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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

投资产品

综合条款及条件 银行服务

1. 适用性

1.1 本条款及条件(包括各附件)适用于你(客户)在本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所有账户及本行向你提供的所有服务。

1.2 附表构成本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倘个别服务的条文与一般条文有抵触,个别服务的条文将凌驾于一般条文。

1.3 在适用于一项服务的条款或条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对「本行」及本行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本行的继任人及受让人。「你」包括你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及遗产代理人。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反之亦然。表示一种性别的词语应包括每个性别。「营业日」指本行在香港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下午)。「包括」并无限制意义。「人士」包括个人、公司、协会、独资经营商号、合伙商号、会所及社团。所有标题只为易于参考而设,并不影响诠释。本行的条款及条件以浅白语言撰写,诠释务须公正及公允。针对拟备人而设的诠释规则并不适用。

1.4 请你细阅本条款及条件,特别是第 6 条(密码)、第 8 条(收费及逾期利息)、第 10 条(本行责任的限制)、第 11 条(你的弥偿保证)及第 13 条(抵销及留置权)。

2. 资料

2.1 (无论你是个人,公司或其它组织)你须确认已阅读本行给予客户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可不时修订)。你授权本行使用你的资料作该通知(可不时修订)所述用途,并向该通知(可不时修订)所述人士披露该等资料。

2.2 你须确认你在任何时间给予本行的所有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完整。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你将从速通知本行。

2.3 对于或有关本行服务、网站、材料、软件或文件的拥有权及所有版权及任何性质的其它知识产权权利均属本行所有,如以上各项是由第三方提供,则属该第三方所有。你并无获授予任何权利、特许或利益,但仅作取用本行服务之用的特许则除外。

2.4 你将不会复制、散播、利用或更改本行所提述的任何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或使用该等资料作供自己参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3. 本行的服务

3.1 在使用服务或开立账户前,你将遵守本行合理的规定。每项服务只可在本行所合理决定的时间内提供,并须遵守本行所合理决定的程序及条件。本行可拒绝给予你使用服务而毋须负责。

3.2 每项服务及账户亦须受本行不时适用于该服务或账户的条款及条件管辖。假若该等条款及条件与本条款及条件有抵触,概以该等条款及条件为准。

3.3 你将会就你的账户或指示作出本行(在接纳你的指示之时或之后)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在你已采取所有该等行动之前,你不会操作账户或使用服务。

3.4 本行在接获所有必要的指示、资金、财产及文件之前毋须采取行动,但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征收合理利息及费用,并且可终止或结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合理费用由你负担。本行在接到你的指示时,可在你的账户扣除款项,或在你的账户「冻结」本行合理估计执行你的指示所需金额的资金及财产。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着真诚作出或遗漏任何事情,则本行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3.5 你只会使用本行的服务作合法用途。

4. 本行的角色

4.1 在执行你的指示时,本行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本行的责任限于在本条款及条件及本行对有关服务的条款及条件(如有)中所列明的责任。本条款及条件(在可能范围内)适用于代表你进行的及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4.2 你授权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与本行的服务有关的各方面而言,为有合理需要或属适宜的一切行动。

4.3 本行可真诚地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宜,该等事宜是本行相信有必要藉以遵守任何法律、规例、规则或惯例(包括监管机构、香港银行公会、交易所及结算所的规则、守则、指引及惯例)。 以上所有行动及不作为均对你具约束力。

4.4 本行可使用代理人、经纪、托管人、代名人、往来银行、网络、交易所、结算所及其它人士的服务以持有你的财产或履行任何服务。上述各方可能为本行的附属成员。其服务条款及条件将适用于你的交易。你须支付他们的收费,并就他们的合理申索向本行作出弥偿。本行挑选代理人时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本行只会根据适用法律委任合资格担任托管人的人士为托管人。

4.5 本行不会提供法律或税务意见。你将自行取得有关意见。

5. 你的指示

5.1 你只可透过本行所通知的方式(本行将合理地行事),根据你的授权书(如适用的话)中的签署安排及本行的合理规定向本行发出指示。本行可拒绝或按照并非透过以上方式给予的指示行事。不同的服务可能有不同的发出指示方式。

5.2 你的被授权签字人在你给予本行的书面授权的范围内具你的授权。

5.3 你可以遵守本行的合理程序,更改你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

5.4 在本行取得你的撤销授权书面通知之前,授权将不会被撤回。授权将仍然有效,直至本行收到有关你已身故或无行为能力的书面通知。即使你章程有任何改变,授权亦仍然有效。

5.5 本行可合理地将本行所接获你的指示视为你意图发出的指示。任何指示,若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你或经你的授权发出,均属有效并对你具约束力,而不论该指示事实上是否已获授权。本行可要求身分或授权的凭证。本行可将你作出与另一项指示重复的指示视为另一项指示,除非本行实际上于执行前已知悉其为一项重复的指示。

5.6 你将确保你的指示完整及正确。如你的指示含糊不清,你授权本行以本行认为合理的任何方式行事。指示一经接纳,除非经本行同意(本行将合理地行事),否则不得更改或取消。即使未能履行指示,你仍可能须支付合理收费及开支。

5.7 假如指示是本行就相关交易的营业时间以外接获,你的账户可按照市场惯例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项,但该指示可能须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处理。

5.8 如指示未能全面执行,可能会部分执行。除另行议定外,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营业日内(或如较早,交易终止前)获得执行,交易将告失效。

6. 密码

6.1 「密码」指本行接受以认证使用者,并且透过本行所告知的一个或以上渠道取得进入账户或服务的一种或以上的方法,可包括身分证明或号码、字母、代码、数码签署、自动柜员机或其它卡、象征标志、图章、印章、任何事物。不同的密码可以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或用于不同的渠道。

6.2 任何透过以你的密码所发出的指示均对你具约束力,即使你的授权书或其它安排有不同的规定亦然。更改你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不会影响以你的密码进行操作。如本行提供此项选择,则用于一个渠道的密码亦可能适用于其它服务或渠道,而任何使用将对你具约束力。

6.3 你将须采取一切合理的审慎措施,稳妥保密你的密码。假如你未当面收取密码,你将获本行寄发密码,所涉风险须由你自负。若情况许可,你可尽快更改本行给予你的密码。

6.4 假如你发觉或相信你的密码遭泄露、遗失或盗用,或曾发生任何未经授权交易,你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致电本行所告知的电话号码或其它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在接获本行合理地相信为真实的报告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一律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6.5 假如你以欺诈手法行事或因严重疏忽,或容许第三方使用你的密码,或未能遵守第 6.3 6.4 条,你有责任承担所有损失。然而,你毋须就因透过你的账户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而蒙受的直接损失负责。是项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除非未经授权指示是以电子方式发出,(b) 除非你是个人(不包括全东商号、合伙商号、会所及社团),或 (c) 透过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务费用或提取现金的任何塑料卡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

7. 付款 / 交付

7.1 在日常操作过程中所作出的付款会在你为此目的所指定,以同一货币列值的账户(包括一账户下的分账户)扣除。这也适用于你账户被「冻结」的资金。本行将参考你以付款货币列值的账户(或分账户),决定有否足够结余或备用信贷服务。然而,本行可「冻结」其它货币的金额。如有必要,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将以一种货币收取或支付的金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本行可以就任何计算,按本行现货汇率将金额由一种货币名义上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7.2 在符合适用的法律及规例下,经必要的扣除或扣起后,款项才会向你支付。

7.3 你须以本行通知的合理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转让及已清算的资金。任何一方无论交付任何财产,须以本行所通知的合理方式进行。

7.4 假如在任何日期,每方须为两项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货币付款,则每方于该日支付有关金额的责任将(按本行作出的选择)获解除,而原须支付较大金额的一方将须向另一方支付该金额超出较小金额之数。

7.5 你须应要求向本行偿还你所欠的所有款项(假如无议定到期日)。

7.6 你的付款将不会受任何条件所限制,亦不受制于任何税项、预扣税或扣税金额。假如法律规定须预扣或扣除任何税款,你将须支付额外的金额,使本行所收取的净额相等于在无预扣或扣除的情况下应已收取的净额金额。你需要准时向税务当局付款,并向本行送交凭证。

7.7 你须以负债货币支付款项。本行收到的其它货币的款项只会在一定限度内解除你的负债,该限度是止于本行可在切实可行情况下用所收取的金额以购入的负债货币的净金额。你须保证弥偿本行的任何合理损失及开支,有关弥偿乃一项独立责任,且不论法庭裁决如何。本行只需证明假如当时交易已实际进行或购买已经完成,本行就会招致损失,即属足够。

7.8 本行可将任何收取的款项以本行合理地选择的次序减低你的负债,或存入一个暂记账户,以保留本行证明你全部负债的权利。

7.9 为你账户所收入的款项或项目,在本行无条件地收到已清算的资金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会赚取利息。假如款项或项目或其部分并未实际上收到,本行可从你的账户扣除一切合理损失及开支。你将要承担贷记你账户之日至其后扣款之日(如本行合理地行事),任何汇率差额所引致的损失。

7.10 假如你未当面收取财产或文件,向你寄发该财产及文件,风险概由你承担。

7.11 本行可向你追讨任何错误付款。

7.12 本行可按照市场惯例保留向你支付待贷记于你账户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亦可保留代表你支付待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7.13 除另有协议者外,任何付款、交收或厘定,若于非营业日到期,将改为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到期。

7.14 本行向你支付的现金将舍去金额的分位,只取角位(或如属日圆或其它外币,则只取最接近的日圆或按照市场惯例的单位),即已构成悉数支付。

7.15 除另有协议者外,须由本行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项或项目只会在香港开立该账户的本行办事处支付或交付。

8. 收费及逾期利息

8.1 本行可在给予你合理通知后不时征收及(本行将合理地行事)更改合理费用及收费。本行的现行费用及收费表可按要求提供。

8.2 你须在议定时间或本行要求时,向本行支付费用及收费,以及所有合理实际开支,包括有关你的证券的应付款项、本行代表你支付的金额(连同根据本行未经安排备用信贷服务利率计算的利息)、本行的代理人费用及开支、交易所、结算所、注册处及监管机构的费用及征费,以及税项。

8.3 已支付的费用及收费一概不获退还。然而,假如你因本条款及条件更改而终止某项服务,除非金额微不足道,否则本行将按比例退还已就该服务支付的任何年费或定期费用。

8.4 利息由到期日或(如较早)本行代表你支付款项的日期至实际偿还日期(判决前后)根据你的所有应付款项累计。利息须应要求支付,并且乃根据本行的未经安排备用信贷服务利率,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将实际日数除以360365而计算,按本行的合理规定计算复利。

9. 账户结单 / 确认书

9.1 如先前已同意或如你的账户是证券账户,除非根据适用规例毋须提供结单(例如你的账户并无交易及账户的结余是零),本行将向你提供你的账户的每月或其它定期结单。如你收不到结单,你将会通知本行。

9.2 你须承诺在收到每份账户结单或确认书后仔细查核。假如你发现任何错误或未经授权交易,你须在收到结单或确认书当日起计 90 天内或在议定时间或本行合理规定时间内,通知本行。假如你在该期限内并未通知本行,结单或确认书内的所有记项将成为不可推翻的记项,并对你具有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9.3 即使你未于 90 天内通知本行,你毋须对以下未经授权交易负责:(a) 任何第三方伪造或欺诈所造成的未经授权交易,而本行并无对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和技巧;或 (b) 本行雇员或代理人伪造或欺诈所造成的未经授权交易;或本行失责或疏忽所造成的其它未经授权交易。除非你是个人(不包括全东商号、合伙商号、会所及社团),否则是项条款并不适用。

9.4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本行所知你的最后地址。

10. 本行责任的限制

10.1 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就以下各项负责:

 (a) 阻延或干扰你取用账户或服务,或未能使用账户或服务;

 (b) 透过互联网、电话或任何其它媒介发送讯息出现任何遗失、错误、延迟、错误指示、舞弊或未经授权的修改或截取,或服务、账户或资料未经授权而被取用;

 (c) 未能执行或执行你的指示时出现错误;

 (d) 任何软件、设备或系统出现任何错误、操作失常、中断、暂停、不足或故障;

 (e) 任何可损害计算机硬件或软件功能的东西(包括任何计算机病毒);或

 (f) 因终止你的账户或终止向你提供任何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10.2 本行毋须就第三方、政府、市场干扰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就本行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言,本行只须就严重疏忽或欺诈行为负责。本行毋须就本行有关办事处被禁止执行事务而向你交代。

10.3 在受第 10.6 条的规限下,本行均毋须就任何间接、特别、附带引起或相应的损害赔偿负责。

10.4 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仅作参考。除另有说明者外,该等资料并非要约。你确认本行并无就任何资料或任何投资结果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担保。除另有说明者外,所提供的任何价格、利率或其它报价仅作参考,并可于本行确认接受你的要约前毋须给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说明者外,你应付的价格并不包括(而你将额外支付)适用的税项、税费、交易征费、合理费用及开支。

10.5 本行毋须核证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真确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或真确性。

10.6 第 10 条及第 11 条在适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内施行。例如,如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适用,第 10 条及第 11 条只有在符合该条例的合理标准的范围内适用。

11. 你的弥偿保证

11.1 你将弥偿本行及本行董事和雇员因你的指示、你的账户或向你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负债、合理损失或开支(包括税项或交易征费),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者外。

11.2 对于你或你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违反本条款及条件或适用于账户、服务或交易的条款或条件),你须使本行获得弥偿。你须向本行支付行使或执行本行权利(包括向你追讨任何款项或听取本行认为就你的账户所需的任何意见)所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额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及本行的行政开支)。

11.3 本行可雇用第三方代理人向你追讨逾期款项,合理费用由你支付。

12. 你的陈述

12.1 你向本行陈述:

 (a) 除非你已以书面通知本行并非如此,否则你是账户的唯一实益拥有人,不附带第三方索偿或利益,及你会以当事人身分而并非任何其它人士的代理人订立每项交易;

 (b) 你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均为有效及完整;

 (c) 你是根据本身的独立决定订立每项交易,交易对你适当与否是根据你的自行判断或你认为需要的第三方顾问意见;你明白及接纳有关交易的条款及风险,且不会倚赖本行的意见或建议;

 (d) 你有足够的能力及权力履行你在本条款及条件及各项交易下的责任;

 (e) 你在履行及执行你的责任时,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规则;及

 (f) 你的责任根据条款乃合法、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12.2 假如你持有客户账户,你向本行陈述及承诺:

 (a) 你已安排可靠的系统核证客户身分;

 (b) 你拥有合适的系统及控制设施,能将联合账户中的资金分配予个别的基本客户;

 (c) 本行可就透过有关账户进行的交易提出合理查询;及

 (d) 你对用来开立有关账户的资金的来源或出入该账户的资金的来源均认为满意。

12.3 以上陈述被视为在每次进行交易之日重复作出,于终止本行服务后仍然有效。

13. 抵销及留置权

13.1 假如你有任何款项应付而未付或假如有第三方提出任何申索,本行可不向你发出事先通知而将你在任何地方在本行的所有或任何账户(不论单独持有或与他人共有)及将你的所有负债(不论属实际或或然性质、主要或从属、将来的或现有的、单独或联同其它、到期或未到期的)合并。就此而言,本行可将任何货币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可把将来的负债以商业上合理的形式经本行贴现成现值,当作目前欠负者处理,并可合理地估计或然或不可以数量计算负债的金额。这并非旨在设定抵押权益。

13.2 本行可从你的一个或以上账户内扣除你的任何应付金额(或其部分)。

13.3 你的财产(不论属任何性质、所在何处,以及是否由本行持有作安全保管或其它用途)受一项以本行为受益人的留置权规限。假如你不履行你对本行或本行任何附属公司负上的任何重大责任,本行可根据本行合理地厘定的价格、条款及方法出售你的任何物业或其中部分。本行可运用款项净额减低你的负债(不论是否因本条款及条件产生)。

14. 改变

14.1 在受第 14.2 条的规限下,本行可改变本行的服务、营运方式、任何规定、时间限制或金钱款额,或实施限制,或暂停或取消任何服务(涉及所有或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本行可改变服务的名称。本行可改变本行的营业时间或可提供服务的时间。该等改变可不经通知而作出,而本行亦毋须承担责任。

14.2 本行可随时改变适用于任何服务或账户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并以通知知会你。如改变影响到费用、收费或你的权利或义务,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该通知将于 30 日后生效。

14.3 当本行认为,为保障本行的利益起见属必要时,本行可(但无义务)立即暂停或冻结任何服务或账户。假如本行得悉你已被提出破产或清盘的呈请,或已召开会议考虑你的清盘决议案,或你的合伙商号已被解散,或根据任何法律进行任何类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你已身故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本行真诚地认为就你的账户而言有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则本行可冻结你的账户。

15. 证据

15.1 本行任何形式的账户及记录对该处所述事情或事实而言均为不可推翻,并对你具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你同意该等账户及记录将于任何法庭或审裁处获接纳为当中所记录的事实及事情的证据。本行可记录与你的对话而无须给予警告。

15.2 本行保留权利,将本行的所有计算、估计及决定作为不可推翻,并对你具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15.3 任何有关你的账户的文件经以本行合理决定的方式记录后,本行可予以销毁。记录只会在本行决定的期间保留。

15.4 本行可更正任何文件或记录的任何错误,毋须事先通知。

16. 通讯

 在不影响其它通讯方式的情况下,你同意收到以下列一种或以上方式送交的通讯,及你将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收悉该等通讯:

 (a) 当通讯已在本行于香港一个或以上的银行大堂张贴 3 个营业日,

 (b) 通讯在一份香港报章刊登的 3 个营业日后,

 (c) 当通讯在本行网站刊登,

 (d) 当通讯留交于你在本行记录中的任何地址,或邮寄予该地址 48 小时后(或如属海外地址则为 7 日后),

 (e) 当通讯以电子邮件、讯息或图文传真发送往你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设备或图文传真号码,或

 (f) 当透过致电本行所记录在案的任何号码或以其它口头通讯转达时(包括留下话音讯息),即使邮件被退还(如属邮寄),或你已身故或丧失能力。

17. 终止

17.1 你可在给予本行 30 日或本行接受的较短期间的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账户或服务,但你须遵守本行的合理规定及向本行支付合理费用。

17.2 本行可随时向你发出 14 日事先通知结束你的账户。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

17.3 在你的账户终止后 14 日(或本行同意的较长期间)内,你须给予本行交付你的财产(如有)的指示(你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并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假如你不依此行事,本行将继续根据本条款及条件持有财产,但不附带任何责任(你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由终止日期起,任何贷方结余概不会获支付利息。

17.4 终止账户或服务不会影响累算权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行可取消、结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结的指示或合约。条款 2(资料)、条款 7(付款 / 交付)、条款 8.4(逾期利息)、条款 10(本行责任的限制)、条款 11(你的弥偿保证)、条款 13(抵销及留置权)及条款 15(证据)于账户终止后仍然有效。

  

18. 其它事项

18.1 假如你是两名或以上人士:

 (a) 你的责任是共同及个别的;对你的提述包括你当中任何一人;

 (b) 除另行议定外,你当中任何一人有全面权力对你全体的一切事宜构成约束。如有任何互相抵触的指示,本行可拒绝行事。签署安排只可以由你全体人士更改;

 (c) 向你当中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任何东西均会解除本行对你全体的责任;应付予你当中任何一人的款项可存入你的联名账户内;

 (d) 向你当中任何一人发出的通讯乃向你全体发出的有效通讯;

 (e) 本行可与你当中一人或以上达成妥协、解除责任或处理事宜,而不影响其它各人的负债;及

 (f) 本行可以你联名账户的结余减低你当中任何一人或以上的负债;

 (g) 除非你是合伙商号,或账户是代第三方持有的你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账户中的现金或其它财产将归尚存者所有;

 (h) 你当中任何一人可以书面通知本行(副本抄送你当中的其它人)冻结账户。你须通知其它人你的决定。你全体同意方可从新激活账户;及

 (i) 结束一个账户须根据你的授权书中的签署安排办理。

18.2 假如你是合伙商号:

 (a) 对你合伙协议的限制概不会对本行构成约束,而你的账户将受本条款及条件规管;所有合伙人(不论是一般、特别或限责合伙人)将共同及各别地承担责任;

 (b)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若有新合伙人加入,你需要给以书面明确解除,否则退任合伙人仍须负上责任;

 (c) 即使已通知你的合伙商号的组成有任何变动或解散,其余合伙人仍可全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你的账户。本行可以相同名称为新公司开立账户,并且不经查询为新公司收取指定给予旧公司的任何款项;及

 (d) 你当中任何一人一旦身故,公司将继续拥有账户中的现金或其它财产。

18.3 假如你代另一位人士持有账户,你除了须承担该名人士对于账户的责任外,也须共同及个别接纳对于你账户的个人责任。你须确认你获全面授权开立、操作及结束该账户。你须弥偿本行涉及该账户的任何交易所产生的任何负债、合理损失或开支。

18.4 本行的权利不受你身故、丧失能力、重组、组织变动、无力偿债、破产或清盘所影响。

18.5 适用于一个账户或一项服务的条款及条件亦适用于所有未完成及未来的交易。

18.6 你须负责就本行为你处理的交易提交报税表及其它回复及报告。

18.7 你须在必要时自费取得及维持使用服务所需的适当设备、设施及接驳(包括计算机、软件及通讯接驳)。你须负责支付所有电话、互联网服务及其它收费。

18.8 你不可在未经本行事先同意(本行将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出让、转让或承担你的账户或与本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出让或转让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及义务。

18.9 权利是累积性的,可多次行使及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权利及补救方法。假如任何条文或条文中的部分失效,所有其它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8.10 任何权利的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并不构成豁免,而任何权利的单次或部分行使将不会妨碍本行的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它权利。

18.11 除另行议定外,本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及与你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限。双方均愿受香港法庭的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附件1:银行服务

1. 代收 / 存入

1.1 本行可毋须给予理由而拒绝或接纳(受条件限制)一项有待收取的项目。你须向本行支付合理领取费用,包括本行、付款银行及任何代理银行的收费。本行在贷记你账户前会澄清任何不明确之处。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毋须对未能收取或在过程中的任何延误、遗失或损毁负责。除特别同意者外,本行不会安排拒付证明或采取类似行动。

1.2 如账户名称与抬头人姓名/名称不同,即使支票附有背书,本行仍可按本行的酌情权,拒绝代收支票。

1.3 假如你未当面收取任何文件或项目,本行可将该文件或项目寄邮给你,但你须承担邮误风险。

1.4 你须确认你是你要求本行代收或贴现的项目的唯一拥有人。你授权本行(本行将合理地行事)就为你收取的项目所给予任何担保。本行可酌情选择或买入或代收的项目。

1.5 在每日截数时间后存入的项目(包括现金),均被视作在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存入。于截数时间前存入托收,而付款人为位于香港的银行的支票,有关利息将于当日贷记。假如支票于截数时间后存入,利息会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结算后累算。尽管上述规定,星期六将不会进行支票结算服务。假如支票退票,利息则会被取销,而合理收费将会适用。

1.6 利息只会在汇入汇款贷记于你的账户后累计。本行将在收到款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你。至于汇入的跨境付款,在本行确认收到资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检查后,你方可使用汇款。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将通知你并提供解释,除非本行有足够理据不作通知及解释。

1.7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应本行的代理银行或付款银行要求退还未向你支付的任何已收取金额而毋须承担责任。

1.8 就本行对你存入项目的点算结果,将对你有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2. 付出 / 汇款

2.1 付款指令须在你的账户具有足够相关货币的已清算资金,并遵从本行的规定下,方能被执行。该等规定可能包括金额限制,以及提取办事处的限制。特别而言,以现金或电子方式的提取可能会受限制。

2.2 假如本行向你或你的代表付款(包括兑付支票),而你的账户中并无足够的已清算资金或付款额超出备用信贷服务限额,你须连同利息及本行合理收费向本行支付不足之数。

2.3 本行获授权向持有本行相信是由你签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你亲身到场。

2.4 要求停止或更改兑付可能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弥偿保证,如属本行发出的汇票,则须交回原有汇票。即使兑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毋须负责;收费将不获退还。本行只会在经与代理银行或收款银行确认付款票据已被取消,并经收到已结清资金及扣除所有合理开支及(如适用的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付款货币为港元后退还款项。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就任何因汇率变动、利息或其它事项所产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负责。

2.5 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毋须为任何延误或未能执行支付或付汇或交付任何项目而负责。本行毋须就收款银行支付你的受款人的时间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银行追讨任何付款而负责。本行的代理银行及本行可进行或避免进行他们或本行相信就遵守任何适用的外国法律、规例或惯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为及不作为均对你具约束力。

2.6 汇出香港的资金可能在香港或目的地进行货币兑换。除另行议定外,汇款货币将为付款国家的货币,合理收费(包括本行的代理银行收费)将在付款予受款人前扣除。

2.7 本行毋须负责告知你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规例或关税的规定(包括外汇管制)。本行建议你自行查询。

2.8 如本行合理地认为有需要,可将款项汇往与你要求不同的地点,或可开出汇票其支付地与你的要求不同。

2.9 假如你的汇款或汇票申请使用暂订汇率,本行在合理地厘定适用的汇率后,可未经事先通知而在你的账户扣除任何不足之数或贷记任何收益。

2.10 本行将采取合理步骤以遵照你设定的汇款收款日,但并不保证一定可达到你的要求。受款人或其往来银行收取款项的时间将受制于本地及海外的截票时间及其它程序。

2.11 你授权本行向有关银行、其它机构及主管当局披露你的个人资料及关于你的汇款的资料。

2.12 准许付款予第三者账户的服务涉及多项风险,例如得以存取你的账户的未获授权人士可向第三者账户付款。

3. 账户

3.1 本行会为若干账户向你支付贷方结余的利息。利息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时间贷记于你的账户。不同的货币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将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以每年 360 天或 365 天计算。假如账户在贷记利息当天之前结束,本行支付的利息将截至上一个月份或本行按照本行惯例合理地选择的任何日期为止。

3.2 假如你的账户获发存折:

 (a) 每次进行柜位交易均应出示存折。你应于每次交易后查看存折,以确保已记入适当的交易记录,如有任何错误,应从速通知本行;

 (b) 存折仅作参考用途,不一定会显示正确的结余,例如交易进行后可能在存折并无记录。本行记录显示的结余是正确结余,明显错误除外。

3.3 假如你的账户获发账户卡,每次柜位交易均应出示该卡。

3.4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免除客户出示存折或账户卡而毋须承担责任。

3.5 你应将你的存折及账户卡锁好。如有遗失,你应尽快向本行报失。本行在响应你报失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毋须就任何付款负责。本行会发出新存折、账户卡及账户号码,但你须作出令本行满意的弥偿保证、解释及支付本行合理收费。

3.6 存折及账户卡乃本行财产,两者均不得转让。你不应以任何方式窜改存折或账户卡。

3.7 假如你的账户结余少于本行合理规定的最低金额,或如你的账户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时间并无运作,本行可收取合理费用或采用零利率。不活动户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3.8 本行可按照市场惯例就贷方结余征收费用。如账户在3个月内结束,本行可收取合理费用。

349 综合理财户口

3.9 此等账户(附有本行不时所指定的名称)包括数种分账户,例如港币往来或储蓄账户、多种外币账户及定期存款账户。本行可决定,按照本行与你议定的条款,提供备用信贷服务。本行可随时改变或备用信贷。你须应要求立即偿还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本行可每月从你的往来账户内扣除备用信贷利息。其它服务则由本行不时提供。结束账户不会结束分账户。

「零存整付」储蓄计划

3.10 你将会于协议日期将协议定期存款存入指定账户。如存款日为星期六或非营业日(该月之最后一日除外),存款日将押后至下一个营业日。若存款日是该月之最后一日;并为星期六或非营业日的情况下,该笔存款应于紧接之前一个营业日(星期六除外)存入指定账户。提前存款须直至协议存款日方可赚取利息。

3.11 本金及按协议利率计算的利息只会在协议存款期结束时方会支付给你。如你未能在任何存款日存入协议款额,本行将毋须支付利息,并且可在扣除本行的合理收费及融资损失后终止存款安排及退回本金。如你要求在到期前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权利不支付利息并征收合理收费。

4. 支票

4.1 支票应仅以本行规定的方式开出,并应只用于本行准许的账户。

4.2 若未有采取以合理的谨慎措施开出支票,或以可能助长涂改、欺诈或伪造的方法或方式开出支票,则你须就所有损失及合理费用负责。

4.3 本行可当面将支票簿交付给你,或交予持有你的授权指示的任何人或以平邮或挂号邮递方式寄送至你的通讯地址并从你的账户扣除邮资,所涉风险由你承担。

4.4 收到新支票簿后,你应检查序号、账户号码、你的打印姓名及支票页数。如有任何不妥当情况,你应尽快通知本行。

4.5 你须将你的支票簿锁好。支票如有遗失你应尽快向本行报失。就你的支票的止付要求或报失,本行在一段合理时间作出处理前,本行不会对任何付款负责。

4.6 假如支票并未按你在本行记录在案的签字式样签署,或不正确地填写、或更改而未经你全签确认,或损毁、或属期票或属过期支票,本行会将支票退回拒付。在此情况下本行将收取合理费用。你的签字式样如有更改,只在本行已将其记录在案后方会生效。

4.7 对于不能以合理谨慎措施察觉的支票或票据上的任何更改,本行不会负责。

4.8 假如多张支票同时兑付,本行可决定兑付次序而毋须承担责任。

4.9 你的账户结束后,本行可拒付任何其后兑付的支票而毋须承担责任。

4.10 你在结束账户时,需将所有未使用的支票交还予本行。

4.11 你开出的支票兑付及以电子方式记录后,可由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保留,保留期间为列于有关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营运的支票交换系统规则内的期间,其后将会销毁。你授权本行与代收银行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订立合约。

4.12 备用信贷服务安排乃由本行酌情决定是否批出。利息及收费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方式收取。本行可随时削减、取消、暂停或增加备用信贷服务安排款额,或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尚欠款项及利息。

4.13 「支票」在适用情况下包括银票、汇票、本票及其它付款票据。

5. 存款

5.1 定期、通知及其它存款仅可以本行接受的期间及利率,以及本行发出的存款确认书所指明的货币及最低金额存入。本行提供的任何其它利率及资料均无约束力。

5.2 你应仔细查看每次的存款确认书,如有任何错误须尽快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你交回在完好状况下的确认书正本,以提取存款。新存款确认书或自动续期通知书将于续期时发出。

5.3 存款不可在到期前提取。就通知存款而言,「到期」指你与本行议定的通知期届满。本行可准许提早提取存款,但你须承担本行的损失、合理开支及收费。即使准许提早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权利不支付存款利息,而你可能被要求偿付任何已获支付的利息。

5.4 存款利息只会在到期时支付。利息乃根据存款的本金额按照议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的日数计算。就通知存款而言,利息将按日计算,利率按可比较金额及年期由本行所报的浮动利率计算。

5.5 原应在非营业日到期的存款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期。

5.6 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就已到期但未被续期或提取的存款,按本行的储蓄账户利率或由本行所厘定的任何其它利率支付利息,或按在续期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行就同类存款所报出的利率,按相同期限为存款续期。须予自动续期的存款将按在续期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行就同类存款所报出的利率计付利息。

5.7 掉期存款将以议定货币(第一货币)存入及支付利息。本行会将本金额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第二货币),就已兑换金额计算利息,并按远期汇率于到期日将金额及利息再兑换为第一货币以作支付,而不会以第二货币支付,并仅可以第一货币续期。

5.8 就每月「友」息保利存款或其它设有利率保证的存款而言,利率自第二个月起将为同一利率或(如较高的话)本行就同一存款期或你与本行所协议的任何其它期间所公布的利率,但以本行所厘定的任何最高利率为限。

6. 外币

6.1 「外币」指港元以外的货币,与及本行同意作本行服务之用的国际接受为等同于货币的记账单位。

6.2 本行对外币交易可以港元或外币交收,并可按本行的现货汇率将任何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6.3 将外币存款存入外币账户可能会受到限制。存款如获本行接纳,你将要支付合理代兑换手续费及本行的合理收费。

6.4 在扣除合理代兑换手续费及本行的合理收费后,本行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提款,毋须对因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a) 以有关货币的电汇或其它转账方式支付;

 (b) 开出有关货币的本票,兑付银行及地点由本行合理决定;

 (c) 在本行的有关分行有足够外币现钞的情况下,以有关货币支付现钞;

 (d) 按本行的电汇或现钞汇率(由本行选择)买入港元,以港元支付。

7. 美元/欧元结算

 在香港进行美元及欧元结算的附加规定为:

7.1 你承认香港的美元及欧元结算系统的操作是分别受美元结算所规则与美元操作程序及欧元结算所规则与欧元操作程序(每种规则及程序均经不时修改)所规限。

7.2 你同意,对于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真诚地或由交收机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美元或欧元结算所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其它人士在结算所或结算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管理、营运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收机构、结算设施或任何成员的终止及/或暂停)方面所作出或所遗漏作出的任何事宜而直接或间接不论以何种形式引起或导致,亦不论类型或性质为何的任何申索、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商业损失、丧失商业机会、利润损失、特别或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应已知道可能存在该等申索、损失、损害或费用),香港金融管理局对任何人士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7.3 在不影响以上第7.2条条文的情况下,你同意,对于因金融管理局按照或根据美元结算所规则与美元操作程序及欧元结算所规则与欧元操作程序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意见或批核而直接或间接不论以任何形式产生亦不论类型或性质为何的任何索偿、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商业损失、丧失商业机会、利润损失、特别或间接或随之而产生的损失),金融管理局对你并无任何责任,或招致任何法律责任,即使金融管理局事前知道或事前应合理知道该等索偿、损失、损害或费用可能存在。

8. 自动柜员机卡

8.1 你将获发一张卡及密码,以进入该等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机及其它设备,存取有关账户及本行不时在有关渠道提供的服务。

8.2 经本行通知的货币为单位的支票及现金(硬币除外)可存入自动柜员机,惟须经本行点核,点核所得对你具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假如本行发现有任何出入,本行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你。点核工作未必会在存款当天进行。在资金获结算及贷记于你的账户之前,你将不能提取或使用有关资金。

8.3 你的卡仅供你使用,并且不得转让。该卡乃是本行的财物。你须应本行要求将该卡交还本行。在你向本行交还该卡前,透过你的卡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概由你负责。

8.4 各卡须根据有关条件及合理手续费补发。未得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使用于其后寻回的失卡。

8.5 你授权本行把涉及使用你的卡或密码或两者的任何交易的金额,借记于你的账户。然而,你毋须就下列各项所引致向你的账户错误地收取的任何款项及其任何应计利息负责:

 (a) 当你尚未收到该卡时,该卡被不当使用;

 (b) 对于在你已发出充分通知(表示该卡或个人密码被遗失或被盗用或有其它人知道个人密码)之后,未经你授权的所有交易(但如你曾以欺诈方式或在严重疏忽下行事,或容许第三者使用你的密码,或未能遵守你在第 6.3 6.4 条下有关密码的责任,则作别论);

 (c) 当所使用的终端机或其它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持卡人蒙受直接损失,但如该故障是明显的,或已藉显示信息或通告通知持卡人则除外;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