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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内部评级法建设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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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工商银行宣布该行自主开发的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已于近日建成并成功投产,使该行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建设又取得新突破。该系统记录了每个押品的详细信息,实现了对押品价值评估、审查审批、预警监测、处置回收的电子流程化管理,完成了与贷款操作系统的高度关联和集成,能够定期对押品的价值评估进行预警,从而能够及时、准确提供信贷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包括贷款定价、贷款分类、客户授信、客户评级等业务有关抵押交易的数据和参数,对商业银行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规范抵(质)押物(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业内人士指出,工商银行的押品价值管理系统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这为该行在国内尽早实施内部评级法,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工商银行新闻发言人介绍,为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近几年该行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核心逐步建立了内部评级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向前推进,不仅为其信贷风险的识别与防范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为将来达到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要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该行于2004年正式启动了内部评级法工程建设,目前工程进展顺利,项目的一期工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整体规划》已经圆满完成。在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工商银行对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国际先进银行最佳风险管理实践,分别从公司治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对全面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未来的发展规划和框架,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还透露,工商银行目前正在进行内部评级工程二期项目,通过与国际知名咨询公司合作,将按照内部评级法的基本要求,在评级组织、评级体系设计与运作、评级结果运用、风险量化以及数据收集与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造和完善,以提高工商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力争在2007年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初级法。

  这位发言人还介绍说,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计算每笔债项的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EAD),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折扣系数是其必备参数。因此,建立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银行的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是该行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了国际上先进银行抵(质)押物(权)数据库的设计思想自主开发而成的。该系统是工商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贷业务的决策支持系统。整个系统采取模块式、流程化管理结构,分为基本信息录入、价值测算、流程跟踪、风险预警、处置回收、评估柜员管理、评估权限及参数管理等七个模块,对抵(质)押物(权)、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之间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复杂对应关系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处理。此外,该系统还实现了对押品基本信息、价值评估、审查审批、预警监测、处置回收的电子流程化管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为所有抵(质)押物(权)开发了电子信息卡,二是完成了与贷款操作系统的高度关联和集成,三是可实时对贬值抵(质)押物(权)担保不足值进行预警,四是及时准确提供信贷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包括贷款定价、贷款分类、客户授信、客户评级等业务有关抵质押交易的数据和参数。此外,工商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系统还将为全行宏观政策管理、市场营销、不良资产管理等业务提供服务和支持。

  该系统集成性、信息化程度很高,每个抵(质)押物(权)将像一个客户一样在系统中进行管理,从其进入到退出整个过程的有用信息将被记录下来,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防范和减少了信贷人员的操作风险。此外,该系统开发的抵(质)押物(权)处置回收模块,对所有抵(质)押物(权)处置的信息,包括处置期限、处置费用、处置税金、处置回收金额等资料进行存储。这些信息与现行的会计系统合并形成贷款损失数据池。通过数据加工,分析不同的抵(质)押物(权)的不同特性,包括形态、价值波动方向与幅度、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等,与不同融资业务品种多种期限的相互影响关系,可以更加准确合理地确定抵质押贷款的折扣率,并可以统计出抵(质)押物(权)对贷款违约回收的影响权重,以为能够精确量化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债项评级提供决策依据。

  中国工商银行新闻发言人还透露,下一步该行将继续积极推进内部评级法工程建设,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本金管理、资产负债风险等领域实施一系列项目,其中二期项目《非零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项目》是内部评级法工程的核心项目,是未来全面风险管理建设的基础。项目的目标是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两维评级(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要求,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构建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切合工商银行实际的非零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实现内部评级结果在风险限额、定价、资本金分配、绩效考核以及组合管理等业务实践中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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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议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协议实施以来,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随着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以及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全面修改协议,继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公布以后,2001年1月公布了第二稿,新协议于 2003年定稿,于2006年正式实施。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它摒弃了“一刀切”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不同方法供银行选择,提出了银行风险中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支柱,使资本水平更能够真实地反映银行风险。在最低资本金要求中对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并将最终由初级内部评级法过渡到高级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新协议公布后,不仅十国集团、二十五个欧盟成员国将在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而且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南非、印度、俄罗斯等表示也将采取积极的措施实施新协议。新协议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场上的实施,已成定局。我国银监会已经表示,将按照“两步走”和“双轨制”的策略开展工作,对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银行,将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测算其监管资本。

  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一系列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利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法。内部评级法根据复杂程度分为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前者须由银行自行估算违约概率(PD),监管当局提供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EAD);后者要求银行在积累数据的基础上自行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时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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