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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

1. 適用性

1.1 本條款及條件(包括各附件)適用於你(客戶)在本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的所有賬戶及本行向你提供的所有服務。

1.2 附表構成本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倘個別服務的條文與一般條文有抵觸,個別服務的條文將凌駕於一般條文。

1.3 在適用於一項服務的條款或條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對「本行」及本行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本行的繼任人及受讓人。「你」包括你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遺產代理人。表示單數的詞語包括眾數,反之亦然。表示一種性別的詞語應包括每個性別。「營業日」指本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下午)。「包括」並無限制意義。「人士」包括個人、公司、協會、獨資經營商號、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所有標題只為易於參考而設,並不影響詮釋。本行的條款及條件以淺白語言撰寫,詮釋務須公正及公允。針對擬備人而設的詮釋規則並不適用。

1.4 請你細閱本條款及條件,特別是第 6 條(密碼)、第 8 條(收費及逾期利息)、第 10 條(本行責任的限制)、第 11 條(你的彌償保證)及第 13 條(抵銷及留置權)。

2. 資料

2.1 (無論你是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你須確認已閱讀本行給予客戶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可不時修訂)。你授權本行使用你的資料作該通知(可不時修訂)所述用途,並向該通知(可不時修訂)所述人士披露該等資料。

2.2 你須確認你在任何時間給予本行的所有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屬真實及完整。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你將從速通知本行。

2.3 對於或有關本行服務、網站、材料、軟件或文件的擁有權及所有版權及任何性質的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均屬本行所有,如以上各項是由第三方提供,則屬該第三方所有。你並無獲授予任何權利、特許或利益,但僅作取用本行服務之用的特許則除外。

2.4 你將不會複製、散播、利用或更改本行所提述的任何資料(包括電腦軟件),或使用該等資料作供自己參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3. 本行的服務

3.1 在使用服務或開立賬戶前,你將遵守本行合理的規定。每項服務只可在本行所合理決定的時間內提供,並須遵守本行所合理決定的程序及條件。本行可拒絕給予你使用服務而毋須負責。

3.2 每項服務及賬戶亦須受本行不時適用於該服務或賬戶的條款及條件管轄。假若該等條款及條件與本條款及條件有抵觸,概以該等條款及條件為準。

3.3 你將會就你的賬戶或指示作出本行(在接納你的指示之時或之後)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在你已採取所有該等行動之前,你不會操作賬戶或使用服務。

3.4 本行在接獲所有必要的指示、資金、財產及文件之前毋須採取行動,但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徵收合理利息及費用,並且可終止或結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合理費用由你負擔。本行在接到你的指示時,可在你的賬戶扣除款項,或在你的賬戶「凍結」本行合理估計執行你的指示所需金額的資金及財產。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荅u誠作出或遺漏任何事情,則本行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3.5 你只會使用本行的服務作合法用途。

4. 本行的角色

4.1 在執行你的指示時,本行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本行的責任限於在本條款及條件及本行對有關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如有)中所列明的責任。本條款及條件(在可能範圍內)適用於代表你進行的及與本行進行的交易。

4.2 你授權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與本行的服務有關的各方面而言,為有合理需要或屬適宜的一切行動。

4.3 本行可真誠地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宜,該等事宜是本行相信有必要藉以遵守任何法律、規例、規則或慣例(包括監管機構、香港銀行公會、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指引及慣例)。 以上所有行動及不作為均對你具約束力。

4.4 本行可使用代理人、經紀、託管人、代名人、往來銀行、網絡、交易所、結算所及其他人士的服務以持有你的財產或履行任何服務。上述各方可能為本行的附屬成員。其服務條款及條件將適用於你的交易。你須支付他們的收費,並就他們的合理申索向本行作出彌償。本行挑選代理人時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本行只會根據適用法律委任合資格擔任託管人的人士為託管人。

4.5 本行不會提供法律或稅務意見。你將自行取得有關意見。

5. 你的指示

5.1 你只可透過本行所通知的方式(本行將合理地行事),根據你的授權書(如適用的話)中的簽署安排及本行的合理規定向本行發出指示。本行可拒絕或按照並非透過以上方式給予的指示行事。不同的服務可能有不同的發出指示方式。

5.2 你的被授權簽字人在你給予本行的書面授權的範圍內具你的授權。

5.3 你可以遵守本行的合理程序,更改你的被授權簽字人或簽署安排。

5.4 在本行取得你的撤銷授權書面通知之前,授權將不會被撤回。授權將仍然有效,直至本行收到有關你已身故或無行為能力的書面通知。即使你章程有任何改變,授權亦仍然有效。

5.5 本行可合理地將本行所接獲你的指示視為你意圖發出的指示。任何指示,若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你或經你的授權發出,均屬有效並對你具約束力,而不論該指示事實上是否已獲授權。本行可要求身分或授權的憑證。本行可將你作出與另一項指示重複的指示視為另一項指示,除非本行實際上於執行前已知悉其為一項重複的指示。

5.6 你將確保你的指示完整及正確。如你的指示含糊不清,你授權本行以本行認為合理的任何方式行事。指示一經接納,除非經本行同意(本行將合理地行事),否則不得更改或取消。即使未能履行指示,你仍可能須支付合理收費及開支。

5.7 假如指示是本行就相關交易的營業時間以外接獲,你的賬戶可按照市場慣例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項,但該指示可能須於本行下一個營業日處理。

5.8 如指示未能全面執行,可能會部分執行。除另行議定外,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營業日內(或如較早,交易終止前)獲得執行,交易將告失效。

6. 密碼

6.1 「密碼」指本行接受以認證使用者,並且透過本行所告知的一個或以上渠道取得進入賬戶或服務的一種或以上的方法,可包括身分證明或號碼、字母、代碼、數碼簽署、借記卡或其他卡、象徵標誌、圖章、印章、任何事物。不同的密碼可以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或用於不同的渠道。

6.2 任何透過以你的密碼所發出的指示均對你具約束力,即使你的授權書或其他安排有不同的規定亦然。更改你的被授權簽字人或簽署安排不會影響以你的密碼進行操作。如本行提供此項選擇,則用於一個渠道的密碼亦可能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渠道,而任何使用將對你具約束力。

6.3 你將須採取一切合理的審慎措施,穩妥保密你的密碼。假如你未當面收取密碼,你將獲本行寄發密碼,所涉風險須由你自負。若情況許可,你可盡快更改本行給予你的密碼。

6.4 假如你發覺或相信你的密碼遭泄露、遺失或盜用,或曾發生任何未經授權交易,你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致電本行所告知的電話號碼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在接獲本行合理地相信為真實的報告後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一律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6.5 假如你以欺詐手法行事或因嚴重疏忽,或容許第三方使用你的密碼,或未能遵守第 6.3 或 6.4 條,你有責任承擔所有損失。然而,你毋須就因透過你的賬戶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而蒙受的直接損失負責。是項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a) 除非未經授權指示是以電子方式發出,(b) 除非你是個人(不包括全東商號、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或 (c) 透過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務費用或提取現金的任何塑料卡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

7. 付款 / 交付

7.1 在日常操作過程中所作出的付款會在你為此目的所指定,以同一貨幣列值的賬戶(包括一賬戶下的分賬戶)扣除。這也適用於你賬戶被「凍結」的資金。本行將參考你以付款貨幣列值的賬戶(或分賬戶),決定有否足夠結餘或備用信貸服務。然而,本行可「凍結」其他貨幣的金額。如有必要,本行可以(但無義務)將以一種貨幣收取或支付的金額按本行現貨匯率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本行可以就任何計算,按本行現貨匯率將金額由一種貨幣名義上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7.2 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下,經必要的扣除或扣起後,款項才會向你支付。

7.3 你須以本行通知的合理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轉讓及已清算的資金。任何一方無論交付任何財產,須以本行所通知的合理方式進行。

7.4 假如在任何日期,每方須為兩項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貨幣付款,則每方於該日支付有關金額的責任將(按本行作出的選擇)獲解除,而原須支付較大金額的一方將須向另一方支付該金額超出較小金額之數。

7.5 你須應要求向本行償還你所欠的所有款項(假如無議定到期日)。

7.6 你的付款將不會受任何條件所限制,亦不受制於任何稅項、預扣稅或扣稅金額。假如法律規定須預扣或扣除任何稅款,你將須支付額外的金額,使本行所收取的淨額相等於在無預扣或扣除的情況下應已收取的淨額金額。你需要準時向稅務當局付款,並向本行送交憑證。

7.7 你須以負債貨幣支付款項。本行收到的其他貨幣的款項只會在一定限度內解除你的負債,該限度是止於本行可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用所收取的金額以購入的負債貨幣的淨金額。你須保證彌償本行的任何合理損失及開支,有關彌償乃一項獨立責任,且不論法庭裁決如何。本行只需證明假如當時交易已實際進行或購買已經完成,本行就會招致損失,即屬足夠。

7.8 本行可將任何收取的款項以本行合理地選擇的次序減低你的負債,或存入一個暫記賬戶,以保留本行證明你全部負債的權利。

7.9 為你賬戶所收入的款項或項目,在本行無條件地收到已清算的資金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會賺取利息。假如款項或項目或其部分並未實際上收到,本行可從你的賬戶扣除一切合理損失及開支。你將要承擔貸記你賬戶之日至其後扣款之日(如本行合理地行事),任何匯率差額所引致的損失。

7.10 假如你未當面收取財產或文件,向你寄發該財產及文件,風險概由你承擔。

7.11 本行可向你追討任何錯誤付款。

7.12 本行可按照市場慣例保留向你支付待貸記於你賬戶的款項所產生的利息,亦可保留代表你支付待付款項所產生的利息。

7.13 除另有協定者外,任何付款、交收或釐定,若於非營業日到期,將改為於本行下一個營業日到期。

7.14 本行向你支付的現金將捨去金額的分位,只取角位(或如屬日圓或其他外幣,則只取最接近的日圓或按照市場慣例的單位),即已構成悉數支付。

7.15 除另有協定者外,須由本行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項或項目只會在香港開立該賬戶的本行辦事處支付或交付。

8. 收費及逾期利息

8.1 本行可在給予你合理通知後不時徵收及(本行將合理地行事)更改合理費用及收費。本行將於你的賬戶扣除有關收費,而此等收費或會於非營業日內執行。本行的現行費用及收費表可按要求提供。

8.2 你須在議定時間或本行要求時,向本行支付費用及收費,以及所有合理實際開支,包括有關你的證券的應付款項、本行代表你支付的金額(連同根據本行未經安排備用信貸服務利率計算的利息)、本行的代理人費用及開支、交易所、結算所、註冊處及監管機構的費用及徵費,以及稅項。

8.3 已支付的費用及收費一概不獲退還。然而,假如你因本條款及條件更改而終止某項服務,除非金額微不足道,否則本行將按比例退還已就該服務支付的任何年費或定期費用。

8.4 利息由到期日或(如較早)本行代表你支付款項的日期至實際償還日期(判決前後)根據你的所有應付款項累計(或會為非營業日)。利息須應要求支付,並且乃根據本行的未經安排備用信貸服務利率,按照本行對有關貨幣的慣例,將實際日數除以360或365而計算,按本行的合理規定計算複利。

9. 賬戶結單 / 確認書

9.1 如先前已同意或如你的賬戶是證券賬戶,除非根據適用規例毋須提供結單(例如你的賬戶並無交易及賬戶的結餘是零),本行將向你提供你的賬戶的每月或其他定期結單。如你收不到結單,你將會通知本行。

9.2 你須承諾在收到每份賬戶結單或確認書後仔細查核。假如你發現任何錯誤或未經授權交易,你須在收到結單或確認書當日起計 90 天內或在議定時間或本行合理規定時間內,通知本行。假如你在該期限內並未通知本行,結單或確認書內的所有記項將成為不可推翻的記項,並對你具有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

9.3 即使你未於 90 天內通知本行,你毋須對以下未經授權交易負責:(a) 任何第三方偽造或欺詐所造成的未經授權交易,而本行並無對其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和技巧;或 (b) 本行僱員或代理人偽造或欺詐所造成的未經授權交易;或本行失責或疏忽所造成的其他未經授權交易。除非你是個人(不包括全東商號、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否則是項條款並不適用。

9.4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本行所知你的最後地址。

10. 本行責任的限制

10.1 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就以下各項負責:

 (a) 阻延或干擾你取用賬戶或服務,或未能使用賬戶或服務;

 (b) 透過互聯網、電話或任何其他媒介發送訊息出現任何遺失、錯誤、延遲、錯誤指示、舞弊或未經授權的修改或截取,或服務、賬戶或資料未經授權而被取用;

 (c) 未能執行或執行你的指示時出現錯誤;

 (d) 任何軟件、設備或系統出現任何錯誤、操作失常、中斷、暫停、不足或故障;

 (e) 任何可損害電腦硬件或軟件功能的東西(包括任何電腦病毒);或

 (f) 因終止你的賬戶或終止向你提供任何服務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10.2 本行毋須就第三方、政府、市場干擾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就本行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言,本行只須就嚴重疏忽或欺詐行為負責。本行毋須就本行有關辦事處被禁止執行事務而向你交代。

10.3 在受第 10.6 條的規限下,本行均毋須就任何間接、特別、附帶引起或相應的損害賠償負責。

10.4 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僅作參考。除另有說明者外,該等資料並非要約。你確認本行並無就任何資料或任何投資結果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擔保。除另有說明者外,所提供的任何價格、利率或其他報價僅作參考,並可於本行確認接受你的要約前毋須給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說明者外,你應付的價格並不包括(而你將額外支付)適用的稅項、稅費、交易徵費、合理費用及開支。

10.5 本行毋須核證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真確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或真確性。

10.6 第 10 條及第 11 條在適用法律所容許的範圍內施行。例如,如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適用,第 10 條及第 11 條只有在符合該條例的合理標準的範圍內適用。

11. 你的彌償保證

11.1 你將彌償本行及本行董事和僱員因你的指示、你的賬戶或向你提供服務所產生的任何負債、合理損失或開支(包括稅項或交易徵費),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所造成者外。

11.2 對於你或你的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違反本條款及條件或適用於賬戶、服務或交易的條款或條件),你須使本行獲得彌償。你須向本行支付行使或執行本行權利(包括向你追討任何款項或聽取本行認為就你的賬戶所需的任何意見)所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額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本行的行政開支)。

11.3 本行可僱用第三方代理人向你追討逾期款項,合理費用由你支付。

12. 你的陳述

12.1 你向本行陳述:

  1. 除非你已以書面通知本行並非如此,否則你是賬戶的唯一實益擁有人,不附帶第三方索償或利益,及你會以當事人身分而並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訂立每項交易;
  2. 你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均為有效及完整;
  3. 你是根據本身的獨立決定訂立每項交易,交易對你適當與否是根據你的自行判斷或你認為需要的第三方顧問意見;你明白及接納有關交易的條款及風險,且不會倚賴本行的意見或建議;
  4. 你有足夠的能力及權力履行你在本條款及條件及各項交易下的責任;
  5. 你在履行及執行你的責任時,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或規則;及
  6. 你的責任根據條款乃合法、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12.2 假如你持有客戶賬戶,你向本行陳述及承諾:

  1. 你已安排可靠的系統核證客戶身分;
  2. 你擁有合適的系統及控制設施,能將聯合賬戶中的資金分配予個別的基本客戶;
  3. 本行可就透過有關賬戶進行的交易提出合理查詢;及
  4. 你對用來開立有關賬戶的資金的來源或出入該賬戶的資金的來源均認為滿意。

12.3 以上陳述被視為在每次進行交易之日重複作出,於終止本行服務後仍然有效。

13. 抵銷及留置權

13.1 假如你有任何款項應付而未付或假如有第三方提出任何申索,本行可不向你發出事先通知而將你在任何地方在本行的所有或任何賬戶(不論單獨持有或與他人共有)及將你的所有負債(不論屬實際或或然性質、主要或從屬、將來的或現有的、單獨或聯同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合併。就此而言,本行可將任何貨幣按本行現貨匯率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可把將來的負債以商業上合理的形式經本行貼現成現值,當作目前欠負者處理,並可合理地估計或然或不可以數量計算負債的金額。這並非旨在設定抵押權益。

13.2 本行可從你的一個或以上賬戶內扣除你的任何應付金額(或其部分)。

13.3 你的財產(不論屬任何性質、所在何處,以及是否由本行持有作安全保管或其他用途)受一項以本行為受益人的留置權規限。假如你不履行你對本行或本行任何附屬公司負上的任何重大責任,本行可根據本行合理地釐定的價格、條款及方法出售你的任何物業或其中部分。本行可運用款項淨額減低你的負債(不論是否因本條款及條件產生)。

14. 改變

14.1 在受第 14.2 條的規限下,本行可改變本行的服務、營運方式、任何規定、時間限制或金錢款額,或實施限制,或暫停或取消任何服務(涉及所有或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本行可改變服務的名稱。本行可改變本行的營業時間或可提供服務的時間。該等改變可不經通知而作出,而本行亦毋須承擔責任。

14.2 本行可隨時改變適用於任何服務或賬戶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並以通知知會你。如改變影響到費用、收費或你的權利或義務,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該通知將於 30 日後生效。

14.3 當本行認為,為保障本行的利益起見屬必要時,本行可(但無義務)立即暫停或凍結任何服務或賬戶。假如本行得悉你已被提出破產或清盤的呈請,或已召開會議考慮你的清盤決議案,或你的合夥商號已被解散,或根據任何法律進行任何類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你已身故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本行真誠地認為就你的賬戶而言有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則本行可凍結你的賬戶。

15. 證據

15.1 本行任何形式的賬戶及記錄對該處所述事情或事實而言均為不可推翻,並對你具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你同意該等賬戶及記錄將於任何法庭或審裁處獲接納為當中所記錄的事實及事情的證據。本行可記錄與你的對話而無須給予警告。

15.2 本行保留權利,將本行的所有計算、估計及決定作為不可推翻,並對你具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

15.3 任何有關你的賬戶的文件經以本行合理決定的方式記錄後,本行可予以銷毀。記錄只會在本行決定的期間保留。

15.4 本行可更正任何文件或記錄的任何錯誤,毋須事先通知。

16. 通訊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你同意收到以下列一種或以上方式送交的通訊,及你將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收悉該等通訊:

  1. 當通訊已在本行於香港一個或以上的銀行大堂張貼 3 個營業日,
  2. 通訊在一份香港報章刊登的 3 個營業日後,
  3. 當通訊在本行網站刊登,
  4. 當通訊留交於你在本行記錄中的任何地址,或郵寄予該地址 48 小時後(或如屬海外地址則為 7 日後),
  5. 當通訊以電子郵件、訊息或圖文傳真發送往你在本行記錄中的電郵地址、設備或圖文傳真號碼,或
  6. 當透過致電本行所記錄在案的任何號碼或以其他口頭通訊轉達時(包括留下話音訊息),即使郵件被退還(如屬郵寄),或你已身故或喪失能力。

17. 終止

17.1 你可在給予本行 30 日或本行接受的較短期間的事先書面通知後終止賬戶或服務,但你須遵守本行的合理規定及向本行支付合理費用。

17.2 本行可隨時向你發出 14 日事先通知結束你的賬戶。通知於必要時可立即生效。

17.3 在你的賬戶終止後 14 日(或本行同意的較長期間)內,你須給予本行交付你的財產(如有)的指示(你須承擔風險,並受本行權利規限),並支付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假如你不依此行事,本行將繼續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持有財產,但不附帶任何責任(你須承擔風險,並受本行權利規限)。由終止日期起,任何貸方結餘概不會獲支付利息。

17.4 終止賬戶或服務不會影響累算權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行可取消、結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結的指示或合約。條款 2(資料)、條款 7(付款 / 交付)、條款 8.4(逾期利息)、條款 10(本行責任的限制)、條款 11(你的彌償保證)、條款 13(抵銷及留置權)及條款 15(證據)於賬戶終止後仍然有效。

  

18. 其他事項

18.1 假如你是兩名或以上人士:

 (a) 你的責任是共同及個別的;對你的提述包括你當中任何一人;

 (b) 除另行議定外,你當中任何一人有全面權力對你全體的一切事宜構成約束。如有任何互相抵觸的指示,本行可拒絕行事。簽署安排只可以由你全體人士更改;

 (c) 向你當中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任何東西均會解除本行對你全體的責任;應付予你當中任何一人的款項可存入你的聯名賬戶內;

 (d) 向你當中任何一人發出的通訊乃向你全體發出的有效通訊;

 (e) 本行可與你當中一人或以上達成妥協、解除責任或處理事宜,而不影響其他各人的負債;及

 (f) 本行可以你聯名賬戶的結餘減低你當中任何一人或以上的負債;

 (g) 除非你是合夥商號,或賬戶是代第三方持有的你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賬戶中的現金或其他財產將歸尚存者所有;

 (h) 你當中任何一人可以書面通知本行(副本抄送你當中的其他人)凍結賬戶。你須通知其他人你的決定。你全體同意方可從新啟動賬戶;及

 (i) 結束一個賬戶須根據你的授權書中的簽署安排辦理。

18.2 假如你是合夥商號:

 (a) 對你合夥協議的限制概不會對本行構成約束,而你的賬戶將受本條款及條件規管;所有合夥人(不論是一般、特別或限責合夥人)將共同及各別地承擔責任;

 (b)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若有新合夥人加入,你需要給以書面明確解除,否則退任合夥人仍須負上責任;

 (c) 即使已通知你的合夥商號的組成有任何變動或解散,其餘合夥人仍可全權以任何方式處理你的賬戶。本行可以相同名稱為新公司開立賬戶,並且不經查詢為新公司收取指定給予舊公司的任何款項;及

 (d) 你當中任何一人一旦身故,公司將繼續擁有賬戶中的現金或其他財產。

18.3 假如你代另一位人士持有賬戶,你除了須承擔該名人士對於賬戶的責任外,也須共同及個別接納對於你賬戶的個人責任。你須確認你獲全面授權開立、操作及結束該賬戶。你須彌償本行涉及該賬戶的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任何負債、合理損失或開支。

18.4 本行的權利不受你身故、喪失能力、重組、組織變動、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所影響。

18.5 適用於一個賬戶或一項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亦適用於所有未完成及未來的交易。

18.6 你須負責就本行為你處理的交易提交報稅表及其他回覆及報告。

18.7 你須在必要時自費取得及維持使用服務所需的適當設備、設施及接駁(包括電腦、軟件及通訊接駁)。你須負責支付所有電話、互聯網服務及其他收費。

18.8 你不可在未經本行事先同意(本行將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出讓、轉讓或承擔你的賬戶或與本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出讓或轉讓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義務。

18.9 權利是累積性的,可多次行使及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權利及補救方法。假如任何條文或條文中的部分失效,所有其他條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8.10 任何權利的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並不構成豁免,而任何權利的單次或部分行使將不會妨礙本行的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18.11 除另行議定外,本行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及與你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雙方均願受香港法庭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附件1:銀行服務

1. 代收 / 存入

1.1 本行可毋須給予理由而拒絕或接納(受條件限制)一項有待收取的項目。你須向本行支付合理領取費用,包括本行、付款銀行及任何代理銀行的收費。本行在貸記你賬戶前會澄清任何不明確之處。在無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的情況下,本行毋須對未能收取或在過程中的任何延誤、遺失或損毀負責。除特別同意者外,本行不會安排拒付證明或採取類似行動。

1.2 如賬戶名稱與抬頭人姓名/名稱不同,即使支票附有背書,本行仍可按本行的酌情權,拒絕代收支票。

1.3 假如你未當面收取任何文件或項目,本行可將該文件或項目寄郵給你,但你須承擔郵誤風險。

1.4 你須確認你是你要求本行代收或貼現的項目的唯一擁有人。你授權本行(本行將合理地行事)就為你收取的項目所給予任何擔保。本行可酌情選擇或買入或代收的項目。

1.5 在每日截數時間後存入的項目(包括現金),均被視作在本行下一個營業日存入。於截數時間前存入託收,而付款人為位於香港的銀行的支票,有關利息將於當日貸記。假如支票於截數時間後存入,利息會於本行下一個營業日結算後累算。儘管上述規定,星期六將不會進行支票結算服務。假如支票退票,利息則會被取銷,而合理收費將會適用。

1.6 利息只會在匯入匯款貸記於你的賬戶後累計。本行將在收到款項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你。至於匯入的跨境付款,在本行確認收到資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檢查後,你方可使用匯款。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將通知你並提供解釋,除非本行有足夠理據不作通知及解釋。

1.7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應本行的代理銀行或付款銀行要求退還未向你支付的任何已收取金額而毋須承擔責任。

1.8 就本行對你存入項目的點算結果,將對你有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

2. 付出 / 匯款

2.1 付款指令須在你的賬戶具有足夠相關貨幣的已清算資金,並遵從本行的規定下,方能被執行。該等規定可能包括金額限制,以及提取辦事處的限制。特別而言,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的提取可能會受限制。

2.2 假如本行向你或你的代表付款(包括兌付支票),而你的賬戶中並無足夠的已清算資金或付款額超出備用信貸服務限額,你須連同利息及本行合理收費向本行支付不足之數。

2.3 本行獲授權向持有本行相信是由你簽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你親身到場。

2.4 要求停止或更改兌付可能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彌償保證,如屬本行發出的匯票,則須交回原有匯票。即使兌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毋須負責;收費將不獲退還。本行只會在經與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確認付款票據已被取消,並經收到已結清資金及扣除所有合理開支及(如適用的話)按本行現貨匯率兌換付款貨幣為港元後退還款項。在無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的情況下,本行將不會就任何因匯率變動、利息或其他事項所產生的任何延誤或損失負責。

2.5 在無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的情況下,本行毋須為任何延誤或未能執行支付或付匯或交付任何項目而負責。本行毋須就收款銀行支付你的受款人的時間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銀行追討任何付款而負責。本行的代理銀行及本行可進行或避免進行他們或本行相信就遵守任何適用的外國法律、規例或慣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為及不作為均對你具約束力。

2.6 匯出香港的資金可能在香港或目的地進行貨幣兌換。除另行議定外,匯款貨幣將為付款國家的貨幣,合理收費(包括本行的代理銀行收費)將在付款予受款人前扣除。

2.7 本行毋須負責告知你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或關稅的規定(包括外匯管制)。本行建議你自行查詢。

2.8 如本行合理地認為有需要,可將款項匯往與你要求不同的地點,或可開出匯票其支付地與你的要求不同。

2.9 假如你的匯款或匯票申請使用暫訂匯率,本行在合理地釐定適用的匯率後,可未經事先通知而在你的賬戶扣除任何不足之數或貸記任何收益。

2.10 本行將採取合理步驟以遵照你設定的匯款收款日,但並不保證一定可達到你的要求。受款人或其往來銀行收取款項的時間將受制於本地及海外的截票時間及其他程序。

2.11 你授權本行向有關銀行、其他機構及主管當局披露你的個人資料及關於你的匯款的資料。

2.12 准許付款予第三者賬戶的服務涉及多項風險,例如得以存取你的賬戶的未獲授權人士可向第三者賬戶付款。

3. 賬戶

3.1 本行會為若干賬戶向你支付貸方結餘的利息。利息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及時間(或會於非營業日內執行)貸記於你的賬戶。不同的貨幣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將按照本行對有關貨幣的慣例以每年360天或365天計算。假如賬戶在貸記利息當天之前結束,本行支付的利息將截至上一個月份或本行按照本行慣例合理地選擇的任何日期為止。

3.2 假如你的賬戶獲發存摺:

 (a) 每次進行櫃位交易均應出示存摺。你應於每次交易後查看存摺,以確保已記入適當的交易記錄,如有任何錯誤,應從速通知本行;

 (b) 存摺僅作參考用途,不一定會顯示正確的結餘,例如交易進行後可能在存摺並無記錄。本行記錄顯示的結餘是正確結餘,明顯錯誤除外。

3.3 假如你的賬戶獲發賬戶卡,每次櫃位交易均應出示該卡。

3.4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免除客戶出示存摺或賬戶卡而毋須承擔責任。

3.5 你應將你的存摺及賬戶卡鎖好。如有遺失,你應盡快向本行報失。本行在回應你報失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毋須就任何付款負責。本行會發出新存摺、賬戶卡及賬戶號碼,但你須作出令本行滿意的彌償保證、解釋及支付本行合理收費。

3.6 存摺及賬戶卡乃本行財產,兩者均不得轉讓。你不應以任何方式竄改存摺或賬戶卡。

3.7 假如你的賬戶結餘少於本行合理規定的最低金額,或如你的賬戶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時間並無運作,本行可收取合理費用或採用零利率。不活動戶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3.8 本行可按照市場慣例就貸方結餘徵收費用。如賬戶在3個月內結束,本行可收取合理費用。


「零存整付」儲蓄計劃

3.9 你將會於協定日期將協定定期存款存入指定賬戶。如存款日為星期六或非營業日(該月之最後一日除外),存款日將押後至下一個營業日。若存款日是該月之最後一日;並為星期六或非營業日的情況下,該筆存款應於緊接之前一個營業日(星期六除外)存入指定賬戶。提前存款須直至協定存款日方可賺取利息。

3.10 本金及按協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只會在協定存款期結束時方會支付給你。如你未能在任何存款日存入協定款額,本行將毋須支付利息,並且可在扣除本行的合理收費及融資損失後終止存款安排及退回本金。如你要求在到期前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權利不支付利息並徵收合理收費。

4. 支票

4.1 支票應僅以本行規定的方式開出,並應只用於本行准許的賬戶。

4.2 若未有採取以合理的謹慎措施開出支票,或以可能助長塗改、欺詐或偽造的方法或方式開出支票,則你須就所有損失及合理費用負責。

4.3 本行可當面將支票簿交付給你,或交予持有你的授權指示的任何人或以平郵或掛號郵遞方式寄送至你的通訊地址並從你的賬戶扣除郵資,所涉風險由你承擔。

4.4 收到新支票簿後,你應檢查序號、賬戶號碼、你的列印姓名及支票頁數。如有任何不妥當情況,你應盡快通知本行。

4.5 你須將你的支票簿鎖好。支票如有遺失你應盡快向本行報失。就你的支票的止付要求或報失,本行在一段合理時間作出處理前,本行不會對任何付款負責。

4.6 假如支票並未按你在本行記錄在案的簽字式樣簽署,或不正確地填寫、或更改而未經你全簽確認,或損牷B或屬期票或屬過期支票,本行會將支票退回拒付。在此情況下本行將收取合理費用。你的簽字式樣如有更改,只在本行已將其記錄在案後方會生效。

4.7 對於不能以合理謹慎措施察覺的支票或票據上的任何更改,本行不會負責。

4.8 假如多張支票同時兌付,本行可決定兌付次序而毋須承擔責任。

4.9 你的賬戶結束後,本行可拒付任何其後兌付的支票而毋須承擔責任。

4.10 你在結束賬戶時,需將所有未使用的支票交還予本行。

4.11 你開出的支票兌付及以電子方式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公司(「香港銀行同業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間為列於有關香港銀行同業結算公司營運的支票交換系統規則內的期間,其後將會銷毀。你授權本行與代收銀行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4.12 備用信貸服務安排乃由本行酌情決定是否批出。利息及收費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及方式收取。本行可隨時削減、取消、暫停或增加備用信貸服務安排款額,或要求立即償還所有尚欠款項及利息。

4.13 「支票」在適用情況下包括銀票、匯票、本票及其他付款票據。

5. 存款

5.1 定期、通知及其他存款僅可以本行接受的期間及利率,以及本行發出的存款確認書所指明的貨幣及最低金額存入。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率及資料均無約束力。

5.2 你應仔細查看每次的存款確認書,如有任何錯誤須儘快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你交回在完好狀況下的確認書正本,以提取存款。新存款確認書或自動續期通知書將於續期時發出。

5.3 存款不可在到期前提取。就通知存款而言,「到期」指你與本行議定的通知期屆滿。本行可准許提早提取存款,但你須承擔本行的損失、合理開支及收費。即使准許提早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權利不支付存款利息,而你可能被要求償付任何已獲支付的利息。

5.4 存款利息只會在到期時支付。利息乃根據存款的本金額按照議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該日)的日數計算。就通知存款而言,利息將按日計算,利率按可比較金額及年期由本行所報的浮動利率計算。

5.5 原應在非營業日到期的存款將在下一個營業日到期。

5.6 本行可以(但無義務)就已到期但未被續期或提取的存款,按本行的儲蓄賬戶利率或由本行所釐定的任何其他利率支付利息,或按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行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按相同期限為存款續期。須予自動續期的存款將按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行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計付利息。

 

6. 外幣

6.1 「外幣」指港元以外的貨幣,與及本行同意作本行服務之用的國際接受為等同於貨幣的記賬單位。

6.2 本行對外幣交易可以港元或外幣交收,並可按本行的現貨匯率將任何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6.3 將外幣存款存入外幣賬戶可能會受到限制。存款如獲本行接納,你將要支付合理代兌換手續費及本行的合理收費。

6.4 在扣除合理代兌換手續費及本行的合理收費後,本行可以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提款,毋須對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a) 以有關貨幣的電匯或其他轉賬方式支付;

 (b) 開出有關貨幣的本票,兌付銀行及地點由本行合理決定;

 (c) 在本行的有關分行有足夠外幣現鈔的情況下,以有關貨幣支付現鈔;

 (d) 按本行的電匯或現鈔匯率(由本行選擇)買入港元,以港元支付。

7. 美元/歐元結算

 在香港進行美元及歐元結算的附加規定為:

7.1 你承認香港的美元及歐元結算系統的操作是分別受美元結算所規則與美元操作程序及歐元結算所規則與歐元操作程序(每種規則及程序均經不時修改)所規限。

7.2 你同意,對於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真誠地或由交收機構、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美元或歐元結算所的任何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結算所或結算設施或其任何部分的管理、營運或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交收機構、結算設施或任何成員的終止及/或暫停)方面所作出或所遺漏作出的任何事宜而直接或間接不論以何種形式引起或導致,亦不論類型或性質為何的任何申索、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商業損失、喪失商業機會、利潤損失、特別或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應已知道可能存在該等申索、損失、損害或費用),香港金融管理局對任何人士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7.3 在不影響以上第7.2條條文的情況下,你同意,對於因金融管理局按照或根據美元結算所規則與美元操作程序及歐元結算所規則與歐元操作程序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意見或批核而直接或間接不論以任何形式產生亦不論類型或性質為何的任何索償、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商業損失、喪失商業機會、利潤損失、特別或間接或隨之而產生的損失),金融管理局對你並無任何責任,或招致任何法律責任,即使金融管理局事前知道或事前應合理知道該等索償、損失、損害或費用可能存在。

8. 借記卡(自動櫃員機卡)

8.1 你將獲發一張卡及密碼(或在個別情況下讓你選擇密碼),以進入該等自動櫃員機、銷售終端機及其他設備,存取有關賬戶及本行不時在有關渠道提供的服務。

8.2 經本行通知的貨幣為單位的支票及現金(硬幣除外)可存入自動櫃員機,惟須經本行最後點核,點核所得對你具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假如本行發現有任何出入,本行保留從存款口內扣取該等紙幣總值的權利。點核工作未必會在存款當天進行。存入的支票,由本行以代收方式處理,票款須待兌現後方能使用。

8.3 你的卡僅供你使用,並且不得轉讓。該卡乃是本行的財物。你須應本行要求將該卡交還本行。在你向本行交還該卡前,透過你的卡所進行的一切交易概由你負責。

8.4 各卡須根據有關條件及合理手續費補發。未得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使用於其後尋回的失卡。

8.5 你授權本行把涉及使用你的卡或密碼或兩者的任何交易的金額,借記於你的賬戶。然而,你毋須就下列各項所引致向你的賬戶錯誤地收取的任何款項及其任何應計利息負責:

 (a) 當你尚未收到該卡時,該卡被不當使用;

 (b) 對於在你已發出充分通知(表示該卡或個人密碼被遺失或被盜用或有其他人知道個人密碼)之後,未經你授權的所有交易(但如你曾以欺詐方式或在嚴重疏忽下行事,或容許第三者使用你的密碼,或未能遵守你在第 6.3 或 6.4 條下有關密碼的責任,則作別論);

 (c) 當所使用的終端機或其他系統出現故障,導致持卡人蒙受直接損失,但如該故障是明顯的,或已藉顯示信息或通告通知持卡人則除外;及

 (d) 當交易是透過使用偽造卡而進行時。

8.6 你無權憑卡獲得貸款。

8.7 在無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的情況下,對於你無法使用你的卡或密碼,或任何卡、自動櫃員機或其他設備的失靈,本行概不負責。對於你使用卡或密碼購買的貨品或服務,本行概不負責。你僅可向有關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提出索償。

8.8 取消該卡不會取消賬戶。

8.9 假如本行是一個共享電子系統的一方,本行將對因系統另一方引致或帶來使用該卡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向你負責。

 

9. 自動調撥服務(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

9.1 假如你的往來賬戶當日結束時結餘出現透支或超過該賬戶的備用信貸服務限額,你可使用自動調撥服務將資金由儲蓄賬戶自動調撥至同一貨幣的往來賬戶。為免產生疑問,本項服務並不包括人民幣的轉賬。

9.2 本行會於下一個營業日處理任何該等轉賬,惟該適用的儲蓄賬戶必須有足夠結存。假如被轉賬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往來賬戶的透支款項或該賬戶下任何備用信貸服務限額已超出之款項(因該儲蓄賬戶沒有足夠結存或預先設定的透支限額已經或將會被超出或因其它理由),則本行不會從該儲蓄賬戶進行轉賬。

9.3 本行可不時設定及更改由港元儲蓄賬戶及美元儲蓄賬戶自動調撥的每日最高限額。本行將就此對你作出通知。任何轉賬均不可超出每日的最高限額,本行亦只會執行在每日最高限額以內的轉賬。

9.4 假如本行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未能於進行轉賬或匯款,則本行毋須進行有關轉賬或匯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本行於本項服務下的責任在任何時候皆受本綜合條款及條件第10條(本行責任的限制)所限制。

9.5 本行會對往來賬戶的透支款項或超出該賬戶下的任何備用信貸服務限額之款項,按本行當時釐定的透支利率收取利息,直到該等款項已獲得償還。

9.6 本行可不時酌情釐定對自動調撥服務之費用及收費。你授權本行在你指定的賬戶扣除任何費用、收費、開支及利息(如有)及本行因執行你的指示所產生現有的或或然的負債。

10. 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

10.1 在本行的同意下,適用客戶可選擇使用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惟客戶須符合本行不時訂定之條件,而此項服務僅適用於港元往來賬戶。

10.2 如你的港元往來賬戶因支票及/或自動轉賬而引起的資金不足,本行可透過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支付(a)任何支票以避免退票;及/或(b)任何自動轉賬指示。

10.3 每筆轉賬之最高轉賬限額將不時由你與本行協定。


10.4 本行將設定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之最高轉賬限額以支付支票及/或自動轉賬。

10.5 在本行的同意下,你可設定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之最高轉賬限額,但該限額不得超過本行就此項服務不時設定之最高限額。假如你並未設定此項服務的最高限額,本行可全權酌情設定所適用之最高限額。

10.6 本行在支付任何支票及/或自動轉賬之金額之後,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息計算並通知你。

10.7 如果你的支票/自動轉賬指示金額超過你或本行就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所
設之最高限額,本行將保留退回該支票及/或拒絕執行該自動轉賬指示的權利。

10.8 本行(按合理行事的方式)可不時知會你修訂此項服務及有關要求。

10.9 本行可向你收取因使用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的支出及費用,本行可不時知會你更改有關之收費率及支付方式。

10.10 本行可隨時就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所適用之港元往來賬戶(或你與本行協定之其他該等賬戶)扣除你使用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所應付之利息、其他費用及支出。

附件2:電子銀行服務

1 你可透過互聯網、電話,或本行建議的其他電子網絡或設備,進入本行不時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你的指示可能由電腦自動處理而並無任何監督。

2 你明白及知悉,電子服務乃提供作為一種額外服務或渠道,以接收你的指示,並且不應被視作取代其他獲接納的發出指示方法。若無法提供電子服務,你將會使用其他方法或渠道向本行發出指示。

3 你知悉,如使用網上銀行服務購買證券,該服務只在可依法提供該服務的司法管轄區並在可依法提供該服務之時方可提供。該服務及有關該服務的資料不擬由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人士接達或使用。你知悉並將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

4 一經申請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你即已確認你有適當設備及設施,並同意收取本行取代紙張或其他通訊所發出的電子通訊。

5 除了運用本行准許的設備(及軟件)以及通訊格式之外,或為以合理方式進入本行所提供服務的目的或任何方式之外,你不會進入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你將保證由你或由代表你的人士所發出訊息的內容不會抵觸適用法律。

6 你與本行之間透過電子訊息方式訂立的合約乃在香港及於本行最終確認你發出指示時訂立。假如你沒有收到確認書,你必須向本行查詢。

7 電子訊息被視為經訊息發送人簽署的書面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對以電子訊息訂立的合約的有效性基於其訂定的方式而提出異議。

8 假如本行要求你再確認,則你必須於時限內再確認,否則你的指示無效。

9 假如基於任何理由(例如於截止時間後)本行系統不接納你的指示,你應重新嘗試。本行的系統不會自行重新處理你的指示。本行的系統可處理你的指示,而毋須查核該指示是否與其他訊息有抵觸。

10 你的賬戶結單可以通過寄存在本行網頁一個既安全,又可以用你的密碼存取的位置的方式向你發出。你可使用你的密碼進入本行網頁。你將依時閱覽賬戶結單。

11 本行可接納或拒絕本行系統所收取但與有關渠道所提供的服務無關的指示。

12 你將透過同一通訊渠道就某宗交易與本行通訊。在有需要時,你須引述由本行所指定的交易編號。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使用任何可用渠道與你通訊。

13 你承認本行可基於電腦操作為理由拒絕已經受理的指示。你將向本行查明是否已執行你的指示。本行將不會就任何執行或未執行指示而知會你。

14 你承認以你的密碼發出的電子指示,可將任何賬戶就電子銀行服務進行登記,使之可透過電子指示進入。

15 你不會更改、規避或干擾本行的服務運作或本行的網頁運作。未經本行同意,你不會更改由你所下載的任何表格。

16 在你的電腦或其他設備上所顯示或打印的交易及訊息僅供你參考之用。

17 本行可向你的電腦或設備下載資料,包括識別數據。

18 當訊息已經本行的系統寄出或於本行網頁登佈,你被視為已收取該等訊息。

19 有關的記錄只會在本行合理決定的期間保留在本行的系統或網頁內。

20 與其他網絡聯繫的超連結服務僅為你的便利而提供。這些超連結服務並不構成本行推薦或認許其他網站。本行對其他網站的內容概不負責,亦無核實該等網站的內容。

21 本行的網頁由本行寄存,並通過一個獨立服務供應商連結互聯網。該獨立服務供應商並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已挑選一個有信譽的供應商,惟本行對該供應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概不負任何責任。

22 在適用範圍內,本附件亦適用於本行發行的塑膠卡。

23 你須及時遵守我們不時列明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有關保安措施。

 

附件2A: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

免責聲明

1. 你 (客戶) (作為認購可能在或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若干證券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發售(「發售」) 的申請人) 同意承擔透過由或代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或「本行」(按適用)) 運作及/或維持的互聯網網站(「網站」)不時提供的網上服務(詳情見下文) (「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及透過互聯網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包括 (i)因互聯網的公開性質而造成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 外洩、資料遺失、資料錯誤傳送、電腦程式錯誤及病毒入侵;及(ii)未經授權使用、系統故障、服務停用、截取、干擾、傳送中斷或延遲傳送。

2. 本行並非以你的投資顧問的身份向你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本行亦毋須就你因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投資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你須就有關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法律、稅務及其他事宜、本條款及條件、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由證券發行人或發售方(「發行人」)就適用的股份發售發行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任何發售文件(「發售文件」)及就每項發售的網上申請指示以及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可能對你造成影響的任何交易及買賣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3. 在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所造成者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或電子設備的任何故障或錯誤)引致任何延遲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導致部分完成或未能或無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本行概不就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

4. 本行獲授權酌情採取本行認為有利於本行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措施,包括遵守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法律、規例、命令、指令、通告或要求(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任何提供中央結算及交收設施的系統的規則及規例。

5. 除非本行亦為發行人,否則,就發售文件及申請表格(如適用)的內容而言,本行(i)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ii)毋須負責,(iii)並未授權及(iv)不應視作已授權。

1. 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

1.1 在本條款及條件及不時修正之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的規限下,本行將透過網站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予你用作支付你的電子首次公開發售申請。

1.2 本條款及條件構成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的一部分。倘本條款及條件的條文與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的一般條文有抵觸,本條款及條件有關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條文將凌駕有所抵觸條文。

1.3 本條款及條件一經接納,即你委任及授權本行不時代表你根據你的指示由你在本行開立的指定戶口內將資金轉往收款人的有關戶口。倘若你指定戶口資金不足,或在本行認為有合理理據支持下,本行保留權利拒絕按你的指示行事。本行為代表你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代理人,而非參與電子首次公開發售申請的各方的代理人。

1.4 你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

 1.4.1 你符合資格按發售文件所載的條款及條件申請證券;

 1.4.2 你年滿18歲;及

 1.4.3 你符合發行人及/或本行指定的其他規定(如有)。

1.5 本行可全權酌情不時訂定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支付的最高金額,包括但不限於以每項交易或以每日計算,而毋須事先通知。同時,為計算此項付款金額,本行會將你每日的其他白表eIPO網上繳費交易的付款金額合併計算。

1.6 你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遞交的付款指示乃不可撤回,且在未經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予以撤銷。

1.7 本行將會編配一個參考編號以確認接獲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支付或轉賬至收款人的指示,該編號將於螢光幕顯示(為免生疑問,此舉並不構成發行人接納你認購該等證券的要約)。於參考編號在螢光幕顯示時,你即被視為已接獲該編號。本行並無責任另行通知你自己獲分配的參考編號及你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應付的金額。

1.8 本行或代表本行按第1.7條所述方式確認及承認的所有指示(不論是否由你或宣稱代表你的任何其他人士發出)均不可撤回,且對你具約束力。本行並無責任查核任何該等指示的權限或真確性。

1.9 本行謹此獲你授權:

 1.9.1 本行酌情向你的指定戶口扣除或透支申請款額(連同任何溢價,如適用),以及本行因履行你的指示而產生的實際或或然負債等任何其他金額;

 1.9.2 如其貨幣有別於證券者,則按本行的即期匯率兌換任何認購款額。你須承擔因該兌換產生的任何匯兌虧損。

1.10 你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遞交付款指示時,應確保有足夠資金存入指定戶口,以應付付款指示及根據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相關開支。

1.11 你在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時,會被要求確認及核實資料;有關付款指示及用作扣除認購款項及相關費用的指定戶口資料。你應鍵入或輸入該等資料並小心核對其準確性。本行毋須因任何由你提供的失誤或錯誤資料而導致任何錯付款項承擔任何責任。

2. 你的責任

你:

2.1 聲明、保證及同意嚴格遵守本條款及條件以及發售文件所載的所有條文、網上申請指示、網站所載的付款指示頁次及其他指示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

2.2 授權本行向與發售相關的任何人士或,任何法律、規例、法令或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所規定的其他人士披露及轉移所有有關你的資料;或倘本行認為(按合理行事的方式)該披露及轉移就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乃屬必要;或發售要求或規定作出該披露及轉移,則授權本行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及轉移所有有關你的資料;

2.3 授權本行按本行合理認為對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乃屬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送出或轉送有關你的資料及貯存該資料在任何地方;

2.4 聲明及承諾你擁有轉移、使用、控制或處理有關或根據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而向本行提供或本行接獲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所需的一切授權及同意;及

2.5 倘本行根據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提供服務時轉移、使用、控制或處理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違反任何個人權利或違反任何法律或規例而導致任何人士向本行提出任何索償而產生或有關的任何虧損或負債,你須向本行提供彌償。

3. 管限條件

3.1 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及透過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進行的所有交易及買賣,均受本條款及條件、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綜合條款及條件-投資產品、銀行服務及戶口申請表格的條款及條件、私隱聲明及責任聲明以及工銀亞洲不時適用的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包括於網上申請指示或網站其他地方載列的條款及條件。該責任聲明及其他條款及條件應按猶如已明文表示其適用於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般應用。

3.2 每項付款指示亦須受載於與此有關的發售文件內相關發售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3.3 本條款及條件所載的特定條文只規限所提供的eIPO網上繳費服務。就你與轉賬至所屬戶口的有關收款人,或意圖透過網上繳費服務支付所引起或相關的基本交易,包括新股申請,本行並無任何關連或責任。

4. 其他事項

4.1 本條款及條件可不時予以修訂、修改及更改。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修訂,須待以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發出通知後,方為有效。倘若你於修訂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繼續維持或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你將被視為已同意該等修訂。

4.2 本行無法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本條款及條件下的權利或補償權,概不應被視為放棄其權利,而本行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亦不應妨礙本行進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本條款及條件所訂明的權利及補救措施可累積行使,亦不會排斥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償權。

4.3 倘若於任何時間,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在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而在任何方面為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則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該條文根據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受到任何方式的影響或損害。

4.4 本行將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對你就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向本行提供的資料保密。

4.5 本行須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不時釐定每類通知的形式(不論是以書面或以其他方式)及其通訊模式。

附件3:人民幣賬戶

1. 「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當時的法定貨幣。

2. 「人民幣賬戶」指你在本行開立、操作及置存的人民幣儲蓄賬戶或任何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

3.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在你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規定下,你只可在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儲蓄賬戶(不論以你本人名義或與另一位人士聯名開立),而本行可以隨時向你發出14日事先通知結束你於本行開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幣儲蓄賬戶。該通知於必要時可立即生效。

4. 如你已於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儲蓄賬戶,你可在本行酌情決定的規限下開立任何數目之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不論以你本人名義,或倘為你與他人聯名開立的人民幣儲蓄賬戶,則彼等之名義)。

5. 存款存入人民幣儲蓄賬戶只能以人民幣現鈔(本行接納的面額)、以本行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公佈的匯率,釐定有關匯率轉換港元(不論以現金或你於本行開立的港元賬戶內之港元)、以另一位香港人士在本行開立的人民幣賬儲蓄戶轉賬或以本行不時酌情規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將載列於人民幣儲蓄賬戶的存摺或結單內。

6. 除本附件中第 7、8 及 9 條所規定和本行另行規定外,概不得自人民幣儲蓄賬戶支賬或入賬。除本行另有規定,概不得於任何人民幣賬戶存入支票或兌現支票。

7. 你可將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資金轉往另一位人士於香港開立的本行人民幣儲蓄賬戶內。

8. 你以同一名義開立的人民幣儲蓄賬戶、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及如附件6所述的人民幣往來賬戶(如有)之間可以進行轉賬。

9. 你可將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資金轉往其以相同名義由你指定及經本行接納於中國的財務機構開立之賬戶(「中國賬戶」)內。根據本條於同一日內自人民幣儲蓄賬戶及其他人民幣賬戶(包括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及人民幣往來賬戶) 轉賬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你可將根據本條轉賬而尚未從中國賬戶提取的資金轉往人民幣儲蓄賬戶,惟須受制於中國適用法例及法規的規限及根據中國有關的提款安排。

10. 倘本行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未能於任何人民幣賬戶進行存款或轉賬或匯款,則本行毋須進行有關存款、轉賬或匯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

11. 除非本行另有說明,否則不得自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提款、存款或轉賬,惟根據本附件中第6條所述於人民幣儲蓄賬戶的轉賬除外。

12. 自人民幣儲蓄賬戶的提款僅可提取人民幣現鈔、港元現鈔(以本行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公佈之匯率,釐定匯率將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人民幣轉換為港元)或本行不時按其酌情權釐定的其他方法提取。

13. 倘客戶要求自人民幣儲蓄賬戶提取人民幣,則本行有權支付人民幣現鈔(視乎本行是否有足夠鈔票而定)或本行以其酌情權可能釐定的其他方法支付。

14. 提款方法將載於人民幣儲蓄賬戶存摺或結單內。

15. 倘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遲或無法付款,則本行可酌情決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

16. 你於同一日內存入人民幣儲蓄賬戶的總額(根據本附件中第5條轉換港元現鈔)或自人民幣儲蓄賬戶提取的港元現鈔總額(根據本附件中第12條)(分開 計算)不得超過人民幣2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按此,每日提款金額將不會與每日存款金額合併計算或自每日存款金額扣除。

17. 本行就人民幣儲蓄賬戶的提款或存款可按本行不時合理地釐定的費率收取服務費。你須按本行釐定的方法支付有關收費,而本行有權合理地自人民幣儲蓄賬戶內扣除有關收費。

18. 本行可(但並無責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認為合適的該等文件或資料以確保遵守有關人民幣賬戶的適用中國法例及法規(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所頒佈者)。

19. 人民幣賬戶的所有交易須於本行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分行的櫃台或透過本行不時酌情決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完成。如本行有所規定,則透過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發出的指示必須依照該等服務的條款和條件發出。

附件4:「綜合賬戶」

1. 合資格的客戶可以按本行不時決定之條款及條件申請開立「綜合賬戶」,「綜合賬戶」包括綜合賬戶服務附表所列之各個分賬戶。

2. 作為「綜合賬戶」客戶,你將有權獲得本行提供的若干服務及優惠及/或隨時按本行接納的方式發出指示以開立一個或以上的賬戶。

3. 你使用「綜合賬戶」 賬戶服務及享有優惠時,你同意遵守此「綜合賬戶」 賬戶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以及受任何個別服務及賬戶之特定條款及條件規限。假若有任何歧義,概以個別服務及/或賬戶之條文為準。

4. 「綜合賬戶」之使用及受使用該服務影響之全部交易及買賣,均受本條款及條件、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銀行服務及賬戶申請表之條款及條件、關於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通知、以及本行其他不時適用之條款及條件所規限。該等條款及條件將應按猶如已明文表示其適用於「綜合賬戶」賬戶服務般應用。

5. 所有「綜合賬戶」客戶均須繳付服務月費。本行可不時調整「綜合賬戶」客戶應須繳付之服務月費。

6. 除非本行作出另行通知,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財總值,包括全部存款餘額、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資組合以及本行不時所決定之其他資產,於此之前連續三個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時段達至港幣1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訂定之其他數額),你可獲豁免下一個月應付之服務月費。

7. 本行可從你在本行開立的指定賬戶或「 綜合賬戶」下的任何分賬戶內扣除「綜合賬戶」服務之費用及收費。

8. 假如你的理財總值低於本行所不時訂定之總值下限及你不履行繳付上述第6條所指之費用及收費,又或你於指定賬戶或「 綜合賬戶」下的任何分賬戶結存不足繳付該項費用及收費,本行可隨時停止或終止你作為「 綜合賬戶」 賬戶服務客戶所享用的任何或全部「 綜合賬戶」賬戶服務及優惠。本行會就該等停止或終止事宜事先向你發出書面通知。

9. 所有借記卡及支票必須於「 綜合賬戶」 之綜合賬戶被你或本行終結之日交還本行。

10.本行將可(按合理行事的方式)隨時通知你,為「 綜合賬戶」 賬戶加入新的銀行服務,或取代、暫停、更改或終止任何「 綜合賬戶」 賬戶所提供的服務。

11. 在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行毋須就基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任何故障或錯誤)引致任何延遲、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導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無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者則作別論。

12. 本行會就你「 綜合賬戶」 之綜合賬戶下的各分賬戶提供一份綜合月結單。

「綜合賬戶」之綜合賬戶服務附表

1. 港元儲蓄賬戶(「綜合賬戶」之港元儲蓄賬戶)
2. 港元往來賬戶(「綜合賬戶」之港元往來賬戶)
3. 多種貨幣儲蓄賬戶
4. 定期儲蓄賬戶(「綜合賬戶」之定期儲蓄賬戶)
5. 美元往來賬戶
6. 人民幣往來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7. 人民幣儲蓄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8. 自動櫃員機服務
9. 電子銀行服務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綜合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綜合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上列1及3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綜合賬戶」之儲蓄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綜合賬戶」之儲蓄賬戶」,上列2、5及6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綜合賬戶」之往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綜合賬戶」之往來賬戶」。

附件5:人民幣公司賬戶

1.「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當時的法定貨幣。

2.「人民幣公司賬戶」指客戶在本行開立的人民幣儲蓄賬戶或任何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有關客戶必須為提供零售、餐飲、住宿、運輸服務、通訊服務、醫療服務及教育服務(或本行不時決定的其他業務)的香港商業機構。

3.本行可酌情決定為你開立及置存人民幣公司賬戶,並可(但並無責任)要求你提供本行認為適當的文件或資料,以證明你從事本附件中第2條所述的任何一種服務。

4.除本行另行同意外,你只可在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儲蓄賬戶,而本行可以隨時向你發出14日事先通知結束你於本行開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幣儲蓄賬戶。該通知於必要時可立即生效。

5.如你已於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儲蓄賬戶,你可在本行酌情決定的規限下開立任何數目之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

6.存款存入人民幣儲蓄賬戶只能以人民幣現鈔(本行接納的面額)或以本行不時酌情規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將載列於人民幣儲蓄賬戶的存摺或結單內。

7.除本附件中第8條所規定和本行另行規定外,概不得自人民幣儲蓄賬戶支賬或入賬。除本行另有規定,概不得於任何人民幣賬戶存入支票或兌現支票。

8.你以同一名義開立的人民幣賬戶及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之間可以進行轉賬。

9.除非本行另有說明,否則不得自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提款、存款或轉賬,惟根據本附件中第8條所述於人民幣儲蓄賬戶的轉賬除外。

10.自人民幣儲蓄賬戶的提款僅可提取人民幣現鈔、港元現鈔(以本行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公佈之匯率,釐定匯率將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人民幣轉換為港元)或本行不時按其酌情權釐定的其他方法提取。

11.倘客戶要求自人民幣儲蓄賬戶提取人民幣,則本行有權支付人民幣現鈔(視乎本行是否有足夠鈔票而定)或本行以其酌情權可能釐定的其他方法支付。

12.提款方法將載於人民幣儲蓄賬戶存摺或結單內。

13.倘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遲或無法付款,則本行可酌情決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

14.本行就人民幣儲蓄賬戶的提款或存款可按本行不時合理地釐定的費率收取服務費。你須按本行釐定的方法支付有關收費,而本行有權合理地自人民幣儲蓄賬戶內扣除有關收費。

15.本行可(但並無責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認為合適的該等文件或資料以確保遵守有關人民幣賬戶的適用中國法例及法規(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所頒佈者)。

16.人民幣賬戶的所有交易須於本行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分行的櫃台或透過本行不時酌情決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完成。如本行有所規定,則透過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發出的指示必須依照該等服務的條款和條件發出。

附件6: 人民幣往來賬戶

1. 「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當時的法定貨幣。

2. 「人民幣往來賬戶」指你在本行開立、操作及置存的人民幣往來賬戶。

3. 「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4.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在你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規定下,你只可在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往來賬戶(不論以你本人名義或與另一位人士聯名開立),而本行可隨時向你發出14日事先通知結束你於本行開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幣往來賬戶(不論以你本人名義或與另一位人士聯名開立)。該通知於必要時可立即生效。

5. 存款存入人民幣往來賬戶只能以人民幣現鈔(本行接納的面額)、以本行參照人民銀行不時公佈的匯率,釐定有關匯率轉換港元(不論以現金或你於本行置存的港元賬戶內之港元)、以你或另一位香港人士在本行置存的人民幣儲蓄賬戶轉賬或以本行不時酌情規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將載列於人民幣往來賬戶的結單內。

6. 本行可不時設立適用於人民幣往來賬戶內的人民幣交易之限制,並可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以遵從人民銀行、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結算機構及任何其他機關的規則及規例。

7. 在不影響本附件條款第6條的情況下及不論人民幣往來賬戶內是否具備足夠款項,本行有權以下列方式處理人民幣往來賬戶的運作及其開出的任何支票, 而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a) 在人民幣往來賬戶開出一張金額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的支票會被退回。
   (b) 在人民幣往來賬戶每天開出的支票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如在人民幣往來賬戶開出的多張支票之總金額超過人民幣80,000元,本行可絕對酌情決定退回當中任何一張或多張支票。
   (c) 本行將人民幣往來賬戶的每日結餘上限定於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本行有權將超出的金額轉撥至由你指定並以你相同名義在本行開立之其他賬戶。假如人民幣往來賬戶的每日結餘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本行亦有權酌情不予處理存款或轉賬交易或於下一個營業日方處理該項交易。
   (d) 人民幣往來賬戶並無提供任何透支服務,你在任何時候均應在人民幣往來賬戶內維持足夠結餘。如人民幣往來賬戶結餘不足,本行有權(但無責任)在獲得你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從你在本行開立的其他賬戶轉撥款項以彌補有關缺額,而此項轉賬必須在下一個營業日內完成。本行有權就該項轉賬徵收一項按本行不時規定的費率的手續費。如有關轉賬安排乃按你要求以彌補人民幣往來賬戶結餘不足,而本行認為該等情況出現的次數過多,則本行可酌情提出14日事先通知結束有關人民幣往來賬戶。
   (e) 本行另行同意外,你不得自人民幣往來賬戶轉入或轉出資金。
   (f) 透過以你本人名義或與另一位人士聯名在本行開立的人民幣往來賬戶及其他人民幣賬戶(包括人民幣儲蓄及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每日進行的匯兌交易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此提款及存款的匯兌限額乃分開計算。 該等匯兌交易只可以本附件條款第13條所述的各項方法進行。
   (g) 在獲得本行事先同意下,你可將人民幣往來賬戶內的資金轉往其他以你相同名義並由你指定及經本行接納於中國的財務機構開立之賬戶 (「中國賬戶」)內。你從人民幣往來賬戶及所有其他人民幣賬戶(包括人民幣儲蓄賬戶及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在一日內的轉賬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該項轉賬交易只可以本附件條款第13條所述的各項方法進 行。你可將根據本條轉賬而尚未從中國賬戶提取的資金轉往人民幣往來賬戶,惟須受制於中國適用法例及法規的規限及根據中國有關的提款安排。
   (h)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人民幣往來賬戶不可進行任何現金提取。如你獲本行允許從人民幣往來賬戶提取人民幣現金,本行有權在本行備有足夠人民幣現鈔的情況下以人民幣現金付款或以本行酌情決定的其他方法付款。
   (i) 款方法將列於結單內,列明人民幣往來賬戶的有關支賬記錄。

8. 如本行因系統故障或本行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理由而未能存入或轉撥或匯入或匯出款項至人民幣往來賬戶,本行毋須存入、轉撥或匯入或匯出該等款項,除非及直至本行合理地能夠進行有關存款、轉賬或匯款為止。

9. 除本行在本附件另有規定外,人民幣往來賬戶不可進行任何提款、存款及轉賬。

10. 倘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遲或無法付款,則本行可酌情決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

11. 本行可就任何透過人民幣往來賬戶進行的交易按本行不時合理地釐定的費率收取服務費。你須按本行釐定的方法支付有關收費,而本行有權合理地自人民幣往來賬戶扣除有關收費。

12. 本行可(但並無責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認為合適的該等文件或資料以確保遵守有關人民幣往來賬戶的適用中國法例及法規(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所頒佈者)。

13. 有關人民幣往來賬戶的所有轉賬、匯兌及匯款交易須於本行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分行的櫃台或透過本行不時酌情決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電話、 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完成。如本行有所規定,則透過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發出的指示必須依照該等服務的條款和條件發出。

14. 在不影響本附件條款第6條的情況下,由人民幣往來賬戶開出的支票須受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設立的人民幣結算系統不時生效的規則所規限。

15. 此綜合條款及條件的附件1內第4條有關「支票」之條款及條文,惟除第4.11條外,應適用於本附件有關人民幣往來賬戶之操作。本附件的各項條文與上述該等有關「支票」的條款及條文如有任何歧異,概以本附件的條文為準。

 

附件7: 「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

1. 「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是按本行不時決定之條款及條件而向合資格的客戶提供的綜合理財服務。

 
2. 作為「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你將有權獲得本行提供的若干服務及優惠及/或隨時按本行接納的方式發出指示以開立一個或以上的賬戶。若干服務及/或優惠僅能提供予已經開立「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的客戶所享用。

 
3. 你使用「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及享有優惠時,你同意遵守此「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以及受任何個別服務及賬戶之特定條款及條件規限。假若有任何歧義,概以個別服務及/或賬戶之條文為準。

 
4. 「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之使用及受使用該服務影響之全部交易及買賣,均受本條款及條件、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銀行服務及賬戶申請表之條款及條件、關於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通知、以及本行其他不時適用之條款及條件所規限。該等條款及條件將應按猶如已明文表示其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般應用。

 
5. 受此等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及遵守所有必須程序,你可在符合下述條件後,登記「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

 
5.1 你已符合本行所訂定之理財總值或其他要求(如有);及

 
5.2 (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服務)你以個人而非信託申請人身份申請。若獲本行接納,公司、合夥商號、獨資經營者、團體或協會可登記理財金賬戶服務的若干服務但不可開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

 
6. 所有「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均須繳付服務月費。本行可不時調整「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應須繳付之服務月費。

 
7. 除非本行作出另行通知,(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服務)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財總值,包括全部存款餘額、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資組合(在「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如適用)或你於本行開立之其他賬戶內)以及本行不時所決定之其他資產,於此之前連續三個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時段達至港幣80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訂定之其他數額),你可獲豁免下一個月應付之服務月費。(只適用於「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財總值,包括全部存款餘額、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資組合(在「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如適用)或你於本行開立之其他賬戶內)以及本行不時所決定之其他資產,於此之前連續三個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時段達至港幣10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訂定之其他數額),你可獲豁免下一個月應付之服務月費。

 
8. 本行可從你在本行開立的指定賬戶內扣除「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之費用及收費。

 
9. 假如你的理財總值低於本行所不時訂定之總值下限及你不履行繳付上述第7條所指之費用及收費,又或你於指定賬戶結存不足繳付該項費用及收費,本行可隨時停止或終止你作為「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所享用的任何或全部「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及優惠。本行會就該等停止或終止事宜事先向你發出書面通知。

 
10. 作為理財金賬戶服務客戶,你將獲發(a)一張理財金賬戶貴賓卡,僅供識別身份使用,或(b)如果你選擇開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一張「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借記卡。作為「理財e 時代」賬戶服務客戶,你將獲發一張「理財e 時代」之綜合賬戶借記卡。除非發生明顯錯誤,本行之記錄將作為確認你「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 時代」賬戶服務客戶身份之最終依據。

 
11. 理財金賬戶貴賓卡及「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借記卡僅可為適當的理財金賬戶服務客戶所使用而不可被轉讓。「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借記卡僅可為適當的「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所使用而不可被轉讓。你獲發之全部的卡均須於有關「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終止時歸還給本行。

 
12. 本行將可(按合理行事的方式)隨時通知你,為「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加入新的銀行服務,或取代、暫停、更改或終止任何「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

 
13. 在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行毋須就基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任何故障或錯誤)引致任何延遲、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導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無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者則作別論。

 

附件8: 「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

1. 在本行酌情決定的規限下,個人申請者可以向本行申請開立及持有「理財金賬戶」及/ 或「理財e 時代」之綜合賬戶。成功開立「理財金賬戶」及/ 或「理財e 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客戶將自動成為「理財金賬戶」及/ 或「理財e 時代」賬戶服務客戶。作為「理財金賬戶」及/ 或「理財e 時代」之綜合賬戶客戶,你將獲發一張「理財金賬戶」及/ 或「理財e 時代」之綜合賬戶借記卡。

 
2. 你同意每一項列於以下「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服務附表的銀行服務及其他本行不時在「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下提供的銀行服務均受本行不時適用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包括相關的賬戶授權書及客戶指引),你亦同意受該等條款及條件約束。

 
3. 當你終止你的「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後,你將被視為同時終止了(a)你的「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下所有的分賬戶及(b)你在「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下所擁有的權利。

 
4. 資金調撥服務

 
4.1 你可以使用資金調撥服務,預先設定若干的準則,給予指示將資金從一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轉往另一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或從一個「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轉往另一個「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用作購買你所選擇的貨幣。

 
4.2 可預設的準則為:
(a)匯率準則
在本行同意下,如果你所設定的某貨幣的目標匯率與本行的報價相同,一筆固定或可變動的金額將會定期地被兌換為該種貨幣。

 
(b)金額準則
在本行同意下,一筆固定或可變動的金額可定期調撥,惟扣賬賬戶內金額須維持足夠最低金額(「最低結餘」)。
你須遵守最低結餘要求才可以使用是項服務。

 
(c)頻率準則
金額可以在本行同意的時間定期地調撥。

 
4.3 本行可按其酌情權不時規定或改變(本行將予以通知):
(a)可供資金調撥服務的貨幣;
(b)每種貨幣的最高或最低調撥金額;
(c)你可進行調撥的時間及頻率;
(d)你可設定的最多或最少調撥指示次數。

 
4.4 你可決定在某一指定時間內,根據匯價準則及/或金額準則所設定的調撥指示其運作次數的上限。當本行所執行的調撥次數達到你所指定的上限後(「常備指示」),該等常備指示將被視為自動終止,此後,本行只會根據你所發出的其他指示行事。

 
4.5 你的任何資金調撥服務的指示,只會在本行處理該等指示後才會生效。該等指示將構成一個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任何其他適用的條款及條件及所有適用的法例及規例所作出的資金調撥兌換申請。如有任何抵觸,個別服務及/或賬戶的條文將淩駕於一般條文。

4.5 你的任何資金調撥服務指示,只會在本行處理該等指示後才會生效。該等指示將構成一個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任何其他適用的條款及條件及所有適用的法例及規例所作出的資金調撥申請。如有任何抵觸,個別服務及/或賬戶的條文將淩駕於一般條文。

 
4.6 本行可不時決定是否提供本項服務及因應市場情況或其他理由而酌情暫停本項服務。本項服務亦可能因交易的數量,市場情況或其他情況而未能提供予客戶。

4.7 你須確保有關賬戶有足夠結存(連同任何適用的費用、收費及利息)進行你的指示及繳付有關資金調撥服務的費用。

4.8 假如發生以下情況,資金調撥將不會進行:
(a) 有關賬戶沒有足夠結存扣除款額;或
(b) 有關賬戶有任何不正常的狀況;或
(c) 因技術或其他執行上的原因引致該等調撥不能進行。

4.9 本行會根據以下的條件決定「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帳戶是否有足夠結存進行你的調撥指示:
(a) 若該調撥涉及匯兌,於執行日進行實際調撥時的賬戶結餘;或
(b) 若該調撥不涉及匯兌,於執行日前一個營業日結束時的賬戶結餘。

4.10 本行可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本行根據當時釐定的買入價或賣出價來調校匯價準則的時間及次數。本行並無責任以即時的基礎去核對相關外匯市場的匯價及你所選擇的匯率準則,本行亦無責任以該等匯價進行兌換。

4.11 如任何調撥的日子並非營業日,本行將於下一個營業日執行你的指示。

4.12 假如在任何日子你所選擇的準則於同一日達到超過一次,本行只有責任於當天進行一次金額調撥(除非你另有指示)。

4.13 假如你的賬戶沒有足夠結存或因其他理由而無法支付調撥金額,你須對該項調撥指示所引起的任何費用、收費、開支及利息(如有)負責,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者則作別論。你授權本行在你指定的賬戶扣除任何費用、收費、開支及利息(如有)及本行因執行你的指示所產生現有的或或然的負債。

5. 自動備用信貸(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

在本行不時決定並知會你的條款和本條款及條件的限規下,你可獲本行批出「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下的信用限額(「自動備用信貸」)。你同意:
(a) 本行保留絕對酌情權隨時批出、取消、審查及/或修訂自動備用信貸的權利;
(b) 自動備用信貸僅提供予「理財金賬戶」之港元往來賬戶;
(c) 本行可不時酌情更改預先設定之自動備用信貸上限。你可選擇減少該自動備用信貸的上限;
(d) 當你的自動備用信貸處於負結餘時,本行(依據你與本行之間的協議)持有之你的任何資產都將不獲放行;
(e) 自動備用信貸的利息會根據本行不時按其酌情權為「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客戶而釐定的利率而累算。本行就該等利率變更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你。本行可在任何時間就「理財金賬戶」之港元往來賬戶(或你與本行協定之其他該等賬戶)扣除自動備用信貸的任何應付利息;
(f) 「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綜合結單將會顯示結單日港元往來賬戶下未付總額(「未付借方結餘」)之詳情。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償還未付借款結餘將根據本條款及條件被接納並受該等條款及條件規限;
(g) 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於任何時候酌情暫停自動備用信貸或要求就未付的自動備用信貸及其利息及該未付自動備用信貸下的應付金額立即償還;及
(h) 如你住址及職業有任何變更,你會以書面通知本行。

6. 其他事項

6.1 本行會就你「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下的各分賬戶提供一份綜合月結單。

 
6.2 本行可就「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客戶的相關「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下的任何分賬戶扣除其應付的費用及收費。

 
6.3 在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行毋須就基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任何故障或錯誤)引致任何延遲、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導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無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者則作別論。

 
6.4 假如「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客戶於其賬戶中沒有足夠的資金或在本行沒有足夠的信用限額以支付其應付的費用及收費,本行將可終止或暫停其作為「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客戶所享用之一切優惠。

 
6.5 所有自動櫃員機卡及支票必須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被你或本行終結之日交還本行。

 
6.6 本行及本行指定之任何服務商為你所提供之全部特別服務及優惠將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終止之日一併自行停止。

「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服務附表

 
1. 港元儲蓄賬戶(「理財金賬戶」之港元儲蓄賬戶)
2. 港元往來賬戶(「理財金賬戶」之港元往來賬戶)
3. 多種貨幣儲蓄賬戶
4. 定期儲蓄賬戶(「理財金賬戶」之定期儲蓄賬戶)
5. 美元往來賬戶
6. 人民幣往來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7. 人民幣儲蓄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8. 自動櫃員機服務
9. 電子銀行服務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上列1及3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金賬戶」之儲蓄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金賬戶」之儲蓄賬戶」,上列2、5及6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金賬戶」之往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金賬戶」之往來賬戶」。

「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服務附表

 
1. 港元儲蓄賬戶(「理財e時代」之港元儲蓄賬戶)
2. 港元往來賬戶(「理財e時代」之港元往來賬戶)
3. 多種貨幣儲蓄賬戶
4. 定期儲蓄賬戶(「理財e時代」之定期儲蓄賬戶)
5. 美元往來賬戶
6. 人民幣往來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7. 人民幣儲蓄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8. 自動櫃員機服務
9. 電子銀行服務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上列1及3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e時代」之儲蓄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e時代」之儲蓄賬戶」,上列2、5及6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e時代」之往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e時代」之往來賬戶」。

附件9: 工銀信使

1. 釋義

「通訊服務」指您為接收工銀信使而使用的電訊服務、接駁服務、網絡或其他服務。
「電子地址」指以便向您發出工銀信使的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其他目的地。
「工銀信使」指由本行不時決定用於本服務的電子訊息,形式包括SMS 短訊或簡短文字訊息、電郵或其他形式的電子訊息。
「設備」指能夠並用於接收工銀信使的流動電話、任何類型的電腦、個人數碼助理或任何儀器、媒介或設備。
「服務供應商」指通訊服務供應商。

2. 本服務的範圍

2.1 本服務由向您的電子地址發出的工銀信使所構成。本服務的部分可能包括有關您的賬戶操作通訊提示,您可不時選擇使用該等通訊(方式由本行決定)服務。


2.2 您登記使用本服務,即同意接收工銀信使推銷本行產品或服務的訊息,或本行選定的第三方的推銷訊息。倘您不願意接收屬推銷性質的工銀信使,可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本行。


2.3 本行可在毋須通知及毋須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不時設定、更改、修訂、增加或減少本服務或其任何方面的任何條件、操作方式、規定、可供使用情況、範圍或特點,或對服務施加任何限制,或暫時中止、撤銷或取消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2.4 本服務不擬供位於或居於工銀信使發送可受法律限制或禁止的地方人士使用。您使用本服務必須遵守任何適用的規限或條件。


2.5 工銀信使不應被視為購買、認購或銷售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投資、存款、保險或貸款)的要約、招攬或建議。

2.6 任何工銀信使僅供您參考之用,並非任何相關交易的憑證。您依據各個工銀信使或根據該訊息行事前,應核實該訊息。

3. 使用本服務

3.1 登記使用本服務,您即確認已經並將會自費繼續使用適當的設備及通訊服務(包括充足容量),在任何時間接收及同意接收工銀信使。


3.2 為使用本服務,本行可指定可使用的設備及通訊服務的類型或容量。


3.3 為使用本服務,您將會在本行登記一個(或在本行要求時登記一個以上)的電子地址。工銀信使可發送至您的登記電子地址,直至本行已收到您的有效更改通知為止。倘您的任何登記電子地址有變,或您的設備已遺失或被偷去,或您的通訊服務有變、暫停或中止接駁,則您須沒有延誤地通知本行。


3.4 本行將發送歡迎函件至您的登記地址及登記電子地址,確認您已登記使用本服務。倘您不想接收該函件,您必須聯絡本行的分行。


3.5 所有發送至您於本行登記的電子地址的工銀信使,將視為已於本行發送工銀信使時交付給您。倘本行認為您並未收到發送至您於本行登記的電子地址的工銀信使,本行可酌情停止再發送工銀信使給您。


3.6 除非本行另有決定,工銀信使僅會發送一次。倘您刪除工銀信使,本行不會再發送該訊息。倘因任何理由而您收不到工銀信使,本行沒有責任向您再發送該訊息。


3.7 所有工銀信使均為單向通訊,您毋須回覆。倘您被要求回覆本行,您應發送您的回覆至本行指定的電子地址。

3.8 倘您身在香港境外而並無暫停本服務,工銀信使將會繼續向您發送,而所有相關費用、收費及開支均由您負擔(包括您的服務供應商所收取費用)。

4. 保安

4.1 您要保護您的設備,並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士讀取工銀信使。


4.2 您絕不應該回覆聲稱來自本行的要求,並提供密碼等您的個人、賬戶或保安資料。任何有關聲稱要求或其他不當行為須立即向本行報告。

5. 責任的限制

5.1 您確認,通過公開或第三方網絡或服務發送工銀信使附帶風險,包括未經授權人士閱讀、截取、修改、損毀或濫用工銀信使的風險,以及軟件、設備、系統、網絡或服務操作失常、不足、暫停或故障的風險,並同意承擔所有有關本服務的風險。


5.2 本行不會對您的服務供應商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負上責任,亦不會就您使用本服務而由該等服務供應商收取的任何費用、收費或其他款項負上責任。


5.3 本行不會就您使用本服務以致您的數據、軟件、設備或其他財產出現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上責任,除非有關損失或損壞直接並僅由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導致。


5.4 本服務為本行所提供的額外服務,倘因任何理由而隨時不再提供本服務,您不得向本行索償,並將會使用其他方式以取得透過本服務另行提供的資料。

6. 收費

6.1 若干種類的工銀信使(「收費電子訊息」),須按本行不時釐定的收費而提供。在發出不少於30 日的通知後,本行可不時收取新收費及更改任何收費。本行現行的收費表可供索閱。務請定期查閱任何新收費及收費變動。


6.2 您將指定一個您名下的賬戶以支付收費,並授權本行按月從該賬戶扣除收費。您將確保該賬戶內有足夠資金/信用額以支付所有應計收費。


6.3 所有發送給您的收費電子訊息均會收費,不論您是否收到有關訊息,除非發送訊息是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所致。


6.4 各個收費電子訊息均會收費。倘接收相同電子訊息兩次,就收費而言,將會算作兩個電子訊息。


6.5 您務請向您的服務供應商查詢,會否就接收工銀信使而收取任何費用、收費或其他款項。您須自行負責一切有關收費。

7. 暫停或終止

7.1 倘您並無履行或遵守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包括未能支付任何收費,本行可在毋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


7.2 倘與本服務相關的本行或本行的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設施故障、維修、修改或改良,本行可在毋須通知及毋須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

 

綜合條款及條件 ─ 投資產品

1. 適用性

1.1 本條款及條件,連同附件及本行現有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在適用的範圍內,適用於與你(客戶)進行的所有證券、股份、股票、公司債券、債券、票據、集體投資計劃、基金、貨幣、有關的權利、期權及利息,以及其他投資交易(證券)。
本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乃《銀行業條例》項下的持牌銀行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註冊機構,中央編號分別為AA I670。

1.2 附件構成本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倘個別服務的條文與一般條文有抵觸,個別服務的條文將凌駕於一般條文。

1.3 請你細閱本條款及條件,特別是第6條(本行責任的限制) 及第9條(以主事人身分訂立交易),包括第9.8條(提早終止),亦請細閱本行的風險披露聲明。

2. 資料

2.1 本行的資料乃基於由涉及發行或管理相關證券的人士、資料出售者或公開途徑所提供資料。例如,在香港股票交易所的證券價格乃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雖然該公司致力確保資料正確無訛,不過本行並不作出任何擔保,亦不接受任何錯誤的責任)。本行相信資料正確但並無加以核實。資料提供者不會就資料承擔責任。本行對第三者資料概不負責。

2.2 本行所收到有關你的證券的報告、賬目、通知及其他文件將在本行合理決定的期間內持有,並於本行所指定的辦事處在上述期間供你索閱。之後該等文件將由本行銷毀。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否則你並不要求本行把此等文件轉交予你或通知你收到此等文件或其內容。本行將盡快應要求向你提供有關本行為你保管的證券的公司行動的資料。

2.3 你將不會複製、散播、利用或更改本行所提供的任何價格、利率或其他報價,或使用該等價格、利率或其他報價作供自己參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2.4 本行將會把有關本行名稱、主要營業地址、註冊情況、中央編號、服務性質、費用或收費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你。

3. 本行提供的服務

3.1 在發出任何指示之前,你同意閱讀、理解任何發售文件、條款、申請書、程序及涉及證券的其他文件並且受前述各項所約束。你確認你符合資格購入證券,以及你的指示符合所有相關的規定。本行不負責查明事實是否如此,並可以執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或作出任何修改以符合相關規定,而無須通知你。

3.2 本行可以本行或本行代名人名義,並且把你的指示作為較大額指示的一部分執行。本行將以公平方式把所購入的證券分配給你及其他客戶。

3.3 在接到你的指示時,本行可把有關款項借記於你的賬戶,之後:
(a) 指示經紀或其他人士買入或賣出證券;或
(b) 向發行人、經理或其他人士申請認購或申請證券的單位或權益,或申請贖回、轉讓、轉換或兌換代你持有的單位或權益。

3.4 本行不代任何證券的經理或其他人士行事。彼等可能拒絕你的申請。你接受本行與該經理所協定的交易及其他程序。

3.5 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或本行現已在你的賬戶持有足夠現金或證券,你將在你發出指示的營業日中午或之前,或在本行通知你的時間或之前,向本行支付已結清的資金或以可交收方式向本行交付證券,使本行得以為每宗交易進行結算。假如你未有如此支付或交付,本行可終止有關交易,或出售已購入的證券,或借入或購買有關證券以結算有關交易。你將對所有負債、合理損失及開支賠償本行。

3.6 本行只會於本行實際收到後及扣除合理開支後,始會把證券、所得收益、退款及收入貸記於你的賬戶。本行可貸記你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除非以書面協定作為本行服務的一部分,否則本行可以(但並無義務)採取任何行動收取你應得的任何證券或款項。本行無需通知你任何付款已到期或逾期,或就你的證券是否需要作出任何行動。假如你未當面收取證券,向你交付該證券的風險,概由你承擔。

3.7 你將應本行要求指定一個或以上賬戶作為結算賬戶。你的證券賬戶或結算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可操作以上兩個賬戶。

3.8 為了支付進行本行的服務而應付的任何款項,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出售你的證券或其任何部份。

3.9 假如你不是最終受益人,亦非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或衍生工具(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最初發指示的最終負責人:
(a) 你同意於本行或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任何其中一方提出要求的兩個營業日內,直接向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提供最終受益人及最初發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的詳細資料(包括身分、地址及聯絡資料);
(b) 你於上文 (a) 的協議將會在本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及
(c) 假如受益人或最初發出指示人士身處香港境外,你確認此等條文根據有關的海外法律具有約束力。

3.10 假如你為集體投資計劃、酌情賬戶或酌情信託行事,而就個別交易而言,你的投資酌情權被該計劃、賬戶或信託的一位或以上的受益人或某些其他人士否決,你將會在被提出要求的兩個營業日內,告知本行或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有關你的投資酌情權被否決及發出指示人士的詳情。

3.11 你確認就你在或透過香港交易所作出的證券賣出指令將為「長倉」銷售,除非你在發出賣出指令時通知本行有關指示是涉及你並不擁有但有權取得的證券,即涉及拋空,並同時向本行提供該賣出屬「已對沖」的必需保證。

3.12 假如任何交易涉及衍生工具產品,包括期權,本行將應要求向你提供 (a) 產品規格以及涵蓋該等產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及 (b) 保證金程序的詳盡說明書及產生無須你同意而平倉的各種情況。

3.13 當本行要求你確認任何口頭指示時,你將從速簽署書面指示。

3.14 本行的僱員及代表不會被本行容許接受獲委任為你的代理人,操作你的賬戶。本行的僱員及代表不得為自己買賣合約。

3.15 本行可以就你可能設定合約的總值設定限額。本行將以書面通知你有關限額及任何更改。

3.16 本行可持有與你的指示相反的倉盤。

3.17 本行可記錄與你的對話而無須給予警告。

3.18 除非另有特定協議,假如證券在超過一個交易所交易,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 在任何一個交易所進行交易。

4. 保管

4.1 你任命本行為你的保管人,持有所有由本行代你購買的證券。本行將根據適用法律,安排把你的證券登記或妥善保管,包括在本行的選擇下,以本行代名人的名義登記記名證券。本行會將本行代你持有的證券記錄於你的證券賬戶內。

4.2 本行可以拒收任何證券及(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要求你取回任何證券。

4.3 你的證券將作可替換處理,並作為本行為客戶所持有的較大額相同證券的其中一部份持有。你將有權獲得持有證券所產生的付款及權利,應佔份額與你持有量相對總持有量的份額相同。任何損失亦將按比例分配由各擁有人承擔。

4.4 本行可以把任何合資格證券存入以電子或入賬方式操作的結算系統。你的證券可以由第三者在海外持有。

4.5 除非與你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本行無須出席任何證券持有人的會議或行使任何權利。

4.6 你只可在已遵守本行所(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規定的條件及已繳付本行所規定的款項之後,始可提取或賣出你的證券。假如本行並未實際收到相關的證券或假如並未完成登記或轉讓手續,你不可提取或賣出你的證券。你將於本行合理指定地點領取任何證明書或文件。

4.7 假如證券乃以總證書形式或對賬形式發行,則不可以以實物提取。

5. 本行的角色

5.1 本行擔任你的代理人,而非受託人或受信人。在代你執行你的指示時,本行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本行的責任僅限於在本行的適用條款及條件中所明文載列的責任。本行可以以主事人身分在交易中行事,假如如此,本行將通知你。本條款及條件在可能的程度內,適用於本行代表你進行及與本行進行的交易。

5.2 你同意本行可以接受來自涉及你的交易的經紀、基金經理及其他人士的任何現金、貨物、服務、回扣或其他軟性佣金。

6. 本行責任的限制

6.1 本行毋須核證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真確的本行所接獲或持有關於你的財產的任何文件或所有權的有效性或真實性。

6.2 本行無義務向你購買任何證券,不論本行是否代你買入或向你出售該證券。

6.3 本行無需查詢任何證券經理或其他有關人士是否履行職責。

7. 你的陳述

你向本行陳述:


(a) 除非你已以書面通知本行並非如此,否則你是賬戶的唯一實益擁有人,不受第三方索償或利益影響,及你會以主事人身分而並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訂立每項交易;

(b) 你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均為有效及完整;

(c) 你是根據本身的獨立決定訂立每項交易,交易對你適當與否是根據你的自行判斷或你認為需要的第三方顧問意見;你明白及接納有關交易的條款及風險,且不會倚賴本行的意見或建議;及

(d) 以上陳述在每次進行交易之日將屬真確的,於終止本行服務後將仍然有效。

8. 重大利益

當為你進行交易時,本行的聯繫人或本行在有關的交易中可以有重大利益。例如,本行的聯繫人或本行可:

(a) 就有關證券持倉,或以發行人、經辦人、保管人、受託人或其他身分參與其中;或

(b) 將你的買賣指示與其他客戶的買賣指令進行配對。
假如本行在某宗交易上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除非本行已向你披露有關利益衝突,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你獲得公平待遇,否則本行將不會進行有關交易。
本行或許與涉及任何證券的發行或管理事宜的任何人士或彼等的聯繫人有現存或未來的商業或銀行業務關係,又或本行將為保障本行利益而作出各種本行認為合適的行動;但並無義務向你披露或交待上述事宜,亦不論該等行動是否可能對你構成不利影響。

9. 以主事人身分訂立交易

9.1 本行可以主事人身分與你訂立各項交易(於條款第9條內,每項交易稱為「交易」),而每項交易均具有本行發出的確認書(「確認書」)作為憑證,並明文註明須符合本條款及條件。所用詞語應具有確認書所賦予的涵義。

9.2 如出現歧異,就有關交易而言,概依如下次序以該份文件的條款為準:(1) 確認書,(2) 本行的適用附件,及 (3) 本條款及條件。

9.3 本行與你就出售或購買證券而訂立的合約乃於本行獲授權人員口頭確認條款時,或於本行獲授權人員書面簽署其條款時訂立。口頭合約的條款將載列於本行的書面確認書。

9.4 所有交易構成各方之間的一項單一協議(「協議」)。各方只會依據此一事實訂立交易。

9.5 在符合無違約事件(見條款第9.7條)或潛在違約事件發生及兩者並非正在發生的前提條件下,各方將根據每份確認書付款及交收。「潛在違約事件」指在發出通知或時間過去或兼具上述兩者的情況下,可能會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

9.6 在你要求本行履行責任前,你將完全履行你的義務。

9.7 違約事件

於任何時候發生下列涉及你或提供任何保證或抵押以支持你在協議項下的義務的任何人士(各別稱為「有關人士」)的事件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未能付款或交收。於到期時,未能按協議項下的規定付款或交收。卸棄、廢除或拒絕接納(全部或部分)協議(或任何交易)。

(b) 違約事項。未能遵守協議的任何其他義務,並且未能在發給你通知後14日內補救。

(c) 支持的缺失。

(i) 未能履行為支持你於協議項下的義務而提供任何保證或擔保的任何協議;

(ii) 無本行的書面同意,該等擔保或保證屆滿,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或

(iii) 任何有關人士(或獲指派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提出卸棄或廢除(全部或部分)該等擔保或保證,或質疑該等擔保或保證的有效性。

(d) 失實陳述。任何陳述被證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屬不正確或存有誤導成份。

(e) 交叉失責。發生或存在下列各項的情況下:

(i) 在一項或以上金融、證券、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下的失責(不論名目為何),而有關的失責導致該等交易成為,或成為足以被宣布、到期及應付款或應交收,或以其他方式提早終止,

(ii) 於到期日在任何金融、證券、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在達到適用的通知規定或寬限期後)項下的一項或以上的付款或交收失責,或

(iii) 任何金融、證券、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的卸棄、廢除或拒絕接納(全部或部分)(或該等行動乃由獲指派或獲授權管理任何有關人士的任何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進行)。

(f) 無償債能力。任何有關人士:

(i) 成為無償債能力,或未能或以書面形式承認其無能力於債務到期時償付其債務;

(ii) 以或為債權人的利益作一般出讓、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iii) 或任何其他人士展開任何司法、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1) 就有關人士,或其債務或資產尋求一項無償債能力、破產、清盤、重組或改過自身的判決或安排,(2) 為有關人士或其資產的任何重要部分的資產尋求受託人、接管人、清盤人、監督人或保管人的指派,或 (3) 以達至相若效力;

(iv) 有一項為其清盤、重組或重新整頓而通過的決議案;

(v) 有一名有抵押人士管有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有針對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強制執行的扣押、執行令、扣押書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vi) 引致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具有相若於以上任何一項的效力的任何事件或受其規限。

(g) 合併。任何有關人士與另外一個實體兼併或合併,或轉讓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予另外一個實體,或重組為另外一個實體。

(h) 身故。假如你屬個別人士,而你身故或成為在神智上無能力行事。

(i) 控制權變動。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取得任何擁有權權益,使其得以委任董事會(或其等同組織)的大多數成員,或對你或對為支持你的義務而提供任何保證或擔保的任何人士行使控制權。你、該擔保人或保證提供者在其資本結構方面進行任何重大更改。

(j) 不可抗力。

(i) 由於任何事件或情況,任何有關人士未能或可能未能遵守,或事屬或可能事屬不可能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或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並非切實可行,而該等事件或情況並非受影響人士所能控制的;或

(ii)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任何有關人士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乃屬或可能屬不合法。
就此而言,重大條文包括交易項下準時付款或收款或交收的義務。

(k) 充份保證。當本行有合理理由不安,而你未能提供充份保證,保證你有能力於本行發出書面要求後第2個營業日或之前履行你於協議,或各當事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項下的尚未履行義務。

9.8 提早終止

(a) 假如違約事件於任何時候發生及正在繼續,本行可於至少14天前向你發出註明違約事件的通知,就受影響或所有尚未履行交易指定一個日子作為提早終止日(而有關交易將於指定日子終止)。

(b) 本行將以真誠態度釐定依據當時通行情況取代或提供本行每宗遭終止交易的重要條款的經濟等值物而招致或實現或可能招致或實現的損失或得益及費用,其中包括支付餘款、交收項目及權利。本行將於一個在商業上合理的日子釐定該等金額,以商業上合理的程序,訂出一個商業上合理的結果。本行可視乎交易的類型、複雜度或其他有關因素而定,對每宗不同的交易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本行可考慮任何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內部的市場數據及資料,而沒有重覆:

(i) 集資的費用;

(ii) 就本行終止或取得涉及對遭終止交易的任何對?安排而招致的任何合理損失、費用或收益。
所有金額將以港元或本行所合理選擇的另外一種貨幣計算。本行將按本行的現貨匯率換算另外一種貨幣的金額。


本行將扣除 (i) 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應付予涉及所有遭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額及 (ii) 相等於需要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交付但於該日並無如是交付予涉及每宗遭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交付東西於原來計劃日的公平市值的金額(按本行合理地釐定),連同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當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提早終止日止的利息。

(c) 在提早終止日後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時間內,本行將向你發出一份結單,其中以合理地詳盡列出有關計算及本行根據上文 (b) 段計算的任何應付款金額。該金額應於通知內列明的日子(為通知日後至少7日)予以支付,連同其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及包括)提早終止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支付該金額當日止裁決之前及之後的利息。

(d) 訂約雙方同意根據上文 (b) 段可追索金額為一項合理的事前估計損失而並非一項罰金。該金額是針對日後種種風險的應付買賣損失及保障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者外,任何一方將無權追索有關該等損失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附件1:證券保證金賬戶

請細閱,特別是下文2 (額外保證金) ,5(違約事件),6(利息)及7(附加風險披露)。

1. 證券保證金賬戶

1.1 你可以要求本行開立證券保證金賬戶。你可以向本行發出代你買入證券的指示。就每項交易而言,你會支付由本行所設定的開倉現金保證金。本行可按本行的酌情權,接納或拒絕接納你的指示。假如本行接納你的指示,本行將以貸款給你的方式,就買入證券須支付的價格餘額提供融資。所有已買入的證券將在你的保證金賬戶持有。

1.2 本行可隨時無須給予通知,更改本行將會為你的保證金賬戶買入的證券類別或發行證券,所需的保證金金額或在你的保證金賬戶中的可用貸款金額。

1.3 你就你的保證金賬戶所欠下的所有金額須應要求償還。

1.4 本行可能無時間查核你是否並未支付開倉現金保證金或已超出在保證金賬戶中可用貸款的未提取金額。假如發生前述任何一種情況,本行可以無需給予通知,取消指示或賣出已買入證券。你將會賠償本行的所有合理損失及開支。

1.5 在你基於任何理由終止你的保證金賬戶時,你將償還所有借方餘額連同其利息。

2. 額外保證金

2.1 你將會應要求支付本行不時規定的額外現金保證金。本行可將任何開倉及額外保證金借記於你的任何賬戶。

2.2 本行可以隨時無須給予通知,將在你的保證金賬戶中的任何現金(包括保證金)用以按由本行所合理選擇的次序,扣減你所欠下的任何金額。

2.3 你將時刻在你的保證金賬戶中維持有足夠的開倉及額外保證金,致使在你的保證金賬戶中所持有的保證金加上未賣出證券的市值(由本行所合理釐定)將時刻超出你的未償還貸款,超出百分率由本行釐定並已事前通知你。如未能照辦(不論你是否被提出額外保證金的付款要求),即屬違約事件論。

2.4 你將準備收到催繳保證金通知。任何保證金的付款要求,在按你的電話號碼在任何機器上或向任何人士留下口訊後,或在向你為本行所知的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發出電郵或傳真後即屬有效,不論你是否(或在何時)收到通訊。

3. 押記

3.1 你會將本行為你的保證金賬戶所買入的所有證券押記予本行,作為對支付你欠下本行的所有金額(不論是否與你的保證金賬戶相關)的持續抵押。該押記將引伸而適用於就證券而累算、支付、作出、提供或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分派、分配、要約、利益、享有權、抵押及權利,以及證券的售賣得益。

3.2 你將會在本行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本行合理規定的所有事宜,以完成本行的抵押權利。你將會(如適用時)就已押記的證券,向本行存放所有股份及其他證明書,並且在轉讓文件及賣出單據上妥為簽署及加蓋印花。已押記證券將會在風險及合理費用全由你承擔的情況下被持有。已押記證券可由本行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代名人或代理人持有。本行可隨時以本行代名人的名義登記任何已押記證券,並將任何已押記證券存入任何結算系統,無須給予通知,所涉風險及合理費用由你承擔。

3.3 對於本行未能收回就已押記證券須支付的任何金額、就已押記證券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或採取任何行動,或對於與已押記證券相關的任何損失,本行將不須負上法律責任。

3.4 在發還任何證券時,本行會透過將屬相同類別及面值(受可能已發生的任何資本重組所影響)的證券(或證明書、轉讓文件及賣出單據)轉入由你所指定的賬戶或提供予你領取,解除本行對你的責任。

4. 售賣

在發生違約事件前,及經本行同意後,你可以指示本行賣出在你的保證金賬戶中的證券。

5. 違約事件

5.1 假如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定義見上文2.3或本行綜合條款及條件:投資產品的條款第9條),或假如發生(根據本行的意見)可能損害本行對你的保證金賬戶利益的任何情況,則不論本行曾否作出催繳保證金通知及不論履行催繳通知的時間是否已屆滿,在你的保證金賬戶中由你所欠下的所有款項將成為立即到期應付,而本行可無須給予通知:
(a) 由你的任何或所有賬戶(不論屬任何性質及不論金額是否到期)轉撥任何金額至你的保證金賬戶;及
(b) 賣出在你的保證金賬戶中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將售賣得益在扣除所有合理開支後,按由本行所合理選擇的次序,用以支付由你所欠下的任何金額。

5.2 假如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本行可取消關於你的保證金賬戶的任何未完成指示或終止關於你的保證金賬戶的任何合約,無須給予通知及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6. 利息

6.1 本行將會就在你的保證金賬戶中的借方餘額,按由本行不時決定的利率及方式累計利息,並且將會在由本行所決定的時間借記於你的賬戶。

6.2 本行將會就你到期應付但未付的所有款項,及就超出預先安排貸款限額的任何借項,按由本行不時決定的利息,自到期日起直至全數償還(在判決之前及之後)為止累計利息。

6.3 本行將會就在你的保證金賬戶中的淨貸方現金餘額,按本行對於相關貨幣儲蓄賬戶的利率支付利息。

7. 附加風險披露

保證金證券交易因須支付小額開倉保證金,故涉及高度槓桿效應。高度槓桿效應對你可能有利亦可能有弊,並且可能引致重大盈虧。在某些市場情況下,你可能難以或不可能斬倉,因此未必可將虧損限於你已向本行支付的保證金或你已向本行押記的證券。



附件2:首次公開發售認購(貸款)

請細閱,特別是下文6。

1. 本行可應你的要求授予一筆金額由本行釐定的貸款,該貸款將由本行代你用以支付部分認購價。你將會在認購期屆滿前兩個營業日或本行所通知的較早日期,向本行投放資金,用以支付全數認購價的餘額及所有費用及開支。

2. 認購申請將以本行代名人的名義提出。你授權本行的代名人及本行辦理就申 請而必需的所有事宜,並且將會就任何法律責任,賠償本行的代理人及本行(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

3. 本行將會就貸款按議定的利率及方式,自向發行人送交認購申請日期起至全數償還日期(在判決之前及之後)為止累計利息。

4. 貸款及利息將應要求及(在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在本行已將你的認購結果告知你後5個營業日內償還。

5. 有關你的申請的任何退款將按本行所合理選擇的次序,用以扣減你所欠下的金額。你將會立即向本行支付你所收到的任何退款,並將以信託形式代本行持有款項。

6. 假如貸款或其利息的任何部分並未在到期時償付,本行可無須給予通知,賣出已分配給你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將售賣得益在扣除所有合理開支後,按本行所合理選擇的次序,用以支付你所欠下的任何金額。你會將你的申請所產生的所有權利及已分配予你的所有證券押記予本行作為對支付你欠下本行的所有金額的持續抵押。你會在本行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本行合理規定的所有事宜,以完成本行的抵押權利。



附件3:證券儲蓄計劃

1. 本行可不時提供某些證券(包括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投資項目)以供選擇,並且指明關於證券儲蓄計劃的規定。假如你有意制訂計劃,你應以本行所提供的表格提出申請。你將會從可提供的證券中挑選你有意買入的證券,並按照本行的規定,指明你將會就每次發行證券支付的每月供款金額。

2. 假如你的申請被接納,本行將會通知你有關你的計劃的開始日期。你將會在每一日曆月的協定日期(或(如該日並非營業日)在下一營業日),透過一個本行認為可接納的賬戶,以港元自動轉賬的方式支付協定每月供款金額。本行不會發出提示通知。假如沒有足夠資金,本行可以在該月內另行試圖收取每月供款金額。你將會支付所有合理的收費及費用。

3. 你可以在給予本行14日的事先通知並且遵照本行合理的規定的情況下更改或終止你的計劃(或會產生費用)。更改你的自動轉賬授權所需的時間將視乎你的開戶銀行而定。本行可以在給予你30日的事先通知後終止你的計劃。

4. 本行會將你所實際支付的每筆每月供款金額(在扣除本行的服務收費及所有合理的費用及開支後),用以代你買入整數的議定證券。

5. 本行不會就將有關金額用以買入證券前的期間或就任何未使用的金額支付利息。任何未使用的每月金額可以在買入證券日期後第2個營業日之後被提取。

6. 假如任何已購得證券少於本行所有客戶同類計劃的所需總額,本行可以公平方式分配該等證券。

上市證券

7. 本行可透過在收到每月供款金額日期後的下一個交易所交易日,於任何時間在相關交易所設定市價買賣盤買入上市證券。

8. 在釐定你應付的價格時,本行可採用根據本行所有客戶的同類計劃,購買證券的平均價格。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9. 本行通常會在收到每月供款金額日期後4個營業日(可由本行加以更改)內提出購買單位的申請。

10. 有關你的單位的任何分派將投資於購買額外單位或(如獲有關基金許可及如你有此選擇)存入你的結算賬戶。

11. 附加的風險披露

碎股證券未必交投活躍,而碎股只可以大幅低於一手股的價格出售。

本行未必可以為你買入所需或任何數量的證券。



附件4: 保證金交易

A. 適用性

1. 本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乃《銀行業條例》項下的持牌銀行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註冊機構,中央編號為:AAI670,可從事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及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等受規管活動。

2 如本行同意,你可透過保證金交易與本行訂立一宗或以上的交易(個別稱為「交易」),每宗交易均具有本行發出的確認書(「確認書」)為証,並明文規定受本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各方在協議(口頭或其他形式)一經訂立後,將會對每宗交易產生法律約束力。本行將發出確認書以証明每宗交易的條款。 每宗交易的條款將載於相關確認書內。 本行或其他各方以任何形式所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僅供作參考用途。

3. 本條款及條件(包括附件)連同本行現行的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以及(在適用範圍內)本行現行的綜合條款及條件 – 投資產品,適用於每宗交易。 若有任何不一致之處:

(a) 確認書將凌駕於本條款及條件;

(b) 本條款及條件將凌駕於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及綜合條款及條件 – 投資產品;及

(c) 就個別產品而言,該產品的條文將凌駕於其他條文。

4. 詞彙具有相關確認書與本條款及條件所賦予的涵義。 所使用的貨幣、利率及其他比率、日期計算標準、價格、來源及任何詞彙,如確認書或本條款及條件中並無釋義,則其涵義由本行參照市場慣例或本行認為適當之任何來源予以確定。 本行可參照市場慣例調整本來屬於非營業日的任何日期。 本行可參照市場慣例將百分率及金額調高或調低至最接近整數。 本行可就任何目的按本行確定的現貨匯率將一種貨幣名義上或實際上換算為另一種貨幣。

5. 若本條款及條件中的任何條文不適用於某宗交易,或確認書或本條款及條件中並未涵蓋的任何事宜,本行可對與該交易相關的價格、比率及任何其他變數作出任何的修訂,以保障該交易的經濟條款。

6. 本行提請你注意於你開立賬戶時向你解釋和傳達的風險披露聲明,該聲明載於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綜合條款及條件 – 投資產品以及交易文件(包括授信函、條款?明書及確認書)內。

B. 保證金交易

1. 交易

1.1 如本行同意,你可透過保證金交易與本行訂立一宗或以上的交易。 本行將應要求詳細?明相關條款及條件,而你訂立相關交易即被認為已接受此等條款及條件。

1.2 你訂立交易的指示在獲本行接納前對本行並無約束力,並可能被接納或拒絕,而本行毋須作出解釋。

2. 利息

經本行准許以保證金交易方式的任何因交易應付的每筆款項,你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或按本行所釐定的換匯點形式)支付該款項的利息。 不同的利率(或換匯點)可適用於不同交易欠付的款項。 有關利息應每日支付(或由本行另行確定)及按本行要求下支付。

3. 保證金

(a) 在進行交易前,你須向本行存入一筆金額相等於初始百分比率(「初始百分率」)(由本行不時通知)乘以交易及任何未完結交易的價值(由本行釐定)的保證金。

(b) 你須應要求立即向本行存入金額相等於額外百分比率(由本行通知)乘以未完結交易價值(由本行釐定)的額外保證金。

(c) 所有初始及額外保證金將以現金形式存入本行。 然而,本行可能接受(現金除外)的資產抵押,作為保證金。 該等資產抵押須為本行能夠接納,並於本行規定時間內已完備以本行為受益人押記。 所有現金保證金將存入與本行協定的指定賬戶。你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或按本行所釐定的換匯點形式)就該賬戶內的任何借方結餘(不重複計算)支付利息。 有關利息每月(或由本行另行確定)及在本行要求下支付。

(d) 倘若你存入本行的保證金(以本行所確定的未完結交易價值的百分比率表示)不論何時跌至低於維持百分比率(「維持百分率」)(該百分比率由本行不時通知),你須立即支付現金以將保證金補足至所需的初始或額外百分率。

(e) 保證金將由本行持有,作為你妥善履行責任的抵押品,未經本行同意不得提取。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外,否則保證金概不計息。 任何應付利息(或換匯點)將按本行釐定的利率及方式計算。 本行可隨時(惟並無義務)將你的保證金用於支付你的任何應付款項。 倘若你的保證金不足,差額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累算計收利息(或換匯點)。

(f) 就釐定任何所需保證金的金額而言,本行可參照其不時釐定的公式不時計算所有未完結交易的價值。 本行可將持作保證金的貨幣(美元除外)金額或其他抵押品的價值(由本行釐定)按本行所通知的百分率折減,並將任何累計淨利息計算在內。 如屬交叉貨幣買賣及鎖倉,除非本行另有決定,否則只需一項保證金。

(g) 你將準備隨時收到催繳保證金的通知。 任何催繳保證金的要求,在按你的電話號碼在任何機器上或向任何人任留下口訊後,或在向你為本行最後所知悉的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發出電子郵件或傳真後即屬有效,不論你是否(或在何時)收到通訊。

(h) 本行將通知你詳細的保證金要求,以及本行所採用的方法或程序選擇價格或利率去按市價計算你的未完結合約及計算你的利息收入及開支。

4. 終止

在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定義見本條款及條件C部分第5條)之後,本行可隨時並在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終止一宗或以上未完結的交易或進行對沖,所涉費用及風險由你承擔。 交易將按照本條款及條件C部分或(如本行就任何具體情況作出如此決定)按照附件的相關規定終止交易。

C. 其他一般規定

請細?本條款及條件,特別是第2.5條(罰息)、第5條(違約事件)、第6條(提早終止)、第7條(授權代表)、及第9條(費用)。

1. 單一協議

所有交易構成各方之間的單一協議(「《協議))一詞涵蓋每宗或任何交易)並基於該事實訂立。 各方不會以其他形式訂立任何交易。

2. 付款/交付

2.1 先決條件 在符合沒有發生及持續存在的違約事件(參見第5條)或潛在違約事件的先決條件下,各方將按照每份確認書進行付款及交付。「潛在違約事件」指在發出通知或隨時效消失或兼具上述兩者的情?下,將會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

2.2 方式 付款將會以可自由轉讓及已清算的資金,並且以相關貨幣付款的慣常方式進行交付。 交付將以相關證券或財產的慣常方式,或以本行合理釐定的方式進行。

2.3 所扣稅項補足 除非法律有所規定,否則,你的所有付款將足額支付,將不因任何稅項而予以扣減或預扣。 若你須依法規定扣減或預扣款項,你將會:
(a) 立即通知本行;

(b) 立即向有關主管機構支付被規定扣減或預扣的全部金額並將正式收據送交本行;及

(c) 如因本行與稅務機構所在司法管轄權區的聯?而被徵收該等稅項,則除支付本行應享有的款項外,你還須向本行支付一筆額外款項,以確保本行實際收取(不附帶任何稅項)的淨額相等於本行在毋須扣減或預扣情況下,本應收取的全數金額。
「稅項」包括任何稅務機構現時或未來徵收的任何性質的稅項、徵費、關稅或評稅(包括利息及罰金),但印花稅、登記稅、文件稅或類似的稅項除外。

2.4 淨額結算 如在任何日期,每一方須為兩宗或以上交易以同一種貨幣支付,則於該日期,每一方支付該等金額的責任將被解除並為由本應支付較大合計金額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該金額超出較小合計金額的義務所取代。

2.5 罰息

(a) 若你未能支付任何到期款項,(在判決之前及之後)你須就逾期欠款向本行支付利息,從到期日(包括該日)起計至實際付款日期(不包括該日)止。 利息乃按本行對未經安排透支的利率,按每月複式利率及實際逾期的日數計算。

(b) 若你未能按規定時進行任何交付,你須就按本行經合理釐定的任何損失(包括有關保險、庫存、運輸等的所有合理費用及借貸成本),對本行作出賠償,並且就有關金額向本行支付利息,該金額相等於從原定交付日期(包括該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期(不包括該日)止,被規定交付物的公平市值(按本行合理釐定)。

2.6 付款貨幣 你的付款將會以負債貨幣支付。 本行所收取以其他貨幣支付的款項只構成在一定限度內解除你的負債,該限度是止於本行能夠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已所收取的金額購入你的負債貨幣淨額。 作為一項獨立的責任及不論是否有任何判決,你將會就任何合理的損失及開支賠償本行。 本行只需顯示假如已實際匯兌或購買有關貨幣,本行就會招致損失即已足夠。

3. 陳述

你在訂立每宗交易之日向本行陳述:

3.1 地位 如果你是一間企業,你是根據你所在司法權轄區的法律正式組建並有效存續,以及具有良好的資格。

3.2 權力 你擁有訂立及履行《協議》的權力,並已採取一切必需的行動,以授權訂立和履行《協議》。

3.3 不違反 訂立及履行《協議》不會違反或抵觸你的章程文件(如適用)、或任何法律、任何法院或政府機關所頒佈的法令或規定、或對你或你的任何資產構成影響的任何合約性責任。

3.4 認可 你須就《協議》被規定取得的所有政府及其他認可、通知或備案已經取得並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而所有相關條件均得到遵守。

3.5 約束力 你在《協議》項下的責任構成你的合法、有效及具約束力責任,可按照其條款強制執行。

3.6 無違約事件 沒有任何已經發生及持續存在的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

3.7 無訴訟 你不知悉任何來自法院、法庭、政府機關或仲裁機構的待決或可能提出的訴訟,而該訴訟會影響《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你履行《協議》項下責任的能力。

3.8 無依賴 你沒有依賴本行對有關交易或任何預期結果提供的任何意見、建議、保證或擔保(無論書面或口頭),而是根據你本身的判斷或你視為必需的第三方顧問的意見作出你本身獨立的決定,以訂立有關交易並決定該交易是否適合你。

3.9 主事人 你是以主事人身分而不是以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身分訂立有關交易。

4. 責任

你同意只要你在《協議》項下有任何責任:

4.1 資料 你將會按本行的合理要求,向本行提供有關你的財務狀況或業務的任何資料,惟如果你是上市公司,則有關披露須符合適用的上市規則。

4.2 認可 你將會就《協議》取得可能規定須由你取得的任何政府或其他機關的所有認可、通知或備案,並保持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4.3 法律 你將會在所有要項上遵守適用法律。

4.4 印花稅 你將會支付對任何交易徵收的任何印花稅、登記稅、文件稅或類似的稅項,並將會就未能支付該等稅項向本行作出賠償。

5. 違約事件

在任何時候發生下列涉及你或提供任何擔保或抵押以支持你在《協議》項下的責任的任何人士(各別稱為「有關人士」)的任何事件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未能付款或交付 於到期時,未能按《協議》項下的規定作出付款或交付。卸棄、廢除或拒絕履行(全部或部分)協議。

(b) 違約 未能遵守《協議》的任何其他責任,並且未能在發給你未履約通知後14日內補救。

(c) 支持的缺失

(i) 未能履行為支持你於《協議》項下的責任而提供任何擔保或抵押的任何協議;
(ii) 未經本行書面同意,該項擔保或抵押屆滿,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或
(iii) 任何有關人士(或獲委任為其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提出卸棄或廢除(全部或部分)該項擔保或抵押,或質疑該項擔保或抵押的有效性。

(d) 失實陳述 任何陳述被證實在任何重大方面屬不正確或存有誤導成份。

(e) 連帶失責 發生或存在下列各項的情況下:


(i) 在一宗或以上宗金融、證券、衍生工具或借貸交易下的失責(不論如何稱述),導致該等交易成為,或成為足以被宣佈,到期及應付或應交付,或以其他方式提早終止;
(ii) 於到期日在任何金融、證券、衍生工具或借貸交易(在達到適用的通知規定或寬限期後)項下的一項或以上的付款或交付時發生失責;或
(iii) 任何金融、證券、衍生工具或借貸交易遭全部或部分卸棄、廢除或拒絕履行(或該等行動乃由獲委任或獲授權為任何有關人士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進行)。

(f) 無力償還 任何有關人士:
(i) 無力償還,或未能或以書面形式承認其無能力於債務到期時償付其債務;
(ii) 與其債權人或為其債權人的利益作一般轉讓、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iii) 或任何其他人士展開任何司法、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採取任何行動(1)就有關人士,或其債務或資產尋求無償債能力、破產、清盤、重組或復興的判決或安排;(2)為有關人士或其資產的任何部分尋求受託人、接管人、清盤人、 監管人或保管人的指派;或(3)已達至相若效力;
(iv) 通過一項為其清盤、重組或復興的決議案;
(v) 有一名有抵押人士管有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有計對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而強制執行的扣押、執行令、扣押書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vi) 引致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具有相若於以上述任何一項的效力的任何事件或受其規限。

(g) 合併 任何有關人士與另一實體兼併或合併、或轉讓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予另一實體、或重組成為另一個實體。

(h) 身故 假如任何有關人士為個別人士,而該有關人士身故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i) 控制權變動 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取得任何擁有權權益,使其得以委任董事會(或其等同組織)的大多數成員、或行使任何有關人士的控制權。 任何有關人士對其資本架構方面進行任何重大變動。

(j) 不可抗力


(i) 由於任何事件或情況,任何有關人士未能或可能未能遵守,或事屬或可能事屬不可能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或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並非切實可行,而該等事件或情況並非受影響人士所能控制的;或
(ii)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任何有關人士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乃屬或可能屬不合法。

就此而言,重要條文包括交易項下準時付款或交收的義務。

(k) 充分保證 當本行有合理理由不安,而任何有關人士未能提供充份保證,保證其有能力於本行發出書面要求後第二個營業日或之前履行其根據《協議》或訂約方之間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項下的尚未履行的責任。

(l) 保證金 你如未能遵守此等條款及細則B部分第3(d)條,或 你的保證金(以未完結交易的價值(由本行釐定)的百分率表示)如跌至等如或低於平倉百分率(「平倉百分率」)(由本行不時通知的比率)。

6. 提早終止

6.1 假如違約事件於任何時候發生及正在持續,本行可向你發出不超過14天的通知註明違約事件,就受影響或所有尚未完結的交易指定一個日子作為提早終止日期(而有關交易將於該指定日期終止)。

6.2 本行將以真誠態度釐定依據當時通行情況取代或提供每宗已終止交易的重要條款的經濟等值物而招致或實現或可能招致或實現的損失或收益及費用,其中包括支付餘款、交收項目及權利。 本行將於一個商業上屬合理之日子採用合理的商業程序釐定該等金額,並訂出商業上屬合理的結果。 本行可視乎交易的類型、複雜程度或其他有關因素而定,對每宗不同的交易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 本行可考慮任何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內部的市場數據及資料,而沒有重覆:


(a) 集資的費用;

(b) 就本行終止或取得涉及對已終止交易的任何對?安排而招致的任何合理損失、費用或收益。
所有金額將以美元或本行所合理選擇的另一種貨幣計算。 本行將按本行的現貨匯率換算另一種貨幣的金額。
本行將扣除 (i) 於提早終止日期或之前應付但至該日為止尚未支付予涉及所有已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額及 (ii) 相當於需要於提早終止日期或之前交付但至該日為止尚未如是交付予涉及每宗已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交付物品於原定交付日期之公平市值的金額(由本行合理釐定),連同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該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提早終止日期為止的利息。

6.3 本行將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於提早終止日期後盡快向你發出一份結單,其中以合理地詳盡列出有關計算及本行根據第6.2條計算後的任何應付款項。 該金額須於通知內列明的日子(即通知日期後至少7天)予以支付,連同其按逾期利率計算自提早終止日期(包括該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支付該金額當日為止(判決前或判決後)的利息。

6.4 訂約方同意根據第6.2條可追索金額為一項合理的事前估計損失而並非一項罰金。 該金額是針對日後各種風險的應付買賣損失及保障損失。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將無權就該等損失追索任何額外的損害賠償。

7. 授權代表

7.1 除非 你另行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否則你的獲授權代表擁有在各方面代表你行事的全面授權,包括代表你訂立任何交易、支付或收取款項或交付任何證券或財產,及代表你給予本行任何指示。

7.2 本行的僱員及代表不會被本行容許接受獲委任為你的代理人,操作你的賬戶。本行的僱員及代表不得為自己買賣合約交易。

8. 變更

本行可隨時改變此等條款及條件,並以通知知會你。 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該通知將於30日後生效。

9. 開支

你須就由於強制執行或保護本行在《協議》項下的權利或由於任何交易的提早終止而合理產生的所有合理實付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執行費用及印花稅、登記稅、文件稅或類似稅項和追討費用),向本行作出賠償。

10. 其他事項

10.1 本行可持有與你的指示相反的倉盤。

10.2 你與本行於業務過程中的所有電話通話將以本行操作的中央錄音系統記錄。

10.3 當本行要求你確認任何口頭指示時,你將從速簽署書面指示。

10.4 本行可以就你可能設定合約的總值設定限額。 本行將以書面通知你有關限制及任何變動。

10.5 倘本行就未平倉合約的交易能力因監管機構根據適用規則及規例採取的行動或任何其他原因被減弱或限制,你可能會受到影響。 在此情況下,你可能須減持或結束於本行的未平倉合約。

10.6 《協議》構成各方之間就其主題事宜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並取代所有與其有關的口頭通訊及之前的書面文件。此規定絕不影響對欺詐行為的任何法律責任。

10.7 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你不可撤回地放棄基於主權或其他理由而享有以下豁免權: 訴訟、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以法令方式的寬免、扣押你的資產(不論在判決前或判決後)及任何判決的執行或強制執行。

10.8 除非確認書中另有指明,全部交易均由本行以主事人身份進行。 本行可更改本行為交易的目的而行事所透過的辦事處。

附表 1

外匯保證金交易及貨幣期權

A. 通則

營業日慣例

以下詞彙與「營業日慣例」併用時,表示若任何有關日期並非營業日則會作出調整,據此:

(i) 「下個」:有關日期將為其後首個營業日﹔
(ii) 「於其後作出調整」或「經調整」:有關日期將為其後首個營業日,倘該日屬於下一個歷月,則為之前首個營業日﹔
(iii) 「最接近的」:倘有關日期為星期日或星期一以外的日子,該日將為之前首個營業日,若有關日期為星期日或星期一,則為其後首個營業 日﹔
(iv) 「之前的」:有關日期將為之前首個營業日。

價格來源/匯率/取整
倘於計算日期並無可用指定價格來源或貨幣匯率,可使用本行釐定的任何其他可用價格來源或後續匯率。
就任何計算而言,計算產生的百分數及計算中使用或產生的任何貨幣金額將於本行認為合適時取整。

部分通用釋義:
認購貨幣 倘確認書中未有訂明,指由買方購買的貨幣。
認購貨幣金額 倘確認書中未有訂明,指認沽貨幣金額乘以行使價,其中行使價列示為每單位認沽貨幣支付的認購貨幣金額。
認購期權 在任何先決條件及此等條款及條件規限下,賦予買方權利,在行使期權後,(如屬交付貨幣期權交易)按行使價買入認購貨幣金額,並且(如屬不交付貨幣期權交易)收取得價內金額(如屬正數)。
開始日期 期權可予行使的首日,即交易日期,惟確認書中另有規定者除外。
可交付 除非確認書另有規定,否則交易將可予交付。
「歐式」期權 僅可於屆滿日期行使。
行使期間 就「歐式」期權而言,於確認書所訂明屆滿日期的屆滿時間。
屆滿日期 於確認書中訂明的屆滿日期,屆滿日期將為期權可獲得行使的最後日期。 除非另有訂明,該日期將按下個營業日慣例作出調整。 「屆滿時間」將為確認書中訂明的屆滿時間及期權可獲得行使的最後時間。
遠期匯率
外匯交易 以結算貨幣式示的匯率,或(確認書中未有訂明)參考貨幣名義金額除以名義金額得的率。
由一方買入一種貨幣協定金額,以換取由其賣出另一種貨幣協定金額。
不交付 倘確認書訂明為不交付、「現金結算」或「價內結算」,交易屬不交付。
名義金額 倘確認書中未就不交付外匯交易訂明,結算貨幣數額等於參考貨幣名義金額除以遠期匯率。 倘確認書中未就不交付貨幣期權交易訂明,則認購貨幣金額或認沽貨幣金額將以結算貨幣計值。
最後行使期限 倘確認書中未有訂明,指屆滿時間。
溢價 在任何先決條件規限下,買方於溢價支付日期應付賣方的金額。
認沽貨幣 倘確認書中未有訂明,買方將出售的貨幣。
認沽貨幣金額 倘確認書中未有訂明,指認購貨幣金額除以行使價,其中行使價列示為每單位認沽貨幣支付的認購貨幣金額。
認沽期權 在任何先決條件及本條款及條件規限下,賦予買方權利,在行使期權後,(如屬交付貨幣期權交易)按行使價賣出認沽貨幣金額,並且(如屬不交付貨幣期權交易)收取得價內金額(如屬正數)。
參考貨幣買方 倘確認書中未有訂明,指於結算日期應欠負(或倘交易屬交付交易,則為將欠負)參考貨幣的一方。
參考貨幣名義金額 倘確認書中未就不交付外匯交易訂明,參考貨幣數額等於名義金額乘以遠期匯率。 倘確認書中未就不交付貨幣期權交易訂明,則認購貨幣金額或認沽貨幣金額將以參考貨幣計值。
結算匯率 如在不交付交易確認書並未指明或釐定,即按本行以商業合理方式地釐定,就相關貨幣組合的外匯交易按結算日期價值釐定貨幣匯率之時的現貨匯率。
行使價 確認書中指明的貨幣匯率。
交易日期 確認書中指明的日期,即各方訂立交易之日。
估值日期 如在不交付交易確認書中並未指明或釐定,指(倘為以加拿大元支付的外匯交易)結算日期前一個營業日、(倘為以其他貨幣支付的外匯交易)結算日期前兩個營業日及(倘為貨幣期權)期權被行使的營業日。
除非另有界定,否則有關詞彙具有相關確認書中賦予的涵義。

B. 外匯保證金交易

務請細閱所有條款及條件,特別是第3條(利息)及第4條(平倉)。

1. 保證金交易
假如本行同意,你可透過保證金交易方式與本行訂立外匯交易。 本行將應要求指明可提供的合約金額及貨幣(可在無須通知的情況下予以更改)。 本行將協定或指定某種貨幣為基礎貨幣,以計算任何應付金額。 一對貨幣組合中的另一種貨幣將為其他貨幣。 匯率於進行外匯交易(首宗外匯交易)時設定,有關交易隨即達成,惟交付將遞延至:
(a) 你與本行訂立另一宗外匯交易(第二宗外匯交易)換取由其他方交付的同一貨幣對﹔或
(b) 各方同意進行實物交付。

2. 淨額結算
首宗及第二宗外匯交易將按以下方式進行淨額結算:
(a) 假如兩宗外匯交易有相同的其他貨幣金額,則必須以基礎貨幣支付任何較大款項的一方將以基礎貨幣金額支付差額,而兩宗外匯交易均將獲解除。
(b) 假如一宗外匯交易的其他貨幣金額較大,其將被視作分為兩宗外匯交易:相同的其他貨幣金額的一宗作為另一宗原有訂立的外匯交易,須以第2(a)條方法處理﹔而另一宗外匯交易將維持有效。
(c) 假如有多於二宗外匯交易,除非本行與你另行協定,否則本行可決定將那宗交易進行淨額結算。
(d) 本行可遞延進行淨額結算。

3. 利息
(a) 就外匯交易(由其原先結算日期至其解除日期)而言,各方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或以由本行所釐定的換匯點數形式)就將予交付的金額支付利息。 不同的匯率(或換匯點數)將適用於由你及本行應付的金額。 該等利息須每日(或按本行另行決定)及應要求支付。
(b) 應付利息可在本行選擇下,就每一種貨幣進行淨額結算。

4. 平倉
(a) 在發生任何違約事件之後,本行可隨時在不給予通知,就一宗或多宗未平倉外匯交易進行平倉或對沖(所涉費用及風險由你承擔)。 外匯交易將按照第2(a)條以淨額結算方式平倉,猶如有關第二宗外匯交易已按於終止之時的現貨匯率訂立一樣。
(b) 現貨匯率指由本行參照任何內部或外部資料或報價所釐定的現貨貨幣匯率。 本行可基於任何目的,按現貨匯率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C. 不交付外匯交易


就不交付外匯交易而言,如結算貨幣金額是正數,則參考貨幣買方將於結算日期以結算貨幣向參考貨幣賣方支付該金額。 如結算貨幣金額為負數,則參考貨幣賣方將於結算日期以結算貨幣向參考貨幣買方支付該金額的絕對值。 在各情況下均須遵守任何先決條件及本條款及條件。
結算貨幣金額 = 名義金額 x (1 - 遠期匯率 / 結算匯率)
當中,遠期匯率及結算匯率是以參考貨幣兌換每單位結算貨幣的形式表示。

D. 貨幣期權交易


期權賦予買方權利(而無義務)行使若干權利。
除非確認書中另有訂明,否則在任何情況下所有或任何部分溢價均不得退回。
期權的行使
除非確認書中另有訂明,否則貨幣期權僅可悉數行使。
除非在確認書中指明自動行使適用,否則,買方必須於行使期間內就其行使期權給予賣方不可撤回的通知。 如賣方沒有在屆滿日期屆滿時間或之前接獲有關通知(而自動行使並不適用),則期權將到期及變成無效。
如自動行使適用(除非確認書中另有訂明,否則將適用)而期權於屆滿日期的屆滿時間尚未被行使,則除非買方於屆滿日期屆滿時間前另行通知賣方,否則,如當時的價內金額等於或超過下列商數,該期權將視為於屆滿日期屆滿時間被行使:
行使價的1% x 認購貨幣金額或認沽貨幣金額(以適用者為準)。
如屬可交付貨幣期權交易,賣方可選擇以下列方式結算 (1)支付認購貨幣金額及向買方收取認沽貨幣金額﹔或 (2) 向買方支付價內金額(如為正數),在各情況下均須遵守任何先決條件及本條款及條件。 賣方將於屆滿時間後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買方其選擇。
於行使不交付貨幣期權交易時,賣方將於結算日期向買方支付價內金額(如為正數),惟須遵守任何先決條件及本條款及條件。
價內金額:


(a) 如指明結算貨幣,則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以結算貨幣表示:

(i) 若參考貨幣為認沽貨幣,而結算貨幣為認購貨幣:
認購貨幣金額 x ( (結算匯率 – 行使價) / 結算匯率 )

當中的結算匯率及行使價是以參考貨幣兌換每單位結算貨幣的形式表示﹔

(ii) 若參考貨幣為認購貨幣,而結算貨幣為認沽貨幣:
認沽貨幣金額 x ( (行使價 - 結算匯率) / 結算匯率)

當中的行使價及結算匯率是以參考貨幣兌換每單位結算貨幣的形式表示。

(b) 如並未指明結算貨幣:


(i) 就認購期權而言,價內金額即指結算匯率超出行使價的差額乘以認購貨幣金額,當中的行使價及結算匯率是以認沽貨幣兌換每單位認購貨幣的形式表示。
(ii) 就認沽期權而言,價內金額即指行使價超出結算匯率的差額乘以認沽貨幣金額,當中的行使價及結算匯率是以認購貨幣兌換每單位認沽貨幣的形式表示。

(c) 如訂明結算金額,指確認書中訂明的金額。

E. 定界期權交易

定界指按確認書中訂明的方式,因發生或不發生定界事件令貨幣期權交易條款出現變動的一種貨幣期權交易。
定界水平指確認書中訂明的貨幣匯率,將用作釐定定界事件是否發生。
定界事件包括:
觸碰失效事件指倘在相關定價日的現貨匯率等於或超過定界水平,根據現貨匯率指示,則自動終止將於發生有關事件後適用於交易﹔否則交易將根據D部分結算。(現貨匯率為本行根據規定匯率來源或(倘未有訂明或無可用來源)根據本行選定的外匯市場中一宗或多以上實際外匯交易的價格,就有關貨幣對釐定的現貨匯率。)
觸碰生效事件指倘在相關定價日的現貨匯率等於或超過定界水平,根據現貨匯率指示,則交易將根據D部分結算﹔否則自動終止將於確認書中訂明的日期及時間適用於交易。
定界事件是否發生將由本行秉誠按商業合理方式釐定。
現貨匯率指示指現貨匯率必須觸碰或超過定界水平以觸發定界事件的指示。
行使:定界期權交易可獲行使或視作行使僅於(a)(就觸碰失效事件而言)有關事件並無於相關定價日發生﹔或(b)(就觸碰生效事件而言)有關事件已於相關定價日發生時。
就定界不交付貨幣期權交易而言,價內金額應始終為正數。
除非確認書另有指明,否則即使於有關期間發生一次以上的定界事件,結算金額將於結算日期僅支付一次。
自動終止指交易將全部而非部分終止,自確認書所列明的日期起生效。如未列明,則根據本E部分,視乎定界事件發生與否,而毋須支付代表交易日後價值的任何結算金額,經紀成本或其他金額。

F. 干擾事件

1. 如有下列情況(由本行確定),即屬發生干擾事件:

(a) 特定貨幣的匯率分成一種以上的貨幣匯率(雙重匯率);

(b) 發生一般會令事件貨幣在涉及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無法透過慣常法律途徑將涉及貨幣轉換為非事件貨幣的任何事件(一般不可轉換);

(c) 發生一般會令(i)非事件貨幣無法由涉及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內交付至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外;或(ii)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內部賬目之間的事件貨幣無法交付或無法交付予涉及事件貨幣司法權區非居民一方的任何事件(一般不可轉讓);

(d) 政府主管當局涉及借貸款項或擔保的任何抵押或債務的違約、違約事件或其他類似事件(無論如何描述),包括(i)未能完全及時還款(無須理會任何適用寬限期);(ii)已宣佈延期償付、停頓、豁免、延期、悔約或重新計劃;或(iii)修訂或更改任何有關抵押、債務或擔保的條款及條件,而未經所有該等債務持有人的同意,在各情況下,無論該政府主管當局是否缺乏或指稱缺乏授權或身份(政府主管當局違約);

(e) 無法在估值日期(或在不同情況下,則為估值日的匯率由相關價格來源於正常情況公佈估值的日期)或其他在確認書中就此而指明的日期(流動性不足估值日期)取得一宗交易或多宗商業上合理的交易的最低金額結算匯率的確定報價(流動性不足);

(f) 不可轉換/不可轉讓指一般不可轉換、特別不可轉換、一般不可轉讓及特別不可轉讓;

(g) 於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發生交易訂約方所無法控制且(i)令訂約方無法履行交易項下責任;及 (ii)基本上無法履行與該交易項下該訂約方的責任類似的責任的任何事件(情況發生重大變動)((a)至(f)段及(h)至(l)段的干擾事件所列明者除外);

(h) 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主管當局以任何徵收、充公、徵用、收歸國有或其他行動剝奪一方(或其聯屬人士)於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的全部資產或絕大部份資產(收歸國有);

(i) 訂約方特別事件指特別不可轉換及特別不可轉讓干擾;

(j) 主要匯率(根據確認書釐定)與次級匯率(根據確認書釐定)不同,兩者的差額至少為確認書中列明的價格重要百分比率(價格重要性);

(k) 無法於估值日期(或在不同情況下,有關價格來源於正常情況公佈估值的日期)取得結算匯率(價格來源干擾);無論確認書是否列明,價格來源干擾將應用於無交付交易;

(l) 發生令一方(或有關類別)無法於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將事件貨幣的最低金額轉換為非事件貨幣的事件(特別不可轉換),惟純粹因該一方(或有關類別)未能遵守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或法規而導致者除外,惟該項法律或法規於交易日期後施行及該一方(或有關類別)因其不可控制事件而無法遵守該項法律或法規,則另當別論;

(m) 發生令一方(或有關類別)無法作出一般不可轉讓第(i)或(ii)項所述的交付的事件(特別不可轉讓),惟純粹因該一方(或有關類別)未能遵守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或法規而導致者除外,惟該項法律或法規於交易日期後執行及該一方(或有關類別)因其不可控制事件而無法遵守該項法律或法規,則另當別論。
事件貨幣為確認書列明為事件貨幣的貨幣,而就無交付交易而言,如未列明該貨幣,則為參考貨幣。
事件貨幣司法管轄區指以事件貨幣為法定貨幣的國家。
非事件貨幣指確認書列明為非事件貨幣的相關貨幣對中的貨幣。
最低金額,如未列明,就流動性不足而言,指參考貨幣名義金額,而就特別不可轉換而言,指相當於1美元的事件貨幣。

2. 後果


如於有關外匯交易或貨幣期權交易的估值日期、流動性不足估值日期或結算日期發生干擾事件,則本行可在真誠地考慮一切相關資料後延遲、釐定或調整估值日期、結算日期或結算匯率,或應用任何來源、方法或基準以結算交易,包括:
(a) 以本行所釐定的任何貨幣、金額及日期結算交易;
(b) 於結清本行債務時,可在適用法例容許的情況下,將本行或其聯屬人士就收回相等於事件貨幣金額的收歸國有資產向任何政府主管當局提出的正式索償(索償)轉讓予你,或若法律不容許該項轉讓,則將索償的實益權益轉讓予你;
(c) 要求你將會於結算日期將應支付的任何金額,以託管形式繳入本行的一個附息賬戶,用作償付你的責任;及/或
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第7條(提早終止)終止交易,猶如已發生違約事件,該宗交易為唯一受影響的交易,且終止貨幣為非事件貨幣。



附件5:貨幣掛鈎合約


請細閱,特別是下文3及7。

1. 假如你有意投資於一項以基本貨幣與另一種貨幣掛鈎 (「掛鈎貨幣」) 合約,你將會利用本行的表格提交指令。指令不可撤回。貨幣掛鈎合約將會涉及最低投資金額、基於本行所接納的一種掛鈎貨幣,並且符合本行不時設定的其他規定。

2. 本行可在接獲你的指令時,按擬存入的全數投資金額,相應凍結你賬戶內的金額。本行可決定是否接納指令。假如本行不接納指令,本行將通知你及釋放在你賬戶內凍結的存款。

3. 該合約的條款將如本行確認書所列出。任何其他匯率及資料乃提供作參考之用,並無約束力。除另有協定外,合約只可在香港退回。

4. 利息將會就合約本金金額,自「生效日」起至「到期日」止累計,並且將由本行按在確認書中所指明的利率計算。

5. 合約連同協定利息將按照確認書的條款,以基本貨幣或以掛鈎貨幣的金額支付。

6. 「匯率」將由本行參考在「釐定日」的現匯率釐定。釐定日如屬非營業日或星期六,則該日將為本行參考市場慣例所決定的其他日期。

7. 除本行同意外,不得於到期前終止合約。如本行准許到期前終止合約,本行可從投資合約的金額扣取由本行所釐定的金額,以彌補包括終止、對?及集資費用的虧損及開支。退回給你的款項可能少於投資於合約的本金金額。

8. 條款具有在確認書中所賦予的涵義。



附件6:紙黃金計劃賬戶


請仔細閱讀,尤其是下文第3、4、5及7條。

1. 釋義

1.1 於本附件內,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合約」指按本行與你可能協定的條款買賣紙黃金的合約。
「紙黃金」指屬於本行不時訂定之規格的黃金。
「紙黃金計劃賬戶」指你開設於本行的無利息賬戶,而該賬戶將記錄你根據合約買賣的紙黃金數量。

1.2 為免生疑問,凡在本行的「綜合條款及條件 - 投資產品」提述的證券包括紙黃金。

2. 合約

2.1 你可不時要求本行與你訂立合約,藉向本行發出指示以完成買賣紙黃金。本行可(但無義務)接受你的買入紙黃金指示。在本行綜合條款及條件 - 投資產品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本行將按本行就本服務當時所報的紙黃金售價向你買入在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內的紙黃金。所有買賣價格是以港幣為貨幣單位。假如本行接納你的指示,合約條款及條件將如本行發出的確認書所載。所有合約均受本附件規限。

2.2 買賣紙黃金的價格由本行參照本地倫敦金的價格、電匯外幣現貨匯率及本行的利潤比率 (該比率不超逾1%的買入及賣出價)。本行於發出確認書前所報的任何價格僅供參考,對本行並無約束力。各份合約的價格及其他條款如相關確認書所載。

2.3 本行可不時規定紙黃金的最低單位、合約的最低金額及其他條款。本行可不時更改訂立合約的交易時間。你的指示僅於本行不時知會你的時間內進行。有關時間後收到的指示將視為於本行下一個營業日發出。

2.4 除非在你的指定賬戶內已有或你已另行向本行提供足夠的已清算資金,以支付合約全部款項連同所有相關費用、收費及開支,否則本行可拒絕接納或處理購買紙黃金合約的指示。發出指示後,你不應以相關賬戶進行任何買賣,以免賬戶結餘減少至低於所需的全部款項的水平。

2.5 假如在任何時間,你的指定賬戶的可用信貸結餘並不足夠,本行可(但無義務)從你在本行的其他賬戶扣除你應支付的款項或其任何部分。本行可按本行的現行匯率兌換任何貨幣為另一種貨幣。

2.6 本行收取結算購入紙黃金合約所需的全部款項連同所有相關費用、收費及開支後,只要合約尚未被本行終止(例如因你的指定賬戶資金不足),本行將會把你根據該合約購入的紙黃金數量記入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內。

2.7 除非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有足夠紙黃金數量以結算合約的全部款項,否則本行可拒絕接納或處理出售紙黃金合約的指示。

2.8 本行於扣除所有相關費用、收費及開支後,本行將會把你根據合約出售的各種數量的紙黃金的所得款項記入你的指定賬戶內。

2.9 倘若本行選擇以淨額結算本行及你根據合約於任何日期的付款義務,則每一方的付款義務於該日較大付款義務的一方支付應付合計淨金額時將被履行及獲解除。

3. 交付

3.1 本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向你交付任何實物黃金,亦不會為你的賬戶持有任何實物黃金。紙黃金計劃賬戶內黃金的分配僅為名義上的,你對任何實物黃金並無任何權利,但有權在結算出售紙黃金的相關合約時,在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中收取紙黃金所得款項。

3.2 你不可向本行交付任何實物黃金以結算你的任何出售交易。

3.3 因任何理由而終止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時,你將必須按本行就本服務當時所報的紙黃金售價向本行出售在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內的紙黃金。本行在秉誠行事及合理商業方式情況下,可給予你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後終止紙黃金計劃賬戶。

4. 彌償保證及責任的限制

4.1 你須向本行就根據本附件進行的任何交易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產生的所有訴訟、申索、法律責任、損失、合理費用及開支提供彌償。

4.2 就根據本附件進行的任何交易以任何方式產生或與其有關之任何性質之任何損失、費用或申索,或因未能或延遲執行任何指示、任何通訊系統故障或失靈或任何本行無法控制或預料的理由,本行無須(在沒有疏忽或故意失當行為的情況下)負上法律責任。

4.3 為免生疑問,本附件第4條為本行的「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第10條(本行責任的限制)及第11條(你的彌償保證)的增補。

5. 抵銷

本行有權合併或綜合任何可記入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的結餘,以抵銷你欠下本行的任何債務。本行除對任何留置權或類似權利可享有權利外,本行可不向你發出事先通知而隨時使用可記入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的紙黃金價值(由本行參考本行就本服務當時所報的紙黃金售價而釐定),以解除你欠下本行的任何負債(不論屬實際或或然性質、主要或從屬、將來的或現有的、單獨或聯同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在該情況下,在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內按本行就本服務當時所報的紙黃金售價出售所有或部分紙黃金的一份或以上的合約將視作已妥為進行。假如你未能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則本行很可能行使本行在本條的權利。

6. 結單及確認書

6.1 本行就已訂立的每一份合約將向你發出確認書。

6.2 本行就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將向你發出月結單。然而,假如適用法例、規例或行為守則並無規定,例如自上一張月結單日期以來,在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內並無紙黃金或並無任何交易,則本行將不會發出月結單。

6.3 確認書及月結單將以郵寄、電子郵件或本行決定的其他方式向你發出。

6.4 本行可修訂任何月結單或確認書,以更正任何不當或錯誤的資料。

7. 平倉結算

7.1 假如於任何時間,就本行綜合條款及條件 - 投資產品第9.8條(提早終止)已發生及持續發生違約事件,本行可訂立一份或以上的合約以出售你的紙黃金計劃賬戶內的所有或任何紙黃金,及/或結束你的任何尚未執行的購買紙黃金合約,而在各情況下,均按本行就本服務當時所報的紙黃金售價進行,而所得款項(扣除所有有關開支後)將按本行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式用於償還你欠下或應付的任何款項。你須立即應要求向本行支付任何不足之數。

7.2 (在沒有疏忽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本行無須就根據第7.1條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向你負上責任,該等行動包括
(a) 未能立即訂立任何合約;或
(b) 按對你不利的價格訂立任何合約。

經扣除所有費用及開支後,該等合約所產生的任何利潤或損失(視情況而定)將由本行自你的賬戶扣除或記入你的賬戶。

8. 其他事項

8.1 你保證你將以當事人的身分而並非任何其他人士的受託人或代理人訂立每份合約。

8.2 你負責必須向有關當局(不論是政府或其他)遞交的有關任何合約的所有存檔、報稅表及報告,以及支付任何合約所產生的或有關任何合約的所有稅款、關稅、交易徵費或稅費、或任何負債或付款。

8.3 本行向你發出至少30日事先通知後,可隨時更改本附件及任何適用費用或收費。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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