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服务个人资料收集及私隐政策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本行」),尊重客户之私隐,而且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客户之个人资料受到保护。本行亦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本行所收集、保留及提供之客户个人资料为准确的。本行若察觉其记录有任何不准确之处,将迅速采取措施以作出适当的修正。
阁下使用本网站及其任何网页即表示同意接受下列各项条款之约束。如 阁下于该等条款作出修订后,仍继续使用本网站,即视为 阁下已接受有关修订及受其所约束。若 阁下不同意下列条款,请勿使用本网站或其任何网页。
保护个人资料
加密
本行使用加密技术在互联网上传送和收取敏感资料,尽力保护客户之私隐。客户之浏览器必须符合本行所指明的加密技术所需之规格。
保护 阁下的计算机
- 于计算机上安装最新的计算机防毒软件,并经常更新病毒资料特征数据。
- 于计算机上安装「个人防火墙」软件,能防止「骇客」进入或透过互联网侵入 阁下的计算机。
- 建议客户与信誉良好的资料保安专业顾问或与软件分销商研究,以选取最适当之保安防护软件。
妥善处理电子银行密码及个人资料
- 请勿向任何人士(包括银行职员及警方)或任何可疑网站上透露客户本身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自动柜员机等密码,或把密码记录下来。 本行不会直接或间接透过其它电子途径,如电邮等向客户索取客户的网上理财、电话理财或自动柜员机服务的登入资料或个人资料。这包括客户的用户名称、电子证书、密码、帐户号码、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地址及电话等等。
- 请勿使用容易被猜中的个人识别码(如使用者名称及密码),例如: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人的名字或常用的名字等。
- 经常更改其电子银行私人密码,例如每隔30天便将密码更改一次。
- 定期查阅银行帐户结余及交易纪录。如发现任何错漏或未经授权的交易,请立即通知银行。
- 请勿使用登入网上银行所用的帐户号码或密码进行其它网上服务(如电邮及接驳互联网)。
- 请勿在公用或共享计算机(例如可供上网的咖啡室或公共图书馆内的计算机)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 登入网上银行前,应先关闭所有浏览器窗口,以免其它网站非法取得 阁下的财务资料。
- 进入本行网上银行的主页会显示客户上一次登入服务的日期及时间,客户应经常检查该资料。如有任何怀疑,请立即与本行联络。
- 在每次使用网上银行后,必须注销服务。
- 除非客户仍在使用互联网,否则应避免在不使用计算机时保持联机状态,尤其是使用宽频上网时更应加注意。
收集个人资料
Clicktrail
本行可藉监测客户之 Clicktrail 收集客户之个人资料。本行可监测和追索客户对本行网址之使用以识别本行网址之使用模式及逐步确立客户之使用概况。此等资料有时被称为 Clicktrail,记述客户已访问本行网址之网页。本行可将此等资料用于推销用途及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用途:
- 连续的帐户管理;
- 客户核实程序;
- 向客户推销本行或本行集团之产品;
- 信用检查;
- 数据核实;
- 与遵守任何法律、规例、法庭命令或监管机构之要求有关或有关联之任何用途;及
- 与本行或本行集团之业务或交易有关或有关连之任何其它用途。
Cookies
本行亦可透过使用 Cookies 收集客户之部份个人资料。本行使用 Cookies 作为本行提议和提供专为客户设计的服务之一部份,并以此帮助客户登入本行之网址。Cookies 是本行之网址为记录客户之个人资料(例如,由本行监测到客户交易模式确定任何个人偏好)传送到客户硬盘若干资料。本行之网址能检索储存于客户硬盘之客户上述个人资料。客户可藉改变其浏览器设定选择不接纳本行之网址传送到客户硬盘的 Cookies。客户若选择不接纳 Cookies,将妨碍该客户,使其不能参与本行网上理财过程。
客户及其它个别人士通知
本行客户敬请留意载于本电子银行服务个人资料收集及私隐政策声明尾部之本行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客户及其它个别人士通知之内容。
责任声明
信息使用
本行只将本网站所述之产品及服务提供予当时在法律上合法容许的地区。本行并不拟将此等网页的资料提供予那些置身于或居住于限制本行网页资料发放地区的人士使用。若果此等网页于任何地区向任何人士作出要约或游说销售产品或叙做交易时属于违法,则此等网页所载之任何资料将不应被视为向该等地区作出有关要约或游说。浏览此等网页的人士应自行了解并遵守有关限制。
本行会不时阐述有关服务之类别及范围。本行保留不时修改、扩大或缩小该等服务之范围的权利,而毋须事先通知客户。
版权
本行网址所提供之所有资料和数据,包括与本行网址超文本衔接之(hyperlinked)第三方网址所提供之所有资料和数据,(「提供之资料」)均受本行或其它第三方供货商的版权之规限。
客户可在其磁盘上储存一份本行网址之内容,并打印其摘录供其个人使用及非商业使用。本行网址内容任何种类、任何其它复制、分发、储存或传送或任何商业使用一概禁止。
不予保证及不予见意
本网站所有资料和描述会不时变更。本行在编制本网站所载的资料和材料时,已尽量严谨处理,而此等资料和材料均「按原样」提供予客户,本行并不明示或暗示地对其作任何种类的保证,亦不构成给予客户之投资意见或推荐,而客户在此方面不应依赖该等资料。对于客户对提供之资料任何依赖,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本行并不保证此等资料和材料并无侵权,亦不保证其安全性、准确性、适合使用性或不含有计算机病毒。
本网站之网页所包含的信息只作一般参考用途,并不拟提供作为专业意见,亦不应被依赖作为专业意见,使用此等网页之人士在需要情况下应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连接之网址
本行对取览和使用与本行网址连接网址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互联网通讯
本行尽力确保但不保证本行网址不间断的可供使用或本行传送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本行网址上之资料可能有不准确及遗漏之处,而该等不准确、遗漏及延误可能在本行转换及电子分发资料时发生。对于因本行网址之任何不可供使用所致,因客户取览或使用本行的网址及其上之资料所致、或因客户储存本行网址之任何内容或本行网址交付予客户任何内容所致任何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损失,在法律所允许之全部范围内,本行免除对任何该等损失之一切责任(不论合约抑或侵权责任)。
管辖法律
本网站的使用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任何争议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非专属管辖权所管辖。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银行”)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
的客户及其它个别人士通知
(1) 客户及其它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服务及信贷便利的申请人、担保人及就信贷便利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士、公司客户、申请人的股东、董事、职员及管理人员或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申请人及其它与银行订约的个人)(统称『资料当事人』),在开立或延续户口、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便利或要求银行提供银行服务时,需要不时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2) 若未能向银行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便利或提供银行/金融服务。
(3) 在资料当事人与银行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银行亦会收集到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例如,当客户开出支票、存款、申请信贷或进行信用卡交易时。
(4) 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将可能用于下列用途:
- 处理银行/金融服务及信贷便利的申请;
-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 在资料当事人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审查;
- 编制及维持银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 提供参考资料(状况查询);
- 协助其它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 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 设计为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 推广银行及/或经挑选之公司的服务或产品;
- 确定银行对资料当事人或资料当事人对银行的负债款额;
- 执行资料当事人向银行所负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资料当事人及就资料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遵守任何具有充分司法管辖权的监管当局或执法机构作出披露的所有规定或可能对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强制执行的任何法院指令(惟披露规定只限于该银行集团公司代表银行在责任上披露时所持有的资料而并非任何其它资料)或遵守由监管当局或其他主管当局向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所发出之指引及其用途;
- 使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及/或责任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 与接受银行所发信用卡的商户及由银行提供联营/联号/私人标志信用卡服务的实体(分别为「商户」或「联营实体」)交换数据;
- 就任何信用卡交易与商户的收单财务机构核实资料当事人;及
-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5) 银行会对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保密,但银行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为第(4)段列出的用途:
-
任何银行集团公司、代理人、承包商、或向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它和银行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供应者;
- 任何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银行集团内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公司;
-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支票的副本(而其中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 向资料当事人的账户作出任何付款之人士(提供可能载有资料当事人姓名的存款收条);
- 资信调查机构,而有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 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在根据对其具约束力的任何法例、规定或法院指令下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或遵守由监管当局或其他主管当局向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所发出之指引及其用途;
-
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对当事人的权利及/或责任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 承诺将有关资料保密的商户或联营实体;及
- 经挑选之公司,用作知会资料当事人有关银行相信该资料当事人会感兴趣的服务。
本行可向任何上述人士披露资料,即使收受资料人的营业地点在香港境外,包括中国内地,或随披露后该收受资料人可在香港境外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全部或部份有关资料,本行亦可作出披露。
(6) 根据条例及已核准及已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个人有权:
- 查核银行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要求银行改正有关他不准确的资料;
- 查悉银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及获告知银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告知那些资料是会向资信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在拖欠债务情况下)例行披露的,以及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资信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要求;及
- 于悉数清偿欠款或注销欠款(因破产令注销除外)而结束账户时,指示银行要求该信贷资料机构,从数据库删除银行曾经提供的账户资料,惟是项指示须于结束账户后五年内发出,而该账户在紧接结束之前五年内,并无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假如该账户有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信贷资料机构可以保留有关记录,直至欠款悉数清偿之日起计满五年为止,或银行接获的解除破产令生效日期起计满五年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7) 银行在考虑批出个人信贷或在检讨或续批已批予任何个人为借款人的个人信贷,或任何其它人为借款人而有关个人为担保人的个人信贷的过程中,或在任何个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拖欠情况时作合理监察有关个人的债务情况时,可不时查阅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持有的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特别是,银行可为检讨现有已批出的个人信贷的目的取阅个人信贷资料,以协助银行考虑下列事项:
- 增加信贷限额;
- 对信贷作出限制(包括取消或减少信贷限额);或
- 对有关个人客户安排或实行债务偿还安排。
如资料当事人欲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取阅银行所取得的信贷报告,银行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8) 根据条例各条款,银行有权就依从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9)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述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花园道 3 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33 楼
传真:2805 1166
(10) 本通知不会限制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11) 此通告应被视为资料当事人与银行或将与银行订定之所有合约、协议、信贷函、账户管理委托及其它约束性安排之一部份。
(12) 在本通知内,下列词语具以下涵义︰
「银行集团公司」指银行的任何附属公司、银行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任何前述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关连公司(即该等公司的权益乃由任何前述公司持有),为免产生疑问,包括中国工商银行集团辖下各公司;
「附属公司」及「控股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所指之相同涵义。
附注:本通知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零零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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