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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9〕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行为,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职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指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按规定向职业年金计划相关方和职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指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按规定向特定对象或社会披露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四条 代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见附件1:报告1-1)。

  代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交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见附件1:报告1-2-1、1-2-2)、年度报告(见附件1:报告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在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各代理人和汇总的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第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见附件1:报告2-1)。

  受托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见附件1:报告2-2-1、2-2-2、2-2-3)。

  第六条 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见附件1:报告3-1)。

  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见附件1:报告3-2-1、3-2-2、3-2-3)。

  第七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见附件1:报告4-1)。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见附件1:报告4-2-1、4-2-2、4-2-3)。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汇总全国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信息,并按季度将汇总信息送财政部。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九条 当发生以下事项时,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职业年金计划相关方、职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提交临时报告。

  1.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2.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主要股东、重大股权、注册地、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发生变动;

  3.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职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

  4.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损失;

  5.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审计机关、监管部门处罚;

  6.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职业年金从业人员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发生投资资产信用违约等有可能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事项;

  8.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

  9.代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临时报告应当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原因、内容、对职业年金基金的影响及相关措施等。

  第十一条 当发生第九条除第9项以外的事项时,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十二条 当发生第九条除第9项以外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当发生第九条第6、7、8、9、10项事项时,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计划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当发生第九条第6、7、8、9、10项事项时,代理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当发生第九条第9项事项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四章 终止报告

  第十五条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见附件1:报告2-1)规定的内容,在受托管理职责终止后35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和计划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终止报告。

  第十六条 职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终止,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有关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见附件1:报告3-1)规定的内容,在托管职责终止后3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终止报告。

  第十七条 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见附件1:报告4-1)规定的内容,在投资管理职责终止后3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终止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代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披露上一年度职业年金计划设立、变更、基金管理、投资收益等信息。

  代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供上一年度职业年金缴费、账户转移、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账户余额等个人账户权益信息 (见附件2: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参考表样)。

  向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披露信息的方式,由各省(区、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自行确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网络查询等方式,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及时了解职业年金信息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在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上一年度本省(区、市)职业年金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结余等情况。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上一年度全国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向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提供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信息。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职业年金计划终止后的清算报告、按规定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后的审计报告,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工作。指定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规范地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应当以书面文本、电子文本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年金计划相关方和相关监管部门。条件具备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信息报告接受方对报告中涉及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报告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或在媒体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具体承担全国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并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局和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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