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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

1. 適用性

1.1 本條款及條件(包括各附件)適用於(客戶)在本行(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的所有賬戶及本行向你提供的所有服務。

1.2 附表構成本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倘個別服務的條文與一般條文有抵觸,個別服務的條文將凌駕於一般條文。

1.3 在適用於一項服務的條款或條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對「本行」及本行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本行的繼任人及受讓人。「你」包括你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遺產代理人。表示單數的詞語包括眾數,反之亦然。表示一種性別的詞語應包括每個性別。「營業日」指本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下午)。「包括」並無限制意義。「人士」包括個人、公司、協會、獨資經營商號、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所有標題只為易於參考而設,並不影響詮釋。本行的條款及條件以淺白語言撰寫,詮釋務須公正及公允。針對擬備人而設的詮釋規則並不適用。

1.4 請你細閱本條款及條件,特別是第2條(資料)、第6條(密碼)、第8條(收費及逾期利息)、第10條(本行責任的限制)、第11條(你的彌償保證) 及第13條(抵銷及留置權)。

2. 資料

2.1 你須確認已閱讀本行在分行展示或以其他方式給予客戶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可不時修訂)。你授權本行使用你的資料作該通知(可不時修訂)所述用途,並向該通知(可不時修訂)所述人士披露該等資料。

2.2 在無損上文的一般性情況下,你授權本行(a) 使用、存儲、披露、共用、傳遞(無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予本行的分行及辦事處、本行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或母公司或該母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或任何金融機構、收債機構、代理商、信貸公司、收費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信貸參考機構,服務提供商或承包商或與上述實體交換任何有關於本條款及條件的資料或其他由本行提供或將向你提供有關你、你的戶口、業務、交易及或未達成的交易、你使用本行的產品及或服務、產品、信貸融通及/或通融的資料(不包含個人資料)(統稱「客戶資料」); 及(b) 按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法規、規例、法院指令、守則或指引所規定或作查明、報告及防止已知或懷疑欺詐之用途,將任何客戶資料披露、交換或傳遞予任何本地或海外司法、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政府部門、監管、規管、執法或其他機構、法庭或審裁處、自律機構、行業組織或協會(「權力機關」)或財富情報評估共用工具(FINEST)及或其他欺詐共用資訊平台或任何其他本行認為有必要的人士。在符合上述的規定下,本行將對客戶資料予以保密。你確認並同意本行、權力機關和其他金融機構就查明、報告和防止欺詐、決定是否向你提供服務及其他合法之用途,獲取和使用客戶資料。若未獲您的書面同意前,本行不會將客戶資料披露予任何第三方人士。

2.3 你須確認並保證,就提供予本行有關第三方的任何資料(包括你的任何授權簽字人、授權用戶、股東、董事、聯繫人或合夥人),你已獲得該第三方同意,根據第2條規定的目的向本行提供該等信息,並向第2條規定的人披露該等信息。

2.4 你進一步授權本行與他/她/他們的任何雇主(如適用)、其他銀行、推薦人或任何其他來源聯繫,以獲取或交換任何資料,並將你提供的信息與本行收集的其他信息比較以作檢查。本行有權依據該等比較結果,採取任何可能不利於你或你們任何一人(如你是多於一人)利益的行動。

2.5 你明確授權本行通過錄音帶或其他設備不時記錄你及/或本行任何授權人員之間任何電話通信,包括通過本行的電話熱線進行的任何通信,並進一步同意,如任何時間發生有關該通信內容的爭議,該通信記錄或經本行職員及人員核證為真確的筆錄將是該通信內容及性質的最終證據(除非及直至有相反之證據支持),並可用作該爭議的證據。

2.6 如你的個人資料、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有任何更改,或你的任何授權簽字人、授權用戶、股東、董事(如你為有限公司)或合夥人(如你為合營公司)的名稱、身份證號碼或地址有任何更改,你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該等更改。

2.7 你將根據本行不時合理要求提供任何進一步的材料或資料,以使本行能履行本條款及條件下的義務及責任,或確保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

2.8 你須確認你在任何時間給予本行的所有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屬真實及完整。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你將從速通知本行。

2.9 對於或有關本行服務、網站、材料、軟件或文件的擁有權及所有版權及任何性質的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均屬本行所有,如以上各項是由第三方提供,則屬該第三方所有。你並無獲授予任何權利、特許或利益,但僅作取用本行服務之用的特許則除外。

2.10 你將不會複製、散播、利用或更改本行所提述的任何資料(包括電腦軟件),或使用該等資料作供自己參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3. 本行的服務

3.1 在使用服務或開立賬戶前,你將遵守本行合理的規定。每項服務只可在本行所合理決定的時間內提供,並須遵守本行所合理決定的程序及條件。本行可拒絕給予你使用服務而毋須負責。

3.2 每項服務及賬戶亦須受本行不時適用於該服務或賬戶的條款及條件管轄。假若該等條款及條件與本條款及條件有抵觸,概以該等條款及條件為準。

3.3 在向本行給予付款指示或交易指示之時及或之前,你同意採取合理的可行措施保障你的利益、金錢和財產免於涉及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利用執法機構、政府部門或規管機構提供給公眾的資訊或工具(例如香港警務處提供的防騙視伏器)(「第三方工具」)檢查接受付款或與你交易之另一方是否是真實和可信。你確認和同意本行沒有義務和責任提供第三方工具,你需要承擔使用第三方工具的風險和費用。此外,你將會就你的賬戶、提供予你的服務及或指示作出本行(在接納你的指示之前、之時及或之後)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並採取任何行動。在你已採取所有該等行動並令本行信納之前,你不會操作賬戶或使用服務。

3.4 本行在接獲所有必要的指示、資金、財產及文件之前毋須採取行動,但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徵收合理利息及費用,並且可終止或結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合理費用由你負擔。本行在接到你的指示時,可在你的賬戶扣除款項,或在你的賬戶「凍結」本行合理估計執行你的指示所需金額的資金及財產。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着真誠作出或遺漏任何事情,則本行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3.5 你只會使用本行的服務作合法用途。

4. 本行的角色

4.1 在執行你的指示時,本行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本行的責任限於在本條款及條件及本行對有關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如有)中所列明的責任。本條款及條件(在可能範圍內)適用於代表你進行的及與本行進行的交易。

4.2 你授權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與本行的服務有關的各方面而言,為有合理需要或屬適宜的一切行動。

4.3 在任何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就你的指示),本行可真誠地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宜,而無需提供任何理由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該等事宜是本行相信有必要(包括但不限於藉以遵守任何法律、規例、規則或慣例,包括監管機構、香港銀行公會、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守則、指引及慣例)。 以上所有行動及不作為均對你具約束力。

4.4 本行可使用代理人、經紀、託管人、代名人、往來銀行、網絡、交易所、結算所及其他人士的服務以持有你的財產或履行任何服務。上述各方可能為本行的附屬成員。其服務條款及條件將適用於你的交易。你須支付他們的收費,並就他們的合理申索向本行作出彌償。本行挑選代理人時將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本行只會根據適用法律委任合資格擔任託管人的人士為託管人。

4.5 本行不會提供法律或稅務意見。你將自行取得有關意見。

5. 你的指示

5.1 你只可透過本行所通知的方式(本行將合理地行事),根據你的授權書(如適用的話)中的簽署安排及本行的合理規定向本行發出指示。本行可拒絕或按照並非透過以上方式給予的指示行事。不同的服務可能有不同的發出指示方式。

5.2 你的被授權簽字人在你給予本行的書面授權的範圍內具你的授權。

5.3 你可以遵守本行的合理程序,更改你的被授權簽字人或簽署安排。

5.4 在本行取得你的撤銷授權書面通知之前,授權將不會被撤回。授權將仍然有效,直至本行收到有關你已身故或無行為能力的書面通知。即使你章程有任何改變,授權亦仍然有效。

5.5 本行可合理地將本行所接獲你的指示視為你意圖發出的指示。任何指示,若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你或經你的授權發出,均屬有效並對你具約束力,而不論該指示事實上是否已獲授權。本行可要求身分或授權的憑證。本行可將你作出與另一項指示重複的指示視為另一項指示,除非本行實際上於執行前已知悉其為一項重複的指示。

5.6 你將確保你的指示完整及正確。如你的指示含糊不清,你授權本行以本行認為合理的任何方式行事。本行無需提供任何理由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下可按本行絕對酌情權拒絕接納及或按照任何代表你或據稱代表你的人士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授權書內之授權人)之指示或要求行事。指示一經接納,除非經本行同意(本行將合理地行事),否則不得更改或取消。即使未能履行指示,你仍可能須支付合理收費及開支。

5.7 假如指示是本行就相關交易的營業時間以外接獲,你的賬戶可按照市場慣例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項,但該指示可能須於本行下一個營業日處理。

5.8 如指示未能全面執行,可能會部分執行。除另行議定外,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營業日內(或如較早,交易終止前)獲得執行,交易將告失效。

6. 密碼

6.1 「密碼」指本行接受以認證使用者,並且透過本行所告知的一個或以上渠道取得進入賬戶或服務的一種或以上的方法,可包括身分證明或號碼、字母、代碼、數碼簽署、借記卡或其他卡、象徵標誌、圖章、印章、任何事物。不同的密碼可以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或用於不同的渠道。

6.2 任何透過以你的密碼所發出的指示均對你具約束力,即使你的授權書或其他安排有不同的規定亦然。更改你的被授權簽字人或簽署安排不會影響以你的密碼進行操作。如本行提供此項選擇,則用於一個渠道的密碼亦可能適用於其他服務或渠道,而任何使用將對你具約束力。

6.3 你將須採取一切合理的審慎措施,穩妥保密你的密碼。假如你未當面收取密碼,你將獲本行寄發密碼,所涉風險須由你自負。若情況許可,你可盡快更改本行給予你的密碼。

6.4 假如你發覺或相信你的密碼遭泄露、遺失或盜用,或曾發生任何未經授權交易,你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致電本行所告知的電話號碼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在接獲本行合理地相信為真實的報告後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一律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6.5 假如你以欺詐手法行事或因嚴重疏忽,或容許第三方使用你的密碼,或未能遵守第6.3或6.4條,你有責任承擔所有損失。然而,你毋須就因透過你的賬戶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而蒙受的直接損失負責。是項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a) 除非未經授權指示是以電子方式發出,(b) 除非你是個人(不包括全東商號、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或 (c) 透過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務費用或提取現金的任何塑料卡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

7. 付款 / 交付

7.1 在日常操作過程中所作出的付款會在你為此目的所指定,以同一貨幣列值的賬戶(包括一賬戶下的分賬戶)扣除。這也適用於你賬戶被「凍結」的資金。本行將參考你以付款貨幣列值的賬戶(或分賬戶),決定有否足夠結餘或備用信貸服務。然而,本行可「凍結」其他貨幣的金額。如有必要,本行可以(但無義務)將以一種貨幣收取或支付的金額按本行現貨匯率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本行可以就任何計算,按本行現貨匯率將金額由一種貨幣名義上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7.2 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下,經必要的扣除或扣起後,款項才會向你支付。

7.3 你須以本行通知的合理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轉讓及已清算的資金。任何一方無論交付任何財產,須以本行所通知的合理方式進行。

7.4 假如在任何日期,每方須為兩項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貨幣付款,則每方於該日支付有關金額的責任將(按本行作出的選擇)獲解除,而原須支付較大金額的一方將須向另一方支付該金額超出較小金額之數。

7.5 你須應要求向本行償還你所欠的所有款項(假如無議定到期日)。

7.6 你的付款將不會受任何條件所限制,亦不受制於任何稅項、預扣稅或扣稅金額。假如法律規定須預扣或扣除任何稅款,你將須支付額外的金額,使本行所收取的淨額相等於在無預扣或扣除的情況下應已收取的淨額金額。你需要準時向稅務當局付款,並向本行送交憑證。

7.7 你須以負債貨幣支付款項。本行收到的其他貨幣的款項只會在一定限度內解除你的負債,該限度是止於本行可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用所收取的金額以購入的負債貨幣的淨金額。你須保證彌償本行的任何合理損失及開支,有關彌償乃一項獨立責任,且不論法庭裁決如何。本行只需證明假如當時交易已實際進行或購買已經完成,本行就會招致損失,即屬足夠。

7.8 本行可將任何收取的款項以本行合理地選擇的次序減低你的負債,或存入一個暫記賬戶,以保留本行證明你全部負債的權利。

7.9 為你賬戶所收入的款項或項目,在本行無條件地收到已清算的資金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會賺取利息。假如款項或項目或其部分並未實際上收到,本行可從你的賬戶扣除一切合理損失及開支。你將要承擔貸記你賬戶之日至其後扣款之日(如本行合理地行事),任何匯率差額所引致的損失。

7.10 假如你未當面收取財產或文件,向你寄發該財產及文件,風險概由你承擔。

7.11 本行可向你追討任何錯誤付款。

7.12 本行可按照市場慣例保留向你支付待貸記於你賬戶的款項所產生的利息,亦可保留代表你支付待付款項所產生的利息。

7.13 除另有協定者外,任何付款、交收或釐定,若於非營業日到期,將改為於本行下一個營業日到期。

7.14 本行向你支付的現金將捨去金額的分位,只取角位(或如屬日圓或其他外幣,則只取最接近的日圓或按照市場慣例的單位),即已構成悉數支付。

7.15 除另有協定者外,須由本行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項或項目只會在香港開立該賬戶的本行辦事處支付或交付。

8. 收費及逾期利息

8.1 本行可在給予你合理通知後不時徵收及(本行將合理地行事)更改合理費用及收費。本行將於你的賬戶扣除有關收費,而此等收費或會於非營業日內執行。本行的現行費用及收費表可按要求提供。

8.2 你須在議定時間或本行要求時,向本行支付費用及收費,以及所有合理實際開支,包括有關你的證券的應付款項、本行代表你支付的金額(連同根據本行未經安排備用信貸服務利率計算的利息)、本行的代理人費用及開支、交易所、結算所、註冊處及監管機構的費用及徵費,以及稅項。

8.3 已支付的費用及收費一概不獲退還。然而,假如你因本條款及條件更改而終止某項服務,除非金額微不足道,否則本行將按比例退還已就該服務支付的任何年費或定期費用。

8.4 利息由到期日或(如較早)本行代表你支付款項的日期至實際償還日期(判決前後)根據你的所有應付款項累計(或會為非營業日)。利息須應要求支付,並且乃根據本行的未經安排備用信貸服務利率,按照本行對有關貨幣的慣例,將實際日數除以360或365而計算,按本行的合理規定計算複利。

9. 賬戶結單 / 確認書

9.1 如先前已同意或如你的賬戶是證券賬戶,除非根據適用規例毋須提供結單(例如你的賬戶並無交易及賬戶的結餘是零),本行將向你提供你的賬戶的每月或其他定期結單。如你收不到結單,你將會通知本行。

9.2 你須承諾在收到每份賬戶結單或確認書後仔細查核。假如你發現任何錯誤或未經授權交易,你須在收到結單或確認書當日起計90天內或在議定時間或本行合理規定時間內,通知本行。假如你在該期限內並未通知本行,結單或確認書內的所有記項將成為不可推翻的記項,並對你具有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

9.3 即使你未於90天內通知本行,你毋須對以下未經授權交易負責:(a) 任何第三方偽造或欺詐所造成的未經授權交易,而本行並無對其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和技巧;或 (b) 本行僱員或代理人偽造或欺詐所造成的未經授權交易;或本行失責或疏忽所造成的其他未經授權交易。除非你是個人(不包括全東商號、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否則是項條款並不適用。

9.4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本行所知你的最後地址。

10. 本行責任的限制

10.1 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就以下各項負責:

(a) 阻延或干擾你取用賬戶或服務,或未能使用賬戶或服務;

(b) 透過互聯網、電話或任何其他媒介發送訊息出現任何遺失、錯誤、延遲、錯誤指示、舞弊或未經授權的修改或截取,或服務、賬戶或資料未經授權而被取用;

(c) 未能執行或執行你的指示時出現錯誤;

(d) 任何軟件、設備或系統出現任何錯誤、操作失常、中斷、暫停、不足或故障;

(e) 任何可損害電腦硬件或軟件功能的東西(包括任何電腦病毒);或

(f) 因終止你的賬戶或終止向你提供任何服務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10.2 本行毋須就第三方、政府、市場干擾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就本行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言,本行只須就嚴重疏忽或欺詐行為負責。本行毋須就本行有關辦事處被禁止執行事務而向你交代。

10.3 在受第10.6條的規限下,本行均毋須就任何間接、特別、附帶引起或相應的損害賠償負責。

10.4 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僅作參考。除另有說明者外,該等資料並非要約。你確認本行並無就任何資料或任何投資結果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擔保。除另有說明者外,所提供的任何價格、利率或其他報價僅作參考,並可於本行確認接受你的要約前毋須給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說明者外,你應付的價格並不包括(而你將額外支付)適用的稅項、稅費、交易徵費、合理費用及開支。

10.5 本行毋須核證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真確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或真確性。

10.6 第10條及第11條在適用法律所容許的範圍內施行。例如,如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適用,第10條及第11條只有在符合該條例的合理標準的範圍內適用。

11. 你的彌償保證

11.1 你將彌償本行及本行董事和僱員因你的指示、你的賬戶或向你提供服務所產生的任何負債、合理損失或開支(包括稅項或交易徵費) ,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所造成者外。

11.2 對於你或你的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違反本條款及條件或適用於賬戶、服務或交易的條款或條件)而造成本行有任何責任、合理損失或費用(包括稅項或徵費),你須使本行獲得彌償。你須向本行支付行使或執行本行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你追討任何款項或聽取本行認為就你的賬戶所需的任何意見)所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額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本行的行政開支)。

11.3 本行可僱用第三方代理人向你追討逾期款項,合理費用由你支付。

12. 你的陳述

12.1 你向本行陳述:

(a) 除非你已以書面通知本行並非如此,否則你是賬戶的唯一實益擁有人,不附帶第三方索償或利益,及你會以當事人身分而並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訂立每項交易;

(b) 你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證明你真實及完整身份的身份證件)均為有效、真實、完整及準確;

(c) 你是根據本身的獨立決定訂立每項交易,交易對你適當與否是根據你的自行判斷或你認為需要的第三方顧問意見;你明白及接納有關交易的條款及風險,且不會倚賴本行的意見或建議;

(d) 你有足夠的能力及權力履行你在本條款及條件及各項交易下的責任;

(e) 你在履行及執行你的責任時,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或規則;及

(f) 你的責任根據條款乃合法、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12.2 假如你持有客戶賬戶,你向本行陳述及承諾:

(a) 你已安排可靠的系統核證客戶身分;

(b) 你擁有合適的系統及控制設施,能將聯合賬戶中的資金分配予個別的基本客戶;

(c) 本行可就透過有關賬戶進行的交易提出合理查詢;及

(d) 你對用來開立有關賬戶的資金的來源或出入該賬戶的資金的來源均認為滿意。

12.3 以上陳述被視為在每次進行交易之日重複作出,於終止本行服務後仍然有效。

13. 抵銷及留置權

13.1 假如你有任何款項應付而未付或假如有第三方提出任何申索,本行可不向你發出事先通知而將你在任何地方在本行的所有或任何賬戶(不論單獨持有或與他人共有)及將你的所有負債(不論屬實際或或然性質、主要或從屬、將來的或現有的、單獨或聯同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合併。就此而言,本行可將任何貨幣按本行現貨匯率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可把將來的負債以商業上合理的形式經本行貼現成現值,當作目前欠負者處理,並可合理地估計或然或不可以數量計算負債的金額。這並非旨在設定抵押權益。

13.2 本行可從你的一個或以上賬戶內扣除你的任何應付金額(或其部分)。

13.3 在附加於及不損害法律可能賦予本行之任何其他抵押或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類似權利的情況下,本行有權及特此獲授權(但並無責任)在法律許可的最廣範圍內,毋須通知你或其他任何人士而就你須向本行履行或償付的責任及債務,按本行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方式及次序就該等責任或債務扣減、 抵銷及運用(i)你在本行或任何其他人士於本行或與本行有關連或有聯繫之任何其他公司中你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戶口中之任何結餘(不論是否須發出通知及不論屬何種貨幣);及(ii)本行應付或尚欠你任何貨幣之任何其他款項;及(iii)本行以其名義代表你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開立之戶口中之任何結餘,用以償還或清償你須向本行履行或償付的責任及債務,不論屬實際或或然性質、主要或從屬、將來的或現有的、單獨或聯同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

13.4 你的財產(不論屬任何性質、所在何處,以及是否由本行持有作安全保管或其他用途)受一項以本行為受益人的留置權規限。假如你不履行你對本行或本行任何附屬公司負上的任何重大責任,本行可根據本行合理地釐定的價格、條款及方法出售你的任何物業或其中部分。本行可運用款項淨額減低你的負債(不論是否因本條款及條件產生)。

14. 改變

14.1 在受第14.2條的規限下,本行可改變本行的服務、營運方式、任何規定、時間限制或金錢款額,或實施限制,或暫停或取消任何服務(涉及所有或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本行可改變服務的名稱。本行可改變本行的營業時間或可提供服務的時間。該等改變可不經通知而作出,而本行亦毋須承擔責任。

14.2 本行可隨時改變適用於任何服務或賬戶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並以通知知會你。如改變影響到費用、收費或你的權利或義務,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該通知將於30日後生效。

14.3 當本行按本行絕對的酌情權認為,為保障本行的利益起見屬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本行得悉你已被提出破產或清盤的呈請,或已召開會議考慮你的清盤決議案,或你的合夥商號已被解散,或根據任何法律進行任何類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你已身故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本行真誠地認為就你的賬戶而言有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本行可(但無義務)在不提供任何理由及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於任何時間暫停或凍結任何服務或賬戶。

15. 證據

15.1 本行任何形式的賬戶及記錄對該處所述事情或事實而言均為不可推翻,並對你具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你同意該等賬戶及記錄將於任何法庭或審裁處獲接納為當中所記錄的事實及事情的證據。本行可記錄與你的對話而無須給予警告。

15.2 本行保留權利,將本行的所有計算、估計及決定作為不可推翻,並對你具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

15.3 任何有關你的賬戶的文件經以本行合理決定的方式記錄後,本行可予以銷毀。記錄只會在本行決定的期間保留。

15.4 本行可更正任何文件或記錄的任何錯誤,毋須事先通知你。

16. 通訊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你同意收到以下列一種或以上方式送交的通訊,及你將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收悉該等通訊:

  (a) 當通訊已在本行於香港一個或以上的銀行大堂張貼3個營業日,

  (b) 通訊在一份香港報章刊登的3個營業日後,

  (c) 當通訊在本行網站刊登,

  (d) 當通訊留交於你在本行記錄中的任何地址,或郵寄予該地址48小時後(或如屬海外地址則為7日後),

  (e) 當通訊以電子郵件、訊息或圖文傳真發送往你在本行記錄中的電郵地址、設備或圖文傳真號碼,或

  (f) 當透過致電本行所記錄在案的任何號碼或以其他口頭通訊轉達時(包括留下話音訊息),即使郵件被退還(如屬郵寄),或你已身故或喪失能力。

17. 終止

17.1 你可在給予本行30日或本行接受的較短期間的事先書面通知後終止賬戶或服務,但你須遵守本行的合理規定及向本行支付合理費用。

17.2 本行可於給予你不少於30日事先通知後終止你的賬戶。按本行唯一和絕對的酌情權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賬戶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不法用途) ,本行無須事先通知可立刻暫停任何服務及或關閉你的賬戶,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且不承擔任何的責任。

17.3 在你的賬戶終止後14日(或本行同意的較長期間)內,你須給予本行交付你的財產(如有)的指示(你須承擔風險,並受本行權利規限),並支付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假如你不依此行事,本行將繼續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持有財產,但不附帶任何責任(你須承擔風險,並受本行權利規限)。由終止日期起,任何貸方結餘概不會獲支付利息。

17.4 終止賬戶或服務不會影響累算權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行可取消、結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結的指示或合約。條款2 (資料)、條款7 (付款 / 交付)、條款8.4 (逾期利息)、條款10 (本行責任的限制)、條款11 (你的彌償保證)、條款13 (抵銷及留置權)及條款15 (證據)於賬戶終止後仍然有效。

18. 其他事項

18.1 假如你是兩名或以上人士:

  (a) 你的責任是共同及個別的;對你的提述包括你當中任何一人;

  (b) 除另行議定外,你當中任何一人有全面權力對你全體的一切事宜構成約束。如有任何互相抵觸的指示,本行可拒絕行事。簽署安排只可以由你全體人士更改;

  (c) 向你當中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任何東西均會解除本行對你全體的責任;應付予你當中任何一人的款項可存入你的聯名賬戶內;

  (d) 向你當中任何一人發出的通訊乃向你全體發出的有效通訊;

  (e) 本行可與你當中一人或以上達成妥協、解除責任或處理事宜,而不影響其他各人的負債;

  (f) 本行可以你聯名賬戶的結餘減低你當中任何一人或以上的負債;

  (g) (除非你是合夥商號,或賬戶是代第三方持有的)你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賬戶中的現金或其他財產將歸尚存者所有;

  (h) 如你當中任何一人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本行可能會凍結該賬戶,直至有就受影響賬戶持有人利益作出法律上有效的安排為止;

  (i) 你當中任何一人可以書面通知本行(副本抄送你當中的其他人)凍結賬戶。你須通知其他人你的決定。你全體同意方可從新啟動賬戶;及

  (j) 結束一個賬戶須根據你的授權書中的簽署安排辦理。

18.2 假如你是合夥商號:

  (a) 對你合夥協議的限制概不會對本行構成約束,而你的賬戶將受本條款及條件規管;所有合夥人(不論是一般、特別或限責合夥人)將共同及各別地承擔責任;

  (b)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若有新合夥人加入,你需要給以書面明確解除,否則退任合夥人仍須負上責任;

  (c) 即使已通知你的合夥商號的組成有任何變動或解散,其餘合夥人仍可全權以任何方式處理你的賬戶。本行可以相同名稱為新公司開立賬戶,並且不經查詢為新公司收取指定給予舊公司的任何款項;及

  (d) 你當中任何一人一旦身故,公司將繼續擁有賬戶中的現金或其他財產。

18.3 假如你代另一位人士持有賬戶,你除了須承擔該名人士對於賬戶的責任外,也須共同及個別接納對於你賬戶的個人責任。你須確認你獲全面授權開立、操作及結束該賬戶。你須彌償本行涉及該賬戶的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任何負債、合理損失或開支。

18.4 本行的權利不受你身故、喪失能力、重組、組織變動、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所影響。

18.5 適用於一個賬戶或一項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亦適用於所有未完成及未來的交易。

18.6 你須負責就本行為你處理的交易提交報稅表及其他回覆及報告。

18.7 你須在必要時自費取得及維持使用服務所需的適當設備、設施及接駁(包括電腦、軟件及通訊接駁)。你須負責支付所有電話、互聯網服務及其他收費。

18.8 你不可在未經本行事先同意(本行將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出讓、轉讓或承擔你的賬戶或與本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出讓或轉讓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義務。

18.9 權利是累積性的,可多次行使及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權利及補救方法。假如任何條文或條文中的部分失效,所有其他條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8.10 任何權利的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並不構成豁免,而任何權利的單次或部分行使將不會妨礙本行的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18.11 除另行議定外,本行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及與你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雙方均願受香港法庭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19. 並無第三者權利

19.1 並非本條款及條件(或相關條款及條件(視情況適用))任何一方的任何人士或實體,將不會擁有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亦不會擁有導致或賦予第三者強制執行本條款及條件(或相關條款及條件(視情況適用))任何部分的合約或其他權利。

附件1: 銀行服務

1. 代收 / 存入

1.1 本行可毋須給予理由而拒絕或接納(受條件限制) 一項有待收取的項目。你須向本行支付合理領取費用,包括本行、付款銀行及任何代理銀行的收費。本行在貸記你賬戶前會澄清任何不明確之處。在無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的情況下,本行毋須對未能收取或在過程中的任何延誤、遺失或損毀負責。除特別同意者外,本行不會安排拒付證明或採取類似行動。

1.2 如賬戶名稱與抬頭人姓名/名稱不同,即使支票附有背書,本行仍可按本行的酌情權,拒絕代收支票。

1.3 假如你未當面收取任何文件或項目,本行可將該文件或項目寄郵給你,但你須承擔郵誤風險。

1.4 你須確認你是你要求本行代收或貼現的項目的唯一擁有人。你授權本行(本行將合理地行事)就為你收取的項目所給予任何擔保。本行可酌情選擇或買入或代收的項目。

1.5 在每日截票時間後存入的項目(包括現金),均被視作在本行下一個營業日存入。於截票時間前存入託收,而付款人為位於香港的銀行的支票,有關利息將於當日貸記。假如支票於截票時間後存入,利息會於本行下一個營業日累算。假如支票退票,利息則會被取銷,而合理收費將會適用。

1.6 利息只會在匯入匯款貸記於你的賬戶後累計。本行將在收到款項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你。至於匯入的跨境付款,在本行確認收到資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檢查後,你方可使用匯款。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將通知你並提供解釋,除非本行有足夠理據不作通知及解釋。

1.7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應本行的代理銀行或付款銀行要求退還未向你支付的任何已收取金額而毋須承擔責任。

1.8 就本行對你存入項目的點算結果,將對你有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

2. 付出 / 匯款

2.1 付款指令須在你的賬戶具有足夠相關貨幣的已清算資金,並遵從本行的規定下,方能被執行。該等規定可能包括金額限制,以及提取辦事處的限制。特別而言,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的提取可能會受限制。

2.2 假如本行向你或你的代表付款(包括兌付支票),而你的賬戶中並無足夠的已清算資金或付款額超出備用信貸服務限額,你須連同利息及本行合理收費向本行支付不足之數。

2.3 本行獲授權向持有本行相信是由你簽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你親身到場。

2.4 要求停止或更改兌付可能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彌償保證,如屬本行發出的匯票,則須交回原有匯票。即使兌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毋須負責;收費將不獲退還。本行只會在經與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確認付款票據已被取消,並經收到已結清資金及扣除所有合理開支及(如適用的話)按本行現貨匯率兌換付款貨幣為港元後退還款項。在無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的情況下,本行將不會就任何因匯率變動、利息或其他事項所產生的任何延誤或損失負責。

2.5 在無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的情況下,本行毋須為任何延誤或未能執行支付或付匯或交付任何項目而負責。本行毋須就收款銀行支付你的受款人的時間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銀行追討任何付款而負責。本行的代理銀行及本行可進行或避免進行他們或本行相信就遵守任何適用的外國法律、規例或慣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為及不作為均對你具約束力。

2.6 匯出香港的資金可能在香港或目的地進行貨幣兌換。除另行議定外,匯款貨幣將為付款國家的貨幣,合理收費(包括本行的代理銀行收費)將在付款予受款人前扣除。

2.7 本行毋須負責告知你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或關稅的規定(包括外匯管制)。本行建議你自行查詢。

2.8 如本行合理地認為有需要,可將款項匯往與你要求不同的地點,或可開出匯票其支付地與你的要求不同。

2.9 假如你的匯款或匯票申請使用暫訂匯率,本行在合理地釐定適用的匯率後,可未經事先通知而在你的賬戶扣除任何不足之數或貸記任何收益。

2.10 本行將採取合理步驟以遵照你設定的匯款收款日,但並不保證一定可達到你的要求。受款人或其往來銀行收取款項的時間將受制於本地及海外的截票時間及其他程序。

2.11 你授權本行向有關銀行、其他機構及主管當局披露你的個人資料及關於你的匯款的資料。

2.12 准許付款予第三者賬戶的服務涉及多項風險,例如得以存取你的賬戶的未獲授權人士可向第三者賬戶付款。

3. 賬戶

3.1 本行會為若干賬戶向你支付貸方結餘的利息。利息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及時間(或會於非營業日內執行)貸記於你的賬戶。不同的貨幣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將按照本行對有關貨幣的慣例以每年360天或365天計算。假如賬戶在貸記利息當天之前結束,本行支付的利息將截至上一個月份或本行按照本行慣例合理地選擇的任何日期為止。

3.2 假如你的賬戶獲發存摺:

  (a) 每次進行櫃位交易均應出示存摺。你應於每次交易後查看存摺,以確保已記入適當的交易記錄,如有任何錯誤,應從速通知本行;

  (b) 存摺僅作參考用途,不一定會顯示正確的結餘,例如交易進行後可能在存摺並無記錄。本行記錄顯示的結餘是正確結餘,明顯錯誤除外。

3.3 假如你的賬戶獲發賬戶卡,每次櫃位交易均應出示該卡。

3.4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免除客戶出示存摺或賬戶卡而毋須承擔責任。

3.5 你應將你的存摺及賬戶卡鎖好。如有遺失,你應盡快向本行報失。本行在回應你報失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毋須就任何付款負責。本行會發出新存摺、賬戶卡及賬戶號碼,但你須作出令本行滿意的彌償保證、解釋及支付本行合理收費。

3.6 存摺及賬戶卡乃本行財產,兩者均不得轉讓。你不應以任何方式竄改存摺或賬戶卡。

3.7 假如你的賬戶結餘少於本行合理規定的最低金額,或如你的賬戶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時間並無運作,本行可收取合理費用或採用零利率。不活動戶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3.8 本行可按照市場慣例就貸方結餘徵收費用。如賬戶在3個月內結束,本行可收取合理費用。

「零存整付」儲蓄計劃

3.9 你將會於協定日期將協定定期存款存入指定賬戶。如存款日為星期六或非營業日,存款日將押後至下一個營業日。提前存款須直至協定存款日方可賺取利息。

3.10 本金及按協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只會在協定存款期結束時方會支付給你。如你未能在任何存款日存入協定款額,本行將毋須支付利息,並且可在扣除本行的合理收費及融資損失後終止存款安排及退回本金。如你要求在到期前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權利不支付利息並徵收合理收費。

4. 支票

4.1 支票應僅以本行規定的方式開出,並應只用於本行准許的賬戶。

4.2 若未有採取以合理的謹慎措施開出支票,或以可能助長塗改、欺詐或偽造的方法或方式開出支票,則你須就所有損失及合理費用負責。

4.3 本行可當面將支票簿交付給你,或交予持有你的授權指示的任何人或以平郵或掛號郵遞方式寄送至你的通訊地址並從你的賬戶扣除郵資,所涉風險由你承擔。

4.4 收到新支票簿後,你應檢查序號、賬戶號碼、你的列印姓名及支票頁數。如有任何不妥當情況,你應盡快通知本行。

4.5 你須將你的支票簿鎖好。支票如有遺失你應盡快向本行報失。就你的支票的止付要求或報失,本行在一段合理時間作出處理前,本行不會對任何付款負責。

4.6 假如支票並未按你在本行記錄在案的簽字式樣簽署,或不正確地填寫、或更改而未經你全簽確認、或損毁、或屬期票或屬過期支票,本行會將支票退回拒付。在此情況下本行將收取合理費用。你的簽字式樣如有更改,只在本行已將其記錄在案後方會生效。

4.7 對於不能以合理謹慎措施察覺的支票或票據上的任何更改,本行不會負責。

4.8 假如多張支票同時兌付,本行可決定兌付次序而毋須承擔責任。

4.9 你的賬戶結束後,本行可拒付任何其後兌付的支票而毋須承擔責任。

4.10 你在結束賬戶時,需將所有未使用的支票交還予本行。

4.11 你開出的支票兌付及以電子方式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公司(「香港銀行同業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間為列於有關香港銀行同業結算公司營運的支票交換系統規則內的期間,其後將會銷毀。你授權本行與代收銀行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4.12 備用信貸服務安排乃由本行酌情決定是否批出。利息及收費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及方式收取。本行可隨時削減、取消、暫停或增加備用信貸服務安排款額,或要求立即償還所有尚欠款項及利息。

4.13 「支票」在適用情況下包括銀票、匯票、本票及其他付款票據。

5. 存款

5.1 定期、通知及其他存款僅可以本行接受的期間及利率,以及本行發出的存款確認書所指明的貨幣及最低金額存入。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率及資料均無約束力。

5.2 你應仔細查看每次的存款確認書,如有任何錯誤須儘快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你交回在完好狀況下的確認書正本,以提取存款。新存款確認書或自動續期通知書將於續期時發出。

5.3 存款不可在到期前提取。就通知存款而言,「到期」指你與本行議定的通知期屆滿。本行可准許提早提取存款,但你須承擔本行的損失、合理開支及收費。即使准許提早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權利不支付存款利息,而你可能被要求償付任何已獲支付的利息。

5.4 存款利息只會在到期時支付。利息乃根據存款的本金額按照議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該日)的日數計算。就通知存款而言,利息將按日計算,利率按可比較金額及年期由本行所報的浮動利率計算。

5.5 原應在非營業日到期的存款將在下一個營業日到期。

5.6 本行可以(但無義務)就已到期但未被續期或提取的存款,按本行的儲蓄賬戶利率或由本行所釐定的任何其他利率支付利息,或按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行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按相同期限為存款續期。須予自動續期的存款將按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行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計付利息。

6. 外幣

6.1 「外幣」指港元以外的貨幣,與及本行同意作本行服務之用的國際接受為等同於貨幣的記賬單位。

6.2 本行對外幣交易可以港元或外幣交收,並可按本行的現貨匯率將任何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

6.3 將外幣存款存入外幣賬戶可能會受到限制。存款如獲本行接納,你將要支付合理代兌換手續費及本行的合理收費。

6.4 在扣除合理代兌換手續費及本行的合理收費後,本行可以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提款,毋須對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a) 以有關貨幣的電匯或其他轉賬方式支付;

(b) 開出有關貨幣的本票,兌付銀行及地點由本行合理決定;

(c) 在本行的有關分行有足夠外幣現鈔的情況下,以有關貨幣支付現鈔;

(d) 按本行的電匯或現鈔匯率(由本行選擇)買入港元,以港元支付。

6.5 本行會以主事人身分與你訂立外幣及/或外匯交易。

7. 美元/歐元結算

在香港進行美元及歐元結算的附加規定為:

7.1 你承認香港的美元及歐元結算系統的操作是分別受美元結算所規則與美元操作程序及歐元結算所規則與歐元操作程序(每種規則及程序均經不時修改)所規限。

7.2 你同意,對於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真誠地或由交收機構、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美元或歐元結算所的任何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結算所或結算設施或其任何部分的管理、營運或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交收機構、結算設施或任何成員的終止及/或暫停)方面所作出或所遺漏作出的任何事宜而直接或間接不論以何種形式引起或導致,亦不論類型或性質為何的任何申索、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商業損失、喪失商業機會、利潤損失、特別或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應已知道可能存在該等申索、損失、損害或費用),香港金融管理局對任何人士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7.3 在不影響本附件中第7.2條條文的情況下,你同意,對於因金融管理局按照或根據美元結算所規則與美元操作程序及歐元結算所規則與歐元操作程序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意見或批核而直接或間接不論以任何形式產生亦不論類型或性質為何的任何索償、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商業損失、喪失商業機會、利潤損失、特別或間接或隨之而產生的損失),金融管理局對你並無任何責任,或招致任何法律責任,即使金融管理局事前知道或事前應合理知道該等索償、損失、損害或費用可能存在。

8. 借記卡(自動櫃員機卡)

8.1 你將獲發一張卡及密碼(或在個別情況下讓你選擇密碼),以進入該等自動櫃員機、銷售終端機及其他設備,存取有關賬戶及本行不時在有關渠道提供的服務。

8.2 經本行通知的貨幣為單位的支票及現金(硬幣除外)可存入自動櫃員機,惟須經本行最後點核,點核所得對你具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假如本行發現有任何出入,本行保留從存款户口內扣取該等紙幣總值的權利。點核工作未必會在存款當天進行。存入的支票,由本行以代收方式處理,票款須待兌現後方能使用。

8.3 你的卡僅供你使用,並且不得轉讓。該卡乃是本行的財物。你須應本行要求將該卡交還本行。在你向本行交還該卡前,透過你的卡所進行的一切交易概由你負責。

8.4 各卡須根據有關條件及合理手續費補發。未得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使用於其後尋回的失卡。

8.5 你授權本行把涉及使用你的卡或密碼或兩者的任何交易的金額,借記於你的賬戶。然而,你毋須就下列各項所引致向你的賬戶錯誤地收取的任何款項及其任何應計利息負責:

(a) 當你尚未收到該卡時,該卡被不當使用;

(b) 對於在你已發出充分通知(表示該卡或個人密碼被遺失或被盜用或有其他人知道個人密碼)之後,未經你授權的所有交易(但如你曾以欺詐方式或在嚴重疏忽下行事,或容許第三者使用你的密碼,或未能遵守你在本綜合條款及條件中第6.3或6.4條下有關密碼的責任,則作別論);

(c) 當所使用的終端機或其他系統出現故障,導致持卡人蒙受直接損失,但如該故障是明顯的,或已藉顯示信息或通告通知持卡人則除外;及

(d) 當交易是透過使用偽造卡而進行時。

8.6 你無權憑卡獲得貸款。

8.7 在無疏忽或無故意不當的行為的情況下,對於你無法使用你的卡或密碼,或任何卡、自動櫃員機或其他設備的失靈,本行概不負責。對於你使用卡或密碼購買的貨品或服務,本行概不負責。你僅可向有關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提出索償。

8.8 取消該卡不會取消賬戶。

8.9 假如本行是一個共享電子系統的一方,本行將對因系統另一方引致或帶來使用該卡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向你負責。

9. 自動調撥服務(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

9.1 假如你的往來賬戶當日結束時結餘出現透支或超過該賬戶的備用信貸服務限額,你可使用自動調撥服務將資金由儲蓄賬戶自動調撥至同一貨幣的往來賬戶。為免產生疑問,本項服務並不包括人民幣的轉賬。

9.2 本行會於下一個營業日處理任何該等轉賬,惟該適用的儲蓄賬戶必須有足夠結存。假如被轉賬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往來賬戶的透支款項或該賬戶下任何備用信貸服務限額已超出之款項(因該儲蓄賬戶沒有足夠結存或預先設定的透支限額已經或將會被超出或因其它理由),則本行不會從該儲蓄賬戶進行轉賬。

9.3 本行可不時設定及更改由港元儲蓄賬戶及美元儲蓄賬戶自動調撥的每日最高限額。本行將就此對你作出通知。任何轉賬均不可超出每日的最高限額,本行亦只會執行在每日最高限額以內的轉賬。

9.4 假如本行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未能於進行轉賬或匯款,則本行毋須進行有關轉賬或匯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本行於本項服務下的責任在任何時候皆受本綜合條款及條件第10條(本行責任的限制)所限制。

9.5 本行會對往來賬戶的透支款項或超出該賬戶下的任何備用信貸服務限額之款項,按本行當時釐定的透支利率收取利息,直到該等款項已獲得償還。

9.6 本行可不時酌情釐定對自動調撥服務之費用及收費。你授權本行在你指定的賬戶扣除任何費用、收費、開支及利息(如有)及本行因執行你的指示所產生現有的或或然的負債。

10. 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

10.1 在本行的同意下,適用客戶可選擇使用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惟客戶須符合本行不時訂定之條件,而此項服務僅適用於港元往來賬戶。

10.2 如你的港元往來賬戶因支票及/或自動轉賬而引起的資金不足,本行可透過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支付(a)任何支票以避免退票;及/或(b)任何自動轉賬指示。

10.3 每筆轉賬之最高轉賬限額將不時由你與本行協定。

10.4 本行將設定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之最高轉賬限額以支付支票及/或自動轉賬。

10.5 在本行的同意下,你可設定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之最高轉賬限額,但該限額不得超過本行就此項服務不時設定之最高限額。假如你並未設定此項服務的最高限額,本行可全權酌情設定所適用之最高限額。

10.6 本行在支付任何支票及/或自動轉賬之金額之後,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息計算並通知你。

10.7 如果你的支票/自動轉賬指示金額超過你或本行就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所設之最高限額,本行將保留退回該支票及/或拒絕執行該自動轉賬指示的權利。

10.8 本行(按合理行事的方式)可不時知會你修訂此項服務及有關要求。

10.9 本行可向你收取因使用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的支出及費用,本行可不時知會你更改有關之收費率及支付方式。

10.10 本行可隨時就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所適用之港元往來賬戶(或你與本行協定之其他該等賬戶)扣除你使用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服務所應付之利息、其他費用及支出。

附件2: 電子銀行服務

1. 你可透過互聯網、電話,或本行建議的其他電子網絡或設備,進入本行不時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你的指示可能由電腦自動處理而並無任何監督。

2. 你明白及知悉,電子服務乃提供作為一種額外服務或渠道,以接收你的指示,並且不應被視作取代其他獲接納的發出指示方法。若無法提供電子服務,你將會使用其他方法或渠道向本行發出指示。

3. 你知悉,如使用網上銀行服務購買證券,該服務只在可依法提供該服務的司法管轄區並在可依法提供該服務之時方可提供。該服務及有關該服務的資料不擬由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人士接達或使用。你知悉並將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

4. 一經申請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你即已確認你有適當設備及設施,並同意收取本行取代紙張或其他通訊所發出的電子通訊。

5. 除了運用本行准許的設備(及軟件)以及通訊格式之外,或為以合理方式進入本行所提供服務的目的或任何方式之外,你不會進入本行的電子銀行服務。你將保證由你或由代表你的人士所發出訊息的內容不會抵觸適用法律。

6. 你與本行之間透過電子訊息方式訂立的合約乃在香港及於本行最終確認你發出指示時訂立。假如你沒有收到確認書,你必須向本行查詢。

7. 電子訊息被視為經訊息發送人簽署的書面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對以電子訊息訂立的合約的有效性基於其訂定的方式而提出異議。

8. 假如本行要求你再確認,則你必須於時限內再確認,否則你的指示無效。

9. 假如基於任何理由(例如於截止時間後)本行系統不接納你的指示,你應重新嘗試。本行的系統不會自行重新處理你的指示。本行的系統可處理你的指示,而毋須查核該指示是否與其他訊息有抵觸。

10. 你的賬戶結單可以通過寄存在本行網頁一個既安全,又可以用你的密碼存取的位置的方式向你發出。你可使用你的密碼進入本行網頁。你將依時閱覽賬戶結單。

11. 本行可接納或拒絕本行系統所收取但與有關渠道所提供的服務無關的指示。

12. 你將透過同一通訊渠道就某宗交易與本行通訊。在有需要時,你須引述由本行所指定的交易編號。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況下)使用任何可用渠道與你通訊。

13. 你承認本行可基於電腦操作為理由拒絕已經受理的指示。你將向本行查明是否已執行你的指示。本行將不會就任何執行或未執行指示而知會你。

14. 你承認以你的密碼發出的電子指示,可將任何賬戶就電子銀行服務進行登記,使之可透過電子指示進入。

15. 你不會更改、規避或干擾本行的服務運作或本行的網頁運作。未經本行同意,你不會更改由你所下載的任何表格。

16. 在你的電腦或其他設備上所顯示或打印的交易及訊息僅供你參考之用。

17. 本行可向你的電腦或設備下載資料,包括識別數據。

18. 當訊息已經本行的系統寄出或於本行網頁登佈,你被視為已收取該等訊息。

19. 有關的記錄(包括賬戶結單)只會在本行合理決定的期間保留在本行的系統或網頁內。

20. 與其他網絡聯繫的超連結服務僅為你的便利而提供。這些超連結服務並不構成本行推薦或認許其他網站。本行對其他網站的內容概不負責,亦無核實該等網站的內容。

21. 本行的網頁由本行寄存,並通過一個獨立服務供應商連結互聯網。該獨立服務供應商並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已挑選一個有信譽的供應商,惟本行對該供應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概不負任何責任。

22. 在適用範圍內,本附件亦適用於本行發行的塑膠卡。

23. 你須及時遵守我們不時列明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有關保安措施。

附件2A: 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

免責聲明

1. 你 (客戶) (作為認購可能在或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若干證券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發售(「發售」) 的申請人)同意承擔透過由或代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或「本行」(按適用)) 運作及/或維持的互聯網網站(「網站」)不時提供的網上服務(詳情見下文) (「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及透過互聯網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包括 (i)因互聯網的公開性質而造成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 外洩、資料遺失、資料錯誤傳送、電腦程式錯誤及病毒入侵;及(ii)未經授權使用、系統故障、服務停用、截取、干擾、傳送中斷或延遲傳送。

2. 本行並非以你的投資顧問的身份向你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本行亦毋須就你因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投資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你須就有關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法律、稅務及其他事宜、本條款及條件、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由證券發行人或發售方(「發行人」)就適用的股份發售發行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任何發售文件(「發售文件」)及就每項發售的網上申請指示以及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可能對你造成影響的任何交易及買賣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3. 在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所造成者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或電子設備的任何故障或錯誤)引致任何延遲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導致部分完成或未能或無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本行概不就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

4. 本行獲授權酌情採取本行認為有利於本行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措施,包括遵守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法律、規例、命令、指令、通告或要求(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任何提供中央結算及交收設施的系統的規則及規例。

5. 除非本行亦為發行人,否則,就發售文件及申請表格(如適用)的內容而言,本行(i)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ii)毋須負責,(iii)並未授權及(iv)不應視作已授權。

1. 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

1.1 在本條款及條件及不時修正之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的規限下,本行將透過網站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予你用作支付你的電子首次公開發售申請。

1.2 本條款及條件構成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的一部分。倘本條款及條件的條文與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的一般條文有抵觸,本條款及條件有關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條文將淩駕有所抵觸條文。

1.3 本條款及條件一經接納,即你委任及授權本行不時代表你根據你的指示由你在本行開立的指定戶口內將資金轉往收款人的有關戶口。倘若你指定戶口資金不足,或在本行認為有合理理據支援下,本行保留權利拒絕按你的指示行事。本行為代表你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代理人,而非參與電子首次公開發售申請的各方的代理人。

1.4 你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

1.4.1你符合資格按發售文件所載的條款及條件申請證券;

1.4.2 你年滿18歲;及

1.4.3 你符合發行人及/或本行指定的其他規定(如有)。

1.5本行可全權酌情不時訂定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支付的最高金額,包括但不限於以每項交易或以每日計算,而毋須事先通知。同時,為計算此項付款金額,本行會將你每日的其他白表eIPO網上繳費交易的付款金額合併計算。

1.6 你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遞交的付款指示乃不可撤回,且在未經本行事先同意前不得予以撤銷。

1.7 本行將會編配一個參考編號以確認接獲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支付或轉賬至收款人的指示,該編號將於螢光幕顯示(為免生疑問,此舉並不構成發行人接納你認購該等證券的要約)。於參考編號在螢光幕顯示時,你即被視為已接獲該編號。本行並無責任另行通知你自己獲分配的參考編號及你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應付的金額。

1.8 本行或代表本行按本附件中第1.7條所述方式確認及承認的所有指示(不論是否由你或宣稱代表你的任何其他人士發出)均不可撤回,且對你具約束力。本行並無責任查核任何該等指示的權限或真確性。

1.9 本行謹此獲你授權:

1.9.1 本行酌情向你的指定戶口扣除或透支申請款額(連同任何溢價,如適用),以及本行因履行你的指示而產生的實際或或然負債等任何其他金額;

1.9.2如其貨幣有別於證券者,則按本行的即期匯率兌換任何認購款額。你須承擔因該兌換產生的任何匯兌虧損。

1.10你透過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遞交付款指示時,應確保有足夠資金存入指定戶口,以應付付款指示及根據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的相關開支。

1.11你在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時,會被要求確認及核實資料;有關付款指示及用作扣除認購款項及相關費用的指定戶口資料。你應鍵入或輸入該等資料並小心核對其準確性。本行毋須因任何由你提供的失誤或錯誤資料而導致任何錯付款項承擔任何責任。

2. 你的責任

你:

2.1 聲明、保證及同意嚴格遵守本條款及條件以及發售文件所載的所有條文、網上申請指示、網站所載的付款指示頁次及其他指示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

2.2 授權本行向與發售相關的任何人士或,任何法律、規例、法令或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所規定的其他人士披露及轉移所有有關你的資料;或倘本行認為(按合理行事的方式)該披露及轉移就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乃屬必要;或發售要求或規定作出該披露及轉移,則授權本行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及轉移所有有關你的資料;

2.3 授權本行按本行合理認為對提供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乃屬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送出或轉送有關你的資料及貯存該資料在任何地方;

2.4 聲明及承諾你擁有轉移、使用、控制或處理有關或根據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而向本行提供或本行接獲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所需的一切授權及同意;及

2.5 倘本行根據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提供服務時轉移、使用、控制或處理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違反任何個人權利或違反任何法律或規例而導致任何人士向本行提出任何索償而產生或有關的任何虧損或負債,你須向本行提供彌償。

3. 管限條件

3.1 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及透過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進行的所有交易及買賣,均受本條款及條件、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綜合條款及條件-投資產品、銀行服務及戶口申請表格的條款及條件、私隱聲明及責任聲明以及工銀亞洲不時適用的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包括於網上申請指示或網站其他地方載列的條款及條件。該責任聲明及其他條款及條件應按猶如已明文表示其適用於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般應用。

3.2 每項付款指示亦須受載於與此有關的發售文件內相關發售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3.3 本條款及條件所載的特定條文只規限所提供的eIPO網上繳費服務。就你與轉賬至所屬戶口的有關收款人,或意圖透過網上繳費服務支付所引起或相關的基本交易,包括新股申請,本行並無任何關連或責任。

4. 其他事項

4.1 本條款及條件可不時予以修訂、修改及更改。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修訂,須待以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發出通知後,方為有效。倘若你於修訂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繼續維持或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你將被視為已同意該等修訂。

4.2 本行無法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本條款及條件下的權利或補償權,概不應被視為放棄其權利,而本行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亦不應妨礙本行進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本條款及條件所訂明的權利及補救措施可累積行使,亦不會排斥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償權。

4.3 倘若於任何時間,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在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而在任何方面為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則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該條文根據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受到任何方式的影響或損害。

4.4本行將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對你就使用白表eIPO網上繳費服務向本行提供的資料保密。

4.5本行須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不時釐定每類通知的形式(不論是以書面或以其他方式)及其通訊模式。

附件3: 人民幣賬戶

1. 「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當時的法定貨幣。

2. 「人民幣賬戶」指你在本行開立、操作及置存的人民幣儲蓄賬戶或任何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

3.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在你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規定下,你只可在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儲蓄賬戶及/或一個人民幣往來賬戶(不論以你本人名義或與另一位人士聯名開立),而本行可以隨時向你發出14日事先通知結束你於本行開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幣儲蓄賬戶及/或人民幣往來賬戶。該通知於必要時可立即生效。

4. 如你已於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儲蓄賬戶,你可在本行酌情決定的規限下開立任何數目之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不論以你本人名義,或倘為你與他人聯名開立的人民幣儲蓄賬戶,則彼等之名義)。

5. 存款存入人民幣儲蓄賬戶只能以人民幣現鈔(本行接納的面額)、以本行根據處理你的指示當時本行釐定的現行匯率,轉換港元(不論以現金或你於本行置存的港元賬戶內之港元)、以另一位香港人士在本行置存的人民幣賬儲蓄戶轉賬或以本行不時酌情規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將載列於人民幣儲蓄賬戶的存摺或結單內。

6. 除本附件中第7、8及9條所規定和本行另行規定外,概不得自人民幣儲蓄賬戶支賬或入賬。

7. 你可將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資金轉往另一位人士於香港開立的本行人民幣儲蓄賬戶內。

8. 你以同一名義開立的人民幣儲蓄賬戶、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及如附件6所述的人民幣往來賬戶(如有)之間可以進行轉賬。

9. 你可將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資金轉往其以相同名義由你指定及經本行接納於中國的財務機構開立之賬戶(「中國賬戶」)內。根據本條於同一日內自人民幣儲蓄賬戶及其他人民幣賬戶(包括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及人民幣往來賬戶) 轉賬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你可將根據本條轉賬而尚未從中國賬戶提取的資金轉往人民幣儲蓄賬戶,惟須受制於中國適用法例及法規的規限及根據中國有關的提款安排。

10. 倘本行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未能於任何人民幣賬戶進行存款或轉賬或匯款,則本行毋須進行有關存款、轉賬或匯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

11. 除非本行另有說明,否則不得自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提款、存款或轉賬,惟根據本附件中第6條所述於人民幣儲蓄賬戶的轉賬除外。

12. 自人民幣儲蓄賬戶的提款僅可提取人民幣現鈔、港元現鈔(以本行根據處理你的指示當時本行釐定的現行匯率,將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人民幣轉換為港元)或本行不時按其酌情權釐定的其他方法提取。

13. 倘客戶要求自人民幣儲蓄賬戶提取人民幣,則本行有權支付人民幣現鈔(視乎本行是否有足夠鈔票而定)或本行以其酌情權可能釐定的其他方法支付。

14. 提款方法將載於人民幣儲蓄賬戶存摺或結單內。

15. 倘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遲或無法付款,則本行可酌情決定不付款, 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

16. 人民幣目前並非自由兌換的貨幣,而人民幣的兌換可能受制於相關監管機構(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的政策、監管要求及/或其他限制(有關政策、監管要求或其他限制將可能不時更改而毋須另行通知)。本行提供的實際安排可能須視乎相關時間當時的現行政策、監管要求及/或其他限制而定。

17. 本行就人民幣儲蓄賬戶的提款或存款可按本行不時合理地釐定的費率收取服務費。你須按本行釐定的方法支付有關收費,而本行有權合理地自人民幣儲蓄賬戶內扣除有關收費。

18. 本行可(但並無責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認為合適的該等文件或資料以確保遵守有關人民幣賬戶的適用中國法例及法規(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所頒佈者)。

19. 人民幣賬戶的所有交易須於本行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分行的櫃台或透過本行不時酌情決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完成。如本行有所規定,則透過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發出的指示必須依照該等服務的條款和條件發出。

20.在香港使用人民幣支票應遵守香港銀行慣例。

21.你承認並同意,人民幣賬戶的操作須受制於銀行可能不時施加的任何限制(如對應任何香港或中國內地監管機構、其他部門或清算機構對在香港進行的人民幣清算及結算服務的要求,該等限制可能即時生效)。

22. 你須遵守香港及中國內地所有法例,以及適用於人民幣服務,由香港或中國內地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部門不時釐定的所有規則、條件、規定及其他要求。

23. 本行可能會:

23.1 在通知或不通知你的情況下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守清算機構對在香港進行的人民幣清算及結算服務、本行通過其進行人民幣清算及結算服務的任何中國內地代理銀行或任何香港或中國內地監管機構或其他部門的任何要求;

23.2 在不影響上述第23.1條的情況下,向上述第23.1條所述的任何實體提供有關你、你的賬戶及交易的任何資料;

23.3 在不給予理由及毋須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延遲或拒絕執行你的任何指示或接受任何人民幣存款;及

23.4 隨時以任何方式更改、暫停、撤回或終止全部或部分的人民幣服務,或施加任何條件或限制(無論任何該等行動是否適用於本行任何其他客戶)。

附件4: 「綜合賬戶」

1. 合資格的客戶可以按本行不時決定之條款及條件申請開立「綜合賬戶」,「綜合賬戶」包括綜合賬戶服務附表所列之各個分賬戶。

2. 作為「綜合賬戶」客戶,你將有權獲得本行提供的若干服務及優惠及/或隨時按本行接納的方式發出指示以開立一個或以上的賬戶。

3. 你使用「綜合賬戶」賬戶服務及享有優惠時,你同意遵守此「綜合賬戶」賬戶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以及受任何個別服務及賬戶之特定條款及條件規限。假若有任何歧義,概以個別服務及/或賬戶之條文為準。

4. 「綜合賬戶」之使用及受使用該服務影響之全部交易及買賣,均受本條款及條件、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銀行服務及賬戶申請表之條款及條件、關於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通知、以及本行其他不時適用之條款及條件所規限。該等條款及條件將應按猶如已明文表示其適用於「綜合賬戶」賬戶服務般應用。

5. 所有「綜合賬戶」客戶均須繳付服務月費。本行可不時調整「綜合賬戶」客戶應須繳付之服務月費。

6. 除非本行作出另行通知,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財總值,包括全部存款餘額、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資組合以及本行不時所決定之其他資產,於此之前連續三個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時段達至港幣1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訂定之其他數額),你可獲豁免下一個月應付之服務月費。

7. 本行可從你在本行開立的指定賬戶或「 綜合賬戶」下的任何分賬戶內扣除「綜合賬戶」服務之費用及收費。

8. 假如你的理財總值低於本行所不時訂定之總值下限及你不履行繳付上述第6條所指之費用及收費,又或你於指定賬戶或「綜合賬戶」下的任何分賬戶結存不足繳付該項費用及收費,本行可隨時停止或終止你作為「綜合賬戶」賬戶服務客戶所享用的任何或全部「綜合賬戶」賬戶服務及優惠。本行會就該等停止或終止事宜事先向你發出書面通知。

9. 所有借記卡及支票簿(如有)必須於「綜合賬戶」之綜合賬戶被你或本行終結之日交還本行。

10. 本行將可(按合理行事的方式)隨時通知你,為「綜合賬戶」賬戶加入新的銀行服務,或取代、暫停、更改或終止任何「綜合賬戶」賬戶所提供的服務。

11. 在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行毋須就基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任何故障或錯誤)引致任何延遲、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導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無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者則作別論。

12. 本行會就你「綜合賬戶」之綜合賬戶下的各分賬戶提供一份綜合月結單。

「綜合賬戶」之綜合賬戶服務附表

1. 港元儲蓄賬戶(「綜合賬戶」之港元儲蓄賬戶)

2. 港元往來賬戶(「綜合賬戶」之港元往來賬戶)

3. 多種貨幣儲蓄賬戶

4. 定期儲蓄賬戶(「綜合賬戶」之定期儲蓄賬戶)

5. 美元往來賬戶

6. 人民幣往來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7. 人民幣儲蓄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8. 自動櫃員機服務

9. 電子銀行服務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綜合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綜合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上列1、3及7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綜合賬戶」之儲蓄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綜合賬戶」之儲蓄賬戶』,上列2、5及6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綜合賬戶」之往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綜合賬戶」之往來賬戶』

附件5: 人民幣公司賬戶

1. 「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當時的法定貨幣。

2. 「人民幣公司賬戶」指客戶在本行開立的人民幣儲蓄賬戶或任何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有關客戶必須為提供零售、餐飲、住宿、運輸服務、通訊服務、醫療服務及教育服務(或本行不時決定的其他業務)的香港商業機構。

3. 本行可酌情決定為你開立及置存人民幣公司賬戶,並可(但並無責任)要求你提供本行認為適當的文件或資料,以證明你從事本附件中第2條所述的任何一種服務。

4.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你只可在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儲蓄賬戶,而本行可以隨時向你發出14日事先通知結束你於本行開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幣儲蓄賬戶。該通知於必要時可立即生效。

5. 如你已於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儲蓄賬戶,你可在本行酌情決定的規限下開立任何數目之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

6. 存款存入人民幣儲蓄賬戶只能以人民幣現鈔(本行接納的面額)或以本行不時酌情規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將載列於人民幣儲蓄賬戶的存摺或結單內。

7. 除本附件中第8條所規定和本行另行規定外,概不得自人民幣儲蓄賬戶支賬或入賬。除本行另有規定,概不得於任何人民幣賬戶存入支票或兌現支票。

8. 你以同一名義開立的人民幣賬戶及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之間可以進行轉賬。

9. 除非本行另有說明,否則不得自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提款、存款或轉賬,惟根據本附件中第8條所述於人民幣儲蓄賬戶的轉賬除外。

10. 自人民幣儲蓄賬戶的提款僅可提取人民幣現鈔、港元現鈔(以本行根據處理你的指示當時本行釐定的現行匯率,將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人民幣轉換為港元)或本行不時按其酌情權釐定的其他方法提取。

11. 倘客戶要求自人民幣儲蓄賬戶提取人民幣,則本行有權支付人民幣現鈔(視乎本行是否有足夠鈔票而定)或本行以其酌情權可能釐定的其他方法支付。

12. 提款方法將載於人民幣儲蓄賬戶存摺或結單內。

13. 倘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遲或無法付款,則本行可酌情決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

14. 本行就人民幣儲蓄賬戶的提款或存款可按本行不時合理地釐定的費率收取服務費。你須按本行釐定的方法支付有關收費,而本行有權合理地自人民幣儲蓄賬戶內扣除有關收費。

15. 本行可(但並無責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認為合適的該等文件或資料以確保遵守有關人民幣賬戶的適用中國法例及法規(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所頒佈者)。

16. 人民幣賬戶的所有交易須於本行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分行的櫃台或透過本行不時酌情決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完成。如本行有所規定,則透過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發出的指示必須依照該等服務的條款和條件發出。

附件6: 人民幣往來賬戶

1. 「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當時的法定貨幣。

2. 「人民幣往來賬戶」指你在本行開立、操作及置存的人民幣往來賬戶。

3. 「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4.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在你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規定下,你只可在本行開立一個人民幣往來賬戶(不論以你本人名義或與另一位人士聯名開立),而本行可隨時向你發出14日事先通知結束你於本行開立的任何其他人民幣往來賬戶(不論以你本人名義或與另一位人士聯名開立)。該通知於必要時可立即生效。

5. 存款存入人民幣往來賬戶只能以人民幣現鈔(本行接納的面額)、以本行根據處理你的指示當時本行釐定的現行匯率,轉換港元(不論以現金或你於本行置存的港元賬戶內之港元)、以你或另一位香港人士在本行置存的人民幣儲蓄賬戶轉賬或以本行不時酌情規定的其他方法存入。存款方法將載列於人民幣往來賬戶的結單內。

6. 本行可不時設立適用於人民幣往來賬戶內的人民幣交易之限制,並可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以遵從人民銀行、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結算機構及任何其他機關的規則及規例。

7. 在不影響本附件條款第6條的情況下及不論人民幣往來賬戶內是否具備足夠款項,本行有權以下列方式處理人民幣往來賬戶的運作及其開出的任何支票, 而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a) 在人民幣往來賬戶開出一張金額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的支票會被退回。

  (b) 在人民幣往來賬戶每天開出的支票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如在人民幣往來賬戶開出的多張支票之總金額超過人民幣80,000元,本行可絕對酌情決定退回當中任何一張或多張支票。

  (c) 本行將人民幣往來賬戶的每日結餘上限定於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本行有權將超出的金額轉撥至由你指定並以你相同名義在本行開立之其他賬戶。假如人民幣往來賬戶的每日結餘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本行亦有權酌情不予處理存款或轉賬交易或於下一個營業日方處理該項交易。

  (d) 人民幣往來賬戶並無提供任何透支服務,你在任何時候均應在人民幣往來賬戶內維持足夠結餘。如人民幣往來賬戶結餘不足,本行有權(但無責任)在獲得你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從你在本行開立的其他賬戶轉撥款項以彌補有關缺額,而此項轉賬必須在下一個營業日內完成。本行有權就該項轉賬徵收一項按本行不時規定的費率的手續費。如有關轉賬安排乃按你要求以彌補人民幣往來賬戶結餘不足,而本行認為該等情況出現的次數過多,則本行可酌情提出14日事先通知結束有關人民幣往來賬戶。

  (e) 本行另行同意外,你不得自人民幣往來賬戶轉入或轉出資金。

  (f) 人民幣目前並非自由兌換的貨幣,而人民幣的兌換可能受制於相關監管機構(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的政策、監管要求及/或其他限制(有關政策、監管要求或其他限制將可能不時更改而毋須另行通知)。本行提供的實際安排可能須視乎相關時間當時的現行政策、監管要求及/或其他限制而定。該等匯兌交易只可以本附件條款第13條所述的各項方法進行。

  (g) 在獲得本行事先同意下,你可將人民幣往來賬戶內的資金轉往其他以你相同名義並由你指定及經本行接納於中國的財務機構開立之賬戶 (「中國賬戶」)內。你從人民幣往來賬戶及所有其他人民幣賬戶(包括人民幣儲蓄賬戶及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在一日內的轉賬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80,000元(或監管機構(例如人民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金額)。該項轉賬交易只可以本附件條款第13條所述的各項方法進 行。你可將根據本條轉賬而尚未從中國賬戶提取的資金轉往人民幣往來賬戶,惟須受制於中國適用法例及法規的規限及根據中國有關的提款安排。

  (h)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人民幣往來賬戶不可進行任何現金提取。如你獲本行允許從人民幣往來賬戶提取人民幣現金,本行有權在本行備有足夠人民幣現鈔的情況下以人民幣現金付款或以本行酌情決定的其他方法付款。

  (i) 提款方法將列於結單內,列明人民幣往來賬戶的有關支賬記錄。

8. 如本行因系統故障或本行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理由而未能存入或轉撥或匯入或匯出款項至人民幣往來賬戶,本行毋須存入、轉撥或匯入或匯出該等款項,除非及直至本行合理地能夠進行有關存款、轉賬或匯款為止。

9. 除本行在本附件另有規定外,人民幣往來賬戶不可進行任何提款、存款及轉賬。

10. 倘因系統故障或本行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延遲或無法付款,則本行可酌情決定不付款,除非及直至本行認為合理可行為止。

11. 本行可就任何透過人民幣往來賬戶進行的交易按本行不時合理地釐定的費率收取服務費。你須按本行釐定的方法支付有關收費,而本行有權合理地自人民幣往來賬戶扣除有關收費。

12. 本行可(但並無責任)要求你提供本行合理地認為合適的該等文件或資料以確保遵守有關人民幣往來賬戶的適用中國法例及法規(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所頒佈者)。

13. 有關人民幣往來賬戶的所有轉賬、匯兌及匯款交易須於本行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或分行的櫃台或透過本行不時酌情決定的其他地方或渠道,如電話、 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完成。如本行有所規定,則透過電話、互聯網或自動櫃員機發出的指示必須依照該等服務的條款和條件發出。

14. 在不影響本附件條款第6條的情況下,由人民幣往來賬戶開出的支票須受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設立的人民幣結算系統不時生效的規則所規限。

15. 此綜合條款及條件的附件1內第4條有關「支票」之條款及條文,惟除第4.11條外,應適用於本附件有關人民幣往來賬戶之操作。本附件的各項條文與上述該等有關「支票」的條款及條文如有任何歧異,概以本附件的條文為準。

附件7: 「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

1. 「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是按本行不時決定之條款及條件而向合資格的客戶提供的綜合理財服務。

2. 作為「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你將有權獲得本行提供的若干服務及優惠及/或隨時按本行接納的方式發出指示以開立一個或以上的賬戶。若干服務及/或優惠僅能提供予已經開立「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的客戶所享用。

3. 你使用「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及享有優惠時,你同意遵守此「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以及受任何個別服務及賬戶之特定條款及條件規限。假若有任何歧義,概以個別服務及/或賬戶之條文為準。

4. 「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之使用及受使用該服務影響之全部交易及買賣,均受本條款及條件、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銀行服務及賬戶申請表之條款及條件、關於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通知、以及本行其他不時適用之條款及條件所規限。該等條款及條件將應按猶如已明文表示其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般應用。

5. 受此等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及遵守所有必須程序,你可在符合下述條件後,登記「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

5.3 你已符合本行所訂定之理財總值或其他要求(如有);及

5.4 (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服務)你以個人而非信託申請人身份申請。若獲本行接納,公司、合夥商號、獨資經營者、團體或協會可登記理財金賬戶服務的若干服務但不可開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

6. 所有「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均須繳付服務月費。本行可不時調整「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應須繳付之服務月費。

7. 除非本行作出另行通知,(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服務)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財總值,包括全部存款餘額、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資組合(在「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如適用)或你於本行開立之其他賬戶內)以及本行不時所決定之其他資產,於此之前連續三個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時段達至港幣80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訂定之其他數額),你可獲豁免下一個月應付之服務月費。(只適用於「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假如你的每日平均理財總值,包括全部存款餘額、你在本行持有之投資組合(在「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如適用)或你於本行開立之其他賬戶內)以及本行不時所決定之其他資產,於此之前連續三個月或其他本行所指定之時段達至港幣100,000元 或以上(或本行所訂定之其他數額),你可獲豁免下一個月應付之服務月費。

8. 本行可從你在本行開立的指定賬戶內扣除「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之費用及收費。

9. 假如你的理財總值低於本行所不時訂定之總值下限及你不履行繳付本附件中第7條所指之費用及收費,又或你於指定賬戶結存不足繳付該項費用及收費,本行可隨時停止或終止你作為「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所享用的任何或全部「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及優惠。本行會就該等停止或終止事宜事先向你發出書面通知。

10. 作為理財金賬戶服務客戶,你將獲發(a)一張理財金賬戶貴賓卡,僅供識別身份使用,或(b)如果你選擇開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一張「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借記卡。作為「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你將獲發一張「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借記卡。除非發生明顯錯誤,本行之記錄將作為確認你「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身份之最終依據。

11. 理財金賬戶貴賓卡及「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借記卡僅可為適當的理財金賬戶服務客戶所使用而不可被轉讓。「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借記卡僅可為適當的「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所使用而不可被轉讓。你獲發之全部的卡均須於有關「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終止時歸還給本行。

12. 本行將可(按合理行事的方式)隨時通知你,為「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加入新的銀行服務,或取代、暫停、更改或終止任何「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

13. 在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行毋須就基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任何故障或錯誤)引致任何延遲、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導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無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者則作別論。

附件8: 「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

1. 在本行酌情決定的規限下,個人申請者可以向本行申請開立及持有「理財金賬戶」及/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成功開立「理財金賬戶」及/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客戶將自動成為「理財金賬戶」及/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客戶。作為「理財金賬戶」及/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客戶,你將獲發一張「理財金賬戶」及/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借記卡。

2. 你同意每一項列於以下「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服務附表的銀行服務及其他本行不時在「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下提供的銀行服務均受本行不時適用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包括相關的賬戶授權書及客戶指引),你亦同意受該等條款及條件約束。

3. 當你終止你的「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後,你將被視為同時終止了(a)你的「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下所有的分賬戶及(b)你在「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賬戶服務下所擁有的權利。

4. 資金調撥服務

4.1 你可以使用資金調撥服務,預先設定若干的準則,給予指示將資金從一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轉往另一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或從一個「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轉往另一個「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用作兌換你所選擇的貨幣。

4.2 可預設的準則為:

(a) 匯率準則

在本行同意下,如果你所設定的某貨幣的目標匯率與本行的報價相同,一筆固定或可變動的金額將會定期地被兌換為該種貨幣。

(b) 金額準則

在本行同意下,一筆固定或可變動的金額可定期調撥,惟扣賬賬戶內金額須維持足夠最低金額(「最低結餘」)。

你須遵守最低結餘要求才可以使用是項服務。

(c) 頻率準則

金額可以在本行同意的時間定期地調撥。

4.3 本行可按其酌情權不時規定或改變(本行將予以通知):

(a) 可供資金調撥服務的貨幣;

(b) 每種貨幣的最高或最低調撥金額;

(c) 你可進行調撥的時間及頻率;

(d) 你可設定的最多或最少調撥指示次數。

4.4 你可決定在某一指定時間內,根據匯率準則及/或金額準則所設定的調撥指示其運作次數的上限。當本行所執行的調撥次數達到你所指定的上限後(「常備指示」),該等常備指示將被視為自動終止,此後,本行只會根據你所發出的其他指示行事。

4.5 你的任何資金調撥服務指示,只會在本行處理該等指示後才會生效。該等指示將構成一個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任何其他適用的條款及條件及所有適用的法例及規例所作出的資金調撥申請。如有任何抵觸,個別服務及/或賬戶的條文將淩駕於一般條文。

4.6 本行可不時決定是否提供本項服務及因應市場情況或其他理由而酌情暫停本項服務。本項服務亦可能因交易的數量、市場情況或其他情況而未能提供予客戶。

4.7 你須確保有關賬戶有足夠結存(連同任何適用的費用、收費及利息(如適用))進行你的指示及繳付有關資金調撥服務的費用。

4.8 假如發生以下情況,資金調撥將不會進行:

(a) 有關賬戶沒有足夠結存扣除款額;或

(b) 有關賬戶有任何不正常的狀況;或

(c) 因技術或其他執行上的原因引致該等調撥不能進行。

4.9 本行會根據以下的條件決定「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帳戶是否有足夠結存進行你的調撥指示:

(a) 若該調撥涉及匯兌,於執行日進行實際調撥時的賬戶結餘;或

(b) 若該調撥不涉及匯兌,於執行日前一個營業日結束時的賬戶結餘。

4.10 本行可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本行根據當時釐定的買入價或賣出價來調校匯價準則的時間及次數。本行並無責任以即時的基礎去核對相關外匯市場的匯價及你所選擇的匯率準則,本行亦無責任以該等匯價進行兌換。

4.11 如任何調撥的日子並非營業日,本行將於下一個營業日執行你的指示。

4.12 假如在任何日子你所選擇的準則於同一日達到超過一次,本行只有責任於當天進行一次金額調撥(除非你另有指示)。

4.13 假如你的賬戶沒有足夠結存或因其他理由而無法支付調撥金額,你須對該項調撥指示所引起的任何費用、收費、開支及利息(如有)負責,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者則作別論。你授權本行在你指定的賬戶扣除任何費用、收費、開支及利息(如有)及本行因執行你的指示所產生現有的或或然的負債。

5. 自動備用信貸(只適用於「理財金賬戶」)

在本行不時決定並知會你的條款和本條款及條件的限規下,你可獲本行批出「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下的信用限額(「自動備用信貸」)。你同意:

  (a) 本行保留絕對酌情權隨時批出、取消、審查及/或修訂自動備用信貸的權利;

  (b) 自動備用信貸僅提供予「理財金賬戶」之港元往來賬戶;

  (c) 本行可不時酌情更改預先設定之自動備用信貸上限。你可選擇減少該自動備用信貸的上限;

  (d) 當你的自動備用信貸處於負結餘時,本行(依據你與本行之間的協議)持有之你的任何資產都將不獲放行;

  (e) 自動備用信貸的利息會根據本行不時按其酌情權為「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客戶而釐定的利率而累算。本行就該等利率變更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你。本行可在任何時間就「理財金賬戶」之港元往來賬戶(或你與本行協定之其他該等賬戶)扣除自動備用信貸的任何應付利息;

(f) 「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綜合結單將會顯示結單日港元往來賬戶下未付總額(「未付借方結餘」)之詳情。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償還未付借款結餘將根據本條款及條件被接納並受該等條款及條件規限;

(g) 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於任何時候酌情暫停自動備用信貸或要求就未付的自動備用信貸及其利息及該未付自動備用信貸下的應付金額立即償還;及

(h) 如你住址及職業有任何變更,你會以書面通知本行。

6. 其他事項

6.1 本行會就你「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下的各分賬戶提供一份綜合月結單。

6.2 本行可就「理財金賬戶」及「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客戶的相關「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下的任何分賬戶扣除其應付的費用及收費。

6.3 在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行毋須就基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任何故障或錯誤)引致任何延遲、按照任何指示行事或導致部份完成或未能或無法按照你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使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惟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者則作別論。

6.4 假如「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客戶於其賬戶中沒有足夠的資金或在本行沒有足夠的信用限額以支付其應付的費用及收費,本行將可終止或暫停其作為「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客戶所享用之一切優惠。

6.5 所有借記卡及支票必須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被你或本行終結之日交還本行。

6.6 本行及本行指定之任何服務商為你所提供之全部特別服務及優惠將於「理財金賬戶」或「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終止之日一併自行停止。

「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服務附表

1. 港元儲蓄賬戶(「理財金賬戶」之港元儲蓄賬戶)

2. 港元往來賬戶(「理財金賬戶」之港元往來賬戶)

3. 多種貨幣儲蓄賬戶

4. 定期儲蓄賬戶(「理財金賬戶」之定期儲蓄賬戶)

5. 美元往來賬戶

6. 人民幣往來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7. 人民幣儲蓄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8. 自動櫃員機服務

9. 電子銀行服務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金賬戶」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上列1、3及7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金賬戶」之儲蓄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金賬戶」之儲蓄賬戶』,上列2、5及6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金賬戶」之往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金賬戶」之往來賬戶』

「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服務附表

1. 港元儲蓄賬戶(「理財e時代」之港元儲蓄賬戶)

2. 港元往來賬戶(「理財e時代」之港元往來賬戶)

3. 多種貨幣儲蓄賬戶

4. 定期儲蓄賬戶(「理財e時代」之定期儲蓄賬戶)

5. 美元往來賬戶

6. 人民幣往來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7. 人民幣儲蓄賬戶(僅供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選擇)

8. 自動櫃員機服務

9. 電子銀行服務

除非本行另行通知,上列1至7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e時代」之綜合賬戶的分賬戶』,上列1、3及7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e時代」之儲蓄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e時代」之儲蓄賬戶』,上列2、5及6項所指之賬戶統稱為『「理財e時代」之往來賬戶』且每一項均為一個『「理財e時代」之往來賬戶』。

附件9: 工銀信使

1. 釋義

「通訊服務」指你為接收工銀信使而使用的電訊服務、接駁服務、網絡或其他服務。

「電子地址」指以便向你發出工銀信使的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其他目的地。

「工銀信使」指由本行不時決定用於本服務的電子訊息,形式包括SMS 短訊或簡短文字訊息、電郵或其他形式的電子訊息。

「設備」指能夠並用於接收工銀信使的流動電話、任何類型的電腦、個人數碼助理或任何儀器、媒介或設備。

「服務供應商」指通訊服務供應商。

2. 本服務的範圍

2.1 本服務由向你的電子地址發出的工銀信使所構成。本服務的部分可能包括有關你的賬戶操作通訊提示,你可不時選擇使用該等通訊(方式由本行決定)服務。

2.2 你登記使用本服務,即同意接收工銀信使推銷本行產品或服務的訊息,或本行選定的第三方的推銷訊息。倘你不願意接收屬推銷性質的工銀信使,可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本行。

2.3 本行可在毋須通知及毋須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不時設定、更改、修訂、增加或減少本服務或其任何方面的任何條件、操作方式、規定、可供使用情況、範圍或特點,或對服務施加任何限制,或暫時中止、撤銷或取消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2.4 本服務不擬供位於或居於工銀信使發送可受法律限制或禁止的地方人士使用。你使用本服務必須遵守任何適用的規限或條件。

2.5 工銀信使不應被視為購買、認購或銷售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投資、存款、保險或貸款)的要約、招攬或建議。

2.6 任何工銀信使僅供你參考之用,並非任何相關交易的憑證。你依據各個工銀信使或根據該訊息行事前,應核實該訊息。

3. 使用本服務

3.1 登記使用本服務,你即確認已經並將會自費繼續使用適當的設備及通訊服務(包括充足容量),在任何時間接收及同意接收工銀信使。

3.2 為使用本服務,本行可指定可使用的設備及通訊服務的類型或容量。

3.3 為使用本服務,你將會在本行登記一個(或在本行要求時登記一個以上)的電子地址。工銀信使可發送至你的登記電子地址,直至本行已收到你的有效更改通知為止。倘你的任何登記電子地址有變,或你的設備已遺失或被偷去,或你的通訊服務有變、暫停或中止接駁,則你須沒有延誤地通知本行。

3.4 本行將發送歡迎函件至你的登記地址及登記電子地址,確認你已登記使用本服務。倘你不想接收該函件,你必須聯絡本行的分行。

3.5 所有發送至你於本行登記的電子地址的工銀信使,將視為已於本行發送工銀信使時交付給你。倘本行認為你並未收到發送至你於本行登記的電子地址的工銀信使,本行可酌情停止再發送工銀信使給你。

3.6 除非本行另有決定,工銀信使僅會發送一次。倘你刪除工銀信使,本行不會再發送該訊息。倘因任何理由而你收不到工銀信使,本行沒有責任向你再發送該訊息。

3.7 所有工銀信使均為單向通訊,你毋須回覆。倘你被要求回覆本行,你應發送你的回覆至本行指定的電子地址。

3.8 倘你身在香港境外而並無暫停本服務,工銀信使將會繼續向你發送,而所有相關費用、收費及開支均由你負擔(包括你的服務供應商所收取費用)。

4. 保安

4.1 你要保護你的設備,並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士讀取工銀信使。

4.2 你絕不應該回覆聲稱來自本行的要求,並提供密碼等你的個人、賬戶或保安資料。任何有關聲稱要求或其他不當行為須立即向本行報告。

5. 責任的限制

5.1 你確認,通過公開或第三方網絡或服務發送工銀信使附帶風險,包括未經授權人士閱讀、截取、修改、損毀或濫用工銀信使的風險,以及軟件、設備、系統、網絡或服務操作失常、不足、暫停或故障的風險,並同意承擔所有有關本服務的風險。

5.2 本行不會對你的服務供應商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負上責任,亦不會就你使用本服務而由該等服務供應商收取的任何費用、收費或其他款項負上責任。

5.3 本行不會就你使用本服務以致你的數據、軟件、設備或其他財產出現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上責任,除非有關損失或損壞直接並僅由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導致。

5.4 本服務為本行所提供的額外服務,倘因任何理由而隨時不再提供本服務,你不得向本行索償,並將會使用其他方式以取得透過本服務另行提供的資料。

6. 收費

6.1 若干種類的工銀信使(「收費電子訊息」),須按本行不時釐定的收費而提供。在發出不少於30 日的通知後,本行可不時收取新收費及更改任何收費。本行現行的收費表可供索閱。務請定期查閱任何新收費及收費變動。

6.2 你將指定一個你名下的賬戶以支付收費,並授權本行按月從該賬戶扣除收費。你將確保該賬戶內有足夠資金/信用額以支付所有應計收費。

6.3 所有發送給你的收費電子訊息均會收費,不論你是否收到有關訊息,除非發送訊息是本行的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所致。

6.4 各個收費電子訊息均會收費。倘接收相同電子訊息兩次,就收費而言,將會算作兩個電子訊息。

6.5 你務請向你的服務供應商查詢,會否就接收工銀信使而收取任何費用、收費或其他款項。你須自行負責一切有關收費。

7. 暫停或終止

7.1 倘你並無履行或遵守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包括未能支付任何收費,本行可在毋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你使用本服務。

7.2 倘與本服務相關的本行或本行的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設施故障、維修、修改或改良,本行可在毋須通知及毋須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你使用本服務。

附件10: 外國法規定

1. 釋義

1.1 定義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附件所用詞彙,具有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綜合條款及條件-銀行服務(「條款及條件」)項下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於本附件內:

《海外戶口稅收合規法案》(FATCA)」指:

(a) 《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經修訂)第1471條至1474條,或其任何修訂或繼任版本;

(b) 政府與政府規管機構之間就(a)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政府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c) 本行與IRS或其他規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a)訂立的協議;及

(d) 根據任何前述者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則、法規、詮釋或慣例。

外國法規定」指根據任何今後或現時的以下各項,向本行施加的任何義務:

(a) 外國法律(包括本行認為本行受約束的外國法律,並包括中國的法律及法規);

(b) 落實香港在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或規管機構的協議下的義務的香港法律;

(c) 本行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或規管機構訂立的協議;或

(d)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就(a)至(c)項頒佈的指引或準則。

為免疑問,這個定義包含適用於本行的任何義務或規定(經不時修訂或頒佈,並包括根據FATCA的義務或規定)。

政府機關」指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政府、政府團體、政府機構或規管機構,包括香港稅務局及IRS。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IRS」指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相關資料」指由你給予,或與你、任何最終擁有人、在本行的任何賬戶或任何交易相關的任何資料、文件或證明文件,並將包括(如文義允許)身份證明資料及個人資料。

最終擁有人」指在本行的任何賬戶的任何最終實益擁有人、最終負責給予任何交易的指示的人士、代表你收取款項的任何人士,或本行按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識別為與你相關的任何其他人士。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1.2 條款之間的抵觸

若本附件的中、英文本之間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概以英文本為準。

1.3 與條款及條件之間的相互作用

本附件概不會以任何方式嘗試限制本行在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權利,並應據此作詮釋。

2. 提供資料的承諾

2.1 你同意本行可按本行釐定為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所需,向任何人士或政府機關(不論是否在香港法律下設立)披露相關資料。

2.2. 你承諾向本行提供本行合理要求的資料、文件及證明文件,以履行本行在任何外國法規定下的義務。你確認及同意,這可包括關於你(或你當中的任何一方)、你的授權代表或最終擁有人的資料、文件或證明文件。

2.3 你將不時向本行提供關於在本行設立或繼續維持任何賬戶或提供服務的身份證明資料及個人資料。未能提供相關資料可導致本行不能執行某項交易,或在本行操作或維持任何賬戶。這亦可導致本行需要按照外國法規定下所需扣起或扣減款項。

2.4 你必須在30天內適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有關任何相關資料的任何更改。

3. 彌償

在沒有限制你提供的任何其他彌償下,除非本行疏忽或犯下故意失當行為,否則你將就本行及本行的董事及僱員因你的指示、你的賬戶或向你提供服務(包括因你未能遵守條款及條件(包括本附件)、你或你的其他代理提供關於你自身或與條款及條件相關的任何其他人士或事宜的含誤導成分或錯誤的資料而產生的任何責任、合理損失或開支(包括稅項或徵費)向本行及本行的董事及僱員作出彌償。

4. 同意扣減和扣起款項及暫停交易

4.1 你確認及同意,即使條款及條件有任何其他規定:

(i) 本行根據條款及條件支付的任何款項,將須按在外國法規定下所需而被扣起及扣減;

(ii) 根據(i)被扣起的任何款項可於本行所釐定的賬戶或方式持有;

(iii) 本行將毋須對因本行行使其於本第4.1條項下的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所扣稅項補足、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4.2 你確認及同意,為履行本行的義務(包括本行釐定在任何外國法規定項下的該等義務)所需,本行可延遲、暫停、轉讓或終止在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交易、付款或指示。

5. 終止

本行在條款及條件下終止你的賬戶的權利,包括如你未能遵守本附件關於外國法規定的任何規定(包括未能提供本行要求的資料、文件及證明材料),或就遵守外國法規定而言,終止屬必須或適宜,則即時終止賬戶的權利。

附件11: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條文

1. 適用性及釋義

1.1 本附件條文適用於本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現有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本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附件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言,若本附件的條文跟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附件的條文為準。

1.2 定義

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匯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19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本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553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向客戶為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訂定及/或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閣下」指本行向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每位客戶。

2.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2.1 本行可選擇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如本行向閣下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閣下可以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閣下須提供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閣下亦可能需要簽署本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2.2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閣下及其他人士可按本附件第3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閣下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2.3 本行可為本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2.4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僅適用於儲蓄戶口及往來戶口(按本行所釐定)。本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戶口。

2.5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及

(b) 閣下須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3.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3.1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3.2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a)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閣下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閣下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b)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閣下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閣下以閣下同名戶口或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閣下須就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閣下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c)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本行可以(但無責任)向閣下提供合理協助。因本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閣下要求,本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閣下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d) 本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條款另有指明,閣下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3.3 本行的存入途徑

(a) 存入途徑將為本行的網上銀行服務(以不時修訂者為準)。本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b) 就閣下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閣下受所使用的相關存入途徑的條款約束,而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閣下於該等條款下的義務。

(c) 為使用相關存款途徑,閣下可能需向本行提供本行不時要求或規定的有關資料及文件,簽署有關表格及文件,並接納有關條款及條件。

4. 電子支票的處理

4.1 閣下須明白本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權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電子支票的款項。

5. 本行責任的限制

5.1 在不減低現有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a)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通過本行向閣下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b)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i)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ii) 閣下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責任;

  (i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iv)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本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c)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行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6.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6.1 閣下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閣下須接受及同意,承擔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6.2 在不減低閣下在現有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行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閣下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6.3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6.4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

綜合條款及條件 - 投資產品

綜合條款及條件 - 網上電匯服務

1.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可用任何能令人理解之語言或密碼發出電匯指示:對於在寄發在無法控制情況下出現之殘缺、干擾、遺漏、錯誤、延遲及對方接收不全等、或對於本行之代理行或同業的行為,或因外國政府檢查、騷亂、戰爭或管制而遺失或損毀等,除非由於本行之疏忽或故意之不當行為所致,本行在適用法例所容許的範圍內概不負責。

2. 除非申請人特別指示,此匯款將通過本行之任何外國代理行付款。

3. 除說明外,在香港以外之一切費用全由收款人支付;任何因此匯款所致之費用,則將由申請人負責。

4. 如申請人要求退款,須候本行接到外國代理行之通知以證明匯款已註銷及確實退款後,再扣除本行及外國代理行之一切費用後,方會退回款項予申請人。如款項需要兌換,本行將按當日之買入匯價折算。所有已收取之佣金及費用,概不退還。

5. 申請人確認同意由申請人提供予本行之資料可能會包含在匯款訊息內及向第三者透露,包括但不限於收款銀行、其他監管機構及不時修定之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所指明之人士,及香港以外之地方(如適用),以履行本行於適用法律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之防止洗錢活動指引下之職責。本行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資料,用作處理電匯或與電匯服務有關的其他原因。若申請人在本行要求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行無法提供所需服務。

綜合條款及條件 - 網上本票申請服務

1. 本行對此本票之任何更改,取消,退回款項或補發本票之申請可收取手續費。

2. 如閣下遺失本票,被盜竊或損毀而要求本行補發本票或退回款項, 閣下須予本行認可之保證書,作為承諾賠償本行因補發本票或退回款項而引致之責任及 / 或損失,本行方會補發本票或退回款項予閣下。

綜合條款及條件 - 網上匯票申請服務

1. 若有因付款地或該票面之國家施行法令、規例,管制或其他行動而引致任何損失者,本行概不負責。

2. 倘因下列情形而引致之任何損失,包括:款項交付或通知延誤;書函、電報或其他文件在寄發或傳送途中所發生之錯誤、殘缺、遺漏、中斷或延誤;代理行或同業之行為;任何政府或其行政機構所施行之一切法律、規令、條例、管制及其他難以控制之事故,本行概不負責。

3. 本行或代理行因此匯票而引起之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 閣下負擔。

4. 此匯票如需更改、取消或退回款項, 閣下須親身攜同身份證明文件、有關匯票到本行辦理,並須候本行接到外國代理行之通知以證明匯票已停止支付,再扣除本行及外國代理行之一切費用後,方會退回款項予閣下。如款項需要兌換,本行將按當日之買入匯價折算。所有已收取之佣金及費用,概不退還。

5. 如 閣下之匯票被遺失, 閣下須予本行認可之保證書,作為承諾補償本行補發匯票而引致之責任及 / 或損失,本行方會補發匯票或退回款項予 閣下。

6. 本行可對此匯票之任何更改、取消、退回款項或補發匯票之申請收取手續費。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

關於《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及相關監管政策手冊CR-G-9 對關連各方的風險承擔的相關術語定義

(1)相關僱員 指 –

(a)以委員會(如信貸委員會)成員或個人身份負責批核資金融通申請的工銀亞洲僱員;

(b)工銀亞洲的高級管理層(包括其行政總裁)

(c)經理指獲工銀亞洲委任、或獲為工銀亞洲或代工銀亞洲行事的人委任、或獲根據與工銀亞洲作出的安排行事的人委任,以擔任(不論是單獨或與其他人一起擔任)工銀亞洲在《銀行業條例》附表14指明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事務或業務的主要負責人的個人,但工銀亞洲的董事及行政總裁除外。此外,在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4)(cb)條款作出的公告,宣佈某人或某類別人士不屬此定義所指的經理或某類別的經理的情況下,不包括該公告所宣佈的人,亦不包括屬於該公告所宣佈的類別的人。

(2)親屬 就某自然人而言,指其 –

(a)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

(b)繼父母或領養父母;

(c)兄弟或姐妹;

(d)配偶;

(e)如該人是夫妾關係的一方 — 該關係中的另一方;

(f)同居伴侶;

(g)配偶的父母、繼父母或領養父母;

(h)配偶的兄弟或姐妹;

(i)子、繼子、女、繼女或領養子女。

(3)控權人 就任何公司而言 –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條定義指就此條例所有條文而言,指該公司以下任何人是間接控權人或大股東控權人,並就第XIII 部條文而言,包括任何屬該公司小股東控權人的人。

(a)間接控權人就任何公司而言,指所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公司的董事、或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的董事慣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但經理人或顧問不包括在內,又如所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等董事慣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僅是因為該等董事按照該人以專業身份所提供的意見而行事者,則該人亦不包括在內。

(b)大股東控權人就任何公司而言,指在該公司的任何大會上,或在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的任何大會上,單獨或連同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相聯者有權行使超過50% 表決權或有權控制超過50% 表決權的行使的任何人。

(c)小股東控權人就任何公司而言,指在該公司的任何大會上,或在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的任何大會上,單獨或連同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相聯者有權行使不少於10%但不超過50%表決權,或有權控制不少於10%但不超過50%表決權的行使的任何人。

(4)就《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第94(2)條而言,若屬以下情況,商號、合夥或非上市公司(「受控制實體」)視作由某關連自然人控制 –

(a)該人擁有受控制實體超過50%的表決權;

(b)該人根據一份與其他股東(或類似的表決權持有人)的協議,控制受控制實體過半數表決權;

(c)該人具有權利,可委任或罷免受控制實體的董事局(或類似的管治團體)過半數成員;

(d)受控制實體的董事局(或類似的管治團體)過半數成員的委任,是純粹由於該人行使其表決權;或

(e)該人依據合約或其他方式而具有權力,對受控制實體的管理或政策,發揮具支配性的影響力。