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2007年第1期增强型基金优选人民币理财产品 |
编号:810720 |
目标客户 |
个人客户 |
存续期限 |
24个月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期限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
募集期 |
2007年3月25日~2007年4月8日 |
投资封闭期 |
募集期结束后1个月 |
募集期计划发行量 |
50亿 |
成立日 |
2007年4月9日 |
到期日 |
2009年4月9日 |
客户资金到账日 |
产品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 |
资产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预期收益率 |
本产品预期到期年收益率为12%,并上不封顶,但实际收益率以产品到期结算时所能获得的收益率为准。 |
产品相关费率 |
前端一次性收取销售费1.2%(按照认购本金的比例收取);产品管理费和托管费按照理财产品净值的1.2%的年费率提取。 |
业绩报酬 |
在发生赎回时和到期日, 按产品年化收益率8%(含)至16%部分的25%,以及16%(含)以上部分的30%累进提取业绩报酬。 |
认购起点/追加金额 |
5万元,追加金额以1千元整数倍增加 |
其他规定 |
购买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于成立日计入投资本金。提前终止申请生效日或到期日至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 |
安全增强措施 |
华宝信托作为链式信托的次级受益人,以自有资金认购3%的链式信托份额,但次级受益人投入本信托计划的金额在任一时点上以成本计算不超过1亿元;链式信托到期若亏损,则华宝信托将以自有信托份额向本理财产品持有的信托份额进行补亏,直至保本或华宝信托自有信托份额用完,即华宝信托以其参与的份额首先承担亏损,其份额完全损失后其他委托人的本金才有发生损失的风险。 |
提前终止安排 |
本产品开放日为理财期内每月的前两个工作日,投资者可于本产品开放日申请提前终止,赎回全部或部分产品份额(相关费用及赎回时间安排见本产品说明书第四、第五部分)。募集期和封闭期不接受提前终止申请。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二、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委托人)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简称“华宝信托”)设立的一系列基金增强型信托计划(简称“链式信托”)。 产品存续期间,链式信托主要投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存款、交易所逆回购、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新股申购等资产。
三、投资管理团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作为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华宝信托作为本产品的投资顾问。
四、理财收益分配 1. 理财产品净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净值/当期理财产品份额 在产品成立日,理财产品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认定: 产品成立日理财产品份额=(投资本金+投资本金购买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销售费率)/1 理财产品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后的资产价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系本产品赎回和到期分配的依据。 2. 收益率计算公式 T日年化收益率=(T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1)×365/产品已存续天数 产品已存续天数为产品成立日至T日之间的实际天数,不含T日。 3. 业绩报酬 如果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链式信托存续期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年化收益率在8%以下(不含8%),本产品的投资管理团队将不收取任何业绩报酬。 在发生赎回时和到期日, 按产品年化收益率8%(含)至16%部分的25%,以及16%(含)以上部分的30%累进提取业绩报酬。 4. 到期分配 (1)本产品期限为24个月,到期按客户持有的产品份额和产品单位净值状况进行一次性分配。 (2)在到期日,按客户持有的产品份额和产品单位净值减去业绩分成之乘积向客户进行分配。 5. 提前终止分配(赎回) (1)本产品开放日为理财期内每月的前两个工作日。产品开放日,投资人可申请提前终止。 (2)中国工商银行将按赎回份额的0.5%收取赎回费,并按客户赎回的产品份额和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状况进行一次性分配,计算公式为: 提前终止可获分配=赎回产品份额*(1-0.5%)*(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单位净值-业绩分成) (3)除了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提前终止申请日以外,投资人不得于其他时间申请提前终止。 (4)巨额赎回: 认定:开放日,理财产品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我行可以根据链式信托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全额赎回:当我行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赎回:当我行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理财产品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我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理财产品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五、支付安排 1. 到期支付: 理财期满,中国工商银行在到期日后7个工作日(T+7)内将投资人实际可获分配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2. 提前终止支付 如投资人按照约定期限申请提前终止,中国工商银行于提前终止申请生效日向受托人发送资金减退申请,受托人收到资金减退申请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提前终止信托利益,中国工商银行在收到足额信托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巨额赎回请见本说明书第四部分第五条规定)
六、信息公告 1. 中国工商银行将在本产品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 理财期内中国工商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每月末提供的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和各营业网点发布产品单位净值等相关信息公告。
七、风险揭示 客户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本产品为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理财资金主要投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集合资金信托财产面临市价下跌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为固定期限理财产品,客户无权随时终止该理财产品。但客户若有临时资金需求,理财期内每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可到我行网点申请赎回全部或部分理财产品,赎回须支付赎回手续费。 3. 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银行行使本产品的提前终止权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理财财产遭受损失。
八、特别提示 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国工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客户应密切关注我行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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