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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对企业年金市场有何影响?
 

  2017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36号令在2018年2月起正式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同时废止。

  在延续20号令主要制度框架设计的基础上,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的持续发展,36号令在企业年金的定义、税收、企业年金方案、缴费规则、权益归属、企业账户资金分配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规定更全面、内容更明确、表述更严谨。

  (一)更新企业年金定义,推动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36号令对企业年金的定义进行修正,由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变更为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新增“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表述,从政策层面倡导企业年金的建立,引导企业年金从自愿性质向半强制性质过渡。

  36号令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扩大了企业年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均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拓宽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

  (二)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36号令新增了企业年金税收、跨地区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及相关流程、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及相关流程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企业年金理事会的专职定位,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全流程、规范化,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企业年金运行的实际情况,36号令明确了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企业年金中止缴费及补缴相关规定,更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三)修改企业年金缴费规则,兼顾公平、控制差距

  36号令调整了缴费上限,企业缴费上限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工资总额的8%”,将合计上限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基数“上年度工资总额”修订为“工资总额”。
企业缴费分配可作为企业激励的一部分,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情况,差异化分配企业缴费;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36号令提出“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明确“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提升企业年金制度的普惠性。

  (四)明确企业年金权益归属,保护职工年金权益

  36号令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至终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为保障流动就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36号令在完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此外,36号令还明确了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确保职工利益始终有所保障。

  (五)补充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灵活领取方式

  36号令适应社会发展,更新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调减,新增“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情景,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

  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保持适当灵活性,新增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选择权,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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