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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国有金融机构转让基金份额等比照股权进行
 

  12月7日晚间,财政部官网公布了《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或“102号文”。

  根据《通知》规定,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号文”中明确,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某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不少金融机构的产品交易结构中,都会涉及到信托、资管产品和基金份额,如果比照股权的话对业务影响还是挺大的,每一笔转让都需要评估挂牌的话,期限会比较长。不过好在,前面有了例外的条款,具体怎么执行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于重大资产转让,前述《通知》中还要求,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公司治理程序;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和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转让方式方面,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且明确,“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至于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的定价方面,原则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价格上“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其他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方式确定转让底价”。

  “102号文”还强调,资产转让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额较大(超过1亿元)、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

  在公告公示方面,财政部还要求,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李玉敏)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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