忽或犯下故意失当行为,否则你将就本行及本行的董事及雇员因你的指示、你的账户或向你提供服务(包括因你未能遵守条款及条件(包括本附件)、你或你的其他代理提供关于你自身或与条款及条件相关的任何其他人士或事宜的含误导成分或错误的资料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合理损失或开支(包括税项或征费)向本行及本行的董事及雇员作出弥偿。
    4. 同意扣减和扣起款项及暂停交易
      1. 你确认及同意,即使条款及条件有任何其他规定:
        (i) 本行根据条款及条件支付的任何款项,将须按在外国法规定下所需而被扣起及扣减;
        (ii) 根据(i)被扣起的任何款项可于本行所厘定的账户或方式持有;
        (iii) 本行将毋须对因本行行使其于本第4.1条项下的权利而蒙受的任何所扣税项补足、损失或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2. 你确认及同意,为履行本行的义务(包括本行厘定在任何外国法规定项下的该等义务)所需,本行可延迟、暂停、转让或终止在条款及条件下的任何交易、付款或指示。
    5. 终止
      本行在条款及条件下终止你的账户的权利,包括如你未能遵守本附件关于外国法规定的任何规定(包括未能提供本行要求的资料、文件及证明材料),或就遵守外国法规定而言,终止属必须或适宜,则即时终止账户的权利。


    附件11: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条文

    1. 适用性及释义
      1. 本附件条文适用于本行有关电子支票的服务。综合条款及条件 - 银行服务(「现有条款」)中适用于实物支票或适用于本行一般服务的条文,凡内容相关的且不与本附件条文不一致的,将继续适用于电子支票及本行的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就电子支票存入服务而言,若本附件的条文跟现有条款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本附件的条文为准。
      2. 定义
        就电子支票存入服务为目的,下列词语具下列定义:
        汇票条例」指香港法例第19章〈汇票条例〉,可被不时修订。
        结算所」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存入途径」指本行不时提供用作出示电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径。
        电子支票」指以电子纪录(按香港法例第553章〈电子交易条例〉定义)形式签发的支票(包括银行本票),附有电子支票或电子银行本票(视情况适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电子支票可以港币、美元及人民币签发。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指由本行不时向客户为存入电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务。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指由结算所提供接受出示电子支票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但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方可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不时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指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者户口,每位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其使用者户口方可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不时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指由结算所不时指定的条款及细则,以规管由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
        业界规则及程序」指结算所及银行业界就规管电子支票的处理而不时订定及/或采用的规则及运作程序。
        受款人银行」指受款人户口所在的银行。
        受款人户口」就每张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出示以存入的电子支票而言,指该电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银行户口,而该户口可以是受款人的个人名义户口或受款人的联名户口。
        付款人银行」指为其客户签发的电子支票作出数码签署的银行。
        阁下」指本行向其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每位客户。
    2.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性质及范围
      1. 本行可选择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如本行向阁下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阁下可以存入电子支票。为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阁下须提供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资料及文件,并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条款及细则。阁下亦可能需要签署本行不时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2.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让阁下及其他人士可按本附件第3条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不论向阁下及/或受款人户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为受款人银行)。
      3. 本行可为本行不时指定的货币(包括港币、美元或人民币)签发的电子支票,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4.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仅适用于储蓄户口及往来户口(按本行所厘定)。本行可不时指定或更改可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户口。
      5. 本行有权不时设定或更改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条件。该等条件可包括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
        1.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服务时间(包括出示电子支票的截止时间);及
        2. 阁下须就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
    3.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1.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可容许透过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为受款人银行)。
      2.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
        1.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由结算所提供。就阁下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阁下受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约束。阁下须自行负责履行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下的责任。
        2. 为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要求阁下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连同一个或多个受款人户口,以供出示电子支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容许阁下以阁下同名户口或阁下同名户口以外的其他户口作为受款人户口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阁下须就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阁下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出示的所有电子支票负责(包括任何向阁下同名户口以外的受款人户口出示的电子支票)。
        3. 任何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事宜须按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处理。本行可以(但无责任)向阁下提供合理协助。因本行没有任何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存入的电子支票的电子纪录或影像,如阁下要求,本行可以(但无责任)提供使用阁下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存入的电子支票日期、电子支票金额、电子支票编号、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关该电子支票的资料。
        4. 本行对结算所是否提供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及所提供服务的质素、适时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无作出明示或隐含的表述或保证。除非电子支票存票条款另有指明,阁下须承担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责任及风险。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其有关的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
      3. 本行的存入途径
        1. 存入途径将为本行的网上银行服务(以不时修订者为准)。本行可不时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径而无须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径的条款。
        2. 就阁下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阁下受所使用的相关存入途径的条款约束,而阁下须自行负责履行阁下于该等条款下的义务。
        3. 为使用相关存款途径,阁下可能需向本行提供本行不时要求或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文件,签署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接纳有关条款及条件。
    4. 电子支票的处理
      阁下须明白本行及其他银行须根据业界规则及程序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结算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因此,即使汇票条例未明确指定电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权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向付款人银行出示任何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以收取电子支票的款项。
    5. 本行责任的限制
      在不减低现有条款效果的情况下:
      1.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或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通过本行向阁下提供的存入途径出示的电子支票的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结算,或与上述事宜有关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由于本行或本行人员、僱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
      2. 为求清晰,现明确如下,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项)或与其相关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
        1.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相关的事宜;
        2. 阁下未遵守有关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责任;
        3. 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出示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而无须顾及汇票条例的条文;及
        4. 任何由于或归因于本行可合理控制情况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或导致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任何错误或中断;及
      3.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的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本行均无须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6. 阁下的确认及弥偿
      1. 阁下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就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及结算所提供的服务施加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阁下须接受及同意,承担存入电子支票的风险及责任。
      2. 在不减低阁下在现有条款提供的任何弥偿或于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本行及本行人员、僱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关或因本行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或阁下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全面弥偿引致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员、僱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或程序,阁下须作出弥偿并使本行及本行人员、僱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损失。
      3. 如任何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开支、法律诉讼或程序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员、僱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上述弥偿即不适用。
      4. 上述弥偿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为准。]

    按此查阅投资产品条款及条件。

    1.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可用任何能令人理解之语言或密码发出电汇指示:对于在寄发在无法控制情况下出现之残缺、干扰、遗漏、错误、延迟及对方接收不全等、或对于本行之代理行或同业的行为,或因外国政府检查、骚乱、战争或管制而遗失或损毁等,除非由于本行之疏忽或故意之不当行为所致,本行在适用法例所容许的范围内概不负责。
    2. 除非申请人特别指示,此汇款将通过本行之任何外国代理行付款。
    3. 除说明外,在香港以外之一切费用全由收款人支付;任何因此汇款所致之费用,则将由申请人负责。
    4. 如申请人要求退款,须候本行接到外国代理行之通知以证明汇款已注销及确实退款后,再扣除本行及外国代理行之一切费用后,方会退回款项予申请人。如款项需要兑换,本行将按当日之买入汇价折算。所有已收取之佣金及费用,概不退还。
    5. 申请人确认同意由申请人提供予本行之资料可能会包含在汇款讯息内及向第三者透露,包括但不限于收款银行、其它监管机构及不时修定之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客户通知所指明之人士,及香港以外之地方(如适用),以履行本行于适用法律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之防止洗钱活动指引下之职责。本行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它资料,用作处理电汇或与电汇服务有关的其它原因。若申请人在本行要求时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行无法提供所需服务。
    1. 本行对此本票之任何更改,取消,退回款项或补发本票之申请可收取手续费。
    2. 如阁下遗失本票,被盗窃或损毁而要求本行补发本票或退回款项, 阁下须予本行认可之保证书,作为承诺赔偿本行因补发本票或退回款项而引致之责任及 / 或损失,本行方会补发本票或退回款项予阁下。
    1. 若有因付款地或该票面之国家施行法令、规例,管制或其它行动而引致任何损失者,本行概不负责。
    2. 倘因下列情形而引致之任何损失,包括:款项交付或通知延误;书函、电报或其它文件在寄发或传送途中所发生之错误、残缺、遗漏、中断或延误;代理行或同业之行为;任何政府或其行政机构所施行之一切法律、规令、条例、管制及其它难以控制之事故,本行概不负责。
    3. 本行或代理行因此汇票而引起之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 阁下负担。
    4. 此汇票如需更改、取消或退回款项, 阁下须亲身携同身份证明文件、有关汇票到本行办理,并须候本行接到外国代理行之通知以证明汇票已停止支付,再扣除本行及外国代理行之一切费用后,方会退回款项予阁下。如款项需要兑换,本行将按当日之买入汇价折算。所有已收取之佣金及费用,概不退还。
    5. 如 阁下之汇票被遗失, 阁下须予本行认可之保证书,作为承诺补偿本行补发汇票而引致之责任及 / 或损失,本行方会补发汇票或退回款项予 阁下。
    6. 本行可对此汇票之任何更改、取消、退回款项或补发汇票之申请收取手续费。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为准。﹞

    1. 相关僱员 指 –
      1. 以委员会(如信贷委员会)成员或个人身份负责批核资金融通申请的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僱员;
      2.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的高级管理层(包括其行政总裁);
      3. 经理指获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委任、或获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或代中国工商银行(亚洲)行事的人委任、或获根据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作出的安排行事的人委任,以担任(不论是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在《银行业条例》附表14指明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的事务或业务的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但中国工商银行(亚洲)的董事及行政总裁除外。此外,在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4)(cb)条款作出的公告,宣布某人或某类别人士不属此定义所指的经理或某类别的经理的情况下,不包括该公告所宣布的人,亦不包括属于该公告所宣布的类别的人。
    2. 亲属 就某自然人而言,指其 –
      1. 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
      2. 继父母或领养父母;
      3. 兄弟或姐妹;
      4. 配偶;
      5. 如该人是夫妾关系的一方 — 该关系中的另一方;
      6. 同居伴侣;
      7. 配偶的父母、继父母或领养父母;
      8. 配偶的兄弟或姐妹;
      9. 子、继子、女、继女或领养子女。
    3. 控权人 就任何公司而言 –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条定义指就此条例所有条文而言,指该公司以下任何人是间接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并就第XIII 部条文而言,包括任何属该公司小股东控权人的人。
      1. 间接控权人就任何公司而言,指所发出的指示或指令获得该公司的董事、或以该公司为附属公司的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惯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但经理人或顾问不包括在内,又如所发出的指示或指令获得该等董事惯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仅是因为该等董事按照该人以专业身份所提供的意见而行事者,则该人亦不包括在内。
      2. 大股东控权人就任何公司而言,指在该公司的任何大会上,或在以该公司为附属公司的另一间公司的任何大会上,单独或连同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相联者有权行使超过50% 表决权或有权控制超过50% 表决权的行使的任何人。
      3. 小股东控权人就任何公司而言,指在该公司的任何大会上,或在以该公司为附属公司的另一间公司的任何大会上,单独或连同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相联者有权行使不少于10%但不超过50%表决权,或有权控制不少于10%但不超过50%表决权的行使的任何人。
    4. 就《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第94(2)条而言,若属以下情况,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受控制实体」)视作由某关连自然人控制 –
      1. 该人拥有受控制实体超过50%的表决权;
      2. 该人根据一份与其他股东(或类似的表决权持有人)的协议,控制受控制实体过半数表决权;
      3. 该人具有权利,可委任或罢免受控制实体的董事局(或类似的管治团体)过半数成员;
      4. 受控制实体的董事局(或类似的管治团体)过半数成员的委任,是纯粹由于该人行使其表决权;或
      5. 该人依据合约或其他方式而具有权力,对受控制实体的管理或政策,发挥具支配性的影响力。

    保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