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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同业存单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根据央行公告,金融机构新发行的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央行8月中旬发布的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拟于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新华网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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