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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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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条款及条件 - 银行服务

1. 适用性

1.1 本条款及条件(包括各附件)适用于你(客户)在本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所有账户及本行向你提供的所有服务。

1.2 附表构成本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倘个别服务的条文与一般条文有抵触,个别服务的条文将凌驾于一般条文。

1.3 在适用于一项服务的条款或条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对「本行」及本行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本行的继任人及受让人。「你」包括你的遗产管理人丶继承人及遗产代理人。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反之亦然。表示一种性别的词语应包括每个性别。「营业日」指本行在香港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下午)。「包括」并无限制意义。「人士」包括个人丶公司丶协会丶独资经营商号丶合夥商号丶会所及社团。所有标题只为易于参考而设,并不影响诠释。本行的条款及条件以浅白语言撰写,诠释务须公正及公允。针对拟备人而设的诠释规则并不适用。

1.4 请你细阅本条款及条件,特别是第 6 条(密码)丶第 8 条(收费及逾期利息)丶第 10 条(本行责任的限制)丶第 11 条(你的弥偿保证)及第 13 条(抵销及留置权)。

2. 资料

2.1 (无论你是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你须确认已阅读本行给予客户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可不时修订)。你授权本行使用你的资料作该通知(可不时修订)所述用途,并向该通知(可不时修订)所述人士披露该等资料。

2.2 你须确认你在任何时间给予本行的所有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完整。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你将从速通知本行。

2.3 对于或有关本行服务丶网站丶材料丶软件或文件的拥有权及所有版权及任何性质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均属本行所有,如以上各项是由第三方提供,则属该第三方所有。你并无获授予任何权利丶特许或利益,但仅作取用本行服务之用的特许则除外。

2.4 你将不会复制丶散播丶利用或更改本行所提述的任何资料(包括电脑软件),或使用该等资料作供自己参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3. 本行的服务

3.1 在使用服务或开立账户前,你将遵守本行合理的规定。每项服务只可在本行所合理决定的时间内提供,并须遵守本行所合理决定的程序及条件。本行可拒绝给予你使用服务而毋须负责。

3.2 每项服务及账户亦须受本行不时适用于该服务或账户的条款及条件管辖。假若该等条款及条件与本条款及条件有抵触,概以该等条款及条件为准。

3.3 你将会就你的账户或指示作出本行(在接纳你的指示之时或之后)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在你已采取所有该等行动之前,你不会操作账户或使用服务。

3.4 本行在接获所有必要的指示丶资金丶财产及文件之前毋须采取行动,但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徵收合理利息及费用,并且可终止或结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合理费用由你负担。本行在接到你的指示时,可在你的账户扣除款项,或在你的账户「冻结」本行合理估计执行你的指示所需金额的资金及财产。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着真诚作出或遗漏任何事情,则本行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3.5 你只会使用本行的服务作合法用途。

4. 本行的角色

4.1 在执行你的指示时,本行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本行的责任限于在本条款及条件及本行对有关服务的条款及条件(如有)中所列明的责任。本条款及条件(在可能范围内)适用于代表你进行的及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4.2 你授权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与本行的服务有关的各方面而言,为有合理需要或属适宜的一切行动。

4.3 本行可真诚地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宜,该等事宜是本行相信有必要藉以遵守任何法律丶规例丶规则或惯例(包括监管机构丶香港银行公会丶交易所及结算所的规则丶守则丶指引及惯例)。 以上所有行动及不作为均对你具约束力。

4.4 本行可使用代理人丶经纪丶托管人丶代名人丶往来银行丶网络丶交易所丶结算所及其他人士的服务以持有你的财产或履行任何服务。上述各方可能为本行的附属成员。其服务条款及条件将适用于你的交易。你须支付他们的收费,并就他们的合理申索向本行作出弥偿。本行挑选代理人时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本行只会根据适用法律委任合资格担任托管人的人士为托管人。

4.5 本行不会提供法律或税务意见。你将自行取得有关意见。

5. 你的指示

5.1 你只可透过本行所通知的方式(本行将合理地行事),根据你的授权书(如适用的话)中的签署安排及本行的合理规定向本行发出指示。本行可拒绝或按照并非透过以上方式给予的指示行事。不同的服务可能有不同的发出指示方式。

5.2 你的被授权签字人在你给予本行的书面授权的范围内具你的授权。

5.3 你可以遵守本行的合理程序,更改你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

5.4 在本行取得你的撤销授权书面通知之前,授权将不会被撤回。授权将仍然有效,直至本行收到有关你已身故或无行为能力的书面通知。即使你章程有任何改变,授权亦仍然有效。

5.5 本行可合理地将本行所接获你的指示视为你意图发出的指示。任何指示,若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你或经你的授权发出,均属有效并对你具约束力,而不论该指示事实上是否已获授权。本行可要求身分或授权的凭证。本行可将你作出与另一项指示重复的指示视为另一项指示,除非本行实际上于执行前已知悉其为一项重复的指示。

5.6 你将确保你的指示完整及正确。如你的指示含糊不清,你授权本行以本行认为合理的任何方式行事。指示一经接纳,除非经本行同意(本行将合理地行事),否则不得更改或取消。即使未能履行指示,你仍可能须支付合理收费及开支。

5.7 假如指示是本行就相关交易的营业时间以外接获,你的账户可按照市场惯例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项,但该指示可能须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处理。

5.8 如指示未能全面执行,可能会部分执行。除另行议定外,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营业日内(或如较早,交易终止前)获得执行,交易将告失效。

6. 密码

6.1 「密码」指本行接受以认证使用者,并且透过本行所告知的一个或以上渠道取得进入账户或服务的一种或以上的方法,可包括身分证明或号码丶字母丶代码丶数码签署丶借记卡或其他卡丶象徵标志丶图章丶印章丶任何事物。不同的密码可以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或用于不同的渠道。

6.2 任何透过以你的密码所发出的指示均对你具约束力,即使你的授权书或其他安排有不同的规定亦然。更改你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不会影响以你的密码进行操作。如本行提供此项选择,则用于一个渠道的密码亦可能适用于其他服务或渠道,而任何使用将对你具约束力。

6.3 你将须采取一切合理的审慎措施,稳妥保密你的密码。假如你未当面收取密码,你将获本行寄发密码,所涉风险须由你自负。若情况许可,你可尽快更改本行给予你的密码。

6.4 假如你发觉或相信你的密码遭泄露丶遗失或盗用,或曾发生任何未经授权交易,你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致电本行所告知的电话号码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在接获本行合理地相信为真实的报告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一律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6.5 假如你以欺诈手法行事或因严重疏忽,或容许第三方使用你的密码,或未能遵守第 6.3 或 6.4 条,你有责任承担所有损失。然而,你毋须就因透过你的账户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而蒙受的直接损失负责。是项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 除非未经授权指示是以电子方式发出,(b) 除非你是个人(不包括全东商号丶合夥商号丶会所及社团),或 (c) 透过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务费用或提取现金的任何塑料卡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

7. 付款 / 交付

7.1 在日常操作过程中所作出的付款会在你为此目的所指定,以同一货币列值的账户(包括一账户下的分账户)扣除。这也适用于你账户被「冻结」的资金。本行将参考你以付款货币列值的账户(或分账户),决定有否足够结余或备用信贷服务。然而,本行可「冻结」其他货币的金额。如有必要,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将以一种货币收取或支付的金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本行可以就任何计算,按本行现货汇率将金额由一种货币名义上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7.2 在符合适用的法律及规例下,经必要的扣除或扣起后,款项才会向你支付。

7.3 你须以本行通知的合理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转让及已清算的资金。任何一方无论交付任何财产,须以本行所通知的合理方式进行。

7.4 假如在任何日期,每方须为两项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货币付款,则每方于该日支付有关金额的责任将(按本行作出的选择)获解除,而原须支付较大金额的一方将须向另一方支付该金额超出较小金额之数。

7.5 你须应要求向本行偿还你所欠的所有款项(假如无议定到期日)。

7.6 你的付款将不会受任何条件所限制,亦不受制于任何税项丶预扣税或扣税金额。假如法律规定须预扣或扣除任何税款,你将须支付额外的金额,使本行所收取的净额相等于在无预扣或扣除的情况下应已收取的净额金额。你需要准时向税务当局付款,并向本行送交凭证。

7.7 你须以负债货币支付款项。本行收到的其他货币的款项只会在一定限度内解除你的负债,该限度是止于本行可在切实可行情况下用所收取的金额以购入的负债货币的净金额。你须保证弥偿本行的任何合理损失及开支,有关弥偿乃一项独立责任,且不论法庭裁决如何。本行只需证明假如当时交易已实际进行或购买已经完成,本行就会招致损失,即属足够。

7.8 本行可将任何收取的款项以本行合理地选择的次序减低你的负债,或存入一个暂记账户,以保留本行证明你全部负债的权利。

7.9 为你账户所收入的款项或项目,在本行无条件地收到已清算的资金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会赚取利息。假如款项或项目或其部分并未实际上收到,本行可从你的账户扣除一切合理损失及开支。你将要承担贷记你账户之日至其后扣款之日(如本行合理地行事),任何汇率差额所引致的损失。

7.10 假如你未当面收取财产或文件,向你寄发该财产及文件,风险概由你承担。

7.11 本行可向你追讨任何错误付款。

7.12 本行可按照市场惯例保留向你支付待贷记于你账户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亦可保留代表你支付待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7.13 除另有协定者外,任何付款丶交收或厘定,若于非营业日到期,将改为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到期。

7.14 本行向你支付的现金将舍去金额的分位,只取角位(或如属日圆或其他外币,则只取最接近的日圆或按照市场惯例的单位),即已构成悉数支付。

7.15 除另有协定者外,须由本行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项或项目只会在香港开立该账户的本行办事处支付或交付。

8. 收费及逾期利息

8.1 本行可在给予你合理通知后不时徵收及(本行将合理地行事)更改合理费用及收费。本行将于你的账户扣除有关收费,而此等收费或会于非营业日内执行。本行的现行费用及收费表可按要求提供。

8.2 你须在议定时间或本行要求时,向本行支付费用及收费,以及所有合理实际开支,包括有关你的证券的应付款项丶本行代表你支付的金额(连同根据本行未经安排备用信贷服务利率计算的利息)丶本行的代理人费用及开支丶交易所丶结算所丶注册处及监管机构的费用及徵费,以及税项。

8.3 已支付的费用及收费一概不获退还。然而,假如你因本条款及条件更改而终止某项服务,除非金额微不足道,否则本行将按比例退还已就该服务支付的任何年费或定期费用。

8.4 利息由到期日或(如较早)本行代表你支付款项的日期至实际偿还日期(判决前后)根据你的所有应付款项累计(或会为非营业日)。利息须应要求支付,并且乃根据本行的未经安排备用信贷服务利率,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将实际日数除以360或365而计算,按本行的合理规定计算复利。

9. 账户结单 / 确认书

9.1 如先前已同意或如你的账户是证券账户,除非根据适用规例毋须提供结单(例如你的账户并无交易及账户的结余是零),本行将向你提供你的账户的每月或其他定期结单。如你收不到结单,你将会通知本行。

9.2 你须承诺在收到每份账户结单或确认书后仔细查核。假如你发现任何错误或未经授权交易,你须在收到结单或确认书当日起计 90 天内或在议定时间或本行合理规定时间内,通知本行。假如你在该期限内并未通知本行,结单或确认书内的所有记项将成为不可推翻的记项,并对你具有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9.3 即使你未于 90 天内通知本行,你毋须对以下未经授权交易负责:(a) 任何第三方伪造或欺诈所造成的未经授权交易,而本行并无对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和技巧;或 (b) 本行雇员或代理人伪造或欺诈所造成的未经授权交易;或本行失责或疏忽所造成的其他未经授权交易。除非你是个人(不包括全东商号丶合夥商号丶会所及社团),否则是项条款并不适用。

9.4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本行所知你的最后地址。

10. 本行责任的限制

10.1 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就以下各项负责:

 (a) 阻延或干扰你取用账户或服务,或未能使用账户或服务;

 (b) 透过互联网丶电话或任何其他媒介发送讯息出现任何遗失丶错误丶延迟丶错误指示丶舞弊或未经授权的修改或截取,或服务丶账户或资料未经授权而被取用;

 (c) 未能执行或执行你的指示时出现错误;

 (d) 任何软件丶设备或系统出现任何错误丶操作失常丶中断丶暂停丶不足或故障;

 (e) 任何可损害电脑硬件或软件功能的东西(包括任何电脑病毒);或

 (f) 因终止你的账户或终止向你提供任何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10.2 本行毋须就第三方丶政府丶市场干扰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就本行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言,本行只须就严重疏忽或欺诈行为负责。本行毋须就本行有关办事处被禁止执行事务而向你交代。

10.3 在受第 10.6 条的规限下,本行均毋须就任何间接丶特别丶附带引起或相应的损害赔偿负责。

10.4 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仅作参考。除另有说明者外,该等资料并非要约。你确认本行并无就任何资料或任何投资结果作出任何陈述丶保证或担保。除另有说明者外,所提供的任何价格丶利率或其他报价仅作参考,并可于本行确认接受你的要约前毋须给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说明者外,你应付的价格并不包括(而你将额外支付)适用的税项丶税费丶交易徵费丶合理费用及开支。

10.5 本行毋须核证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真确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或真确性。

10.6 第 10 条及第 11 条在适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内施行。例如,如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适用,第 10 条及第 11 条只有在符合该条例的合理标准的范围内适用。

11. 你的弥偿保证

11.1 你将弥偿本行及本行董事和雇员因你的指示丶你的账户或向你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负债丶合理损失或开支(包括税项或交易徵费),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者外。

11.2 对于你或你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违反本条款及条件或适用于账户丶服务或交易的条款或条件),你须使本行获得弥偿。你须向本行支付行使或执行本行权利(包括向你追讨任何款项或听取本行认为就你的账户所需的任何意见)所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额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及本行的行政开支)。

11.3 本行可雇用第三方代理人向你追讨逾期款项,合理费用由你支付。

12. 你的陈述

12.1 你向本行陈述:

  1. 除非你已以书面通知本行并非如此,否则你是账户的唯一实益拥有人,不附带第三方索偿或利益,及你会以当事人身分而并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订立每项交易;
  2. 你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均为有效及完整;
  3. 你是根据本身的独立决定订立每项交易,交易对你适当与否是根据你的自行判断或你认为需要的第三方顾问意见;你明白及接纳有关交易的条款及风险,且不会倚赖本行的意见或建议;
  4. 你有足够的能力及权力履行你在本条款及条件及各项交易下的责任;
  5. 你在履行及执行你的责任时,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规则;及
  6. 你的责任根据条款乃合法丶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12.2 假如你持有客户账户,你向本行陈述及承诺:

  1. 你已安排可靠的系统核证客户身分;
  2. 你拥有合适的系统及控制设施,能将联合账户中的资金分配予个别的基本客户;
  3. 本行可就透过有关账户进行的交易提出合理查询;及
  4. 你对用来开立有关账户的资金的来源或出入该账户的资金的来源均认为满意。

12.3 以上陈述被视为在每次进行交易之日重复作出,于终止本行服务后仍然有效。

13. 抵销及留置权

13.1 假如你有任何款项应付而未付或假如有第三方提出任何申索,本行可不向你发出事先通知而将你在任何地方在本行的所有或任何账户(不论单独持有或与他人共有)及将你的所有负债(不论属实际或或然性质丶主要或从属丶将来的或现有的丶单独或联同其他丶到期或未到期的)合并。就此而言,本行可将任何货币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可把将来的负债以商业上合理的形式经本行贴现成现值,当作目前欠负者处理,并可合理地估计或然或不可以数量计算负债的金额。这并非旨在设定抵押权益。

13.2 本行可从你的一个或以上账户内扣除你的任何应付金额(或其部分)。

13.3 你的财产(不论属任何性质丶所在何处,以及是否由本行持有作安全保管或其他用途)受一项以本行为受益人的留置权规限。假如你不履行你对本行或本行任何附属公司负上的任何重大责任,本行可根据本行合理地厘定的价格丶条款及方法出售你的任何物业或其中部分。本行可运用款项净额减低你的负债(不论是否因本条款及条件产生)。

14. 改变

14.1 在受第 14.2 条的规限下,本行可改变本行的服务丶营运方式丶任何规定丶时间限制或金钱款额,或实施限制,或暂停或取消任何服务(涉及所有或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本行可改变服务的名称。本行可改变本行的营业时间或可提供服务的时间。该等改变可不经通知而作出,而本行亦毋须承担责任。

14.2 本行可随时改变适用于任何服务或账户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并以通知知会你。如改变影响到费用丶收费或你的权利或义务,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该通知将于 30 日后生效。

14.3 当本行认为,为保障本行的利益起见属必要时,本行可(但无义务)立即暂停或冻结任何服务或账户。假如本行得悉你已被提出破产或清盘的呈请,或已召开会议考虑你的清盘决议案,或你的合夥商号已被解散,或根据任何法律进行任何类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你已身故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本行真诚地认为就你的账户而言有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则本行可冻结你的账户。

15. 证据

15.1 本行任何形式的账户及记录对该处所述事情或事实而言均为不可推翻,并对你具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你同意该等账户及记录将于任何法庭或审裁处获接纳为当中所记录的事实及事情的证据。本行可记录与你的对话而无须给予警告。

15.2 本行保留权利,将本行的所有计算丶估计及决定作为不可推翻,并对你具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15.3 任何有关你的账户的文件经以本行合理决定的方式记录后,本行可予以销毁。记录只会在本行决定的期间保留。

15.4 本行可更正任何文件或记录的任何错误,毋须事先通知。

16. 通讯

 在不影响其他通讯方式的情况下,你同意收到以下列一种或以上方式送交的通讯,及你将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收悉该等通讯:

  1. 当通讯已在本行于香港一个或以上的银行大堂张贴 3 个营业日,
  2. 通讯在一份香港报章刊登的 3 个营业日后,
  3. 当通讯在本行网站刊登,
  4. 当通讯留交于你在本行记录中的任何地址,或邮寄予该地址 48 小时后(或如属海外地址则为 7 日后),
  5. 当通讯以电子邮件丶讯息或图文传真发送往你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丶设备或图文传真号码,或
  6. 当透过致电本行所记录在案的任何号码或以其他口头通讯转达时(包括留下话音讯息),即使邮件被退还(如属邮寄),或你已身故或丧失能力。

17. 终止

17.1 你可在给予本行 30 日或本行接受的较短期间的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账户或服务,但你须遵守本行的合理规定及向本行支付合理费用。

17.2 本行可随时向你发出 14 日事先通知结束你的账户。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

17.3 在你的账户终止后 14 日(或本行同意的较长期间)内,你须给予本行交付你的财产(如有)的指示(你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并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假如你不依此行事,本行将继续根据本条款及条件持有财产,但不附带任何责任(你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由终止日期起,任何贷方结余概不会获支付利息。

17.4 终止账户或服务不会影响累算权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行可取消丶结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结的指示或合约。条款 2(资料)丶条款 7(付款 / 交付)丶条款 8.4(逾期利息)丶条款 10(本行责任的限制)丶条款 11(你的弥偿保证)丶条款 13(抵销及留置权)及条款 15(证据)于账户终止后仍然有效。

  

18. 其他事项

18.1 假如你是两名或以上人士:

 (a) 你的责任是共同及个别的;对你的提述包括你当中任何一人;

 (b) 除另行议定外,你当中任何一人有全面权力对你全体的一切事宜构成约束。如有任何互相抵触的指示,本行可拒绝行事。签署安排只可以由你全体人士更改;

 (c) 向你当中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任何东西均会解除本行对你全体的责任;应付予你当中任何一人的款项可存入你的联名账户内;

 (d) 向你当中任何一人发出的通讯乃向你全体发出的有效通讯;

 (e) 本行可与你当中一人或以上达成妥协丶解除责任或处理事宜,而不影响其他各人的负债;及

 (f) 本行可以你联名账户的结余减低你当中任何一人或以上的负债;

 (g) 除非你是合夥商号,或账户是代第三方持有的你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账户中的现金或其他财产将归尚存者所有;

 (h) 你当中任何一人可以书面通知本行(副本抄送你当中的其他人)冻结账户。你须通知其他人你的决定。你全体同意方可从新启动账户;及

 (i) 结束一个账户须根据你的授权书中的签署安排办理。

18.2 假如你是合夥商号:

 (a) 对你合夥协议的限制概不会对本行构成约束,而你的账户将受本条款及条件规管;所有合夥人(不论是一般丶特别或限责合夥人)将共同及各别地承担责任;

 (b)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若有新合夥人加入,你需要给以书面明确解除,否则退任合夥人仍须负上责任;

 (c) 即使已通知你的合夥商号的组成有任何变动或解散,其余合夥人仍可全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你的账户。本行可以相同名称为新公司开立账户,并且不经查询为新公司收取指定给予旧公司的任何款项;及

 (d) 你当中任何一人一旦身故,公司将继续拥有账户中的现金或其他财产。

18.3 假如你代另一位人士持有账户,你除了须承担该名人士对于账户的责任外,也须共同及个别接纳对于你账户的个人责任。你须确认你获全面授权开立丶操作及结束该账户。你须弥偿本行涉及该账户的任何交易所产生的任何负债丶合理损失或开支。

18.4 本行的权利不受你身故丶丧失能力丶重组丶组织变动丶无力偿债丶破产或清盘所影响。

18.5 适用于一个账户或一项服务的条款及条件亦适用于所有未完成及未来的交易。

18.6 你须负责就本行为你处理的交易提交报税表及其他回覆及报告。

18.7 你须在必要时自费取得及维持使用服务所需的适当设备丶设施及接驳(包括电脑丶软件及通讯接驳)。你须负责支付所有电话丶互联网服务及其他收费。

18.8 你不可在未经本行事先同意(本行将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出让丶转让或承担你的账户或与本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出让或转让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及义务。

18.9 权利是累积性的,可多次行使及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权利及补救方法。假如任何条文或条文中的部分失效,所有其他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8.10 任何权利的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并不构成豁免,而任何权利的单次或部分行使将不会妨碍本行的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8.11 除另行议定外,本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及与你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限。双方均愿受香港法庭的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附件1:银行服务

1. 代收 / 存入

1.1 本行可毋须给予理由而拒绝或接纳(受条件限制)一项有待收取的项目。你须向本行支付合理领取费用,包括本行丶付款银行及任何代理银行的收费。本行在贷记你账户前会澄清任何不明确之处。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毋须对未能收取或在过程中的任何延误丶遗失或损毁负责。除特别同意者外,本行不会安排拒付证明或采取类似行动。

1.2 如账户名称与抬头人姓名/名称不同,即使支票附有背书,本行仍可按本行的酌情权,拒绝代收支票。

1.3 假如你未当面收取任何文件或项目,本行可将该文件或项目寄邮给你,但你须承担邮误风险。

1.4 你须确认你是你要求本行代收或贴现的项目的唯一拥有人。你授权本行(本行将合理地行事)就为你收取的项目所给予任何担保。本行可酌情选择或买入或代收的项目。

1.5 在每日截数时间后存入的项目(包括现金),均被视作在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存入。于截数时间前存入托收,而付款人为位于香港的银行的支票,有关利息将于当日贷记。假如支票于截数时间后存入,利息会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结算后累算。尽管上述规定,星期六将不会进行支票结算服务。假如支票退票,利息则会被取销,而合理收费将会适用。

1.6 利息只会在汇入汇款贷记于你的账户后累计。本行将在收到款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你。至于汇入的跨境付款,在本行确认收到资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检查后,你方可使用汇款。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将通知你并提供解释,除非本行有足够理据不作通知及解释。

1.7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应本行的代理银行或付款银行要求退还未向你支付的任何已收取金额而毋须承担责任。

1.8 就本行对你存入项目的点算结果,将对你有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2. 付出 / 汇款

2.1 付款指令须在你的账户具有足够相关货币的已清算资金,并遵从本行的规定下,方能被执行。该等规定可能包括金额限制,以及提取办事处的限制。特别而言,以现金或电子方式的提取可能会受限制。

2.2 假如本行向你或你的代表付款(包括兑付支票),而你的账户中并无足够的已清算资金或付款额超出备用信贷服务限额,你须连同利息及本行合理收费向本行支付不足之数。

2.3 本行获授权向持有本行相信是由你签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你亲身到场。

2.4 要求停止或更改兑付可能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丶弥偿保证,如属本行发出的汇票,则须交回原有汇票。即使兑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毋须负责;收费将不获退还。本行只会在经与代理银行或收款银行确认付款票据已被取消,并经收到已结清资金及扣除所有合理开支及(如适用的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付款货币为港元后退还款项。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就任何因汇率变动丶利息或其他事项所产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负责。

2.5 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毋须为任何延误或未能执行支付或付汇或交付任何项目而负责。本行毋须就收款银行支付你的受款人的时间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银行追讨任何付款而负责。本行的代理银行及本行可进行或避免进行他们或本行相信就遵守任何适用的外国法律丶规例或惯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为及不作为均对你具约束力。

2.6 汇出香港的资金可能在香港或目的地进行货币兑换。除另行议定外,汇款货币将为付款国家的货币,合理收费(包括本行的代理银行收费)将在付款予受款人前扣除。

2.7 本行毋须负责告知你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丶规例或关税的规定(包括外汇管制)。本行建议你自行查询。

2.8 如本行合理地认为有需要,可将款项汇往与你要求不同的地点,或可开出汇票其支付地与你的要求不同。

2.9 假如你的汇款或汇票申请使用暂订汇率,本行在合理地厘定适用的汇率后,可未经事先通知而在你的账户扣除任何不足之数或贷记任何收益。

2.10 本行将采取合理步骤以遵照你设定的汇款收款日,但并不保证一定可达到你的要求。受款人或其往来银行收取款项的时间将受制于本地及海外的截票时间及其他程序。

2.11 你授权本行向有关银行丶其他机构及主管当局披露你的个人资料及关于你的汇款的资料。

2.12 准许付款予第三者账户的服务涉及多项风险,例如得以存取你的账户的未获授权人士可向第三者账户付款。

3. 账户

3.1 本行会为若干账户向你支付贷方结余的利息。利息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时间(或会于非营业日内执行)贷记于你的账户。不同的货币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将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以每年360天或365天计算。假如账户在贷记利息当天之前结束,本行支付的利息将截至上一个月份或本行按照本行惯例合理地选择的任何日期为止。

3.2 假如你的账户获发存摺:

 (a) 每次进行柜位交易均应出示存摺。你应于每次交易后查看存摺,以确保已记入适当的交易记录,如有任何错误,应从速通知本行;

 (b) 存摺仅作参考用途,不一定会显示正确的结余,例如交易进行后可能在存摺并无记录。本行记录显示的结余是正确结余,明显错误除外。

3.3 假如你的账户获发账户卡,每次柜位交易均应出示该卡。

3.4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免除客户出示存摺或账户卡而毋须承担责任。

3.5 你应将你的存摺及账户卡锁好。如有遗失,你应尽快向本行报失。本行在回应你报失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毋须就任何付款负责。本行会发出新存摺丶账户卡及账户号码,但你须作出令本行满意的弥偿保证丶解释及支付本行合理收费。

3.6 存摺及账户卡乃本行财产,两者均不得转让。你不应以任何方式窜改存摺或账户卡。

3.7 假如你的账户结余少于本行合理规定的最低金额,或如你的账户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时间并无运作,本行可收取合理费用或采用零利率。不活动户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3.8 本行可按照市场惯例就贷方结余徵收费用。如账户在3个月内结束,本行可收取合理费用。


「零存整付」储蓄计划

3.9 你将会于协定日期将协定定期存款存入指定账户。如存款日为星期六或非营业日(该月之最后一日除外),存款日将押后至下一个营业日。若存款日是该月之最后一日;并为星期六或非营业日的情况下,该笔存款应于紧接之前一个营业日(星期六除外)存入指定账户。提前存款须直至协定存款日方可赚取利息。

3.10 本金及按协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只会在协定存款期结束时方会支付给你。如你未能在任何存款日存入协定款额,本行将毋须支付利息,并且可在扣除本行的合理收费及融资损失后终止存款安排及退回本金。如你要求在到期前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权利不支付利息并徵收合理收费。

4. 支票

4.1 支票应仅以本行规定的方式开出,并应只用于本行准许的账户。

4.2 若未有采取以合理的谨慎措施开出支票,或以可能助长涂改丶欺诈或伪造的方法或方式开出支票,则你须就所有损失及合理费用负责。

4.3 本行可当面将支票簿交付给你,或交予持有你的授权指示的任何人或以平邮或挂号邮递方式寄送至你的通讯地址并从你的账户扣除邮资,所涉风险由你承担。

4.4 收到新支票簿后,你应检查序号丶账户号码丶你的列印姓名及支票页数。如有任何不妥当情况,你应尽快通知本行。

4.5 你须将你的支票簿锁好。支票如有遗失你应尽快向本行报失。就你的支票的止付要求或报失,本行在一段合理时间作出处理前,本行不会对任何付款负责。

4.6 假如支票并未按你在本行记录在案的签字式样签署,或不正确地填写丶或更改而未经你全签确认,或损毁丶或属期票或属过期支票,本行会将支票退回拒付。在此情况下本行将收取合理费用。你的签字式样如有更改,只在本行已将其记录在案后方会生效。

4.7 对于不能以合理谨慎措施察觉的支票或票据上的任何更改,本行不会负责。

4.8 假如多张支票同时兑付,本行可决定兑付次序而毋须承担责任。

4.9 你的账户结束后,本行可拒付任何其后兑付的支票而毋须承担责任。

4.10 你在结束账户时,需将所有未使用的支票交还予本行。

4.11 你开出的支票兑付及以电子方式记录后,可由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保留,保留期间为列于有关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营运的支票交换系统规则内的期间,其后将会销毁。你授权本行与代收银行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公司订立合约。

4.12 备用信贷服务安排乃由本行酌情决定是否批出。利息及收费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方式收取。本行可随时削减丶取消丶暂停或增加备用信贷服务安排款额,或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尚欠款项及利息。

4.13 「支票」在适用情况下包括银票丶汇票丶本票及其他付款票据。

5. 存款

5.1 定期丶通知及其他存款仅可以本行接受的期间及利率,以及本行发出的存款确认书所指明的货币及最低金额存入。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率及资料均无约束力。

5.2 你应仔细查看每次的存款确认书,如有任何错误须尽快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你交回在完好状况下的确认书正本,以提取存款。新存款确认书或自动续期通知书将于续期时发出。

5.3 存款不可在到期前提取。就通知存款而言,「到期」指你与本行议定的通知期届满。本行可准许提早提取存款,但你须承担本行的损失丶合理开支及收费。即使准许提早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权利不支付存款利息,而你可能被要求偿付任何已获支付的利息。

5.4 存款利息只会在到期时支付。利息乃根据存款的本金额按照议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的日数计算。就通知存款而言,利息将按日计算,利率按可比较金额及年期由本行所报的浮动利率计算。

5.5 原应在非营业日到期的存款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期。

5.6 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就已到期但未被续期或提取的存款,按本行的储蓄账户利率或由本行所厘定的任何其他利率支付利息,或按在续期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行就同类存款所报出的利率,按相同期限为存款续期。须予自动续期的存款将按在续期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行就同类存款所报出的利率计付利息。

 

6. 外币

6.1 「外币」指港元以外的货币,与及本行同意作本行服务之用的国际接受为等同于货币的记账单位。

6.2 本行对外币交易可以港元或外币交收,并可按本行的现货汇率将任何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6.3 将外币存款存入外币账户可能会受到限制。存款如获本行接纳,你将要支付合理代兑换手续费及本行的合理收费。

6.4 在扣除合理代兑换手续费及本行的合理收费后,本行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提款,毋须对因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a) 以有关货币的电汇或其他转账方式支付;

 (b) 开出有关货币的本票,兑付银行及地点由本行合理决定;

 (c) 在本行的有关分行有足够外币现钞的情况下,以有关货币支付现钞;

 (d) 按本行的电汇或现钞汇率(由本行选择)买入港元,以港元支付。

7. 美元/欧元结算

 在香港进行美元及欧元结算的附加规定为:

7.1 你承认香港的美元及欧元结算系统的操作是分别受美元结算所规则与美元操作程序及欧元结算所规则与欧元操作程序(每种规则及程序均经不时修改)所规限。

7.2 你同意,对于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真诚地或由交收机构丶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丶美元或欧元结算所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结算所或结算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管理丶营运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收机构丶结算设施或任何成员的终止及/或暂停)方面所作出或所遗漏作出的任何事宜而直接或间接不论以何种形式引起或导致,亦不论类型或性质为何的任何申索丶损失丶损害或费用(包括商业损失丶丧失商业机会丶利润损失丶特别或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应已知道可能存在该等申索丶损失丶损害或费用),香港金融管理局对任何人士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7.3 在不影响以上第7.2条条文的情况下,你同意,对于因金融管理局按照或根据美元结算所规则与美元操作程序及欧元结算所规则与欧元操作程序所发出的任何通知丶意见或批核而直接或间接不论以任何形式产生亦不论类型或性质为何的任何索偿丶损失丶损害或费用(包括商业损失丶丧失商业机会丶利润损失丶特别或间接或随之而产生的损失),金融管理局对你并无任何责任,或招致任何法律责任,即使金融管理局事前知道或事前应合理知道该等索偿丶损失丶损害或费用可能存在。

8. 借记卡(自动柜员机卡)

8.1 你将获发一张卡及密码(或在个别情况下让你选择密码),以进入该等自动柜员机丶销售终端机及其他设备,存取有关账户及本行不时在有关渠道提供的服务。

8.2 经本行通知的货币为单位的支票及现金(硬币除外)可存入自动柜员机,惟须经本行最后点核,点核所得对你具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假如本行发现有任何出入,本行保留从存款户口内扣取该等纸币总值的权利。点核工作未必会在存款当天进行。存入的支票,由本行以代收方式处理,票款须待兑现后方能使用。

8.3 你的卡仅供你使用,并且不得转让。该卡乃是本行的财物。你须应本行要求将该卡交还本行。在你向本行交还该卡前,透过你的卡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概由你负责。

8.4 各卡须根据有关条件及合理手续费补发。未得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使用于其后寻回的失卡。

8.5 你授权本行把涉及使用你的卡或密码或两者的任何交易的金额,借记于你的账户。然而,你毋须就下列各项所引致向你的账户错误地收取的任何款项及其任何应计利息负责:

 (a) 当你尚未收到该卡时,该卡被不当使用;

 (b) 对于在你已发出充分通知(表示该卡或个人密码被遗失或被盗用或有其他人知道个人密码)之后,未经你授权的所有交易(但如你曾以欺诈方式或在严重疏忽下行事,或容许第三者使用你的密码,或未能遵守你在第 6.3 或 6.4 条下有关密码的责任,则作别论);

 (c) 当所使用的终端机或其他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持卡人蒙受直接损失,但如该故障是明显的,或已藉显示信息或通告通知持卡人则除外;及

 (d) 当交易是透过使用伪造卡而进行时。

8.6 你无权凭卡获得贷款。

8.7 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对于你无法使用你的卡或密码,或任何卡丶自动柜员机或其他设备的失灵,本行概不负责。对于你使用卡或密码购买的货品或服务,本行概不负责。你仅可向有关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提出索偿。

8.8 取消该卡不会取消账户。

8.9 假如本行是一个共享电子系统的一方,本行将对因系统另一方引致或带来使用该卡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向你负责。

 

9. 自动调拨服务(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

9.1 假如你的往来账户当日结束时结余出现透支或超过该账户的备用信贷服务限额,你可使用自动调拨服务将资金由储蓄账户自动调拨至同一货币的往来账户。为免产生疑问,本项服务并不包括人民币的转账。

9.2 本行会于下一个营业日处理任何该等转账,惟该适用的储蓄账户必须有足够结存。假如被转账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往来账户的透支款项或该账户下任何备用信贷服务限额已超出之款项(因该储蓄账户没有足够结存或预先设定的透支限额已经或将会被超出或因其它理由),则本行不会从该储蓄账户进行转账。

9.3 本行可不时设定及更改由港元储蓄账户及美元储蓄账户自动调拨的每日最高限额。本行将就此对你作出通知。任何转账均不可超出每日的最高限额,本行亦只会执行在每日最高限额以内的转账。

9.4 假如本行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未能于进行转账或汇款,则本行毋须进行有关转账或汇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本行于本项服务下的责任在任何时候皆受本综合条款及条件第10条(本行责任的限制)所限制。

9.5 本行会对往来账户的透支款项或超出该账户下的任何备用信贷服务限额之款项,按本行当时厘定的透支利率收取利息,直到该等款项已获得偿还。

9.6 本行可不时酌情厘定对自动调拨服务之费用及收费。你授权本行在你指定的账户扣除任何费用丶收费丶开支及利息(如有)及本行因执行你的指示所产生现有的或或然的负债。

10. 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

10.1 在本行的同意下,适用客户可选择使用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惟客户须符合本行不时订定之条件,而此项服务仅适用于港元往来账户。

10.2 如你的港元往来账户因支票及/或自动转账而引起的资金不足,本行可透过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支付(a)任何支票以避免退票;及/或(b)任何自动转账指示。

10.3 每笔转账之最高转账限额将不时由你与本行协定。


10.4 本行将设定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之最高转账限额以支付支票及/或自动转账。

10.5 在本行的同意下,你可设定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之最高转账限额,但该限额不得超过本行就此项服务不时设定之最高限额。假如你并未设定此项服务的最高限额,本行可全权酌情设定所适用之最高限额。

10.6 本行在支付任何支票及/或自动转账之金额之后,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息计算并通知你。

10.7 如果你的支票/自动转账指示金额超过你或本行就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所
设之最高限额,本行将保留退回该支票及/或拒绝执行该自动转账指示的权利。

10.8 本行(按合理行事的方式)可不时知会你修订此项服务及有关要求。

10.9 本行可向你收取因使用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的支出及费用,本行可不时知会你更改有关之收费率及支付方式。

10.10 本行可随时就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所适用之港元往来账户(或你与本行协定之其他该等账户)扣除你使用免退票及自动转账保障服务所应付之利息丶其他费用及支出。

附件2:电子银行服务

1 你可透过互联网丶电话,或本行建议的其他电子网络或设备,进入本行不时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你的指示可能由电脑自动处理而并无任何监督。

2 你明白及知悉,电子服务乃提供作为一种额外服务或渠道,以接收你的指示,并且不应被视作取代其他获接纳的发出指示方法。若无法提供电子服务,你将会使用其他方法或渠道向本行发出指示。

3 你知悉,如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购买证券,该服务只在可依法提供该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并在可依法提供该服务之时方可提供。该服务及有关该服务的资料不拟由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人士接达或使用。你知悉并将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

4 一经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你即已确认你有适当设备及设施,并同意收取本行取代纸张或其他通讯所发出的电子通讯。

5 除了运用本行准许的设备(及软件)以及通讯格式之外,或为以合理方式进入本行所提供服务的目的或任何方式之外,你不会进入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你将保证由你或由代表你的人士所发出讯息的内容不会抵触适用法律。

6 你与本行之间透过电子讯息方式订立的合约乃在香港及于本行最终确认你发出指示时订立。假如你没有收到确认书,你必须向本行查询。

7 电子讯息被视为经讯息发送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对以电子讯息订立的合约的有效性基于其订定的方式而提出异议。

8 假如本行要求你再确认,则你必须于时限内再确认,否则你的指示无效。

9 假如基于任何理由(例如于截止时间后)本行系统不接纳你的指示,你应重新尝试。本行的系统不会自行重新处理你的指示。本行的系统可处理你的指示,而毋须查核该指示是否与其他讯息有抵触。

10 你的账户结单可以通过寄存在本行网页一个既安全,又可以用你的密码存取的位置的方式向你发出。你可使用你的密码进入本行网页。你将依时阅览账户结单。

11 本行可接纳或拒绝本行系统所收取但与有关渠道所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指示。

12 你将透过同一通讯渠道就某宗交易与本行通讯。在有需要时,你须引述由本行所指定的交易编号。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使用任何可用渠道与你通讯。

13 你承认本行可基于电脑操作为理由拒绝已经受理的指示。你将向本行查明是否已执行你的指示。本行将不会就任何执行或未执行指示而知会你。

14 你承认以你的密码发出的电子指示,可将任何账户就电子银行服务进行登记,使之可透过电子指示进入。

15 你不会更改丶规避或干扰本行的服务运作或本行的网页运作。未经本行同意,你不会更改由你所下载的任何表格。

16 在你的电脑或其他设备上所显示或打印的交易及讯息仅供你参考之用。

17 本行可向你的电脑或设备下载资料,包括识别数据。

18 当讯息已经本行的系统寄出或于本行网页登布,你被视为已收取该等讯息。

19 有关的记录只会在本行合理决定的期间保留在本行的系统或网页内。

20 与其他网络联系的超连结服务仅为你的便利而提供。这些超连结服务并不构成本行推荐或认许其他网站。本行对其他网站的内容概不负责,亦无核实该等网站的内容。

21 本行的网页由本行寄存,并通过一个独立服务供应商连结互联网。该独立服务供应商并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已挑选一个有信誉的供应商,惟本行对该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概不负任何责任。

22 在适用范围内,本附件亦适用于本行发行的塑胶卡。

23 你须及时遵守我们不时列明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有关保安措施。

 

附件2A: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

免责声明

1. 你 (客户) (作为认购可能在或不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若干证券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发售(「发售」) 的申请人) 同意承担透过由或代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或「本行」(按适用)) 运作及/或维持的互联网网站(「网站」)不时提供的网上服务(详情见下文) (「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及透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包括 (i)因互联网的公开性质而造成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资料) 外泄丶资料遗失丶资料错误传送丶电脑程式错误及病毒入侵;及(ii)未经授权使用丶系统故障丶服务停用丶截取丶干扰丶传送中断或延迟传送。

2. 本行并非以你的投资顾问的身份向你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本行亦毋须就你因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投资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你须就有关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法律丶税务及其他事宜丶本条款及条件丶综合条款及条件 ─ 银行服务丶由证券发行人或发售方(「发行人」)就适用的股份发售发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或任何发售文件(「发售文件」)及就每项发售的网上申请指示以及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可能对你造成影响的任何交易及买卖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3. 在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的规限下,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者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或电子设备的任何故障或错误)引致任何延迟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导致部分完成或未能或无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本行概不就你蒙受的任何损失丶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

4. 本行获授权酌情采取本行认为有利于本行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措施,包括遵守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丶规例丶命令丶指令丶通告或要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任何提供中央结算及交收设施的系统的规则及规例。

5. 除非本行亦为发行人,否则,就发售文件及申请表格(如适用)的内容而言,本行(i)毋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ii)毋须负责,(iii)并未授权及(iv)不应视作已授权。

1. 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

1.1 在本条款及条件及不时修正之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的规限下,本行将透过网站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予你用作支付你的电子首次公开发售申请。

1.2 本条款及条件构成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的一部分。倘本条款及条件的条文与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的一般条文有抵触,本条款及条件有关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条文将凌驾有所抵触条文。

1.3 本条款及条件一经接纳,即你委任及授权本行不时代表你根据你的指示由你在本行开立的指定户口内将资金转往收款人的有关户口。倘若你指定户口资金不足,或在本行认为有合理理据支持下,本行保留权利拒绝按你的指示行事。本行为代表你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代理人,而非参与电子首次公开发售申请的各方的代理人。

1.4 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

 1.4.1 你符合资格按发售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申请证券;

 1.4.2 你年满18岁;及

 1.4.3 你符合发行人及/或本行指定的其他规定(如有)。

1.5 本行可全权酌情不时订定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支付的最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每项交易或以每日计算,而毋须事先通知。同时,为计算此项付款金额,本行会将你每日的其他白表eIPO网上缴费交易的付款金额合并计算。

1.6 你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递交的付款指示乃不可撤回,且在未经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予以撤销。

1.7 本行将会编配一个参考编号以确认接获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支付或转账至收款人的指示,该编号将于萤光幕显示(为免生疑问,此举并不构成发行人接纳你认购该等证券的要约)。于参考编号在萤光幕显示时,你即被视为已接获该编号。本行并无责任另行通知你自己获分配的参考编号及你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应付的金额。

1.8 本行或代表本行按第1.7条所述方式确认及承认的所有指示(不论是否由你或宣称代表你的任何其他人士发出)均不可撤回,且对你具约束力。本行并无责任查核任何该等指示的权限或真确性。

1.9 本行谨此获你授权:

 1.9.1 本行酌情向你的指定户口扣除或透支申请款额(连同任何溢价,如适用),以及本行因履行你的指示而产生的实际或或然负债等任何其他金额;

 1.9.2 如其货币有别于证券者,则按本行的即期汇率兑换任何认购款额。你须承担因该兑换产生的任何汇兑亏损。

1.10 你透过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递交付款指示时,应确保有足够资金存入指定户口,以应付付款指示及根据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的相关开支。

1.11 你在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时,会被要求确认及核实资料;有关付款指示及用作扣除认购款项及相关费用的指定户口资料。你应键入或输入该等资料并小心核对其准确性。本行毋须因任何由你提供的失误或错误资料而导致任何错付款项承担任何责任。

2. 你的责任

你:

2.1 声明丶保证及同意严格遵守本条款及条件以及发售文件所载的所有条文丶网上申请指示丶网站所载的付款指示页次及其他指示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

2.2 授权本行向与发售相关的任何人士或,任何法律丶规例丶法令或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其他人士披露及转移所有有关你的资料;或倘本行认为(按合理行事的方式)该披露及转移就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乃属必要;或发售要求或规定作出该披露及转移,则授权本行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及转移所有有关你的资料;

2.3 授权本行按本行合理认为对提供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乃属必要或适宜的情况下送出或转送有关你的资料及贮存该资料在任何地方;

2.4 声明及承诺你拥有转移丶使用丶控制或处理有关或根据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而向本行提供或本行接获之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所需的一切授权及同意;及

2.5 倘本行根据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提供服务时转移丶使用丶控制或处理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违反任何个人权利或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而导致任何人士向本行提出任何索偿而产生或有关的任何亏损或负债,你须向本行提供弥偿。

3. 管限条件

3.1 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及透过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进行的所有交易及买卖,均受本条款及条件丶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丶综合条款及条件-投资产品丶银行服务及户口申请表格的条款及条件丶私隐声明及责任声明以及工银亚洲不时适用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包括于网上申请指示或网站其他地方载列的条款及条件。该责任声明及其他条款及条件应按犹如已明文表示其适用于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般应用。

3.2 每项付款指示亦须受载于与此有关的发售文件内相关发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3.3 本条款及条件所载的特定条文只规限所提供的eIPO网上缴费服务。就你与转账至所属户口的有关收款人,或意图透过网上缴费服务支付所引起或相关的基本交易,包括新股申请,本行并无任何关连或责任。

4. 其他事项

4.1 本条款及条件可不时予以修订丶修改及更改。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修订,须待以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发出通知后,方为有效。倘若你于修订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继续维持或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你将被视为已同意该等修订。

4.2 本行无法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本条款及条件下的权利或补偿权,概不应被视为放弃其权利,而本行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亦不应妨碍本行进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本条款及条件所订明的权利及补救措施可累积行使,亦不会排斥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偿权。

4.3 倘若于任何时间,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在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而在任何方面为或成为不合法丶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则其余条文的合法性丶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或该条文根据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合法性丶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不会受到任何方式的影响或损害。

4.4 本行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对你就使用白表eIPO网上缴费服务向本行提供的资料保密。

4.5 本行须根据本条款及条件不时厘定每类通知的形式(不论是以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及其通讯模式。

附件3:人民币账户

1.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当时的法定货币。

2. 「人民币账户」指你在本行开立丶操作及置存的人民币储蓄账户或任何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

3.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在你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的规定下,你只可在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储蓄账户(不论以你本人名义或与另一位人士联名开立),而本行可以随时向你发出14日事先通知结束你于本行开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币储蓄账户。该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

4. 如你已于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储蓄账户,你可在本行酌情决定的规限下开立任何数目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不论以你本人名义,或倘为你与他人联名开立的人民币储蓄账户,则彼等之名义)。

5. 存款存入人民币储蓄账户只能以人民币现钞(本行接纳的面额)丶以本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汇率,厘定有关汇率转换港元(不论以现金或你于本行开立的港元账户内之港元)丶以另一位香港人士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账储蓄户转账或以本行不时酌情规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将载列于人民币储蓄账户的存摺或结单内。

6. 除本附件中第 7丶8 及 9 条所规定和本行另行规定外,概不得自人民币储蓄账户支账或入账。除本行另有规定,概不得于任何人民币账户存入支票或兑现支票。

7. 你可将人民币储蓄账户内的资金转往另一位人士于香港开立的本行人民币储蓄账户内。

8. 你以同一名义开立的人民币储蓄账户丶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及如附件6所述的人民币往来账户(如有)之间可以进行转账。

9. 你可将人民币储蓄账户内的资金转往其以相同名义由你指定及经本行接纳于中国的财务机构开立之账户(「中国账户」)内。根据本条于同一日内自人民币储蓄账户及其他人民币账户(包括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及人民币往来账户) 转账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你可将根据本条转账而尚未从中国账户提取的资金转往人民币储蓄账户,惟须受制于中国适用法例及法规的规限及根据中国有关的提款安排。

10. 倘本行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未能于任何人民币账户进行存款或转账或汇款,则本行毋须进行有关存款丶转账或汇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

11. 除非本行另有说明,否则不得自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提款丶存款或转账,惟根据本附件中第6条所述于人民币储蓄账户的转账除外。

12. 自人民币储蓄账户的提款仅可提取人民币现钞丶港元现钞(以本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之汇率,厘定汇率将人民币储蓄账户内的人民币转换为港元)或本行不时按其酌情权厘定的其他方法提取。

13. 倘客户要求自人民币储蓄账户提取人民币,则本行有权支付人民币现钞(视乎本行是否有足够钞票而定)或本行以其酌情权可能厘定的其他方法支付。

14. 提款方法将载于人民币储蓄账户存摺或结单内。

15. 倘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迟或无法付款,则本行可酌情决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

16. 你于同一日内存入人民币储蓄账户的总额(根据本附件中第5条转换港元现钞)或自人民币储蓄账户提取的港元现钞总额(根据本附件中第12条)(分开 计算)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按此,每日提款金额将不会与每日存款金额合并计算或自每日存款金额扣除。

17. 本行就人民币储蓄账户的提款或存款可按本行不时合理地厘定的费率收取服务费。你须按本行厘定的方法支付有关收费,而本行有权合理地自人民币储蓄账户内扣除有关收费。

18. 本行可(但并无责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认为合适的该等文件或资料以确保遵守有关人民币账户的适用中国法例及法规(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所颁布者)。

19. 人民币账户的所有交易须于本行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分行的柜台或透过本行不时酌情决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电话丶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完成。如本行有所规定,则透过电话丶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发出的指示必须依照该等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发出。

附件4:「综合账户」

1. 合资格的客户可以按本行不时决定之条款及条件申请开立「综合账户」,「综合账户」包括综合账户服务附表所列之各个分账户。

2. 作为「综合账户」客户,你将有权获得本行提供的若干服务及优惠及/或随时按本行接纳的方式发出指示以开立一个或以上的账户。

3. 你使用「综合账户」 账户服务及享有优惠时,你同意遵守此「综合账户」 账户服务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受任何个别服务及账户之特定条款及条件规限。假若有任何歧义,概以个别服务及/或账户之条文为准。

4. 「综合账户」之使用及受使用该服务影响之全部交易及买卖,均受本条款及条件丶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丶银行服务及账户申请表之条款及条件丶关于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通知丶以及本行其他不时适用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该等条款及条件将应按犹如已明文表示其适用于「综合账户」账户服务般应用。

5. 所有「综合账户」客户均须缴付服务月费。本行可不时调整「综合账户」客户应须缴付之服务月费。

6. 除非本行作出另行通知,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财总值,包括全部存款余额丶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资组合以及本行不时所决定之其他资产,于此之前连续三个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时段达至港币1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订定之其他数额),你可获豁免下一个月应付之服务月费。

7. 本行可从你在本行开立的指定账户或「 综合账户」下的任何分账户内扣除「综合账户」服务之费用及收费。

8. 假如你的理财总值低于本行所不时订定之总值下限及你不履行缴付上述第6条所指之费用及收费,又或你于指定账户或「 综合账户」下的任何分账户结存不足缴付该项费用及收费,本行可随时停止或终止你作为「 综合账户」 账户服务客户所享用的任何或全部「 综合账户」账户服务及优惠。本行会就该等停止或终止事宜事先向你发出书面通知。

9. 所有借记卡及支票必须于「 综合账户」 之综合账户被你或本行终结之日交还本行。

10.本行将可(按合理行事的方式)随时通知你,为「 综合账户」 账户加入新的银行服务,或取代丶暂停丶更改或终止任何「 综合账户」 账户所提供的服务。

11. 在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规限下,本行毋须就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任何故障或错误)引致任何延迟丶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导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无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损失丶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者则作别论。

12. 本行会就你「 综合账户」 之综合账户下的各分账户提供一份综合月结单。

「综合账户」之综合账户服务附表

1. 港元储蓄账户(「综合账户」之港元储蓄账户)
2. 港元往来账户(「综合账户」之港元往来账户)
3. 多种货币储蓄账户
4. 定期储蓄账户(「综合账户」之定期储蓄账户)
5. 美元往来账户
6. 人民币往来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7. 人民币储蓄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8. 自动柜员机服务
9. 电子银行服务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综合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综合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上列1及3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综合账户」之储蓄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综合账户」之储蓄账户」,上列2丶5及6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综合账户」之往来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综合账户」之往来账户」。

附件5:人民币公司账户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当时的法定货币。

2.「人民币公司账户」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储蓄账户或任何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有关客户必须为提供零售丶餐饮丶住宿丶运输服务丶通讯服务丶医疗服务及教育服务(或本行不时决定的其他业务)的香港商业机构。

3.本行可酌情决定为你开立及置存人民币公司账户,并可(但并无责任)要求你提供本行认为适当的文件或资料,以证明你从事本附件中第2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服务。

4.除本行另行同意外,你只可在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储蓄账户,而本行可以随时向你发出14日事先通知结束你于本行开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币储蓄账户。该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

5.如你已于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储蓄账户,你可在本行酌情决定的规限下开立任何数目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

6.存款存入人民币储蓄账户只能以人民币现钞(本行接纳的面额)或以本行不时酌情规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将载列于人民币储蓄账户的存摺或结单内。

7.除本附件中第8条所规定和本行另行规定外,概不得自人民币储蓄账户支账或入账。除本行另有规定,概不得于任何人民币账户存入支票或兑现支票。

8.你以同一名义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及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转账。

9.除非本行另有说明,否则不得自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提款丶存款或转账,惟根据本附件中第8条所述于人民币储蓄账户的转账除外。

10.自人民币储蓄账户的提款仅可提取人民币现钞丶港元现钞(以本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之汇率,厘定汇率将人民币储蓄账户内的人民币转换为港元)或本行不时按其酌情权厘定的其他方法提取。

11.倘客户要求自人民币储蓄账户提取人民币,则本行有权支付人民币现钞(视乎本行是否有足够钞票而定)或本行以其酌情权可能厘定的其他方法支付。

12.提款方法将载于人民币储蓄账户存摺或结单内。

13.倘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迟或无法付款,则本行可酌情决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

14.本行就人民币储蓄账户的提款或存款可按本行不时合理地厘定的费率收取服务费。你须按本行厘定的方法支付有关收费,而本行有权合理地自人民币储蓄账户内扣除有关收费。

15.本行可(但并无责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认为合适的该等文件或资料以确保遵守有关人民币账户的适用中国法例及法规(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所颁布者)。

16.人民币账户的所有交易须于本行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分行的柜台或透过本行不时酌情决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电话丶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完成。如本行有所规定,则透过电话丶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发出的指示必须依照该等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发出。

附件6: 人民币往来账户

1.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当时的法定货币。

2. 「人民币往来账户」指你在本行开立丶操作及置存的人民币往来账户。

3.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4.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在你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的规定下,你只可在本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往来账户(不论以你本人名义或与另一位人士联名开立),而本行可随时向你发出14日事先通知结束你于本行开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币往来账户(不论以你本人名义或与另一位人士联名开立)。该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

5. 存款存入人民币往来账户只能以人民币现钞(本行接纳的面额)丶以本行参照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汇率,厘定有关汇率转换港元(不论以现金或你于本行置存的港元账户内之港元)丶以你或另一位香港人士在本行置存的人民币储蓄账户转账或以本行不时酌情规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将载列于人民币往来账户的结单内。

6. 本行可不时设立适用于人民币往来账户内的人民币交易之限制,并可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遵从人民银行丶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丶香港金融管理局丶结算机构及任何其他机关的规则及规例。

7. 在不影响本附件条款第6条的情况下及不论人民币往来账户内是否具备足够款项,本行有权以下列方式处理人民币往来账户的运作及其开出的任何支票, 而毋须负上任何责任:
   (a) 在人民币往来账户开出一张金额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的支票会被退回。
   (b) 在人民币往来账户每天开出的支票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如在人民币往来账户开出的多张支票之总金额超过人民币80,000元,本行可绝对酌情决定退回当中任何一张或多张支票。
   (c) 本行将人民币往来账户的每日结余上限定于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本行有权将超出的金额转拨至由你指定并以你相同名义在本行开立之其他账户。假如人民币往来账户的每日结余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本行亦有权酌情不予处理存款或转账交易或于下一个营业日方处理该项交易。
   (d) 人民币往来账户并无提供任何透支服务,你在任何时候均应在人民币往来账户内维持足够结余。如人民币往来账户结余不足,本行有权(但无责任)在获得你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从你在本行开立的其他账户转拨款项以弥补有关缺额,而此项转账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内完成。本行有权就该项转账徵收一项按本行不时规定的费率的手续费。如有关转账安排乃按你要求以弥补人民币往来账户结余不足,而本行认为该等情况出现的次数过多,则本行可酌情提出14日事先通知结束有关人民币往来账户。
   (e) 本行另行同意外,你不得自人民币往来账户转入或转出资金。
   (f) 透过以你本人名义或与另一位人士联名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往来账户及其他人民币账户(包括人民币储蓄及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每日进行的汇兑交易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此提款及存款的汇兑限额乃分开计算。 该等汇兑交易只可以本附件条款第13条所述的各项方法进行。
   (g) 在获得本行事先同意下,你可将人民币往来账户内的资金转往其他以你相同名义并由你指定及经本行接纳于中国的财务机构开立之账户 (「中国账户」)内。你从人民币往来账户及所有其他人民币账户(包括人民币储蓄账户及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在一日内的转账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0元(或监管机构(例如人民银行)不时厘定的其他金额)。该项转账交易只可以本附件条款第13条所述的各项方法进 行。你可将根据本条转账而尚未从中国账户提取的资金转往人民币往来账户,惟须受制于中国适用法例及法规的规限及根据中国有关的提款安排。
   (h)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人民币往来账户不可进行任何现金提取。如你获本行允许从人民币往来账户提取人民币现金,本行有权在本行备有足够人民币现钞的情况下以人民币现金付款或以本行酌情决定的其他方法付款。
   (i) 款方法将列于结单内,列明人民币往来账户的有关支账记录。

8. 如本行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控制范围以外的其他理由而未能存入或转拨或汇入或汇出款项至人民币往来账户,本行毋须存入丶转拨或汇入或汇出该等款项,除非及直至本行合理地能够进行有关存款丶转账或汇款为止。

9. 除本行在本附件另有规定外,人民币往来账户不可进行任何提款丶存款及转账。

10. 倘因系统故障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迟或无法付款,则本行可酌情决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认为合理可行为止。

11. 本行可就任何透过人民币往来账户进行的交易按本行不时合理地厘定的费率收取服务费。你须按本行厘定的方法支付有关收费,而本行有权合理地自人民币往来账户扣除有关收费。

12. 本行可(但并无责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认为合适的该等文件或资料以确保遵守有关人民币往来账户的适用中国法例及法规(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所颁布者)。

13. 有关人民币往来账户的所有转账丶汇兑及汇款交易须于本行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分行的柜台或透过本行不时酌情决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电话丶 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完成。如本行有所规定,则透过电话丶互联网或自动柜员机发出的指示必须依照该等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发出。

14. 在不影响本附件条款第6条的情况下,由人民币往来账户开出的支票须受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设立的人民币结算系统不时生效的规则所规限。

15. 此综合条款及条件的附件1内第4条有关「支票」之条款及条文,惟除第4.11条外,应适用于本附件有关人民币往来账户之操作。本附件的各项条文与上述该等有关「支票」的条款及条文如有任何歧异,概以本附件的条文为准。

 

附件7: 「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

1. 「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是按本行不时决定之条款及条件而向合资格的客户提供的综合理财服务。

 
2. 作为「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你将有权获得本行提供的若干服务及优惠及/或随时按本行接纳的方式发出指示以开立一个或以上的账户。若干服务及/或优惠仅能提供予已经开立「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的客户所享用。

 
3. 你使用「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及享有优惠时,你同意遵守此「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受任何个别服务及账户之特定条款及条件规限。假若有任何歧义,概以个别服务及/或账户之条文为准。

 
4. 「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之使用及受使用该服务影响之全部交易及买卖,均受本条款及条件丶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丶银行服务及账户申请表之条款及条件丶关于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通知丶以及本行其他不时适用之条款及条件所规限。该等条款及条件将应按犹如已明文表示其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般应用。

 
5. 受此等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及遵守所有必须程序,你可在符合下述条件后,登记「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

 
5.1 你已符合本行所订定之理财总值或其他要求(如有);及

 
5.2 (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服务)你以个人而非信托申请人身份申请。若获本行接纳,公司丶合夥商号丶独资经营者丶团体或协会可登记理财金账户服务的若干服务但不可开立「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

 
6. 所有「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均须缴付服务月费。本行可不时调整「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应须缴付之服务月费。

 
7. 除非本行作出另行通知,(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服务)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财总值,包括全部存款余额丶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资组合(在「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如适用)或你于本行开立之其他账户内)以及本行不时所决定之其他资产,于此之前连续三个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时段达至港币80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订定之其他数额),你可获豁免下一个月应付之服务月费。(只适用于「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财总值,包括全部存款余额丶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资组合(在「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如适用)或你于本行开立之其他账户内)以及本行不时所决定之其他资产,于此之前连续三个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时段达至港币10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订定之其他数额),你可获豁免下一个月应付之服务月费。

 
8. 本行可从你在本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内扣除「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之费用及收费。

 
9. 假如你的理财总值低于本行所不时订定之总值下限及你不履行缴付上述第7条所指之费用及收费,又或你于指定账户结存不足缴付该项费用及收费,本行可随时停止或终止你作为「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所享用的任何或全部「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及优惠。本行会就该等停止或终止事宜事先向你发出书面通知。

 
10. 作为理财金账户服务客户,你将获发(a)一张理财金账户贵宾卡,仅供识别身份使用,或(b)如果你选择开立「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一张「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借记卡。作为「理财e 时代」账户服务客户,你将获发一张「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借记卡。除非发生明显错误,本行之记录将作为确认你「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 时代」账户服务客户身份之最终依据。

 
11. 理财金账户贵宾卡及「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借记卡仅可为适当的理财金账户服务客户所使用而不可被转让。「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借记卡仅可为适当的「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客户所使用而不可被转让。你获发之全部的卡均须于有关「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终止时归还给本行。

 
12. 本行将可(按合理行事的方式)随时通知你,为「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加入新的银行服务,或取代丶暂停丶更改或终止任何「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

 
13. 在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规限下,本行毋须就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任何故障或错误)引致任何延迟丶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导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无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损失丶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者则作别论。

 

附件8: 「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

1. 在本行酌情决定的规限下,个人申请者可以向本行申请开立及持有「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成功开立「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客户将自动成为「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账户服务客户。作为「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客户,你将获发一张「理财金账户」及/ 或「理财e 时代」之综合账户借记卡。

 
2. 你同意每一项列于以下「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服务附表的银行服务及其他本行不时在「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下提供的银行服务均受本行不时适用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包括相关的账户授权书及客户指引),你亦同意受该等条款及条件约束。

 
3. 当你终止你的「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后,你将被视为同时终止了(a)你的「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下所有的分账户及(b)你在「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账户服务下所拥有的权利。

 
4. 资金调拨服务

 
4.1 你可以使用资金调拨服务,预先设定若干的准则,给予指示将资金从一个「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转往另一个「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或从一个「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转往另一个「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用作购买你所选择的货币。

 
4.2 可预设的准则为:
(a)汇率准则
在本行同意下,如果你所设定的某货币的目标汇率与本行的报价相同,一笔固定或可变动的金额将会定期地被兑换为该种货币。

 
(b)金额准则
在本行同意下,一笔固定或可变动的金额可定期调拨,惟扣账账户内金额须维持足够最低金额(「最低结余」)。
你须遵守最低结余要求才可以使用是项服务。

 
(c)频率准则
金额可以在本行同意的时间定期地调拨。

 
4.3 本行可按其酌情权不时规定或改变(本行将予以通知):
(a)可供资金调拨服务的货币;
(b)每种货币的最高或最低调拨金额;
(c)你可进行调拨的时间及频率;
(d)你可设定的最多或最少调拨指示次数。

 
4.4 你可决定在某一指定时间内,根据汇价准则及/或金额准则所设定的调拨指示其运作次数的上限。当本行所执行的调拨次数达到你所指定的上限后(「常备指示」),该等常备指示将被视为自动终止,此后,本行只会根据你所发出的其他指示行事。

 
4.5 你的任何资金调拨服务的指示,只会在本行处理该等指示后才会生效。该等指示将构成一个根据本条款及条件丶,任何其他适用的条款及条件及所有适用的法例及规例所作出的资金调拨兑换申请。如有任何抵触,个别服务及/或账户的条文将凌驾于一般条文。

4.5 你的任何资金调拨服务指示,只会在本行处理该等指示后才会生效。该等指示将构成一个根据本条款及条件丶任何其他适用的条款及条件及所有适用的法例及规例所作出的资金调拨申请。如有任何抵触,个别服务及/或账户的条文将凌驾于一般条文。

 
4.6 本行可不时决定是否提供本项服务及因应市场情况或其他理由而酌情暂停本项服务。本项服务亦可能因交易的数量,市场情况或其他情况而未能提供予客户。

4.7 你须确保有关账户有足够结存(连同任何适用的费用丶收费及利息)进行你的指示及缴付有关资金调拨服务的费用。

4.8 假如发生以下情况,资金调拨将不会进行:
(a) 有关账户没有足够结存扣除款额;或
(b) 有关账户有任何不正常的状况;或
(c) 因技术或其他执行上的原因引致该等调拨不能进行。

4.9 本行会根据以下的条件决定「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帐户是否有足够结存进行你的调拨指示:
(a) 若该调拨涉及汇兑,于执行日进行实际调拨时的账户结余;或
(b) 若该调拨不涉及汇兑,于执行日前一个营业日结束时的账户结余。

4.10 本行可不时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本行根据当时厘定的买入价或卖出价来调校汇价准则的时间及次数。本行并无责任以即时的基础去核对相关外汇市场的汇价及你所选择的汇率准则,本行亦无责任以该等汇价进行兑换。

4.11 如任何调拨的日子并非营业日,本行将于下一个营业日执行你的指示。

4.12 假如在任何日子你所选择的准则于同一日达到超过一次,本行只有责任于当天进行一次金额调拨(除非你另有指示)。

4.13 假如你的账户没有足够结存或因其他理由而无法支付调拨金额,你须对该项调拨指示所引起的任何费用丶收费丶开支及利息(如有)负责,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责者则作别论。你授权本行在你指定的账户扣除任何费用丶收费丶开支及利息(如有)及本行因执行你的指示所产生现有的或或然的负债。

5. 自动备用信贷(只适用于「理财金账户」)

在本行不时决定并知会你的条款和本条款及条件的限规下,你可获本行批出「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下的信用限额(「自动备用信贷」)。你同意:
(a) 本行保留绝对酌情权随时批出丶取消丶审查及/或修订自动备用信贷的权利;
(b) 自动备用信贷仅提供予「理财金账户」之港元往来账户;
(c) 本行可不时酌情更改预先设定之自动备用信贷上限。你可选择减少该自动备用信贷的上限;
(d) 当你的自动备用信贷处于负结余时,本行(依据你与本行之间的协议)持有之你的任何资产都将不获放行;
(e) 自动备用信贷的利息会根据本行不时按其酌情权为「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客户而厘定的利率而累算。本行就该等利率变更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你。本行可在任何时间就「理财金账户」之港元往来账户(或你与本行协定之其他该等账户)扣除自动备用信贷的任何应付利息;
(f) 「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综合结单将会显示结单日港元往来账户下未付总额(「未付借方结余」)之详情。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偿还未付借款结余将根据本条款及条件被接纳并受该等条款及条件规限;
(g) 本行保留最终决定权于任何时候酌情暂停自动备用信贷或要求就未付的自动备用信贷及其利息及该未付自动备用信贷下的应付金额立即偿还;及
(h) 如你住址及职业有任何变更,你会以书面通知本行。

6. 其他事项

6.1 本行会就你「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下的各分账户提供一份综合月结单。

 
6.2 本行可就「理财金账户」及「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客户的相关「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下的任何分账户扣除其应付的费用及收费。

 
6.3 在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规限下,本行毋须就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任何故障或错误)引致任何延迟丶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导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无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损失丶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者则作别论。

 
6.4 假如「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客户于其账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或在本行没有足够的信用限额以支付其应付的费用及收费,本行将可终止或暂停其作为「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客户所享用之一切优惠。

 
6.5 所有自动柜员机卡及支票必须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被你或本行终结之日交还本行。

 
6.6 本行及本行指定之任何服务商为你所提供之全部特别服务及优惠将于「理财金账户」或「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终止之日一并自行停止。

「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服务附表

 
1. 港元储蓄账户(「理财金账户」之港元储蓄账户)
2. 港元往来账户(「理财金账户」之港元往来账户)
3. 多种货币储蓄账户
4. 定期储蓄账户(「理财金账户」之定期储蓄账户)
5. 美元往来账户
6. 人民币往来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7. 人民币储蓄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8. 自动柜员机服务
9. 电子银行服务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金账户」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上列1及3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金账户」之储蓄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金账户」之储蓄账户」,上列2丶5及6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金账户」之往来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金账户」之往来账户」。

「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服务附表

 
1. 港元储蓄账户(「理财e时代」之港元储蓄账户)
2. 港元往来账户(「理财e时代」之港元往来账户)
3. 多种货币储蓄账户
4. 定期储蓄账户(「理财e时代」之定期储蓄账户)
5. 美元往来账户
6. 人民币往来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7. 人民币储蓄账户(仅供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选择)
8. 自动柜员机服务
9. 电子银行服务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e时代」之综合账户的分账户」,上列1及3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e时代」之储蓄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e时代」之储蓄账户」,上列2丶5及6项所指之账户统称为「「理财e时代」之往来账户」且每一项均为一个「「理财e时代」之往来账户」。

附件9: 工银信使

1. 释义

「通讯服务」指您为接收工银信使而使用的电讯服务丶接驳服务丶网络或其他服务。
「电子地址」指以便向您发出工银信使的流动电话号码丶电邮地址或其他目的地。
「工银信使」指由本行不时决定用于本服务的电子讯息,形式包括SMS 短讯或简短文字讯息丶电邮或其他形式的电子讯息。
「设备」指能够并用于接收工银信使的流动电话丶任何类型的电脑丶个人数码助理或任何仪器丶媒介或设备。
「服务供应商」指通讯服务供应商。

2. 本服务的范围

2.1 本服务由向您的电子地址发出的工银信使所构成。本服务的部分可能包括有关您的账户操作通讯提示,您可不时选择使用该等通讯(方式由本行决定)服务。


2.2 您登记使用本服务,即同意接收工银信使推销本行产品或服务的讯息,或本行选定的第三方的推销讯息。倘您不愿意接收属推销性质的工银信使,可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本行。


2.3 本行可在毋须通知及毋须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不时设定丶更改丶修订丶增加或减少本服务或其任何方面的任何条件丶操作方式丶规定丶可供使用情况丶范围或特点,或对服务施加任何限制,或暂时中止丶撤销或取消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2.4 本服务不拟供位于或居于工银信使发送可受法律限制或禁止的地方人士使用。您使用本服务必须遵守任何适用的规限或条件。


2.5 工银信使不应被视为购买丶认购或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投资丶存款丶保险或贷款)的要约丶招揽或建议。

2.6 任何工银信使仅供您参考之用,并非任何相关交易的凭证。您依据各个工银信使或根据该讯息行事前,应核实该讯息。

3. 使用本服务

3.1 登记使用本服务,您即确认已经并将会自费继续使用适当的设备及通讯服务(包括充足容量),在任何时间接收及同意接收工银信使。


3.2 为使用本服务,本行可指定可使用的设备及通讯服务的类型或容量。


3.3 为使用本服务,您将会在本行登记一个(或在本行要求时登记一个以上)的电子地址。工银信使可发送至您的登记电子地址,直至本行已收到您的有效更改通知为止。倘您的任何登记电子地址有变,或您的设备已遗失或被偷去,或您的通讯服务有变丶暂停或中止接驳,则您须没有延误地通知本行。


3.4 本行将发送欢迎函件至您的登记地址及登记电子地址,确认您已登记使用本服务。倘您不想接收该函件,您必须联络本行的分行。


3.5 所有发送至您于本行登记的电子地址的工银信使,将视为已于本行发送工银信使时交付给您。倘本行认为您并未收到发送至您于本行登记的电子地址的工银信使,本行可酌情停止再发送工银信使给您。


3.6 除非本行另有决定,工银信使仅会发送一次。倘您删除工银信使,本行不会再发送该讯息。倘因任何理由而您收不到工银信使,本行没有责任向您再发送该讯息。


3.7 所有工银信使均为单向通讯,您毋须回覆。倘您被要求回覆本行,您应发送您的回覆至本行指定的电子地址。

3.8 倘您身在香港境外而并无暂停本服务,工银信使将会继续向您发送,而所有相关费用丶收费及开支均由您负担(包括您的服务供应商所收取费用)。

4. 保安

4.1 您要保护您的设备,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士读取工银信使。


4.2 您绝不应该回覆声称来自本行的要求,并提供密码等您的个人丶账户或保安资料。任何有关声称要求或其他不当行为须立即向本行报告。

5. 责任的限制

5.1 您确认,通过公开或第三方网络或服务发送工银信使附带风险,包括未经授权人士阅读丶截取丶修改丶损毁或滥用工银信使的风险,以及软件丶设备丶系统丶网络或服务操作失常丶不足丶暂停或故障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所有有关本服务的风险。


5.2 本行不会对您的服务供应商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上责任,亦不会就您使用本服务而由该等服务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丶收费或其他款项负上责任。


5.3 本行不会就您使用本服务以致您的数据丶软件丶设备或其他财产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上责任,除非有关损失或损坏直接并仅由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导致。


5.4 本服务为本行所提供的额外服务,倘因任何理由而随时不再提供本服务,您不得向本行索偿,并将会使用其他方式以取得透过本服务另行提供的资料。

6. 收费

6.1 若干种类的工银信使(「收费电子讯息」),须按本行不时厘定的收费而提供。在发出不少于30 日的通知后,本行可不时收取新收费及更改任何收费。本行现行的收费表可供索阅。务请定期查阅任何新收费及收费变动。


6.2 您将指定一个您名下的账户以支付收费,并授权本行按月从该账户扣除收费。您将确保该账户内有足够资金/信用额以支付所有应计收费。


6.3 所有发送给您的收费电子讯息均会收费,不论您是否收到有关讯息,除非发送讯息是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致。


6.4 各个收费电子讯息均会收费。倘接收相同电子讯息两次,就收费而言,将会算作两个电子讯息。


6.5 您务请向您的服务供应商查询,会否就接收工银信使而收取任何费用丶收费或其他款项。您须自行负责一切有关收费。

7. 暂停或终止

7.1 倘您并无履行或遵守任何此等条款及条件,包括未能支付任何收费,本行可在毋须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您使用本服务。


7.2 倘与本服务相关的本行或本行的服务供应商的任何设施故障丶维修丶修改或改良,本行可在毋须通知及毋须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您使用本服务。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为准。]

 

综合条款及条件 ─ 投资产品

1. 适用性

1.1 本条款及条件,连同附件及本行现有综合条款及条件 - 银行服务,在适用的范围内,适用于与你(客户)进行的所有证券丶股份丶股票丶公司债券丶债券丶票据丶集体投资计划丶基金丶货币丶有关的权利丶期权及利息,以及其他投资交易(证券)。
本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乃《银行业条例》项下的持牌银行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注册机构,中央编号分别为AA I670。

1.2 附件构成本条款及条件的一部分。倘个别服务的条文与一般条文有抵触,个别服务的条文将凌驾于一般条文。

1.3 请你细阅本条款及条件,特别是第6条(本行责任的限制) 及第9条(以主事人身分订立交易),包括第9.8条(提早终止),亦请细阅本行的风险披露声明。

2. 资料

2.1 本行的资料乃基于由涉及发行或管理相关证券的人士丶资料出售者或公开途径所提供资料。例如,在香港股票交易所的证券价格乃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虽然该公司致力确保资料正确无讹,不过本行并不作出任何担保,亦不接受任何错误的责任)。本行相信资料正确但并无加以核实。资料提供者不会就资料承担责任。本行对第三者资料概不负责。

2.2 本行所收到有关你的证券的报告丶账目丶通知及其他文件将在本行合理决定的期间内持有,并于本行所指定的办事处在上述期间供你索阅。之后该等文件将由本行销毁。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你并不要求本行把此等文件转交予你或通知你收到此等文件或其内容。本行将尽快应要求向你提供有关本行为你保管的证券的公司行动的资料。

2.3 你将不会复制丶散播丶利用或更改本行所提供的任何价格丶利率或其他报价,或使用该等价格丶利率或其他报价作供自己参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2.4 本行将会把有关本行名称丶主要营业地址丶注册情况丶中央编号丶服务性质丶费用或收费的任何重大改变通知你。

3. 本行提供的服务

3.1 在发出任何指示之前,你同意阅读丶理解任何发售文件丶条款丶申请书丶程序及涉及证券的其他文件并且受前述各项所约束。你确认你符合资格购入证券,以及你的指示符合所有相关的规定。本行不负责查明事实是否如此,并可以执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或作出任何修改以符合相关规定,而无须通知你。

3.2 本行可以本行或本行代名人名义,并且把你的指示作为较大额指示的一部分执行。本行将以公平方式把所购入的证券分配给你及其他客户。

3.3 在接到你的指示时,本行可把有关款项借记于你的账户,之后:
(a) 指示经纪或其他人士买入或卖出证券;或
(b) 向发行人丶经理或其他人士申请认购或申请证券的单位或权益,或申请赎回丶转让丶转换或兑换代你持有的单位或权益。

3.4 本行不代任何证券的经理或其他人士行事。彼等可能拒绝你的申请。你接受本行与该经理所协定的交易及其他程序。

3.5 除非另有书面协定,或本行现已在你的账户持有足够现金或证券,你将在你发出指示的营业日中午或之前,或在本行通知你的时间或之前,向本行支付已结清的资金或以可交收方式向本行交付证券,使本行得以为每宗交易进行结算。假如你未有如此支付或交付,本行可终止有关交易,或出售已购入的证券,或借入或购买有关证券以结算有关交易。你将对所有负债丶合理损失及开支赔偿本行。

3.6 本行只会于本行实际收到后及扣除合理开支后,始会把证券丶所得收益丶退款及收入贷记于你的账户。本行可贷记你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除非以书面协定作为本行服务的一部分,否则本行可以(但并无义务)采取任何行动收取你应得的任何证券或款项。本行无需通知你任何付款已到期或逾期,或就你的证券是否需要作出任何行动。假如你未当面收取证券,向你交付该证券的风险,概由你承担。

3.7 你将应本行要求指定一个或以上账户作为结算账户。你的证券账户或结算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可操作以上两个账户。

3.8 为了支付进行本行的服务而应付的任何款项,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出售你的证券或其任何部份。

3.9 假如你不是最终受益人,亦非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衍生工具(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工具)最初发指示的最终负责人:
(a) 你同意于本行或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任何其中一方提出要求的两个营业日内,直接向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提供最终受益人及最初发出指示的最终负责人的详细资料(包括身分丶地址及联络资料);
(b) 你于上文 (a) 的协议将会在本行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及
(c) 假如受益人或最初发出指示人士身处香港境外,你确认此等条文根据有关的海外法律具有约束力。

3.10 假如你为集体投资计划丶酌情账户或酌情信托行事,而就个别交易而言,你的投资酌情权被该计划丶账户或信托的一位或以上的受益人或某些其他人士否决,你将会在被提出要求的两个营业日内,告知本行或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有关你的投资酌情权被否决及发出指示人士的详情。

3.11 你确认就你在或透过香港交易所作出的证券卖出指令将为「长仓」销售,除非你在发出卖出指令时通知本行有关指示是涉及你并不拥有但有权取得的证券,即涉及抛空,并同时向本行提供该卖出属「已对冲」的必需保证。

3.12 假如任何交易涉及衍生工具产品,包括期权,本行将应要求向你提供 (a) 产品规格以及涵盖该等产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发售文件,及 (b) 保证金程序的详尽说明书及产生无须你同意而平仓的各种情况。

3.13 当本行要求你确认任何口头指示时,你将从速签署书面指示。

3.14 本行的雇员及代表不会被本行容许接受获委任为你的代理人,操作你的账户。本行的雇员及代表不得为自己买卖合约。

3.15 本行可以就你可能设定合约的总值设定限额。本行将以书面通知你有关限额及任何更改。

3.16 本行可持有与你的指示相反的仓盘。

3.17 本行可记录与你的对话而无须给予警告。

3.18 除非另有特定协议,假如证券在超过一个交易所交易,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 在任何一个交易所进行交易。

4. 保管

4.1 你任命本行为你的保管人,持有所有由本行代你购买的证券。本行将根据适用法律,安排把你的证券登记或妥善保管,包括在本行的选择下,以本行代名人的名义登记记名证券。本行会将本行代你持有的证券记录于你的证券账户内。

4.2 本行可以拒收任何证券及(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要求你取回任何证券。

4.3 你的证券将作可替换处理,并作为本行为客户所持有的较大额相同证券的其中一部份持有。你将有权获得持有证券所产生的付款及权利,应占份额与你持有量相对总持有量的份额相同。任何损失亦将按比例分配由各拥有人承担。

4.4 本行可以把任何合资格证券存入以电子或入账方式操作的结算系统。你的证券可以由第三者在海外持有。

4.5 除非与你另有书面协定,否则本行无须出席任何证券持有人的会议或行使任何权利。

4.6 你只可在已遵守本行所(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规定的条件及已缴付本行所规定的款项之后,始可提取或卖出你的证券。假如本行并未实际收到相关的证券或假如并未完成登记或转让手续,你不可提取或卖出你的证券。你将于本行合理指定地点领取任何证明书或文件。

4.7 假如证券乃以总证书形式或对账形式发行,则不可以以实物提取。

5. 本行的角色

5.1 本行担任你的代理人,而非受托人或受信人。在代你执行你的指示时,本行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本行的责任仅限于在本行的适用条款及条件中所明文载列的责任。本行可以以主事人身分在交易中行事,假如如此,本行将通知你。本条款及条件在可能的程度内,适用于本行代表你进行及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5.2 你同意本行可以接受来自涉及你的交易的经纪丶基金经理及其他人士的任何现金丶货物丶服务丶回扣或其他软性佣金。

6. 本行责任的限制

6.1 本行毋须核证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真确的本行所接获或持有关于你的财产的任何文件或所有权的有效性或真实性。

6.2 本行无义务向你购买任何证券,不论本行是否代你买入或向你出售该证券。

6.3 本行无需查询任何证券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士是否履行职责。

7. 你的陈述

你向本行陈述:


(a) 除非你已以书面通知本行并非如此,否则你是账户的唯一实益拥有人,不受第三方索偿或利益影响,及你会以主事人身分而并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订立每项交易;

(b) 你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均为有效及完整;

(c) 你是根据本身的独立决定订立每项交易,交易对你适当与否是根据你的自行判断或你认为需要的第三方顾问意见;你明白及接纳有关交易的条款及风险,且不会倚赖本行的意见或建议;及

(d) 以上陈述在每次进行交易之日将属真确的,于终止本行服务后将仍然有效。

8. 重大利益

当为你进行交易时,本行的联系人或本行在有关的交易中可以有重大利益。例如,本行的联系人或本行可:

(a) 就有关证券持仓,或以发行人丶经办人丶保管人丶受托人或其他身分参与其中;或

(b) 将你的买卖指示与其他客户的买卖指令进行配对。
假如本行在某宗交易上出现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除非本行已向你披露有关利益冲突,并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你获得公平待遇,否则本行将不会进行有关交易。
本行或许与涉及任何证券的发行或管理事宜的任何人士或彼等的联系人有现存或未来的商业或银行业务关系,又或本行将为保障本行利益而作出各种本行认为合适的行动;但并无义务向你披露或交待上述事宜,亦不论该等行动是否可能对你构成不利影响。

9. 以主事人身分订立交易

9.1 本行可以主事人身分与你订立各项交易(于条款第9条内,每项交易称为「交易」),而每项交易均具有本行发出的确认书(「确认书」)作为凭证,并明文注明须符合本条款及条件。所用词语应具有确认书所赋予的涵义。

9.2 如出现歧异,就有关交易而言,概依如下次序以该份文件的条款为准:(1) 确认书,(2) 本行的适用附件,及 (3) 本条款及条件。

9.3 本行与你就出售或购买证券而订立的合约乃于本行获授权人员口头确认条款时,或于本行获授权人员书面签署其条款时订立。口头合约的条款将载列于本行的书面确认书。

9.4 所有交易构成各方之间的一项单一协议(「协议」)。各方只会依据此一事实订立交易。

9.5 在符合无违约事件(见条款第9.7条)或潜在违约事件发生及两者并非正在发生的前提条件下,各方将根据每份确认书付款及交收。「潜在违约事件」指在发出通知或时间过去或兼具上述两者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

9.6 在你要求本行履行责任前,你将完全履行你的义务。

9.7 违约事件

于任何时候发生下列涉及你或提供任何保证或抵押以支持你在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任何人士(各别称为「有关人士」)的事件构成违约事件(「违约事件」):

(a) 未能付款或交收。于到期时,未能按协议项下的规定付款或交收。卸弃丶废除或拒绝接纳(全部或部分)协议(或任何交易)。

(b) 违约事项。未能遵守协议的任何其他义务,并且未能在发给你通知后14日内补救。

(c) 支持的缺失。

(i) 未能履行为支持你于协议项下的义务而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的任何协议;

(ii) 无本行的书面同意,该等担保或保证届满,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或

(iii) 任何有关人士(或获指派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提出卸弃或废除(全部或部分)该等担保或保证,或质疑该等担保或保证的有效性。

(d) 失实陈述。任何陈述被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属不正确或存有误导成份。

(e) 交叉失责。发生或存在下列各项的情况下:

(i) 在一项或以上金融丶证券丶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下的失责(不论名目为何),而有关的失责导致该等交易成为,或成为足以被宣布丶到期及应付款或应交收,或以其他方式提早终止,

(ii) 于到期日在任何金融丶证券丶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在达到适用的通知规定或宽限期后)项下的一项或以上的付款或交收失责,或

(iii) 任何金融丶证券丶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的卸弃丶废除或拒绝接纳(全部或部分)(或该等行动乃由获指派或获授权管理任何有关人士的任何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进行)。

(f) 无偿债能力。任何有关人士:

(i) 成为无偿债能力,或未能或以书面形式承认其无能力于债务到期时偿付其债务;

(ii) 以或为债权人的利益作一般出让丶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

(iii) 或任何其他人士展开任何司法丶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1) 就有关人士,或其债务或资产寻求一项无偿债能力丶破产丶清盘丶重组或改过自身的判决或安排,(2) 为有关人士或其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的资产寻求受托人丶接管人丶清盘人丶监督人或保管人的指派,或 (3) 以达至相若效力;

(iv) 有一项为其清盘丶重组或重新整顿而通过的决议案;

(v) 有一名有抵押人士管有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有针对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强制执行的扣押丶执行令丶扣押书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vi) 引致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具有相若于以上任何一项的效力的任何事件或受其规限。

(g) 合并。任何有关人士与另外一个实体兼并或合并,或转让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予另外一个实体,或重组为另外一个实体。

(h) 身故。假如你属个别人士,而你身故或成为在神智上无能力行事。

(i) 控制权变动。任何人士直接或间接取得任何拥有权权益,使其得以委任董事会(或其等同组织)的大多数成员,或对你或对为支持你的义务而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的任何人士行使控制权。你丶该担保人或保证提供者在其资本结构方面进行任何重大更改。

(j) 不可抗力。

(i) 由于任何事件或情况,任何有关人士未能或可能未能遵守,或事属或可能事属不可能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文,或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文并非切实可行,而该等事件或情况并非受影响人士所能控制的;或

(ii)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任何有关人士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文乃属或可能属不合法。
就此而言,重大条文包括交易项下准时付款或收款或交收的义务。

(k) 充份保证。当本行有合理理由不安,而你未能提供充份保证,保证你有能力于本行发出书面要求后第2个营业日或之前履行你于协议,或各当事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尚未履行义务。

9.8 提早终止

(a) 假如违约事件于任何时候发生及正在继续,本行可于至少14天前向你发出注明违约事件的通知,就受影响或所有尚未履行交易指定一个日子作为提早终止日(而有关交易将于指定日子终止)。

(b) 本行将以真诚态度厘定依据当时通行情况取代或提供本行每宗遭终止交易的重要条款的经济等值物而招致或实现或可能招致或实现的损失或得益及费用,其中包括支付余款丶交收项目及权利。本行将于一个在商业上合理的日子厘定该等金额,以商业上合理的程序,订出一个商业上合理的结果。本行可视乎交易的类型丶复杂度或其他有关因素而定,对每宗不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本行可考虑任何相关的资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内部的市场数据及资料,而没有重覆:

(i) 集资的费用;

(ii) 就本行终止或取得涉及对遭终止交易的任何对?安排而招致的任何合理损失丶费用或收益。
所有金额将以港元或本行所合理选择的另外一种货币计算。本行将按本行的现货汇率换算另外一种货币的金额。


本行将扣除 (i) 于提早终止日当日或之前应付予涉及所有遭终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额及 (ii) 相等于需要于提早终止日当日或之前交付但于该日并无如是交付予涉及每宗遭终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交付东西于原来计划日的公平市值的金额(按本行合理地厘定),连同按逾期利率计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当日)起计至(但不包括)提早终止日止的利息。

(c) 在提早终止日后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时间内,本行将向你发出一份结单,其中以合理地详尽列出有关计算及本行根据上文 (b) 段计算的任何应付款金额。该金额应于通知内列明的日子(为通知日后至少7日)予以支付,连同其按逾期利率计算自(及包括)提早终止日起计至(但不包括)支付该金额当日止裁决之前及之后的利息。

(d) 订约双方同意根据上文 (b) 段可追索金额为一项合理的事前估计损失而并非一项罚金。该金额是针对日后种种风险的应付买卖损失及保障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将无权追索有关该等损失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



附件1:证券保证金账户

请细阅,特别是下文2 (额外保证金) ,5(违约事件),6(利息)及7(附加风险披露)。

1. 证券保证金账户

1.1 你可以要求本行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你可以向本行发出代你买入证券的指示。就每项交易而言,你会支付由本行所设定的开仓现金保证金。本行可按本行的酌情权,接纳或拒绝接纳你的指示。假如本行接纳你的指示,本行将以贷款给你的方式,就买入证券须支付的价格余额提供融资。所有已买入的证券将在你的保证金账户持有。

1.2 本行可随时无须给予通知,更改本行将会为你的保证金账户买入的证券类别或发行证券,所需的保证金金额或在你的保证金账户中的可用贷款金额。

1.3 你就你的保证金账户所欠下的所有金额须应要求偿还。

1.4 本行可能无时间查核你是否并未支付开仓现金保证金或已超出在保证金账户中可用贷款的未提取金额。假如发生前述任何一种情况,本行可以无需给予通知,取消指示或卖出已买入证券。你将会赔偿本行的所有合理损失及开支。

1.5 在你基于任何理由终止你的保证金账户时,你将偿还所有借方余额连同其利息。

2. 额外保证金

2.1 你将会应要求支付本行不时规定的额外现金保证金。本行可将任何开仓及额外保证金借记于你的任何账户。

2.2 本行可以随时无须给予通知,将在你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任何现金(包括保证金)用以按由本行所合理选择的次序,扣减你所欠下的任何金额。

2.3 你将时刻在你的保证金账户中维持有足够的开仓及额外保证金,致使在你的保证金账户中所持有的保证金加上未卖出证券的市值(由本行所合理厘定)将时刻超出你的未偿还贷款,超出百分率由本行厘定并已事前通知你。如未能照办(不论你是否被提出额外保证金的付款要求),即属违约事件论。

2.4 你将准备收到催缴保证金通知。任何保证金的付款要求,在按你的电话号码在任何机器上或向任何人士留下口讯后,或在向你为本行所知的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电邮或传真后即属有效,不论你是否(或在何时)收到通讯。

3. 押记

3.1 你会将本行为你的保证金账户所买入的所有证券押记予本行,作为对支付你欠下本行的所有金额(不论是否与你的保证金账户相关)的持续抵押。该押记将引伸而适用于就证券而累算丶支付丶作出丶提供或产生的所有股息丶利息丶分派丶分配丶要约丶利益丶享有权丶抵押及权利,以及证券的售卖得益。

3.2 你将会在本行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本行合理规定的所有事宜,以完成本行的抵押权利。你将会(如适用时)就已押记的证券,向本行存放所有股份及其他证明书,并且在转让文件及卖出单据上妥为签署及加盖印花。已押记证券将会在风险及合理费用全由你承担的情况下被持有。已押记证券可由本行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代名人或代理人持有。本行可随时以本行代名人的名义登记任何已押记证券,并将任何已押记证券存入任何结算系统,无须给予通知,所涉风险及合理费用由你承担。

3.3 对于本行未能收回就已押记证券须支付的任何金额丶就已押记证券支付任何催缴股款或分期付款或采取任何行动,或对于与已押记证券相关的任何损失,本行将不须负上法律责任。

3.4 在发还任何证券时,本行会透过将属相同类别及面值(受可能已发生的任何资本重组所影响)的证券(或证明书丶转让文件及卖出单据)转入由你所指定的账户或提供予你领取,解除本行对你的责任。

4. 售卖

在发生违约事件前,及经本行同意后,你可以指示本行卖出在你的保证金账户中的证券。

5. 违约事件

5.1 假如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定义见上文2.3或本行综合条款及条件:投资产品的条款第9条),或假如发生(根据本行的意见)可能损害本行对你的保证金账户利益的任何情况,则不论本行曾否作出催缴保证金通知及不论履行催缴通知的时间是否已届满,在你的保证金账户中由你所欠下的所有款项将成为立即到期应付,而本行可无须给予通知:
(a) 由你的任何或所有账户(不论属任何性质及不论金额是否到期)转拨任何金额至你的保证金账户;及
(b) 卖出在你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任何或所有证券,并将售卖得益在扣除所有合理开支后,按由本行所合理选择的次序,用以支付由你所欠下的任何金额。

5.2 假如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本行可取消关于你的保证金账户的任何未完成指示或终止关于你的保证金账户的任何合约,无须给予通知及无须负上法律责任。

6. 利息

6.1 本行将会就在你的保证金账户中的借方余额,按由本行不时决定的利率及方式累计利息,并且将会在由本行所决定的时间借记于你的账户。

6.2 本行将会就你到期应付但未付的所有款项,及就超出预先安排贷款限额的任何借项,按由本行不时决定的利息,自到期日起直至全数偿还(在判决之前及之后)为止累计利息。

6.3 本行将会就在你的保证金账户中的净贷方现金余额,按本行对于相关货币储蓄账户的利率支付利息。

7. 附加风险披露

保证金证券交易因须支付小额开仓保证金,故涉及高度杠杆效应。高度杠杆效应对你可能有利亦可能有弊,并且可能引致重大盈亏。在某些市场情况下,你可能难以或不可能斩仓,因此未必可将亏损限于你已向本行支付的保证金或你已向本行押记的证券。



附件2:首次公开发售认购(贷款)

请细阅,特别是下文6。

1. 本行可应你的要求授予一笔金额由本行厘定的贷款,该贷款将由本行代你用以支付部分认购价。你将会在认购期届满前两个营业日或本行所通知的较早日期,向本行投放资金,用以支付全数认购价的余额及所有费用及开支。

2. 认购申请将以本行代名人的名义提出。你授权本行的代名人及本行办理就申 请而必需的所有事宜,并且将会就任何法律责任,赔偿本行的代理人及本行(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

3. 本行将会就贷款按议定的利率及方式,自向发行人送交认购申请日期起至全数偿还日期(在判决之前及之后)为止累计利息。

4. 贷款及利息将应要求及(在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在本行已将你的认购结果告知你后5个营业日内偿还。

5. 有关你的申请的任何退款将按本行所合理选择的次序,用以扣减你所欠下的金额。你将会立即向本行支付你所收到的任何退款,并将以信托形式代本行持有款项。

6. 假如贷款或其利息的任何部分并未在到期时偿付,本行可无须给予通知,卖出已分配给你的任何或所有证券,并将售卖得益在扣除所有合理开支后,按本行所合理选择的次序,用以支付你所欠下的任何金额。你会将你的申请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及已分配予你的所有证券押记予本行作为对支付你欠下本行的所有金额的持续抵押。你会在本行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本行合理规定的所有事宜,以完成本行的抵押权利。



附件3:证券储蓄计划

1. 本行可不时提供某些证券(包括股票丶单位信托丶互惠基金及其他投资项目)以供选择,并且指明关于证券储蓄计划的规定。假如你有意制订计划,你应以本行所提供的表格提出申请。你将会从可提供的证券中挑选你有意买入的证券,并按照本行的规定,指明你将会就每次发行证券支付的每月供款金额。

2. 假如你的申请被接纳,本行将会通知你有关你的计划的开始日期。你将会在每一日历月的协定日期(或(如该日并非营业日)在下一营业日),透过一个本行认为可接纳的账户,以港元自动转账的方式支付协定每月供款金额。本行不会发出提示通知。假如没有足够资金,本行可以在该月内另行试图收取每月供款金额。你将会支付所有合理的收费及费用。

3. 你可以在给予本行14日的事先通知并且遵照本行合理的规定的情况下更改或终止你的计划(或会产生费用)。更改你的自动转账授权所需的时间将视乎你的开户银行而定。本行可以在给予你30日的事先通知后终止你的计划。

4. 本行会将你所实际支付的每笔每月供款金额(在扣除本行的服务收费及所有合理的费用及开支后),用以代你买入整数的议定证券。

5. 本行不会就将有关金额用以买入证券前的期间或就任何未使用的金额支付利息。任何未使用的每月金额可以在买入证券日期后第2个营业日之后被提取。

6. 假如任何已购得证券少于本行所有客户同类计划的所需总额,本行可以公平方式分配该等证券。

上市证券

7. 本行可透过在收到每月供款金额日期后的下一个交易所交易日,于任何时间在相关交易所设定市价买卖盘买入上市证券。

8. 在厘定你应付的价格时,本行可采用根据本行所有客户的同类计划,购买证券的平均价格。

单位信托丶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9. 本行通常会在收到每月供款金额日期后4个营业日(可由本行加以更改)内提出购买单位的申请。

10. 有关你的单位的任何分派将投资于购买额外单位或(如获有关基金许可及如你有此选择)存入你的结算账户。

11. 附加的风险披露

碎股证券未必交投活跃,而碎股只可以大幅低于一手股的价格出售。

本行未必可以为你买入所需或任何数量的证券。



附件4: 保证金交易

A. 适用性

1. 本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乃《银行业条例》项下的持牌银行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注册机构,中央编号为:AAI670,可从事证券交易丶就证券提供意见及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等受规管活动。

2 如本行同意,你可透过保证金交易与本行订立一宗或以上的交易(个别称为「交易」),每宗交易均具有本行发出的确认书(「确认书」)为证,并明文规定受本条款及条件所约束。 各方在协议(口头或其他形式)一经订立后,将会对每宗交易产生法律约束力。本行将发出确认书以证明每宗交易的条款。 每宗交易的条款将载于相关确认书内。 本行或其他各方以任何形式所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仅供作参考用途。

3. 本条款及条件(包括附件)连同本行现行的综合条款及条件 – 银行服务以及(在适用范围内)本行现行的综合条款及条件 – 投资产品,适用于每宗交易。 若有任何不一致之处:

(a) 确认书将凌驾于本条款及条件;

(b) 本条款及条件将凌驾于综合条款及条件 – 银行服务及综合条款及条件 – 投资产品;及

(c) 就个别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条文将凌驾于其他条文。

4. 词汇具有相关确认书与本条款及条件所赋予的涵义。 所使用的货币丶利率及其他比率丶日期计算标准丶价格丶来源及任何词汇,如确认书或本条款及条件中并无释义,则其涵义由本行参照市场惯例或本行认为适当之任何来源予以确定。 本行可参照市场惯例调整本来属于非营业日的任何日期。 本行可参照市场惯例将百分率及金额调高或调低至最接近整数。 本行可就任何目的按本行确定的现货汇率将一种货币名义上或实际上换算为另一种货币。

5. 若本条款及条件中的任何条文不适用于某宗交易,或确认书或本条款及条件中并未涵盖的任何事宜,本行可对与该交易相关的价格丶比率及任何其他变数作出任何的修订,以保障该交易的经济条款。

6. 本行提请你注意于你开立账户时向你解释和传达的风险披露声明,该声明载于综合条款及条件 – 银行服务丶综合条款及条件 – 投资产品以及交易文件(包括授信函丶条款?明书及确认书)内。

B. 保证金交易

1. 交易

1.1 如本行同意,你可透过保证金交易与本行订立一宗或以上的交易。 本行将应要求详细?明相关条款及条件,而你订立相关交易即被认为已接受此等条款及条件。

1.2 你订立交易的指示在获本行接纳前对本行并无约束力,并可能被接纳或拒绝,而本行毋须作出解释。

2. 利息

经本行准许以保证金交易方式的任何因交易应付的每笔款项,你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或按本行所厘定的换汇点形式)支付该款项的利息。 不同的利率(或换汇点)可适用于不同交易欠付的款项。 有关利息应每日支付(或由本行另行确定)及按本行要求下支付。

3. 保证金

(a) 在进行交易前,你须向本行存入一笔金额相等于初始百分比率(「初始百分率」)(由本行不时通知)乘以交易及任何未完结交易的价值(由本行厘定)的保证金。

(b) 你须应要求立即向本行存入金额相等于额外百分比率(由本行通知)乘以未完结交易价值(由本行厘定)的额外保证金。

(c) 所有初始及额外保证金将以现金形式存入本行。 然而,本行可能接受(现金除外)的资产抵押,作为保证金。 该等资产抵押须为本行能够接纳,并于本行规定时间内已完备以本行为受益人押记。 所有现金保证金将存入与本行协定的指定账户。你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或按本行所厘定的换汇点形式)就该账户内的任何借方结余(不重复计算)支付利息。 有关利息每月(或由本行另行确定)及在本行要求下支付。

(d) 倘若你存入本行的保证金(以本行所确定的未完结交易价值的百分比率表示)不论何时跌至低于维持百分比率(「维持百分率」)(该百分比率由本行不时通知),你须立即支付现金以将保证金补足至所需的初始或额外百分率。

(e) 保证金将由本行持有,作为你妥善履行责任的抵押品,未经本行同意不得提取。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外,否则保证金概不计息。 任何应付利息(或换汇点)将按本行厘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 本行可随时(惟并无义务)将你的保证金用于支付你的任何应付款项。 倘若你的保证金不足,差额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累算计收利息(或换汇点)。

(f) 就厘定任何所需保证金的金额而言,本行可参照其不时厘定的公式不时计算所有未完结交易的价值。 本行可将持作保证金的货币(美元除外)金额或其他抵押品的价值(由本行厘定)按本行所通知的百分率折减,并将任何累计净利息计算在内。 如属交叉货币买卖及锁仓,除非本行另有决定,否则只需一项保证金。

(g) 你将准备随时收到催缴保证金的通知。 任何催缴保证金的要求,在按你的电话号码在任何机器上或向任何人任留下口讯后,或在向你为本行最后所知悉的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电子邮件或传真后即属有效,不论你是否(或在何时)收到通讯。

(h) 本行将通知你详细的保证金要求,以及本行所采用的方法或程序选择价格或利率去按市价计算你的未完结合约及计算你的利息收入及开支。

4. 终止

在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定义见本条款及条件C部分第5条)之后,本行可随时并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一宗或以上未完结的交易或进行对冲,所涉费用及风险由你承担。 交易将按照本条款及条件C部分或(如本行就任何具体情况作出如此决定)按照附件的相关规定终止交易。

C. 其他一般规定

请细?本条款及条件,特别是第2.5条(罚息)丶第5条(违约事件)丶第6条(提早终止)丶第7条(授权代表)丶及第9条(费用)。

1. 单一协议

所有交易构成各方之间的单一协议(「《协议))一词涵盖每宗或任何交易)并基于该事实订立。 各方不会以其他形式订立任何交易。

2. 付款/交付

2.1 先决条件 在符合没有发生及持续存在的违约事件(参见第5条)或潜在违约事件的先决条件下,各方将按照每份确认书进行付款及交付。「潜在违约事件」指在发出通知或随时效消失或兼具上述两者的情?下,将会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

2.2 方式 付款将会以可自由转让及已清算的资金,并且以相关货币付款的惯常方式进行交付。 交付将以相关证券或财产的惯常方式,或以本行合理厘定的方式进行。

2.3 所扣税项补足 除非法律有所规定,否则,你的所有付款将足额支付,将不因任何税项而予以扣减或预扣。 若你须依法规定扣减或预扣款项,你将会:
(a) 立即通知本行;

(b) 立即向有关主管机构支付被规定扣减或预扣的全部金额并将正式收据送交本行;及

(c) 如因本行与税务机构所在司法管辖权区的联?而被徵收该等税项,则除支付本行应享有的款项外,你还须向本行支付一笔额外款项,以确保本行实际收取(不附带任何税项)的净额相等于本行在毋须扣减或预扣情况下,本应收取的全数金额。
「税项」包括任何税务机构现时或未来徵收的任何性质的税项丶徵费丶关税或评税(包括利息及罚金),但印花税丶登记税丶文件税或类似的税项除外。

2.4 净额结算 如在任何日期,每一方须为两宗或以上交易以同一种货币支付,则于该日期,每一方支付该等金额的责任将被解除并为由本应支付较大合计金额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该金额超出较小合计金额的义务所取代。

2.5 罚息

(a) 若你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在判决之前及之后)你须就逾期欠款向本行支付利息,从到期日(包括该日)起计至实际付款日期(不包括该日)止。 利息乃按本行对未经安排透支的利率,按每月复式利率及实际逾期的日数计算。

(b) 若你未能按规定时进行任何交付,你须就按本行经合理厘定的任何损失(包括有关保险丶库存丶运输等的所有合理费用及借贷成本),对本行作出赔偿,并且就有关金额向本行支付利息,该金额相等于从原定交付日期(包括该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期(不包括该日)止,被规定交付物的公平市值(按本行合理厘定)。

2.6 付款货币 你的付款将会以负债货币支付。 本行所收取以其他货币支付的款项只构成在一定限度内解除你的负债,该限度是止于本行能够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以已所收取的金额购入你的负债货币净额。 作为一项独立的责任及不论是否有任何判决,你将会就任何合理的损失及开支赔偿本行。 本行只需显示假如已实际汇兑或购买有关货币,本行就会招致损失即已足够。

3. 陈述

你在订立每宗交易之日向本行陈述:

3.1 地位 如果你是一间企业,你是根据你所在司法权辖区的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以及具有良好的资格。

3.2 权力 你拥有订立及履行《协议》的权力,并已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以授权订立和履行《协议》。

3.3 不违反 订立及履行《协议》不会违反或抵触你的章程文件(如适用)丶或任何法律丶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颁布的法令或规定丶或对你或你的任何资产构成影响的任何合约性责任。

3.4 认可 你须就《协议》被规定取得的所有政府及其他认可丶通知或备案已经取得并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而所有相关条件均得到遵守。

3.5 约束力 你在《协议》项下的责任构成你的合法丶有效及具约束力责任,可按照其条款强制执行。

3.6 无违约事件 没有任何已经发生及持续存在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3.7 无诉讼 你不知悉任何来自法院丶法庭丶政府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待决或可能提出的诉讼,而该诉讼会影响《协议》的合法性丶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或你履行《协议》项下责任的能力。

3.8 无依赖 你没有依赖本行对有关交易或任何预期结果提供的任何意见丶建议丶保证或担保(无论书面或口头),而是根据你本身的判断或你视为必需的第三方顾问的意见作出你本身独立的决定,以订立有关交易并决定该交易是否适合你。

3.9 主事人 你是以主事人身分而不是以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身分订立有关交易。

4. 责任

你同意只要你在《协议》项下有任何责任:

4.1 资料 你将会按本行的合理要求,向本行提供有关你的财务状况或业务的任何资料,惟如果你是上市公司,则有关披露须符合适用的上市规则。

4.2 认可 你将会就《协议》取得可能规定须由你取得的任何政府或其他机关的所有认可丶通知或备案,并保持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4.3 法律 你将会在所有要项上遵守适用法律。

4.4 印花税 你将会支付对任何交易徵收的任何印花税丶登记税丶文件税或类似的税项,并将会就未能支付该等税项向本行作出赔偿。

5. 违约事件

在任何时候发生下列涉及你或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以支持你在《协议》项下的责任的任何人士(各别称为「有关人士」)的任何事件构成违约事件(「违约事件」):
(a) 未能付款或交付 于到期时,未能按《协议》项下的规定作出付款或交付。卸弃丶废除或拒绝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

(b) 违约 未能遵守《协议》的任何其他责任,并且未能在发给你未履约通知后14日内补救。

(c) 支持的缺失

(i) 未能履行为支持你于《协议》项下的责任而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的任何协议;
(ii) 未经本行书面同意,该项担保或抵押届满,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或
(iii) 任何有关人士(或获委任为其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提出卸弃或废除(全部或部分)该项担保或抵押,或质疑该项担保或抵押的有效性。

(d) 失实陈述 任何陈述被证实在任何重大方面属不正确或存有误导成份。

(e) 连带失责 发生或存在下列各项的情况下:


(i) 在一宗或以上宗金融丶证券丶衍生工具或借贷交易下的失责(不论如何称述),导致该等交易成为,或成为足以被宣布,到期及应付或应交付,或以其他方式提早终止;
(ii) 于到期日在任何金融丶证券丶衍生工具或借贷交易(在达到适用的通知规定或宽限期后)项下的一项或以上的付款或交付时发生失责;或
(iii) 任何金融丶证券丶衍生工具或借贷交易遭全部或部分卸弃丶废除或拒绝履行(或该等行动乃由获委任或获授权为任何有关人士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进行)。

(f) 无力偿还 任何有关人士:
(i) 无力偿还,或未能或以书面形式承认其无能力于债务到期时偿付其债务;
(ii) 与其债权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作一般转让丶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
(iii) 或任何其他人士展开任何司法丶行政或其他程序,或采取任何行动(1)就有关人士,或其债务或资产寻求无偿债能力丶破产丶清盘丶重组或复兴的判决或安排;(2)为有关人士或其资产的任何部分寻求受托人丶接管人丶清盘人丶 监管人或保管人的指派;或(3)已达至相若效力;
(iv) 通过一项为其清盘丶重组或复兴的决议案;
(v) 有一名有抵押人士管有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有计对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而强制执行的扣押丶执行令丶扣押书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vi) 引致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具有相若于以上述任何一项的效力的任何事件或受其规限。

(g) 合并 任何有关人士与另一实体兼并或合并丶或转让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予另一实体丶或重组成为另一个实体。

(h) 身故 假如任何有关人士为个别人士,而该有关人士身故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i) 控制权变动 任何人士直接或间接取得任何拥有权权益,使其得以委任董事会(或其等同组织)的大多数成员丶或行使任何有关人士的控制权。 任何有关人士对其资本架构方面进行任何重大变动。

(j) 不可抗力


(i) 由于任何事件或情况,任何有关人士未能或可能未能遵守,或事属或可能事属不可能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文,或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文并非切实可行,而该等事件或情况并非受影响人士所能控制的;或
(ii)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任何有关人士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文乃属或可能属不合法。

就此而言,重要条文包括交易项下准时付款或交收的义务。

(k) 充分保证 当本行有合理理由不安,而任何有关人士未能提供充份保证,保证其有能力于本行发出书面要求后第二个营业日或之前履行其根据《协议》或订约方之间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尚未履行的责任。

(l) 保证金 你如未能遵守此等条款及细则B部分第3(d)条,或 你的保证金(以未完结交易的价值(由本行厘定)的百分率表示)如跌至等如或低于平仓百分率(「平仓百分率」)(由本行不时通知的比率)。

6. 提早终止

6.1 假如违约事件于任何时候发生及正在持续,本行可向你发出不超过14天的通知注明违约事件,就受影响或所有尚未完结的交易指定一个日子作为提早终止日期(而有关交易将于该指定日期终止)。

6.2 本行将以真诚态度厘定依据当时通行情况取代或提供每宗已终止交易的重要条款的经济等值物而招致或实现或可能招致或实现的损失或收益及费用,其中包括支付余款丶交收项目及权利。 本行将于一个商业上属合理之日子采用合理的商业程序厘定该等金额,并订出商业上属合理的结果。 本行可视乎交易的类型丶复杂程度或其他有关因素而定,对每宗不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 本行可考虑任何相关的资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内部的市场数据及资料,而没有重覆:


(a) 集资的费用;

(b) 就本行终止或取得涉及对已终止交易的任何对?安排而招致的任何合理损失丶费用或收益。
所有金额将以美元或本行所合理选择的另一种货币计算。 本行将按本行的现货汇率换算另一种货币的金额。
本行将扣除 (i) 于提早终止日期或之前应付但至该日为止尚未支付予涉及所有已终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额及 (ii) 相当于需要于提早终止日期或之前交付但至该日为止尚未如是交付予涉及每宗已终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交付物品于原定交付日期之公平市值的金额(由本行合理厘定),连同按逾期利率计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该日)起计至(但不包括)提早终止日期为止的利息。

6.3 本行将在合理可行情况下,于提早终止日期后尽快向你发出一份结单,其中以合理地详尽列出有关计算及本行根据第6.2条计算后的任何应付款项。 该金额须于通知内列明的日子(即通知日期后至少7天)予以支付,连同其按逾期利率计算自提早终止日期(包括该日)起计至(但不包括)支付该金额当日为止(判决前或判决后)的利息。

6.4 订约方同意根据第6.2条可追索金额为一项合理的事前估计损失而并非一项罚金。 该金额是针对日后各种风险的应付买卖损失及保障损失。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将无权就该等损失追索任何额外的损害赔偿。

7. 授权代表

7.1 除非 你另行向本行发出书面通知,否则你的获授权代表拥有在各方面代表你行事的全面授权,包括代表你订立任何交易丶支付或收取款项或交付任何证券或财产,及代表你给予本行任何指示。

7.2 本行的雇员及代表不会被本行容许接受获委任为你的代理人,操作你的账户。本行的雇员及代表不得为自己买卖合约交易。

8. 变更

本行可随时改变此等条款及条件,并以通知知会你。 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该通知将于30日后生效。

9. 开支

你须就由于强制执行或保护本行在《协议》项下的权利或由于任何交易的提早终止而合理产生的所有合理实付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丶执行费用及印花税丶登记税丶文件税或类似税项和追讨费用),向本行作出赔偿。

10. 其他事项

10.1 本行可持有与你的指示相反的仓盘。

10.2 你与本行于业务过程中的所有电话通话将以本行操作的中央录音系统记录。

10.3 当本行要求你确认任何口头指示时,你将从速签署书面指示。

10.4 本行可以就你可能设定合约的总值设定限额。 本行将以书面通知你有关限制及任何变动。

10.5 倘本行就未平仓合约的交易能力因监管机构根据适用规则及规例采取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原因被减弱或限制,你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此情况下,你可能须减持或结束于本行的未平仓合约。

10.6 《协议》构成各方之间就其主题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所有与其有关的口头通讯及之前的书面文件。此规定绝不影响对欺诈行为的任何法律责任。

10.7 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你不可撤回地放弃基于主权或其他理由而享有以下豁免权: 诉讼丶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丶以法令方式的宽免丶扣押你的资产(不论在判决前或判决后)及任何判决的执行或强制执行。

10.8 除非确认书中另有指明,全部交易均由本行以主事人身份进行。 本行可更改本行为交易的目的而行事所透过的办事处。

附表 1

外汇保证金交易及货币期权

A. 通则

营业日惯例

以下词汇与「营业日惯例」并用时,表示若任何有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会作出调整,据此:

(i) 「下个」:有关日期将为其后首个营业日;
(ii) 「于其后作出调整」或「经调整」:有关日期将为其后首个营业日,倘该日属于下一个历月,则为之前首个营业日;
(iii) 「最接近的」:倘有关日期为星期日或星期一以外的日子,该日将为之前首个营业日,若有关日期为星期日或星期一,则为其后首个营业 日;
(iv) 「之前的」:有关日期将为之前首个营业日。

价格来源/汇率/取整
倘于计算日期并无可用指定价格来源或货币汇率,可使用本行厘定的任何其他可用价格来源或后续汇率。
就任何计算而言,计算产生的百分数及计算中使用或产生的任何货币金额将于本行认为合适时取整。

部分通用释义:
认购货币 倘确认书中未有订明,指由买方购买的货币。
认购货币金额 倘确认书中未有订明,指认沽货币金额乘以行使价,其中行使价列示为每单位认沽货币支付的认购货币金额。
认购期权 在任何先决条件及此等条款及条件规限下,赋予买方权利,在行使期权后,(如属交付货币期权交易)按行使价买入认购货币金额,并且(如属不交付货币期权交易)收取得价内金额(如属正数)。
开始日期 期权可予行使的首日,即交易日期,惟确认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可交付 除非确认书另有规定,否则交易将可予交付。
「欧式」期权 仅可于届满日期行使。
行使期间 就「欧式」期权而言,于确认书所订明届满日期的届满时间。
届满日期 于确认书中订明的届满日期,届满日期将为期权可获得行使的最后日期。 除非另有订明,该日期将按下个营业日惯例作出调整。 「届满时间」将为确认书中订明的届满时间及期权可获得行使的最后时间。
远期汇率
外汇交易 以结算货币式示的汇率,或(确认书中未有订明)参考货币名义金额除以名义金额得的率。
由一方买入一种货币协定金额,以换取由其卖出另一种货币协定金额。
不交付 倘确认书订明为不交付丶「现金结算」或「价内结算」,交易属不交付。
名义金额 倘确认书中未就不交付外汇交易订明,结算货币数额等于参考货币名义金额除以远期汇率。 倘确认书中未就不交付货币期权交易订明,则认购货币金额或认沽货币金额将以结算货币计值。
最后行使期限 倘确认书中未有订明,指届满时间。
溢价 在任何先决条件规限下,买方于溢价支付日期应付卖方的金额。
认沽货币 倘确认书中未有订明,买方将出售的货币。
认沽货币金额 倘确认书中未有订明,指认购货币金额除以行使价,其中行使价列示为每单位认沽货币支付的认购货币金额。
认沽期权 在任何先决条件及本条款及条件规限下,赋予买方权利,在行使期权后,(如属交付货币期权交易)按行使价卖出认沽货币金额,并且(如属不交付货币期权交易)收取得价内金额(如属正数)。
参考货币买方 倘确认书中未有订明,指于结算日期应欠负(或倘交易属交付交易,则为将欠负)参考货币的一方。
参考货币名义金额 倘确认书中未就不交付外汇交易订明,参考货币数额等于名义金额乘以远期汇率。 倘确认书中未就不交付货币期权交易订明,则认购货币金额或认沽货币金额将以参考货币计值。
结算汇率 如在不交付交易确认书并未指明或厘定,即按本行以商业合理方式地厘定,就相关货币组合的外汇交易按结算日期价值厘定货币汇率之时的现货汇率。
行使价 确认书中指明的货币汇率。
交易日期 确认书中指明的日期,即各方订立交易之日。
估值日期 如在不交付交易确认书中并未指明或厘定,指(倘为以加拿大元支付的外汇交易)结算日期前一个营业日丶(倘为以其他货币支付的外汇交易)结算日期前两个营业日及(倘为货币期权)期权被行使的营业日。
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有关词汇具有相关确认书中赋予的涵义。

B. 外汇保证金交易

务请细阅所有条款及条件,特别是第3条(利息)及第4条(平仓)。

1. 保证金交易
假如本行同意,你可透过保证金交易方式与本行订立外汇交易。 本行将应要求指明可提供的合约金额及货币(可在无须通知的情况下予以更改)。 本行将协定或指定某种货币为基础货币,以计算任何应付金额。 一对货币组合中的另一种货币将为其他货币。 汇率于进行外汇交易(首宗外汇交易)时设定,有关交易随即达成,惟交付将递延至:
(a) 你与本行订立另一宗外汇交易(第二宗外汇交易)换取由其他方交付的同一货币对;或
(b) 各方同意进行实物交付。

2. 净额结算
首宗及第二宗外汇交易将按以下方式进行净额结算:
(a) 假如两宗外汇交易有相同的其他货币金额,则必须以基础货币支付任何较大款项的一方将以基础货币金额支付差额,而两宗外汇交易均将获解除。
(b) 假如一宗外汇交易的其他货币金额较大,其将被视作分为两宗外汇交易:相同的其他货币金额的一宗作为另一宗原有订立的外汇交易,须以第2(a)条方法处理;而另一宗外汇交易将维持有效。
(c) 假如有多于二宗外汇交易,除非本行与你另行协定,否则本行可决定将那宗交易进行净额结算。
(d) 本行可递延进行净额结算。

3. 利息
(a) 就外汇交易(由其原先结算日期至其解除日期)而言,各方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或以由本行所厘定的换汇点数形式)就将予交付的金额支付利息。 不同的汇率(或换汇点数)将适用于由你及本行应付的金额。 该等利息须每日(或按本行另行决定)及应要求支付。
(b) 应付利息可在本行选择下,就每一种货币进行净额结算。

4. 平仓
(a) 在发生任何违约事件之后,本行可随时在不给予通知,就一宗或多宗未平仓外汇交易进行平仓或对冲(所涉费用及风险由你承担)。 外汇交易将按照第2(a)条以净额结算方式平仓,犹如有关第二宗外汇交易已按于终止之时的现货汇率订立一样。
(b) 现货汇率指由本行参照任何内部或外部资料或报价所厘定的现货货币汇率。 本行可基于任何目的,按现货汇率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C. 不交付外汇交易


就不交付外汇交易而言,如结算货币金额是正数,则参考货币买方将于结算日期以结算货币向参考货币卖方支付该金额。 如结算货币金额为负数,则参考货币卖方将于结算日期以结算货币向参考货币买方支付该金额的绝对值。 在各情况下均须遵守任何先决条件及本条款及条件。
结算货币金额 = 名义金额 x (1 - 远期汇率 / 结算汇率)
当中,远期汇率及结算汇率是以参考货币兑换每单位结算货币的形式表示。

D. 货币期权交易


期权赋予买方权利(而无义务)行使若干权利。
除非确认书中另有订明,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或任何部分溢价均不得退回。
期权的行使
除非确认书中另有订明,否则货币期权仅可悉数行使。
除非在确认书中指明自动行使适用,否则,买方必须于行使期间内就其行使期权给予卖方不可撤回的通知。 如卖方没有在届满日期届满时间或之前接获有关通知(而自动行使并不适用),则期权将到期及变成无效。
如自动行使适用(除非确认书中另有订明,否则将适用)而期权于届满日期的届满时间尚未被行使,则除非买方于届满日期届满时间前另行通知卖方,否则,如当时的价内金额等于或超过下列商数,该期权将视为于届满日期届满时间被行使:
行使价的1% x 认购货币金额或认沽货币金额(以适用者为准)。
如属可交付货币期权交易,卖方可选择以下列方式结算 (1)支付认购货币金额及向买方收取认沽货币金额;或 (2) 向买方支付价内金额(如为正数),在各情况下均须遵守任何先决条件及本条款及条件。 卖方将于届满时间后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买方其选择。
于行使不交付货币期权交易时,卖方将于结算日期向买方支付价内金额(如为正数),惟须遵守任何先决条件及本条款及条件。
价内金额:


(a) 如指明结算货币,则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以结算货币表示:

(i) 若参考货币为认沽货币,而结算货币为认购货币:
认购货币金额 x ( (结算汇率 – 行使价) / 结算汇率 )

当中的结算汇率及行使价是以参考货币兑换每单位结算货币的形式表示;

(ii) 若参考货币为认购货币,而结算货币为认沽货币:
认沽货币金额 x ( (行使价 - 结算汇率) / 结算汇率)

当中的行使价及结算汇率是以参考货币兑换每单位结算货币的形式表示。

(b) 如并未指明结算货币:


(i) 就认购期权而言,价内金额即指结算汇率超出行使价的差额乘以认购货币金额,当中的行使价及结算汇率是以认沽货币兑换每单位认购货币的形式表示。
(ii) 就认沽期权而言,价内金额即指行使价超出结算汇率的差额乘以认沽货币金额,当中的行使价及结算汇率是以认购货币兑换每单位认沽货币的形式表示。

(c) 如订明结算金额,指确认书中订明的金额。

E. 定界期权交易

定界指按确认书中订明的方式,因发生或不发生定界事件令货币期权交易条款出现变动的一种货币期权交易。
定界水平指确认书中订明的货币汇率,将用作厘定定界事件是否发生。
定界事件包括:
触碰失效事件指倘在相关定价日的现货汇率等于或超过定界水平,根据现货汇率指示,则自动终止将于发生有关事件后适用于交易;否则交易将根据D部分结算。(现货汇率为本行根据规定汇率来源或(倘未有订明或无可用来源)根据本行选定的外汇市场中一宗或多以上实际外汇交易的价格,就有关货币对厘定的现货汇率。)
触碰生效事件指倘在相关定价日的现货汇率等于或超过定界水平,根据现货汇率指示,则交易将根据D部分结算;否则自动终止将于确认书中订明的日期及时间适用于交易。
定界事件是否发生将由本行秉诚按商业合理方式厘定。
现货汇率指示指现货汇率必须触碰或超过定界水平以触发定界事件的指示。
行使:定界期权交易可获行使或视作行使仅于(a)(就触碰失效事件而言)有关事件并无于相关定价日发生;或(b)(就触碰生效事件而言)有关事件已于相关定价日发生时。
就定界不交付货币期权交易而言,价内金额应始终为正数。
除非确认书另有指明,否则即使于有关期间发生一次以上的定界事件,结算金额将于结算日期仅支付一次。
自动终止指交易将全部而非部分终止,自确认书所列明的日期起生效。如未列明,则根据本E部分,视乎定界事件发生与否,而毋须支付代表交易日后价值的任何结算金额,经纪成本或其他金额。

F. 干扰事件

1. 如有下列情况(由本行确定),即属发生干扰事件:

(a) 特定货币的汇率分成一种以上的货币汇率(双重汇率);

(b) 发生一般会令事件货币在涉及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无法透过惯常法律途径将涉及货币转换为非事件货币的任何事件(一般不可转换);

(c) 发生一般会令(i)非事件货币无法由涉及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内交付至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外;或(ii)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内部账目之间的事件货币无法交付或无法交付予涉及事件货币司法权区非居民一方的任何事件(一般不可转让);

(d) 政府主管当局涉及借贷款项或担保的任何抵押或债务的违约丶违约事件或其他类似事件(无论如何描述),包括(i)未能完全及时还款(无须理会任何适用宽限期);(ii)已宣布延期偿付丶停顿丶豁免丶延期丶悔约或重新计划;或(iii)修订或更改任何有关抵押丶债务或担保的条款及条件,而未经所有该等债务持有人的同意,在各情况下,无论该政府主管当局是否缺乏或指称缺乏授权或身份(政府主管当局违约);

(e) 无法在估值日期(或在不同情况下,则为估值日的汇率由相关价格来源于正常情况公布估值的日期)或其他在确认书中就此而指明的日期(流动性不足估值日期)取得一宗交易或多宗商业上合理的交易的最低金额结算汇率的确定报价(流动性不足);

(f) 不可转换/不可转让指一般不可转换丶特别不可转换丶一般不可转让及特别不可转让;

(g) 于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发生交易订约方所无法控制且(i)令订约方无法履行交易项下责任;及 (ii)基本上无法履行与该交易项下该订约方的责任类似的责任的任何事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动)((a)至(f)段及(h)至(l)段的干扰事件所列明者除外);

(h) 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主管当局以任何徵收丶充公丶徵用丶收归国有或其他行动剥夺一方(或其联属人士)于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的全部资产或绝大部份资产(收归国有);

(i) 订约方特别事件指特别不可转换及特别不可转让干扰;

(j) 主要汇率(根据确认书厘定)与次级汇率(根据确认书厘定)不同,两者的差额至少为确认书中列明的价格重要百分比率(价格重要性);

(k) 无法于估值日期(或在不同情况下,有关价格来源于正常情况公布估值的日期)取得结算汇率(价格来源干扰);无论确认书是否列明,价格来源干扰将应用于无交付交易;

(l) 发生令一方(或有关类别)无法于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将事件货币的最低金额转换为非事件货币的事件(特别不可转换),惟纯粹因该一方(或有关类别)未能遵守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导致者除外,惟该项法律或法规于交易日期后施行及该一方(或有关类别)因其不可控制事件而无法遵守该项法律或法规,则另当别论;

(m) 发生令一方(或有关类别)无法作出一般不可转让第(i)或(ii)项所述的交付的事件(特别不可转让),惟纯粹因该一方(或有关类别)未能遵守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导致者除外,惟该项法律或法规于交易日期后执行及该一方(或有关类别)因其不可控制事件而无法遵守该项法律或法规,则另当别论。
事件货币为确认书列明为事件货币的货币,而就无交付交易而言,如未列明该货币,则为参考货币。
事件货币司法管辖区指以事件货币为法定货币的国家。
非事件货币指确认书列明为非事件货币的相关货币对中的货币。
最低金额,如未列明,就流动性不足而言,指参考货币名义金额,而就特别不可转换而言,指相当于1美元的事件货币。

2. 后果


如于有关外汇交易或货币期权交易的估值日期丶流动性不足估值日期或结算日期发生干扰事件,则本行可在真诚地考虑一切相关资料后延迟丶厘定或调整估值日期丶结算日期或结算汇率,或应用任何来源丶方法或基准以结算交易,包括:
(a) 以本行所厘定的任何货币丶金额及日期结算交易;
(b) 于结清本行债务时,可在适用法例容许的情况下,将本行或其联属人士就收回相等于事件货币金额的收归国有资产向任何政府主管当局提出的正式索偿(索偿)转让予你,或若法律不容许该项转让,则将索偿的实益权益转让予你;
(c) 要求你将会于结算日期将应支付的任何金额,以托管形式缴入本行的一个附息账户,用作偿付你的责任;及/或
根据本条款及条件第7条(提早终止)终止交易,犹如已发生违约事件,该宗交易为唯一受影响的交易,且终止货币为非事件货币。



附件5:货币挂鈎合约


请细阅,特别是下文3及7。

1. 假如你有意投资于一项以基本货币与另一种货币挂鈎 (「挂鈎货币」) 合约,你将会利用本行的表格提交指令。指令不可撤回。货币挂鈎合约将会涉及最低投资金额丶基于本行所接纳的一种挂鈎货币,并且符合本行不时设定的其他规定。

2. 本行可在接获你的指令时,按拟存入的全数投资金额,相应冻结你账户内的金额。本行可决定是否接纳指令。假如本行不接纳指令,本行将通知你及释放在你账户内冻结的存款。

3. 该合约的条款将如本行确认书所列出。任何其他汇率及资料乃提供作参考之用,并无约束力。除另有协定外,合约只可在香港退回。

4. 利息将会就合约本金金额,自「生效日」起至「到期日」止累计,并且将由本行按在确认书中所指明的利率计算。

5. 合约连同协定利息将按照确认书的条款,以基本货币或以挂鈎货币的金额支付。

6. 「汇率」将由本行参考在「厘定日」的现汇率厘定。厘定日如属非营业日或星期六,则该日将为本行参考市场惯例所决定的其他日期。

7. 除本行同意外,不得于到期前终止合约。如本行准许到期前终止合约,本行可从投资合约的金额扣取由本行所厘定的金额,以弥补包括终止丶对?及集资费用的亏损及开支。退回给你的款项可能少于投资于合约的本金金额。

8. 条款具有在确认书中所赋予的涵义。



附件6:纸黄金计划账户


请仔细阅读,尤其是下文第3丶4丶5及7条。

1. 释义

1.1 于本附件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合约」指按本行与你可能协定的条款买卖纸黄金的合约。
「纸黄金」指属于本行不时订定之规格的黄金。
「纸黄金计划账户」指你开设于本行的无利息账户,而该账户将记录你根据合约买卖的纸黄金数量。

1.2 为免生疑问,凡在本行的「综合条款及条件 - 投资产品」提述的证券包括纸黄金。

2. 合约

2.1 你可不时要求本行与你订立合约,藉向本行发出指示以完成买卖纸黄金。本行可(但无义务)接受你的买入纸黄金指示。在本行综合条款及条件 - 投资产品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本行将按本行就本服务当时所报的纸黄金售价向你买入在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内的纸黄金。所有买卖价格是以港币为货币单位。假如本行接纳你的指示,合约条款及条件将如本行发出的确认书所载。所有合约均受本附件规限。

2.2 买卖纸黄金的价格由本行参照本地伦敦金的价格丶电汇外币现货汇率及本行的利润比率 (该比率不超逾1%的买入及卖出价)。本行于发出确认书前所报的任何价格仅供参考,对本行并无约束力。各份合约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如相关确认书所载。

2.3 本行可不时规定纸黄金的最低单位丶合约的最低金额及其他条款。本行可不时更改订立合约的交易时间。你的指示仅于本行不时知会你的时间内进行。有关时间后收到的指示将视为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发出。

2.4 除非在你的指定账户内已有或你已另行向本行提供足够的已清算资金,以支付合约全部款项连同所有相关费用丶收费及开支,否则本行可拒绝接纳或处理购买纸黄金合约的指示。发出指示后,你不应以相关账户进行任何买卖,以免账户结余减少至低于所需的全部款项的水平。

2.5 假如在任何时间,你的指定账户的可用信贷结余并不足够,本行可(但无义务)从你在本行的其他账户扣除你应支付的款项或其任何部分。本行可按本行的现行汇率兑换任何货币为另一种货币。

2.6 本行收取结算购入纸黄金合约所需的全部款项连同所有相关费用丶收费及开支后,只要合约尚未被本行终止(例如因你的指定账户资金不足),本行将会把你根据该合约购入的纸黄金数量记入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内。

2.7 除非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有足够纸黄金数量以结算合约的全部款项,否则本行可拒绝接纳或处理出售纸黄金合约的指示。

2.8 本行于扣除所有相关费用丶收费及开支后,本行将会把你根据合约出售的各种数量的纸黄金的所得款项记入你的指定账户内。

2.9 倘若本行选择以净额结算本行及你根据合约于任何日期的付款义务,则每一方的付款义务于该日较大付款义务的一方支付应付合计净金额时将被履行及获解除。

3. 交付

3.1 本行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向你交付任何实物黄金,亦不会为你的账户持有任何实物黄金。纸黄金计划账户内黄金的分配仅为名义上的,你对任何实物黄金并无任何权利,但有权在结算出售纸黄金的相关合约时,在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中收取纸黄金所得款项。

3.2 你不可向本行交付任何实物黄金以结算你的任何出售交易。

3.3 因任何理由而终止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时,你将必须按本行就本服务当时所报的纸黄金售价向本行出售在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内的纸黄金。本行在秉诚行事及合理商业方式情况下,可给予你不少于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纸黄金计划账户。

4. 弥偿保证及责任的限制

4.1 你须向本行就根据本附件进行的任何交易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产生的所有诉讼丶申索丶法律责任丶损失丶合理费用及开支提供弥偿。

4.2 就根据本附件进行的任何交易以任何方式产生或与其有关之任何性质之任何损失丶费用或申索,或因未能或延迟执行任何指示丶任何通讯系统故障或失灵或任何本行无法控制或预料的理由,本行无须(在没有疏忽或故意失当行为的情况下)负上法律责任。

4.3 为免生疑问,本附件第4条为本行的「综合条款及条件 – 银行服务」第10条(本行责任的限制)及第11条(你的弥偿保证)的增补。

5. 抵销

本行有权合并或综合任何可记入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的结余,以抵销你欠下本行的任何债务。本行除对任何留置权或类似权利可享有权利外,本行可不向你发出事先通知而随时使用可记入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的纸黄金价值(由本行参考本行就本服务当时所报的纸黄金售价而厘定),以解除你欠下本行的任何负债(不论属实际或或然性质丶主要或从属丶将来的或现有的丶单独或联同其他丶到期或未到期的)。在该情况下,在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内按本行就本服务当时所报的纸黄金售价出售所有或部分纸黄金的一份或以上的合约将视作已妥为进行。假如你未能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则本行很可能行使本行在本条的权利。

6. 结单及确认书

6.1 本行就已订立的每一份合约将向你发出确认书。

6.2 本行就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将向你发出月结单。然而,假如适用法例丶规例或行为守则并无规定,例如自上一张月结单日期以来,在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内并无纸黄金或并无任何交易,则本行将不会发出月结单。

6.3 确认书及月结单将以邮寄丶电子邮件或本行决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发出。

6.4 本行可修订任何月结单或确认书,以更正任何不当或错误的资料。

7. 平仓结算

7.1 假如于任何时间,就本行综合条款及条件 - 投资产品第9.8条(提早终止)已发生及持续发生违约事件,本行可订立一份或以上的合约以出售你的纸黄金计划账户内的所有或任何纸黄金,及/或结束你的任何尚未执行的购买纸黄金合约,而在各情况下,均按本行就本服务当时所报的纸黄金售价进行,而所得款项(扣除所有有关开支后)将按本行认为适当的次序或方式用于偿还你欠下或应付的任何款项。你须立即应要求向本行支付任何不足之数。

7.2 (在没有疏忽或故意失责的情况下)本行无须就根据第7.1条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开支向你负上责任,该等行动包括
(a) 未能立即订立任何合约;或
(b) 按对你不利的价格订立任何合约。

经扣除所有费用及开支后,该等合约所产生的任何利润或损失(视情况而定)将由本行自你的账户扣除或记入你的账户。

8. 其他事项

8.1 你保证你将以当事人的身分而并非任何其他人士的受托人或代理人订立每份合约。

8.2 你负责必须向有关当局(不论是政府或其他)递交的有关任何合约的所有存档丶报税表及报告,以及支付任何合约所产生的或有关任何合约的所有税款丶关税丶交易徵费或税费丶或任何负债或付款。

8.3 本行向你发出至少30日事先通知后,可随时更改本附件及任何适用费用或收费。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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